杨学锋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基础教研部 辽宁 沈阳 110035)
犯罪学教科书及相关的实证研究通常独立地介绍或检验社会纽带理论和自我控制理论。特别是国内的犯罪学界通常将关注点更多地放在了社会纽带理论上,相比之下,对自我控制理论的最新发展语焉不详。实际上,赫希的两种控制理论已经接近完成了由竞争到调和的复杂过程。为此,本文将系统地梳理这两种控制理论的成长历程,以期更新我国犯罪学界对于当代西方犯罪社会学主流理论之一的社会控制理论的认知。
赫希(1969)[4]4-15首先挑战了当时如日中天的两种犯罪学理论——默顿的紧张理论[5]和萨瑟兰的差别交往理论[6]。他认为以上两种理论在解释根本不需要解释的因素——犯罪动机。换而言之,在赫希看来,这两种理论提出的问题本身就是不恰当的,遑论其解释论了。赫希认为每个人从犯罪中得到的益处是基本相同的,如带来财物、快感或赶走他们不想要的东西等。于是,在假定人们在犯罪动机的内容和水平上并无差异之后,犯罪学理论要解释的并不是人们为什么犯罪、而是为什么没有犯罪的问题。
英国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曾经提出过一个著名的问题——人们为什么会遵守社会规则?尽管赫希认为这是一个恰当的犯罪学问题,然而,他并不打算全盘接受霍布斯的答案:“尽管在社会学理论的历史上,霍布斯的问题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很少有人接受霍布斯的答案——‘在所有的激情中,迫使人们不违背法律的激情,就是恐惧。除了一些慷慨大方的本性之外,在存在着引诱人们进行违法行为的利益或快乐的情况下,恐惧是唯一的、迫使人们遵守法律的东西’。但社会学家认为情况并不是这样,而是除了恐惧还有别的东西促使人们产生遵从行为”[4]5。
赫希认为这些“别的东西”应该是“社会纽带”,即行为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对赫希而言,社会纽带的差异可以解释不同个体的犯罪水平——社会纽带较强时,行为人就可以有效地抵抗犯罪的诱惑,从而出现遵从行为;当社会纽带被削弱或崩溃时,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就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从而出现犯罪行为。简而言之,社会纽带控制了人们对于非法行为的欲望,保证了遵从行为。如同堤坝阻挡着洪水的泛滥,社会纽带阻挡着人们的犯罪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赫希强调的不仅仅是控制,而且是社会控制。也就是说,赫希是从社会学的视角来提炼社会纽带理论的。对于赫希而言,控制源于社会纽带,即某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后者包括父母、老师等重要他人及家庭、学校等基本社会设置。赫希进一步分析了社会纽带的4种成分:依恋、投入、参与、信念。
(1)依恋。依恋是指未成年人在情感上对于传统社会的亲近,其中尤以对父母的依恋最为重要。这种情感上的亲近意味着亲密的人际互动、感情上的高度认同及每时每刻都可以感受到的如影随形。
赫希区分了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直接控制是指父母或其他传统群体在现场监管着未成年人,对其罪错行为施加惩戒;相比之下,间接控制则是指父母或其他传统群体不在现场时的情况,即赫希所谓的“虚拟监管”。赫希认为依恋使得父母或其他传统群体的形象时刻浮现在未成年人的头脑中,使得未成年人更加在意而不愿违逆他们的意见或感情,从而建立了间接控制的机制。也就是说,即便父母或其他传统群体没有亲身在场,他们也可以间接地控制着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赫希写到:“除了少数情况之外,所谓的‘直接控制’并没有多大的实体或理论上的价值。重要的是,当犯罪的诱惑出现时,未成年人的脑海中是否想到了自己的父母。如果未成年人在面临犯罪的诱惑时没有顾及到父母的反应,那么他们的犯罪可能性就会相应地增加”[4]88。
(2)投入。投入是指行为人在遵从行为上的前期成本及预期收益。犯罪的潜在负面后果之一就是使得行为人在遵从行为上已经付出的各种努力及可能获得的回报付之东流。赫希认为某些人之所以没有犯罪是因为他们害怕受到这些损失:“当行为人想要越轨时,他必须考虑这一行为的代价,他可能会损失在传统行为上已经付出的各种投入……人们之所以会遵从,不仅是由于已经拥有的,而且还由于未来有望获得的”[4]20-21。简言之,投入就是遵从行为的理性成分——投入越多,犯罪引起的潜在损失就越大,继而犯罪性就会受到更有力的控制。
在社会纽带理论看来,合法的较高志向形成了一种“遵从投入”,因而能够将行为人与传统的社会秩序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进而控制了其犯罪的倾向性。对照之下,紧张理论则认为较高的志向容易给行为人带来挫折感,进而引起犯罪行为。可以看到,赫希在此问题上再次挑战了紧张理论,并提出了方向迥异的命题。
(3)参与。按照赫希的定义,参与就是指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到传统活动上。实际上,参与只是“没有犯罪机会就没有犯罪行为”这一常识的另一种说法而已。赫希认为结构化的传统行为使得行为人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从事越轨行为:“许多人之所以品行优良,是由于他们缺乏做坏事的机会”[4]21。在赫希看来,在社会纽带的所有成分中,参与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最为密切,也最符合常识。正如赫希引用的那句俗语所说:“无所事事是罪恶的温床”[4]22。
(4)信念。在社会纽带理论中,信念并不是指深植于心的某种信仰,而是指对于法律或其它传统规范准则的道德正当性的认可程度。更准确地说,赫希是在社会学意义上而不是在心理学意义上使用着信念这一概念的。更为重要的是,赫希并没有将信念看做是独立于外部环境的一种内心状态,而是认为它是一种不够稳定的道德立场,是建立在对于传统社会的依恋基础上的。也就是说,赫希所称的“信念”实际上依赖于“依恋”的强度,并且两者呈正相关关系。
在此问题上,赫希挑战了学习理论和文化越轨理论。赫希认为青少年之所以去犯罪并不是由于他们习得了支持盗窃或斗殴的越轨文化,相反,这些青少年实际上知道行为的对错。但是,越轨青少年通常并不真诚地认可法律或其它类似的传统规范准则的道德正当性。淡薄的道德或法制信念不足以控制这些青少年使用非法的手段满足自己的欲望。用赫希的话来说,“控制理论家们在这一观点上是相同的——青少年越轨并不是由于某种促使犯罪的信念而引起的,而是由于行为人缺乏某种抑制犯罪的有效信念”[4]198。
1990年,赫希与另一位美国犯罪学家戈特弗里德森合作出版了《犯罪的一般理论》一书。他们声称发现了“可以预测犯罪和相关行为的惟一的、稳定的个体特征”[7]111。在扬弃了犯罪性、良心等概念之后,两位犯罪学家最终选择了“自我控制”这一术语来命名其中的核心概念。因而,他们所谓的“犯罪的一般理论”在犯罪学界被更加具体地称作“自我控制理论”。
自我控制理论全面地挑战了从生物学、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角度解释犯罪原因的各种“实证犯罪学”,并认为犯罪学的混乱现状就是缘于这些实证犯罪学理论对于犯罪行为无休止的分类。赫希及其合著者认为传统犯罪学中对于工具型犯罪和宣泄型犯罪、身份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有被害人的犯罪和无被害人的犯罪、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等类型的划分都是不必要的甚至是误导性的。在自我控制理论看来,几乎所有的犯罪都是一些平淡无奇的、简单的、琐碎的和易于实施的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实施的暴力或欺骗行为”[7]15。
自我控制理论进一步指出从事犯罪行为的人可能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即犯罪人倾向于选择短期利益而不考虑长期代价。两位犯罪学家最终将这种特征命名为“低自我控制”,并使用素描方法刻画了低自我控制的犯罪人形象:
“犯罪行为为欲望提供了实时的满足。因此,低自我控制的人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倾向于对在实时环境中感受到的刺激作出反应,有一种具体的‘当下’导向。……
犯罪行为为欲望提供了简单而直接的满足。……缺乏自我控制的人也倾向于在行动过程中缺乏勤勉、韧性和坚持。
犯罪行为富于刺激性、冒险性、兴奋性。……因此,缺乏自我控制的人倾向于寻求刺激、活跃好动和崇尚体力。……
犯罪几乎没有或只有微弱的长期利益。……因此自我控制低的人倾向于缺乏稳定的婚姻、友谊和就业记录。……
犯罪几乎无需技巧和计划。……因此,缺乏自我控制的人不必具备或看重认知或学术技能。……缺乏自我控制的人也不必具备只有通过培训或学徒才能获得的身体技能。
犯罪通常会给被害者带来痛苦和不快。……因此,低自我控制的人倾向于以自我为中心,对他人的痛苦和需求不了解、不关心。
前面已经说过,犯罪涉及了对实时快乐的追求。……因此,缺乏自我控制的人追求的实时快乐也包括了非犯罪行为:他们倾向于吸烟、喝酒、嗑药、赌博、婚外生育和非法性行为。
……
犯罪行为的主要利益通常不是快乐,而是从实时激惹中解脱出来。……因此,低自我控制的人一般只有很少的挫折耐受性,几乎没有能力凭借言语而不是身体对抗来应对冲突。
……
总之,缺乏自我控制的人倾向于冲动、冷漠、尚体、冒险、短视、寡言。……由于这些特质有相当大的倾向共同出现在一个人身上,而且这些特质往往持续终生,因此有理由认为它们构成了可以用于解释犯罪的一个稳定的概念。”[7]89-91
两位作者还论述了低自我控制的其它类犯罪行为表现。例如,在自我控制理论看来,吸毒、吸烟、酗酒、逃学、打架斗殴、意外怀孕、交通肇事、离婚、失业、反复跳槽等都是低自我控制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犯罪并不是低自我控制的自然或必然结果。它意味着许多类犯罪行为(如事故、吸烟、酗酒)也是低自我控制的表现。……由于犯罪和类犯罪行为都缘于低自我控制,因此,这两类行为中都有相当高的比例是由低自我控制的人实施的。那么,在犯罪的范畴内,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将表现出广阔的多样性”[7]91。
赫希与其合著者进一步论述了低自我控制的来源。在两位犯罪学家看来,低自我控制的最重要原因在于行为人在儿童时期没有得到有效的养育,而家庭和学校在此期间承担着重要的、无法替代的角色。其中,最低限度的有效养育包括:①监控儿童的所有行为;②识别儿童的越轨行为;③恰当地惩罚儿童的越轨行为。在此,两位犯罪学家提出了引起巨大争议的稳定性假设,即在儿童养育时期建立起来的自我控制水平,在随后的成长过程中将保持充分的稳定不变状态。具体而言,“高自我控制的人在其一生中的任何情况下都不太可能实施犯罪行为”[7]118。而且,“在缺乏自我控制的人们中培养他们的自我控制,相比于在拥有自我控制的人们中削弱或破坏他们的自我控制,前者更为容易一些”[7]106。
如前所述,赫希提出了两种版本的控制理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社会纽带理论及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自我控制理论。然而,赫希本人在提出自我控制理论的同时,并没有明确地解释社会纽带理论的局限及两种控制理论之间的关系。于是,长期以来,尽管没有达成完全的共识,但是,更多的犯罪学家认为两种理论的基本原理是全然不同的[8]。如果低自我控制真的如同理论创制者所宣称的那样是犯罪的一般原因,那么,包括社会纽带在内的其它所有社会后果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就是虚假的,它们都是某种自我控制水平的结果[9]。
实际上,无论是社会纽带理论还是自我控制理论,都与其它所有的控制理论一样,对于犯罪动机或人的本性作出了类似的假定:越轨行为的动机根源在于人的本性就是利用尽可能简便的方法而即时满足自己的欲望。在所有的控制理论看来,只是由于某种控制因素成功地抑制着某些人按照上述本性行事,而另一些人受到的控制较少或较为薄弱,因而形成了越轨者与遵从者的差异。具体到赫希的两种控制理论,它们的核心差别在于控制的来源:一个来源于社会纽带,另一个来源于自我个体。
这一差别决定着两种控制理论之间的矛盾与竞争关系。相比之下,社会纽带理论是更为彻底的社会学理论。尽管社会纽带理论最初是针对未成年人越轨行为而提出的,但是,后续的大量经验研究表明,它同样适用于解释成人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社会纽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联系,它的发展及质量并不局限于未成年时期,而是可以出现在各个年龄段。该理论认为强有力的社会纽带控制着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因而预防了他们的犯罪行为。但是,当社会纽带被削弱或崩溃时,犯罪行为就会自然而然地大量涌现。然而,自我控制理论的原始阐述尽管使其看起来具有一定的社会学意味,但是,实际上更多地表现为“稳定的个体差异理论”。具体来说,当赫希与戈特弗里德森指出儿童的自我控制水平取决于其父母对儿童的早期养育质量时,这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社会学解释。但是,另一方面,两位犯罪学家认为自我控制水平在儿童时期一旦形成就将终生保持稳定,而且,自我控制水平将在整个生命历程中影响着个体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参与犯罪到其它社会后果,如与家庭、学校、工作、婚姻等诸多社会设置的联系等。此时,自我控制理论就蜕变为“稳定的个体差异理论”,而成年时期的社会纽带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就变成虚假的了。例如,社会纽带理论认为对父母的依恋会降低犯罪的可能性。对照之下,自我控制理论则认为其中的原因机制实际上是具有较高自我控制水平的未成年人会更加依恋父母,从而避免了犯罪行为;而自我控制水平较低的未成年人不太会依恋父母,因此易于触犯法律。依恋之所以与犯罪行为有关,是因为两者都是由自我控制这一个体差异导致的。
换句话说,赫希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之间似乎改变了自己的理论立场。在社会纽带理论中,他认为社会纽带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而在自我控制理论中,他转而认为社会纽带不过是自我控制水平的一个表征而已,社会纽带与犯罪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因果关系。
有些经验研究比较了社会纽带理论与自我控制理论的预测效度,得到了不尽相同的结果。Nakhaie等以加拿大某市15所中学的2000多名初中生和高中生为样本,比较了自我控制理论与社会纽带理论在解释未成年人越轨时的不同效力[10]。与两种版本的控制理论预期均一致,自我控制和社会纽带都可以显著有效地预测各种越轨或犯罪行为,相比之下,自我控制理论的解释效力更强。此外,研究发现自我控制与社会纽带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交互效应,而且,交互效应的强度超过了社会纽带和年龄、性别等其它控制变量的主效应。
Wang等以我国某省的527名青少年为样本,比较检验了自我控制理论与社会纽带理论在解释青少年的吸毒及越轨行为上的不同效力[11]。研究支持了社会纽带理论,但是,却发现自我控制水平并不能有效地解释青少年的吸毒及越轨行为。
Cheung等尝试将社会纽带理论与自我控制理论应用于中国香港的中学生群体[12]。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尽管自我控制可以显著有效地预测香港中学生的各类越轨行为,但当引入社会纽带变量后,自我控制变量的统计显著性出现了大幅降低,甚至不再显著。
然而,也有些犯罪学家一直试图通过经验研究对社会纽带理论与自我控制理论加以整合。Polakowski较早地注意到了社会纽带与自我控制这两个核心概念之间的联系:“社会纽带的各种成分与自我控制独立地影响着越轨行为。与此同时,它们的相对强弱在生命过程中存在着共变关系……自我控制这一个体特征在经验研究中可以与社会纽带的测量区分开来,两者对于人们一生中的越轨行为有着独立但相互关联的影响”[13]。在同时操作化了社会纽带和自我控制概念之后,Polakowski使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了英国“剑桥越轨青少年研究项目”关于411名男孩的6轮调查数据,同时,检验了自我控制与社会纽带在解释青少年的刑事犯罪记录或自述越轨行为的效力。总体而言,研究发现自我控制水平与社会纽带强度呈现预期中的显著正相关关系,此外,综合了自我控制与社会纽带变量的结构方程模型具有更显著的预测效度。
Longshore等以359名12岁至18岁的美国未成年犯罪人为样本,再次检验了自我控制理论与社会纽带理论之间的竞争关系及整合的可能性[14]。研究发现,自我控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显著直接效应在引入社会纽带中的信念及依恋两个成分后,变得不再显著,而且社会纽带可以成为自我控制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显著有效的中介变量。
可能是意识到了自我控制理论原始论述中的偏差,也可能是意识到了自我控制理论与社会纽带理论之间不应是竞争或对立的关系,而是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赫希于2004年在一部心理学文集中将自我控制重新定义为“考虑某种特定行为在所有方面的潜在代价的倾向”;并且指出:“只要假定社会纽带的差异是稳定的,社会纽带和自我控制就是一回事儿了”[15]543。这样,赫希在十余年之后首次明确地表述了自我控制理论与社会纽带理论的关系,尽管这一关系并不完全符合自我控制理论的原始预期。
与1990年著作中强调犯罪或类犯罪行为具有“长期的”负面后果相比,2004年的定义不再拘泥于负面后果与即时利益之间的时间跨度,而是强调了负面后果的广度。例如,犯罪行为或类犯罪行为的负面后果可能来自于行为本身对于身体的实时或长久伤害(如吸烟、饮酒或吸毒等引起的身体不良反应);可能来自于家庭成员感受到的情感伤害或社会成员的排斥性反应;当然也可能来自于刑事司法处罚措施。“换言之,自我控制就是个体无论身在何处都如影随形的各种顾忌。它们的特征可以首先借由社会控制理论提出的纽带因素加以描述:依恋、投入、参与、信念”[15]543-544。也就是说,基于社会纽带而在个体层面形成的各种顾忌因素的数量和重要程度影响着行为人如何考虑自己的犯罪或类犯罪行为可能引起的各种负面后果。
概括来说,在自我控制理论的原始论述中,社会纽带与犯罪或类犯罪行为的相关关系是虚假的,它们的共同原因是行为人个体层面的自我控制;而在重新的表述中,自我控制被看作是社会纽带的等价变量,即社会纽带解释了自我控制,进而通过自我控制解释了因变量。总之,薄弱的社会纽带成为了低自我控制的外显指标。
综合Gottfredson&Hirschi(1990)与Hirschi(2004)的基本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自我控制理论与社会纽带理论关系的全模型(如图所示)。
图 自我控制理论与社会纽带理论关系的全模型
然而,理论创制者的最新表态还没有得到犯罪学家的足够重视。“还不清楚这些出版于文集中、未被犯罪学家广泛阅读的相对简要的思想是否可以确定社会控制理论的第三条道路”[16]。
迄今为止,只有零星的经验研究基于赫希的重新论述而使用了新的研究设计和量具。其中,Piquero与Bouffard在212名美国大学生样本中使用“虚拟场景法”对赫希重新定义的自我控制概念进行了测量[17]。两位学者创造性地将大学生样本在虚拟场景下自主列举的顾忌因素的数量与重要程度之乘积作为自我控制水平的度量,并用以解释样本人口自我报告的犯罪可能性。回归分析显示:基于虚拟场景法的自我控制水平对于因变量的主效应具有稳健的统计显著性,而且,它的预测效度明显优于基于自我控制理论原始阐述的态度测量。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新近的社会纽带理论与自我控制理论的调和提供了初步的经验支持。
控制理论与学习理论、紧张理论一起并称为当代犯罪社会学的三大主流理论,而赫希主导了其中的控制理论。社会纽带理论与自我控制理论作为控制理论的不同版本,两者之间的竞争与整合催生了大量的理论探讨和经验研究。这些研究一方面深化了人们对于两种控制理论的理解、比较了它们的竞争优势、提出了理论整合的方向,另一方面,由于量具的标准化程度依然不足,因而,迄今为止依然无法达成充分的共识。
举例来说,赫希在自己的重新表述中只是直接假定了社会纽带是稳定的,进而断言“社会纽带和自我控制就是一回事儿了”[15]543。然而,社会纽带的稳定性假设是一个有待经验检验的命题,而不是通过人为的规定就变成确凿无疑的。除此之外,社会纽带的来源、社会纽带是否具有独立于自我控制的作用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均有待于更加深入的理论探讨和经验研究。其中最为关键也是最为困难的环节就是厘清核心概念与命题,并在操作化的过程逐渐标准化其量具。
更为重要的是,关注西方犯罪学理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应用于中国现实。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我国人文社会科学总体上处于‘断层’和相对落后的状态。于是,对西方理论的汲取与借鉴就成为犯罪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发展的必然选择。可以说,犯罪学的‘西学东渐’是我国当代人文社会科学整体上‘西学东渐’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18]。总而言之,借助“回头看”的优势,系统地梳理包括赫希的两种控制理论在内的一些主流西方犯罪学理论的成长历程和最新发展,对于我国的犯罪学学科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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