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奕澄
在我国,犯罪学的诞生和发展与三个重要时间节点密切相关。改革开放初期的1979年8月,随着中共中央关于提醒全党重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58 号文件的发布,我国犯罪学由此脱胎于青少年犯罪研究。1982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宣告成立。1992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正式成立。其后至今,在我国犯罪学学者们的不懈努力之下,“犯罪学已经成为我国法学中的一门显学。”[1]陈兴良:《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6 页。
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犯罪学步入新发展阶段至今的二十余年时间里,研究方法问题一直被摆在我国犯罪学研究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要想使我国的犯罪研究在现有基础上实现进一步突破,首要的问题是解决‘方法论’的问题”,[2]戴宜生:《关于犯罪研究“方法论”的问题》,载《警学研究》1997年第1 期。“有关犯罪学研究方法问题是历届犯罪学研究会都集中讨论的”,[3]吴飞飞、吴凯辰:《社会转型期的犯罪学——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综述》,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6 期。更有学者进一步强调,“研究方法是犯罪学的生命。从一定意义上说,犯罪学是一门关于方法的学问。”[4]王牧、赵宝成:《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犯罪学发展的历史机遇——2006年犯罪学研究述评》,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 期。诸如此类的论述体现了学者们对犯罪学研究方法的重视,研究方法之于我国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一般说来,部门学科的规定性是以其特殊的方法为标志,换言之,独特的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一门科学赖以建立的途径和基础。[5]参见孙小礼等主编:《科学方法》,知识出版社1990年版,第76—80 页。梁根林教授归纳出刑法学的三种基本研究方法,即基于刑法的规范性的注释研究方法、基于刑法的哲学性的哲理思辨方法和基于刑法的现象性的实证分析方法,简称为注释、思辨和实证三种方法。[6]梁根林、张立宇:《刑事一体化的本体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 页。“从方法论的科学性来说,基于文本规范解释的注释方法,止步于分析和归纳的逻辑学范畴之内,是刑法学研究的传统方法;思辨方法是哲学的研究方法;而实证方法则属于自然科学的方法在社会科学领域里的引用。”[7]皮艺军:《注释法学方法论之拷问——以犯罪学学科定位为视角》,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4 期。有别于刑法学的注释研究方法,犯罪学研究则更多地采用思辨和实证的方法。
其一,与刑法学以法规范为核心、注重阐释规范含义和探寻规范目的这一规范分析方法不同,犯罪学关注的则是犯罪现象本身和犯罪人,其主要采用观察和实验等实证分析方法,研究犯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及犯罪人格形成和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对犯罪产生原因作出科学的分析和揭示,并针对不同犯罪原因提出和采取各种有效的预防措施。[8]参见黄小英:《犯罪概念之反思——以方法论为视角》,载《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8 期。质言之,“犯罪学以整体实证的方法来审视犯罪的社会事实,刑法学则以罪刑法定的方法来分析法律之内的犯罪”。[9]参见卫磊:《价值与事实的双重追问——犯罪学的本体重构与范式转换》,载谬斌主编:《犯罪防控论丛》(第一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2 页。
其二,犯罪学的研究需要从微观与中观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现象观察中归纳并抽象出犯罪的本质与一般规律,而此过程必须引入哲学的思辨方法作为研究工具。
由此观之,犯罪学在研究方法上有其特殊性,而犯罪学的独立正是通过方法论的革新,尤其是实证方法的引入而实现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犯罪学有勇气、有能力从刑法科学的专业樊篱中脱离出来,自成体系,除了研究对象的差异之外,研究方法的革新必定是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10]皮艺军:《犯罪学研究论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 页。基于此,本文拟以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今的二十余年为时间线,尝试对这一时期我国犯罪学研究中主要使用的研究方法作一简要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其研究方法进行评价与反思,希冀为今后我国犯罪学研究方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如前所述,思辨方法和实证方法是犯罪学研究两种最主要的方法。与西方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犯罪学派主张以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问题的模式不同,我国犯罪学研究深受儒家思想方法的影响,通常从现象出发,用思辨的方法进行现象的归因,分析其相互关系,进而推断出结论,[11]参见张昌荣:《犯罪学的成就、困惑与挑战——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次学术研讨会述评》,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6 期。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思辨式的研究。储槐植教授在谈及中西方犯罪学研究方法时,也指出了“国人长于思辨,西人长于实证”这一事实。[12]皮艺军:《注释法学方法论之拷问——以犯罪学学科定位为视角》,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4 期。
所谓思辨,即抽象推理,其区别于表象和经验。思辨方法是人们用以自觉进行辩证思维的逻辑手段,一般主要应用于科学研究和建立科学理论体系,因此是一种理论思维方法。[13]宋浩波、靳高风主编:《犯罪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8 页。以思辨方法建构理论体系的基本程序是,首先将最简单普遍的一般原理和规定作为该学科的理论出发点,之后再对其进行不断深化与丰富,同时将其充实和具体化,直至该理论体系的研究对象得到完整阐述为止。[14]参见宋浩波、靳高风主编:《犯罪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8 页。以公理演绎法和假说演绎法为代表的演绎方法即是将思辨方法的进一步具体化。公理演绎法的前提是理性中不证自明的、绝对正确的先验真理,假说演绎法的前提是未经验证的假说。[15]参见周仲飞:《思辨与实证——犯罪学史上研究方法的回顾与评价》,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476 页。简言之,思辨方法在犯罪学研究中是从“提出假设或依据公理”出发,通过反复演绎直到完整阐述研究对象为止,继而得出最后的研究结论。近二十年来,我国犯罪学研究一直坚持对思辨方法的运用,具体体现如下:
首先,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者们先后提出了“远正近负效应论”“社会震荡代价支付论”“犯罪成本理论”等犯罪原因论。同时,我国犯罪学学者热衷于寻求一般意义上、整体的犯罪问题的根源,通常从哲学的层面探讨人类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问题,先后提出了“非平衡因素论”“犯罪张力场论”“非规范行为论”“文化与犯罪人格说”“本能异化论”等十余种学说。[16]王燕飞:《论犯罪学理论及其建设》,载《刑事法评论》2009年第2 期。例如,“本能异化论”的理论出发点是,人的本能活动旨在升华为创造性劳动、促成意识产生,人的本能行为所遵循的“快乐原则”和“个人中心主义”是与客观的社会存在和社会价值规范直接对立的,因此它一旦外化,就有可能被社会定为非规范行为,其中即包括犯罪。由此可以推断出,犯罪的本源在于本能异化。[17]参见皮艺军:《本能异化——关于犯罪本源的新思考》,载《犯罪学论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18—321 页。
其次,进入21世纪以来,学者们不再仅仅局限于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而就犯罪原因与犯罪现象的关系展开了更多的思辨,相关讨论即是我国犯罪学研究中思辨方法运用的一次淋漓尽致的体现。如王牧教授基于对犯罪原因学研究的反思,认为犯罪学研究的困境在于,“在事实和逻辑上把犯罪不存在作为犯罪学的理论前提”,[18]王牧:《根基性的错误:对犯罪学理论前提的质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 期。从而导致犯罪学忽视了对犯罪现象的研究。据此,他呼吁中国的犯罪学研究应当“走出犯罪原因学,向整体犯罪现象学进发”。为了与今天的犯罪原因学相区别,他认为可以暂时称之为“犯罪存在学”,实际的意义就是“整体的犯罪现象学”,[19]王牧:《“从犯罪原因学”走向“犯罪存在学”——重新定义犯罪学概念》,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2 期。并由此设计了犯罪学的结构体系,即“犯罪现象发生——犯罪现象存在——犯罪现象对策”。[20]王牧:《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6 页。“犯罪现象学”理论形成了一个自洽的逻辑体系,其提出后被理论界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但亦有学者展开了对于这一学术主张的批判,这些批判也多从哲学思辨的角度进发。如皮艺军教授提出的批判侧重于对犯罪现象与犯罪原因范畴的理解以及现象与原因关系论问题,其将“现象”分为主观现象与客观现象,进而运用哲学上“现象——原因”这一对范畴进行分析,指出现象永远是原因的前提条件,原因是对现象存在的本质性应答,因而“犯罪现象学”颠倒了“存在”与“原因”的关系;[21]参见皮艺军:《原因论是对犯罪现象本质的认识——“犯罪存在学”驳议》,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4 期。又如,有学者从哲学的基本命题“事物的存在都是由因果关系构成的”出发,进而指出犯罪原因是犯罪现象存在的基础,由此颠覆了“犯罪现象学”的内在逻辑。[22]参见翟英范:《现象与本质: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思考》,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4 期。由此可见,学者们关于犯罪原因与犯罪现象关系的讨论主要运用的是思辨的方法,且以直接推论与间接推论为主要工具。
最后,“本体犯罪学”理论的提出与发展同样强调了思辨方法的重要性。进入21世纪后,严励教授提出了“本体犯罪学”的研究路径,认为从本体犯罪学的视角出发,犯罪学至少要回答“什么是犯罪学”和“犯罪学研究什么”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研究犯罪的认识论;另一方面是科学地界定犯罪学研究的范畴。[23]参见严励:《再论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以我国犯罪学研究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2 期。“本体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学的终极目的在于能否为犯罪的研究提供研究工具——一系列能够准确解释犯罪现象的概念和范畴,并使其构成一个能够解释各种犯罪现象和问题的理论体系,即本体犯罪学理论体系。[24]另有学者把这种本体犯罪学研究称作犯罪学的“元研究”。本体犯罪学理论体系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犯罪学本体论、犯罪学认识论、犯罪学方法论、犯罪学价值论、犯罪学功能论和犯罪学发展论。参见严励:《再论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以我国犯罪学研究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2 期;靳高风:《中国犯罪学学科建设和发展方向探讨》,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 期。由此观之,本体犯罪学将能够准确解释犯罪现象的概念和范畴作为出发点,不断将其丰富和深化,以能够解释各种犯罪现象和问题,充分体现了运用思辨方法建构理论体系的特征。
实证方法也可以称为实际证明的方法,是超越和排除价值判断,通过对实地调查和观察所得的经验资料的考察,以分析和预测社会行为客观效果的一种研究方法。[25]参见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 页。如美国犯罪学家昆尼与威尔曼所言:“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讲,所有的现代犯罪学在方法基本阐述上都是实证主义的,大部分犯罪学者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实证主义者。”[26]参见[美]理查德·昆尼等:《新犯罪学》,陈兴良等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47 页。
与西方犯罪学以实证研究为主的情况不同,长期以来我国犯罪学研究在实证方法运用方面较为匮乏。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犯罪学学者为改变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薄弱的状况进行了不懈努力。具言之,近二十余年,实证方法在我国犯罪学研究中的运用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该阶段为我国犯罪学研究运用实证方法的起步阶段,学者们先后就开展犯罪学实证研究的重要性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呼吁,并有部分学者开始付诸实践。如有学者指出,“纯理论研究的学科,不需要什么规范系统的手段和方法,只要能做到有实际根据,逻辑完整、自圆其说就成。但犯罪学不同,它是经验科学,必须要有一套遵循的方法——即实证的方法。”[27]张晓东:《思维与实证.理论与实践——我对中国犯罪学界的一些看法》,载《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犯罪学版)》 1997年第7 期,转引自严励:《犯罪学何以贫困化》,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5 期。周路先生在1995年领衔主编了其第一本犯罪学实证研究的著作——《当代实证犯罪学》,作为一次实证犯罪学应用研究的积极探索,这一成果受到业内学者的普遍肯定。[28]张昌荣:《犯罪学的成就、困惑与挑战——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次学术研讨会述评》,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6 期。此后,其又进一步强调,“在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中,如果长期对实证研究不予重视,那是不利于犯罪学发展的。”[29]周路:《犯罪学实证研究之我见》,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4 期。这一阶段虽然在整体上有关犯罪学实证研究的成果不多,但实证方法由此开始为犯罪学学者们所重视并逐渐应用于其后的具体研究之中。
第二个阶段为步入21世纪的之后的十余年。在这一阶段,中国犯罪学实证研究在方法上进一步优化,在成果上初具规模。据有关学者统计,1993-2001年间由国家社科基金所资助的303 项法学项目中,没有一项研究的标题带有“实证”字样;而在2002-2009年间,国家社科基金每年都资助1 至3 项法学“实证”项目,8年间共有857 项法学项目得到资助,其中共有12 个项目带有“实证”字样,占比1.4%;而在2010年、2011年所有法学课题中,分别有8 项和14 项带有“实证”字样,分别占4.0%和5.7%。[30]程金华:《奢侈的学术时尚:法律实证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5月9日,第A07 版。笔者以“犯罪”与“实证”为主题[31]需要说明的是,以“犯罪”与“实证”为主题进行检索必然无法涵盖这一时期所有犯罪学实证研究成果,亦难以保证所有冠以此主题的研究均为犯罪学实证研究。但基于突出研究成果数量的相对性的考虑,本文使用这一统计数据的主要目的在于显示20世纪90年代至今犯罪学实证研究成果的大概产出情况并进行对比。在中国知网中进行了文献检索,结果显示,相较于20世纪90年代相关研究数量均为个位数的情况,21世纪前十余年的有关犯罪学实证研究的文献数量呈现出指数型增长的态势,其中仅2003年一年有关实证犯罪研究的发文量就超过20世纪90年代的发文量之总和(详见图1)。由此可以看出,“进入21世纪的犯罪学,在其分析范式上已无可逆转地走向实证,以扎扎实实的实证研究嵌入现代社会。”[32]卫磊:《穿行于价值与事实之间:犯罪学的本体反思与范式演进》,载《上海大学学报》2006年第3 期。这一阶段的实证研究多针对“某一类群体犯罪”或“某一类犯罪”,如青少年犯罪、流动人口犯罪、走私犯罪、职务犯罪、杀人犯罪等,[33]此类典型实证分析可参见陈明香、金小红:《关于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的实证研究——基于武汉市流动青少年犯罪状况的调查》,载《青年探索》2012年第6 期;邹国正:《涉农职务犯罪实证分析》,载《前沿》2012年第9 期;姚兵:《论未成年人犯罪情境预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三省市未成年犯实证调查为分析基础》,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4期;何荣功:《二十年来我国毒品犯罪动向的实证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1 期。亦有以某一地区的犯罪为分析对象。[34]此类典型实证分析可参见秦兰英、苏青梅等:《广东省惠州市犯罪状况的实证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1 期。此外,这一阶段的研究也显示出实证方法与思辨方法融合的特征。例如,张小虎教授深入监狱实地调查,结合典型个案(访谈调查)的定性剖析与统计(抽样问卷)的定量分析,提出了犯罪的化解阻断模式理论,他认为当代中国社会的犯罪主要缘于社会分化中社会结构方面无以化解的紧张,以及其在个体生活中的投射。他将该命题在宏观上表述为,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率的增长主要源于意识价值、社会分层的失衡而构成的社会紧张,尤其是由于这种紧张缺乏合理有效的制度规范予以化解;在微观上表述为:犯罪行为≈紧张(目标-现实)-化解(合法方法+违法成本)。[35]参见张小虎:《犯罪行为的化解阻断模式论——兼谈违法成本对犯罪行为之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 期。
第三个阶段则为近五年,得益于大数据时代日益丰富的信息资源与中国裁判文书数据公开的良好条件,我国犯罪学学者们开始利用司法大数据展开新一轮的犯罪实证研究。例如,有学者认为,“随着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裁判文书大规模上网,中国第一次有了全国性、全样本、细节化的法律数据,为犯罪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分析工具和丰富宝藏。法律大数据的出现,使得基于大数据的实证研究成为可能。近年来,随着裁判文书大规模上网,大数据的犯罪分析方法成为犯罪学研究非常有效的方式。”[36]张婧:《2018年犯罪学研究进展、热点与前沿》,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9年第3 期。这一阶段的犯罪学研究借助大量的裁判文书数据,实证研究的对象和范围进一步扩张,研究类型也更加丰富。[37]此阶段典型实证分析可参见章桦:《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特征与模型构建——基于2067 例裁判的实证考察》,载《法学》2018年第10 期;刘婷、林君:《当前流动人口代际更迭与犯罪演变——基于犯罪大数据的实证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 期;汪嘉佩:《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网络诈骗犯罪态势、特征与防控——基于对866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载《犯罪研究》2017年第6 期;黑静洁:《2015年宁夏地区犯罪形势的实证考察——基于2589份判决书的分析》,载《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 期。
从龙勃罗梭引入人类学(生物学)的研究方法形成犯罪人类学,到菲利引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形成犯罪社会学,再到加罗法洛引入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形成犯罪心理学,犯罪学始终处于法律学科和其他学科的边缘。这种边缘性使犯罪学具有跨学科的特点,因而在整合犯罪学的时候,又使犯罪学具有综合性的特点。[38][德]施奈德:《犯罪学》,吴鑫涛、马君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70 页。简言之,由于犯罪学具有边缘性与综合性的特点,学者们在进行犯罪学研究时不可避免地要引入其他邻近学科的研究方法,这也使得犯罪学的研究远离“一言堂”,而在研究方法上呈现出异彩纷呈的景象。近二十余年中国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同样如此。具体而言,学者们先后引入了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经济学、地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极大地充实了中国的犯罪学研究。
1.社会学研究方法
社会学方法在犯罪学研究中的运用主要是从社会视角来揭示犯罪的客观原因并据此进行犯罪对策的思考,具体以犯罪人所处的社会结构、犯罪人本人的社会化过程以及犯罪人在社会中的冲突为依据对犯罪人犯罪的客观原因进行分析,由此形成了犯罪社会学理论。[39]参见董邦俊、王志祥主编:《犯罪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9-54 页。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犯罪学学者就已经开始关注犯罪社会学,甚至有学者认为,“犯罪学除了属于社会学之外再无别的归宿。因此,犯罪学与犯罪社会学仅仅是同一门学科的两个不同名称而已。”[40]谢勇:《犯罪学研究导论》,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26 页。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学者们在系统介绍国外犯罪社会学有关理论的基础上,也开始运用社会学方法对我国犯罪学研究进行指导。如有学者提出了“群体犯罪现象”的范畴,注重犯罪作为社会现象所应具有的社会属性,以充分揭示犯罪产生的根源。[41]隋光伟:《群体犯罪现象范畴述议──现代犯罪社会学的犯罪概念、原因及方法》,载《当代法学》1996年第4 期。进入21世纪之后,许多学者尝试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一些犯罪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例如,有学者对我国“聊天室性爱”这一特殊社会现象进行了犯罪社会学的分析,认为多数网民进行网络性爱活动的主要原因源自“身体缺场”所形成的实际身份与网络虚拟身份的差距的安全感。[42]刘朝阳:《对聊天室性爱的犯罪社会学分析》,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6 期。其后,越来越多的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对诸如青少年犯罪、女性犯罪、流动人口犯罪等类型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剖析。[43]社会学方法在我国犯罪研究中的典型运用可参见苏力:《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法律社会学的思考》,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6 期;蔡莉敏、崔刚辉:《黑社会犯罪原因的法律社会学分析》,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2 期;刘能:《越轨社会学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载《青年研究》2003年第11 期;赵秉志、廖万里:《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予消灭——一个社会学角度的分析》,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1 期。不难看出,社会学研究方法已逐渐成为我国犯罪学研究中的一种常用方法。
2.心理学研究方法
心理学研究方法也是我国犯罪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的研究方法。犯罪心理学旨在从心理科学角度研究犯罪人的犯罪原因、犯罪的预测和预防对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犯罪心理学界展开了针对犯罪心理、犯罪人格、犯罪动机等概念的理论研究与学术争鸣,并且在20世纪90年代开展了针对多种不同犯罪类型的犯罪心理与对策研究。[44]周凌:《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2 期。心理学研究方法在我国犯罪学运用中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一系列关于犯罪心理原因的理论的提出,其中集大成者为罗大华教授提出的“犯罪综合动因论”。[45]参见罗大华等:《犯罪心理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3 页。同时,有学者指出,由于犯罪心理具有隐蔽性、间接性和犯罪人自身的抵触性,因而心理学研究方法在犯罪学的研究中不能完全照搬自然科学的实验法,进而提出要注重非实验的、独特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具体包括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归因法、案例分析法等具体方法。[46]罗大华:《犯罪心理学方法论(下)》,载《政法论坛》1992年第2 期。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外国研究方法的引入,虽然学者们对数据的可靠性以及实证研究方法仍存有一定的疑虑,但是心理学的量化与数理统计方法逐渐获得了学者的支持。[47]周凌:《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2 期。
3.生物学(人类学)研究方法
19世纪末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是人类学方法与犯罪学研究结合的典型代表,而犯罪人类学即是早期的犯罪生物学。长期以来,我国犯罪学研究中对于生物学方法的运用不多,但最近几年,生物学研究方法又重新进入了我国犯罪学学者们的研究视野中。犯罪生物学是从“生物人”的视角去分析犯罪人的生物学基础或生物因素,主要采用神经影像学、分子生物学、临床个案研究等多种生物学的研究方法。[48]参见翟英范、皮艺军等:《从生物人到社会人——中国首次“犯罪生物学”专题学术研讨会纪要(下篇)》,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2 期。近年来,我国犯罪学学者运用生物学的研究方法,对一些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如青少年犯罪、性犯罪等进行了生物学上的分析。例如,有学者经过分析认为,在青少年犯罪中,由于基因遗传和突变特性以及激素旺盛分泌对青少年的情绪、情感、行为的影响强烈程度都大于成年人,所以他们的犯罪往往带有生物性因素作用的本能色彩,据此还进一步提出了基因修复法、激素治疗法、营养干预等生物学方面的犯罪预防措施。[49]参见宋浩波:《青少年犯罪的生物学解析与治理》,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1 期。此外,由于犯罪生物学的研究内容及其范围,取决于生物学的研究内容及其范围,而生物学的研究内容及其范围也是动态的、变化发展的,因而犯罪生物学的研究也趋向动态与多样化。
4.经济学方法
经济学方法与犯罪学的融合形成了犯罪经济学,我国学者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展开了犯罪经济学的相关研究。犯罪经济学是从犯罪学本体出发,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犯罪原因和研究犯罪对策的一门新兴学科。其理论假设是:“(1)潜在的犯罪者对正负诱因都有反应;(2)他们同普通人一样,都追求最大的利润和效用;(3)都有稳定的偏好与理性,没有偏见的预期;(4)都能给自己以外的人与社会踌成经济损失与破坏。”[50]宋浩波:《犯罪经济学理论在刑事立法中的作用》,载《法学杂志》1994年第6 期。与社会学对犯罪行为的观点相反,犯罪经济学认为,犯罪人与普通人在生理、心理、文化、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方面的差异并不是真正影响其犯罪的原因。实际上,犯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在预算的限制下,他们也会同普通人一样,选择适宜的谋利方式,追求最大的效用和利润,或者在固定的效用或利润下追求最小的成本投入或支出,因而犯罪人实施犯罪通常是出于经济的考量。近二十余年来,在统计学方法的发展和支持下,经济学方法在犯罪学的研究中充分体现为犯罪分析模型的建构,我国许多学者也遵循这一思路构建了环境犯罪、经济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犯罪的经济学分析模型。[51]经济学方法在我国犯罪学研究中的典型运用可参见贾宇、舒洪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分析》,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1 期;邓文莉:《环境犯罪的成因及其控制对策的经济分析》,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6 期;刘宪权、谢杰:《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解构:法律与经济分析》,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6 期。
5.地理学方法
“犯罪问题是一种社会综合病症,它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和自然问题相互作用,交织在一起形成的综合体。因此,犯罪问题涉及到许多地理内容,仅靠犯罪学难以很好地解决,地理科学必须参与犯罪研究。”[52]孙峰华:《21世纪的犯罪地理学》,载《海峡两岸地理学术研讨会暨2001年学术年会论文摘要集》,中国地理学会2001年版,第41 页。犯罪地理学研究是从本质上探讨犯罪现象与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具言之,地理学的研究方法较多地应用于犯罪发生规律的研究之中,学者们由此总结出了犯罪的昼夜更替规律、季节变化规律、自然周期规律等犯罪发生规律。[53]孙峰华、李世泰:《中外犯罪地理规律实证研究》,载《人文地理》2006年第5 期。近年来,地理学方法在犯罪学中的运用还体现在犯罪防控之中,学者们基于犯罪地理学的观察结果,提出了一系列基于犯罪地理学角度的犯罪防控手段,如城市犯罪空间盲区及治理[54]王发曾:《城市犯罪中的非公共空间盲区及其综合治理》,载《人文地理》2002年第4 期。、城市犯罪预防规划设计[55]李艳霞、孙长春:《预防犯罪——城市空间设计的新理念——论城市空间设计与犯罪学理论的不断融合》,载《犯罪研究》2004年第3 期。、犯罪地理画像[56]任永富:《国外犯罪地理画像简介》,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3 期。、犯罪制图学与犯罪地理信息系统[57]修文群:《基于GIS 的网络犯罪空间管理系统设计》,载《地理研究》2006年第5 期。等。
6.生态学方法
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有学者主张在犯罪学研究中引入生态学的研究方法,进而提出了“犯罪生态学”的概念。犯罪生态学将社会视为一个大的生态系统,其主要研究两组关系:一是社会生态系统与群体生态、个体生态的关系,二是犯罪行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犯罪生态学旨在通过对此两组关系的分析,揭示犯罪发生与社会生态系统的关联,展现犯罪群落和犯罪生态圈的形态演化,旨在优化社会生态系统运行机制和生态循环,提高社会有机体的犯罪免疫力,以抑制、减少和消除犯罪。[58]肖剑鸣、王桥莲:《犯罪学的生态学观》,载《公安学刊》2007年第4 期。简言之,生态学研究方法在犯罪学研究中的主要体现是,从微观生物圈与宏观生态系统的视角去探寻犯罪圈的形态演化规律。
思辨方法作为我国犯罪学研究有别于西方犯罪学研究的一项重要方法,长久以来一直为我国犯罪学研究者所重视并擅长。如前所述,近二十余年来,我国犯罪学研究一直坚守思辨的传统,在犯罪原因、犯罪现象等研究领域中深耕,促使了诸如“本能异化论”“犯罪现象学”“本体犯罪学”等具有较高理论深度与较强创新性的理论学说的诞生,为中国犯罪学的研究增添了丰富的思辨色彩。然而,另一个现实是,前述高水平的思辨性研究成果实属近二十余年来我国犯罪学研究中的凤毛麟角。换言之,此期间大部分的思辨式的犯罪学研究在理论创新方面显得有些捉襟见肘。
具体而言,我国犯罪学研究中存在的思辨方法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哲学思辨方法指导下的犯罪学研究更注重对犯罪现象进行宏观的定性思考,探求犯罪现象的质的规定性,但较少关注对犯罪现象的具体规律的揭示。其二,如前述,思辨方法通常以假说或公理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但鲜有学者探寻这些假说与公理本身的实质合理性。如此一来,在既定的假说与公理的框架下,犯罪学研究则成为“戴着镣铐的舞蹈”,这也决定了思辨犯罪学百年来未能在理论上有重大层次的突破。[59]参见周仲飞:《思辨与实证——犯罪学史上研究方法的回顾与评价》,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483 页。质言之,我国犯罪学者对思辨方法的运用更多的是一种“内部证成”而较少寻求“外部证成”。其三,思辨方法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其运用对于犯罪学研究者本身的哲学、社会学等理论功底具有较高要求,“思辨的定性方法是以先进的哲学思想为指导的,对犯罪现象的把握从经验形态向理论高度的升华,从而排除对犯罪的定性研究可能出现的玄虚和偏差”。[60]单佳:《犯罪研究的认识论基础》,上海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然而现实是,能够熟练运用哲学、社会学的理论开展思辨研究的犯罪学学者尚在少数,由此也限制了犯罪学思辨研究的进一步深化。此外,由于近二十余年来实证方法在我国犯罪学研究中的蓬勃兴起,更多学者将目光投入更易取得成果的犯罪学的实证研究之中,从而不可避免地压缩了思辨犯罪学的生存空间。[61]参见周仲飞:《思辨与实证——犯罪学史上研究方法的回顾与评价》,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483 页。
如前所述,近二十余年来,实证方法在我国犯罪学研究中的运用由一开始的匮乏粗糙到现在的初具规模,可谓是“渐入佳境”。无论是21世纪头10年我国犯罪学学者的深入调查研究或是采用数据开展相关犯罪类型研究和个案研究,还是近5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大数据公开产生的一系列基于司法数据的犯罪学实证研究,都显示出了我国犯罪学研究者对于实证方法的高度重视。我们可以看到,经过二十余年的努力,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取得了一些有益的成果,实证方法在我国犯罪学研究中的运用得到逐步深化。但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犯罪学界对于大数据的实践运用还较为有限,不少研究都停留在尝试阶段,应用广度和深度都有所欠缺”。[62]张婧:《2018年犯罪学研究进展、热点与前沿》,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9年第3 期。此前闵征教授也曾在《2010年我国犯罪学研究述评》一文中以“低级的实证研究、庸俗的实证研究、纯粹的实证研究与虚假的实证研究”对此作了概括性的说明,犀利指出了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存在的问题。[63]闵征:《2010年我国犯罪学研究述评》,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1 期。虽然此文发表已过去了近十年,但闵教授文中提出的许多问题仍发人深思。结合现在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的情况,目前存在的不足具体如下:
其一,我国当前犯罪学实证研究多停留在对犯罪现象的描述、解释性研究阶段,对犯罪现象的理解限于“点”的理解,即仅仅是孤立地、静止地对某种犯罪现象作“因素分析”,而缺少对犯罪现象中活动状态现象的揭示,也即缺少西方犯罪学实证研究中的“犯罪生涯”式的实证研究。[64]参见闵征:《2011年我国犯罪学研究述评》,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1 期。
其二,我国部分所谓犯罪学“实证研究”并未正确掌握实证方法,而是将“因素分析+统计数字”或“因素分析+个别案例”简单地等同于实证研究。由于实证研究是舶来品,而我国犯罪学研究者又大都是刑法学家,他们往往善于理论思辨,善于纯理论研究,却缺少方法论的系统训练,因此实证研究理念不正确,往往把实证研究等同于统计分析或调查研究,缺乏科学、规范的研究方法。[65]严励:《犯罪学何以贫困化》,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5 期。通过观察近些年我国犯罪学的相关文献,不难发现,现下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学研究都冠以“实证研究”“实证分析”的名号,但实际上仅是一些数据的堆砌与简单的分析,而鲜有研究者能深入实地展开调查研究。由此引发的问题在于,“没有亲自而为的、持续、深入的调查,就没有自己系统的实证研究资料,也就没有扎实、可信的研究成果”。[66]闵征:《2010年我国犯罪学研究述评》,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1 期。此外,基于实证研究运用数据进行测量的基本理念,有学者指出,犯罪学实证研究领域存在缺乏统一测量标准的问题。[67]参见何挺:《刑事司法实证研究:以数据及其运用为中心的探讨》,载《中国法学》2016年4 期。
其三,我国部分犯罪实证研究割裂了思辨和实证之间的联系,排斥思辨理论对实证研究的指导。前已述及,思辨方法重视的是对犯罪的定性研究,实证方法则重在对犯罪进行定量研究,二者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应互相融合,相辅相成。实际上,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许多犯罪学学者呼吁重视实证方法运用以来,近些年我国犯罪学研究似乎又陷入了另一重“重实证、轻思辨”的困境之中。“我们的一些犯罪学者不问国情,食洋不化,照搬人家,将‘没有实证研究就没有犯罪学’的极端论断奉为圭臬,不免失于偏颇。”[68]闵征:《在思辨与实证之间:2012年中国犯罪学研究述评》,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1 期。显然,纯粹的“实证研究”或“思辨研究”均是不足为取的,因而在实证犯罪学的浪潮之下,犯罪学研究者也不能放弃思辨,如有学者所言,“发现现实的真相,检验理论的假设,这才是实证研究的真正价值和力量所在,偏离这个中心就会陷入认识和操作的误区”。[69]罗瑞芳、刘晓梅:《“犯罪学实证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天津研讨会”会议综述》,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2 期。
诚然,需要承认的现实是,相较于许多其他国家曾多次组织犯罪调查,我国至今尚未开展过大规模的犯罪调查,而仅凭少数学者自身的力量显然难以进行理想的犯罪调查,这也是阻碍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取得进一步突破的因素之一。但是在司法大数据公开的优良研究环境下,犯罪学实证研究领域其实也大有可为。
如前所述,心理学、社会学等邻近学科的研究方法为我国犯罪学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给养,这也是尽管我国犯罪学存在时间不长却仍然取得不少成果最重要的原因。但犯罪学的这种多学科研究方法也面临着淡化本体的诘问,“用犯罪学的头脑,社会学的眼光,经济学、生物学、心理学、统计学等众多学说组合而成的躯体,能否迈出犯罪学的步伐,它的‘生命之魂’究竟是什么”?[70]王利荣:《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 期。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由于犯罪现象的复杂性,犯罪可以进行多视角的研究,因此每一个视角就成为犯罪学的一个研究领域,形成犯罪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这种状态确实有助于全方位地把握犯罪现象,却也使每个研究者的视野受到限制,形成盲人摸象的局面,注意犯罪的某一方面特征,往往以某一视角的犯罪学替代整体犯罪学……但是,犯罪学就是犯罪学,它既不能等同于犯罪社会学,也不能等同于犯罪心理学和犯罪人类学。犯罪学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学,其存在的理由又不是各分支学科的简单综合所能解决的,而应当有犯罪学本体理论的支撑”。[71]陈兴良:《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学研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 期。简言之,尽管多学科的研究方法极大地促进了犯罪学研究路径的拓展,但也使得犯罪学本体研究的重要性被相应地弱化。
“综观思辨和实证的博弈历史,清晰地显示了一个现实逻辑,即片面强调其中任何一个原则,都难以达到犯罪学研究的最终目的。”[72]岳平:《当前我国犯罪学本体发展的反思与抉择》,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 期。从我国近二十余年犯罪学研究方法的流变中亦可看出,无论是早期“重思辨、轻实证”的研究思路还是后期“重实证、轻思辨”的研究趋向,都属于犯罪学研究方向的偏离。质言之,对于我国接下来的犯罪学研究开展而言,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均不可偏废。
完整的犯罪学研究,从提出命题到得出结论,这一过程需要实证方法和思辨方法的相辅相成。犯罪学实证研究无法脱离思辨方法的指导,因为实证研究中问题的提出和设计皆是出于理性思辨,实证研究结论的检验与成果的升华也必须经过思辨的验证与抽象。简言之,思辨方法旨在提出问题,对犯罪现象进行宏观定性分析,而实证方法旨在回答问题,通过中微观的定量分析给出问题的答案。显然,犯罪学的研究过程是思辨与实证相互融合,循环往复的过程。正如有学者所归纳总结的,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路线应当是:“理论假设——实证研究——理论分析——实践检验——提出犯罪对策”。[73]胡雁云:《提倡与反思:关于犯罪学实证研究方法的再思考》,载《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5 期。
“中国犯罪学的存废兴衰取决于学科的本体化。”在犯罪学研究中运用多学科研究方法需要警惕的是将心理学、社会学等与犯罪学融合形成的诸如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等犯罪学的分支学科视为犯罪学本身,而应坚持犯罪学的本体地位。[74]皮艺军:《犯罪学研究在中国刑事学科构建中的功能与贡献》,载《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8年,第5 页。如前述,严励教授早在十余年前提出了“本体犯罪学”概念,强调的是要形成犯罪学自身的学科意识,构建犯罪学自身的理论体系。质言之,多学科研究方法的运用应建立在坚持本体犯罪学的理论体系之上,而犯罪学自身的方法论属于本体犯罪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在犯罪学研究中积极引入其他邻近学科的研究方法的同时,也应当以本体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也即前述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为核心,形成以本体犯罪学为基础的一体多维的犯罪学研究方法群。
“犯罪学研究者的专业化理念和追求是构造犯罪学研究共同体的努力目标,也是犯罪学共同话语权建立的基础。而实际情形是犯罪学界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而生产的研究成果缺乏说服力,学说分散,从而影响了学科的学术影响力。”[75]岳平:《当前我国犯罪学本体发展的反思与抉择》,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 期。在犯罪学专业槽和本体犯罪学理论形成的基础之上,更进一步的路径是构建犯罪学的研究共同体。[76]参见严励:《犯罪学何以贫困化》,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5 期。在犯罪学研究方法上达成共识是犯罪学研究共同体建立的基础,而当一个稳定的犯罪学研究共同体形成之后,也将有助于犯罪学研究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