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庆武 曾 贝
上海开埠以来,鸦片贸易快速增长,成为国内最大的鸦片进口、转口与消费城市,在19世纪70年代,上海鸦片的输入量甚至占到了全国进口总数的71%,鸦片贸易的发展,推动了上海地区烟毒的泛滥。及至民国时期,虽有政府及社会倡导厉行烟禁,但是国府以刑罚禁烟,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以致于烟毒在上海的泛滥之势并未因之而消退,反而日趋严重,而且种类亦日渐繁多,除了传统的鸦片烟膏之外,尚有诸如吗啡、红丸、海洛因等各色麻醉毒物充盈全市。尤其是在租界地域,更是成为毒品弥漫的飞地。随之而来的是涉毒犯罪案件的增加,因涉毒而罹陷法网者为数甚多。
据工部局警务处的统计报告,仅在1935年10月份,一个月之内,由公共租界中央捕房毒物组破获涉毒案件24起,逮捕烟犯120名,其他捕房破获涉毒案件126起,逮捕烟犯共400名。[1]《公共租界十月份毒物取缔概况》,载《申报》1935年11月21日。
在因涉毒被捕判处刑罚的人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女性案犯,以致于在上海女监中,涉毒女犯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江苏第二监狱分监女犯中“有烟瘾者约占全数之半,均系入监时有瘾”。[2]《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关于建设改良视察监所》,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81-1-1004。这些吸食毒品成瘾女犯,因久食毒品,对身体造成很大损伤,她们在狱中“均狼狈不堪,交作涕泗横流,肢体震颤,精神恍惚”,其身体极为衰弱,极易诱发各种疾病。一旦“偶罹病患,即不能抵抗而呈种种之危象,每值夏秋二季,患泻痢及肠炎者常络绎不绝”,[3]候光迪:《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看守所之卫生医务状况》,载《上海警声月刊》1939年第1 卷第2 期。这就给监狱的医疗卫生方面带来很大的压力和负担,而且若烟毒人犯因患病身死,不但对监狱形象不利,而且亦有违“国家禁烟感化罪囚之旨”。[4]孙雄:《江苏上海第二特区监狱三年来工作报告》,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Y5-1-20。对于此类女犯的管理,孙雄认为,监狱方面宜从戒除其毒瘾入手,增强其体质,倘若能利用执行期间彻底解除其嗜好,亦不失为扑灭此类犯罪方法之一种。[5]孙雄:《江苏上海第二特区监狱三年来工作报告》,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Y5-1-20。
有鉴于此,上海女监无不重视对于羁押烟毒女犯的戒烟事务,或在监筹设戒烟所,配制戒烟药水实施戒烟,或选提人犯移送社会戒烟机构如济善医院、上海市立人犯戒烟医院进行治疗,以期解除烟犯之毒瘾。目前,学界虽然对于近代以来的烟毒犯罪以及禁烟举措等问题的研究较多,[6]关于近代烟毒问题的研究较多,如朱庆葆:《鸦片与近代中国》,江苏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苏智良:《中国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肖红松:《近代河北烟毒与治理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赵华:《晚清鸦片社会流播问题研究:以鸦片案为中心》,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戴鞍钢:《晚清至民国云贵鸦片的产销路径》,载《史林》2010年第5 期;蒋杰:《战争与毒品:战时上海的毒品贸易与消费》,载《抗日战争研究》2018年第4 期;张雪:《浅析民国北平烈性毒品戒除所》,载《党史博采(理论版)》2009年第10 期;吴永明:《南京国民政府禁烟述略》,载《江西社会科学》1998年第7 期。但是对于烟毒人犯如何处置,尤其是对于烟毒女犯如何予以戒除烟瘾毒瘾事项的专题性研究,则较为少见,为此,本文特以民国时期位于上海的两所独立建制的新式女监——江苏第二监狱分监及上海监狱第一分监为研究对象,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深入相关的研究。
江苏第二监狱分监自设立之后,烟毒女犯日见充斥。至1931年5月份,该监月均羁押人犯二百余口,其中烟毒犯达五六十口之多,并呈有增无减之势。而监中罹患疾病甚而死亡者亦以烟犯居多。
分监长谢福慈认为,烟犯之死亡“虽直接由于病,而间接由于烟,且吸烟者概属体气虚弱,故患病尤不易诊,欲图补救非由根本戒烟不可”。[7]《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关于筹设罪犯戒烟所》,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104。然而,分监中却尚无专为烟犯进行戒烟的设施和处所,羁押之烟犯,在监未能予以戒除烟瘾,其刑期较短者,出狱之后,难免再陷法网,刑期较长者,亦因之而毙命,甚为可悯。
而且,由于该监经费所限,每月药费仅列支五十元,所购置的戒烟药品,无法满足众多烟犯所需,杯水车薪,无济于事。此外,由于名额所限,若非重病亦难以提送大量烟犯前往医院戒烟。
为此,1931年5月19日,分监长谢福慈与医士候光迪经再三筹划,决定呈请高二分院在监内附设戒烟所,专为羁押人犯戒烟所用,据其估算,开办戒烟所,购置各种药品及针瓶药具等约需五百元,之后每月需添置药料等费用约需五十元,这些费用拟在烟毒案罚金项下提成、戒烟费内拨发,按月实支实报,列入专案办理,并表示所有各项事务均由监所职员、医士及药剂士兼任,不另支薪。对于附设戒烟所,谢福慈认为,此举虽“用费不巨,而收效实大,于烟犯免致死亡,于社会减少流毒,标本兼治,善莫于此”。[8]《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关于筹设罪犯戒烟所》,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104。
延至是年12月份,高二分院指令分监,批复令在监内划定一部暂作戒烟所,将监内烟犯集禁一处,由医士负责妥为戒烟,以杜再犯。随后,新任分监长赵凤贤即遵令于1932年1月份,划拨监房六间,作为人犯戒烟所,并由医士候光迪负责戒烟事宜。对于戒烟所内的烟犯,其施戒方法,须先诊断烟犯体格之强弱及营养之优劣,予以差别化治疗,“大抵强者易于进行,弱者须事徐缓,凡因病而吸烟者,更须先治其病,然后戒烟”。[9]张仲明:《戒烟须知(三))》,载《申报》1935年10月28日。除了部分购买的戒烟药品外,最常用的是向烟犯提供由分监医士按照配方自制的戒烟药水,“每日考验各烟犯曾否断瘾,分别酌给”。[10]《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关于教诲教育卫生(烟犯戒烟)》,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161。
戒烟药水的配制,根据需戒烟的人犯数量、烟犯吸食烟毒烟量及烟瘾深浅,确定所需药水之数量,然后向一特地院呈请领取相应所需的鸦片,予以调制而成。烟犯之烟量,均以钱数为标准,鸦片一钱,即烟膏一小匣,约合四格兰姆而弱(每格兰姆合二分六厘),自一钱至三钱,平常称为小量,四钱至六钱为中等量,七钱至一两称为大量,一两以上,实为特大量。为确知烟犯之烟量大小,根据烟犯自报之量,配合二三日同等之戒烟药,令其自行服用,观察其一日用去之数量,即可明确烟犯之详细烟量之多寡。一般而言,烟量大者烟瘾愈深,其戒烟期亦愈长,反之,则较易于戒断。[11]张仲明:《戒烟须知(三))》,载《申报》1935年10月28日。
为了辅助烟犯戒烟,增强其体质,1933年3月,分监长孙雄决定向监所烟病犯提供特别给养,凡不能照常进食者,即发给富有脂肪清润之食物,以资补济,每星期发给两次,每次每人以洋一角为限,应发给何种食物,由分监医士酌定,呈报购办,所需费用拟在每月囚粮预算范围内列报。[12]《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关于整顿监务的文件》,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81-1-840。
分监戒烟所内所需戒烟人犯常在一百余人以上,每月所需用戒烟药水约在十磅左右,所需鸦片数量为一磅,每磅重量为十六两。[13]《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关于教诲教育卫生(烟犯戒烟)》,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161。领取所需鸦片之后,由药剂士分两瓶配制,每瓶鸦片8 两,加火酒23 两,水23 两,同浸为鸦片酒,合计54 两,二瓶共计108 两,二周后可以应用,应用之时,取鸦片酒8 两,掺柯罗芳酒2 两,甘草膏和水6 两,合计16两,108 两鸦片酒,共计配制戒烟药水216 两,每两合32CC,共计6912CC。烟犯饮用戒烟水,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标准,即:烟量一钱者,每人每日发戒烟药水4CC;烟量一钱半者,每人每日发6CC;烟量二钱者,每人日发8CC;烟量二钱半者,每人日发10CC;烟量三钱者,每人日发12CC。[14]《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看守所关于人犯戒烟等》,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4-196。配制戒烟药水的重要成分就是鸦片。
因此,所呈请领取的鸦片成色如何将会影响戒烟药水的质量,亦关系到烟犯的身体状况。若所领取的鸦片质地不纯,用以配制药水,不但难以抵脱烟犯烟毒之瘾,而且烟犯服用之后,会极感不适,“因而泄漏不止,虚脱而死者,已数见不鲜”。为此,分监多次要求一特地院拣选较净之质地之烟土,俾资配制适用之药水,“则烟毒犯余生,可以保全”。[15]《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看守所关于在狱人犯戒烟配置药水等》,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4-54。
分监戒烟所配制戒烟药水,大致每月均需鸦片一磅左右。长此以往,用量亦为不少,鸦片毕竟属于查禁物品,按常理,司法机关缴获后,应定期全数销毁。为此,对于戒烟所多次呈请领取鸦片一事,一特地院亦有所疑虑。1940年3月,一特地院致函分监称“查法院没收鸦片原系违禁物品,本应尽数焚毁,拨给配药事属例外,非不得已不宜轻用,处理自应特别谨慎”。对于烟犯戒烟方法“自应博采众长,力求改善,不宜拘束旧规,尤不宜徒求增加鸦片分量”。否则“事近姑息或不免转为施戒之累”。一特地院要求分监戒烟所医生“参考他处办法切实研究戒烟方法,务期减少向来所用鸦片之数量,至多不宜超过特区其他监所人数与其领用鸦片数量之比例”。一特地院还建议分监可以参考工部局监狱配发给烟犯的开胃药方,以资应用。
对于一特地院的担忧,分监医士候光迪称,工部局监狱所用之开胃药方,经向华美药房查询,该开胃药水系用复方龙胆草丁剂十五滴,马前丁剂五滴及蒸馏水一两配制而成,每磅价值国币三元,若以烟犯40 人计,每人日服三次,每服一两,共计每日需120 两,即合十磅,应需要国币30 元,月计需900 元。况且自沪战发生之后,市立戒烟所撤销,所有烟犯均归本所施戒,烟犯日增,所费更大,本监所经费支绌,势难支出如许巨款。此外,除烟犯之外,本监所尚有其他患病人犯亦需医治,所需费用,亦属不赀,当此国难严重时期,亦未便呈请追加经费,而且,此开胃方剂,亦并不适用于女犯戒烟。
为此,分监请一特地院继续配发质地较净之鸦片,依照原方配制戒烟药水给烟犯服用,但申领鸦片时间由每月一次,改为每年分四期请领给支,实用实报,以节手续。对于分监经费欠缺的困境,一特地院亦无计可施,只得同意分监所提出的方案,继续拨发鸦片用以配制药水。[16]《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看守所关于在狱人犯戒烟配置药水等》,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4-54。
由于涉毒女犯甚众,江苏第二监狱分监若仅靠自身的力量,恐难以周全,而且由于送监执行的烟毒女犯有增无减。第二分监同时还承受着由于人犯拥挤而亟待疏通监犯的压力。为此,分监遂不得不将目光移向监外,试图与社会上的戒烟医院进行合作。这样一方面有益于烟犯烟瘾的疗戒,另一方面亦有助于分监疏通监犯,缓解人犯拥挤的压力。
事实上,早在1930年2月份,司法行政部就曾有训令指出,对于监所内“吸食鸦片之人因年已衰老或吸食成瘾于徒刑执行中,烟瘾发作恐其奱成不治之重症,且在监狱内不能施适当之医治者,得依监狱规则第66 条及禁烟法第11 条末段之规定移送医院限期戒烟,在院期间仍算入刑期之内”。[17]《司法行政部训令》,载《司法公报》1930年第61 号。
同年4月,江苏第二监狱分监正式组建之后,因当时监犯尚少,且未寻找到合适的戒烟医院,一直亦未能向外移送烟犯。到1931年,由于分监收容监犯数量过多,各监房气浪莫宣,病疫流传,日滋隐患,上峰迭令疏通监犯,再加上当时分监筹设戒烟所一直未有进展,烟犯戒烟问题亦亟待解决。为此,新任分监长赵凤贤不得不加紧寻找戒烟合作医院的步伐,经过拣选,至是年10月,赵凤贤找到了第一个其认为较为合适的合作医院,即上海济善医院。
济善医院位于法租界蒲石路110 号,是由西医王振川自行创办的一所私人医院,该院除进行常规的医疗诊治业务外,还开设戒烟部,进行戒烟治疗。据该院宣称,其所设之戒烟部“以总理除毒务尽之旨”,“凡染有烟癖者,不分性别,均可投院戒除,并为治疗,医药等费,完全不取”,“无论烟瘾深浅,走戒住戒,一月包可断瘾”,“在戒烟时期,毫无痛苦,戒除者已达五百余人,口碑载道,靡不称感”。[18]《济善医院嘉惠贫病》,载《申报》1931年12月18日;《济善医院诊务近况》,载《申报》1932年1月12日;《济善义务戒烟医院近讯》,载《申报》1933年3月22日。
济善医院院址在法租界,与第二分监相距较远,来回提送人犯亦有诸多不便。事实上在上海公共租界中也并非没有戒烟医院,那么第二分监为何要舍近求远,与济善医院进行合作?
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动因可能是出于经济利益上的考量,第二分监之所以选择济善医院进行合作,相对于该院所宣扬的医疗力量、戒烟成效而言,该医院所宣扬的社会慈善形象以及为住院戒烟者予以免费戒烟、免费治疗的承诺,无疑更具有吸引力。因为受经费不足的困扰,如果付费为人犯戒烟的话,将会产生一笔很大开支,第二分监肯定是无力承担,而济善医院承诺可免费戒烟,这对该分监来说,是很实用的。此举实系“限于经费暂谋救济之策”。[19]《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关于分监呈报看守长方剑白因免职挟怨情形等问题的文件》,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81-1-826。
此外,分监医士候光迪亦在该医院兼职,是该院聘用的坐诊医师,对该院状况较为熟悉,可能居间亦起到一定的引介作用。对于济善医院方面来说,作为私营医院,不可能不考虑经营成本和谋取利润的问题。而该医院之所以与第二分监进行合作,事实上,其间也并非是完全出于社会慈善之动机,并非无利可图。否则,不但有悖常理,而且该院在经营上亦将难以为继。
济善医院虽然声称可以对人犯予以免费疗戒,不收医药等费,但是如果人犯住院,并不等同于完全免费。即使医药费可以不收,但是还是会收取诸如包饭费、接见费等名目的费用,尤其是包饭费每月可达十余元,“凡无钱不吃包饭者,医院甚不欢迎”。[20]《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关于分监呈报看守长方剑白因免职挟怨情形等问题的文件》,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81-1-826。而这些费用无疑将会由住院人犯及其家属承担;而且该医院通过免费戒烟服务,与第二分监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进而承揽了该分监移送重病人犯在该院治疗的业务,这一业务则是需要付费的。
此外,由于民国时期,上海吸食各种毒物成瘾者不可胜计,提供与戒烟相关的药品和治疗服务,有很大的市场运作空间。上海各大小报刊上的戒烟药品和医疗广告比比皆是。开展戒烟业务,这对商家和医院来说,都是一个利润很高的生意,不可避免的,相互之间的竞争会很激烈,如何在众多的竞争者脱颖而出,招揽生意,这对经营者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参与社会公益,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对济善医院而言,无疑是一种较为有效的自我营销手段。该医院通过广告等方式宣扬自我的社会慈善形象,进而采取与第二分监合作,向该监人犯提供免费戒烟服务,既可以进一步增强其社会慈善的形象,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知名度,同时还可以为该院的医疗以及戒烟业务进行宣传,招揽客源,并借此推销该院自产的夏令药品施道世神功济世水,在该药品受到竞争对手的攻击时,济善医院即以收容分监女犯免费戒烟等社会公益行为和慈善形象作为武器予以反击,以获得社会舆论的同情和支持。
由此可见,第二分监与济善医院之间的合作,是双方基于各自的利益所需,而建立的一种互利合作,第二分监可以藉此疏通监犯,减少人犯拥挤的压力,并让烟犯享受一定的戒烟疗治,而济善医院则借此增强自我的社会公益形象,扩大社会影响和知名度,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为了规范双方的合作行为,第二分监与济善医院经过多次协商,并呈请高二分院同意,于1931年11月,达成了烟犯送院就医临时规约。后又于是年12月份第二分监与济善医院对该规约进行了修正。根据修正后的规约确定:“第二分监羁押烟犯,经诊断烟瘾未戒绝,有送院之必要者,得随时移送济善医院,在院总人数以80名为最高限额;住院烟犯戒护事宜,由分监派遣女主任看守一人,女看守四人,男守卫三人,常川驻院负责人犯戒护安全,所派看守均归医院院长指挥及考核勤惰,但看守之奖惩处分则由分监实施,住院烟犯之口粮,则由分监按照监内一角二分之囚粮定额,按实际人数以及在院时日,悉数拨交医院查收,聊以补助药资;若住院烟犯有不服管束或有不法行为时,即报由分监提回处置。[21]《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关于教诲教育卫生(烟犯戒烟)》,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170。所有该分监烟犯移送济善医院疗治,均须由分监二科看守长或医士、药剂师等按照犯人服用烟药日记簿,分批开单,交由职员吴立峰审查。分监选择送院戒治之烟犯,出于戒护及安全等考虑,“凡未决或刑期过长、过短人犯以及强窃盗等有脱逃之虞者,以不移送为原则,临时剔出以昭慎重”。[22]《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关于分监呈报看守长方剑白因免职挟怨情形等问题的文件》,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81-1-826。
1931年12月8日,分监将女烟犯张尹氏、胡李氏、曹姜氏、王张氏、刘周氏等78 人移送济善医院。21日,有前送烟犯陈王氏一人病故。23日,分监再次移送烟犯徐段氏、朱陈氏、王徐氏等三人前往该院,使得住院烟犯保持在80 人的最高限额。[23]《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关于教诲教育卫生(烟犯戒烟)》,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170。
最初,该分监移送烟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但嗣后该分监迫于疏通监犯的压力,又将规则进行了调整,放松了移送犯的条件限制,甚至是未决犯亦可随时送院戒烟,而不适合移送之烟犯则在监内戒烟所,由医士调制戒烟药水予以设法戒除。
第二分监自1931年12月向济善医院移送第一批烟犯开始,截止1935年4月份止,先后向该医院移送约计30 批次,共计356 名烟犯。其中1931年12月份移送2 批次,共80人;1932年移送8 批次,共计177 人;1933年移送9 批次,共计79 人;1934年移送7 批次,共计15 人;1935年移送4 批次,共计5 人。从移送数据上看,分监向该院移送烟犯数量呈逐渐下降的趋势。
济善医院将该院三楼病房专供分监移送烟犯戒烟所用,人犯入院之后,均不能自由行动或外出,铺盖行李等均由医院供给。犯人所穿之衣服,已决犯则继续穿着在监之号衣,未决犯则穿其随身衣物,烟犯衣服每周洗涤一次;在三楼每间病房中均各设有单人小铁床十余张,每犯卧床一具、席枕一方,铺位较为舒适;每日由该院医师诊治多次,并有看守时常照顾,对人犯医务尚称周到。住院烟犯若烟瘾戒绝,无其他疾病,即可回监,否则仍留院医治。
未决人犯如法院提去审讯时,则由看守将人犯车送法院候审,审毕仍送来医治;医院将一楼东部房间改造为人犯就餐及接见场所,人犯就餐时分十人为一班,凡可以行动者均令下楼会餐;人犯有家属接见时,则按该人犯之号数叫来,由看守将犯人带下与其家属会面,对于人犯接见家属,该院曾一度对来院家属二人以上者,每人收费四角的所谓挂号费,作为医院之津贴;若遇有家属送给犯人物品,则须经过看守检查,食品并须经过医生准许方准食用。烟犯在院之食粮,按照双方协定条约的规定,由分监按照每人每日一角二分的额度,按实际人数及在院日数,拨发给医院。
实际上,烟犯住院期间的饭食,具有一定的自由度,据曾在该院疗戒的烟犯张张氏供述,烟犯在院内的饭食分为吃黄饭、吃包饭(又称吃白饭)两种,吃黄饭不需花钱,但是黄饭米粗菜少,尚不如在监饭食适口,而吃包饭者,每人则月收十三元五角,每餐八人一桌,四菜一汤。就餐时,吃包饭者与吃黄饭者分离各自就餐,吃黄饭者餐毕,然后吃包饭者方就餐,一般无钱烟犯会选择吃黄饭。不过,对于无钱吃包饭者,医院方面虽甚不欢迎,但是,尚无强制人犯去吃包饭情形。[24]《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关于分监呈报看守长方剑白因免职挟怨情形等问题的文件》,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81-1-826。
由于烟瘾女犯身体较为虚弱,若有不慎,一旦感染疾病,处置不当,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1932年4月份,分监移送济善医院戒烟之烟犯,多发痢疾,该院未能予以有效疗治,结果致使烟犯周顾氏、王李氏于是月18日、20日先后病故,分监医士候光迪经赴院调查之后,认为该病极易传染,经常吸食鸦片正在戒除者一旦感染此病,甚为危险。为此,他建议分监将住院烟犯较为虚弱者15 口先行提回分监,自行施戒,其余在院烟犯,督促该院采取措施予以隔离,妥为防治,以杜传染,俟该院于该病控制消减之后,再行向该院移送烟犯。
另外,按照双方协定规约,在院戒烟之女犯,若其刑期届满,则于届满前一日,烟瘾尤未断者,应通知分监提回释放。根据这一约定,在院烟犯在刑期届满时,将由分监将其从医院提回监所办理释放手续,但是该院与分监相距约有八九里,距离较远,移提人犯多有不便。特别是在炎夏季节,尤其是那些“烟疾未除,病尤沉重者,多因在中途感受暑热,病势加剧,长此以往,设有在途中病毙,尤为堪虞”。为此,分监呈请高二分院,请求准许简化手续,遇有住院人犯刑期届满,无需再提回监所,在医院即可办理释放,对于届满烟犯,“释放时应行对验指纹及相片,于刑期届满者之次日午前,由本监派员随带指纹纸及相片前往,协同该住院驻院主任看守捺取出监人指纹,对验无讹,即行释放”。[25]《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烟犯一百二十四名送济善医院戒烟(附有花名册)》,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233。该分监之呈请后经高二分院指令准如拟办理。此后,分监办理住院烟犯释放手续不但简单快捷,而且获释之烟犯亦受其益,免于路途奔波,而监狱方面亦借此得以节省解犯之费用,一举而数得。
根据双方协定之规约,济善医院与第二分监进行合作戒烟,系数慈善性质,纯以拯救为宗旨,除了由分监按照每人每日一角二分的标准,按实际人数及住院天数向医院支付住院烟犯的口粮费之外,其他诸如人犯戒护及医药等所需各费,均不需分监支付,以示优厚,这也是分监与济善医院进行合作的重要动因。在双方合作的起初一段时间内,济善医院确未要求分监支付除囚口粮之外的其他费用。然而,在1932年7月,即双方合作尚未满一年,济善医院即以负担沉重,亏耗甚巨为由致函分监,请求贴补该院医药等费,并强调该分监倘若无意贴补经费的话,“则请于短期内将烟病各犯点解回监”。对于济善医院要求贴补住院烟犯费用的要求,分监亦很无奈,因为该监移送住院烟犯并无相应预算列支,如若按照该监正常经费支付程序,确实无款可资贴补,但是如果不贴补医院医药各费,将人犯全数移解回监,监内人犯拥挤,亦无法容纳,经分监长黄培汴再三筹划,决定从该监重病人犯送医院诊治额定每月住院医药费洋117 元项下,挪用25 元,用于住济善医院烟犯所需戒烟药费之贴补。[26]《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烟犯一百二十四名送济善医院戒烟(附有花名册)》,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233。
对于分监决定贴补医院烟犯药费25 元的提议,济善医院并未表示满意。该院声称,每月所得贴补戒烟各犯药水费25 元,以住院烟犯40 名约计之,每口每月仅得六角二分五厘,每天仅二分一厘弱。“如此微些之数,何异于杯水车薪,无俾于敝院也,用是再请斟酌,实利赖之”。对于济善医院再次追加经费的要求,分监着实为难,该监一来确无贴补烟犯之专门经费,即使病犯住院经费预算亦仅为117 元,若挪用此经费贴补烟犯过多,则病犯住院之费又恐不敷。若挪用贴补过少,则于烟犯戒烟并无补益。
为此,分监长黄培汴决定自1932年8月份起,每月向济善医院拨给款项100 元。同时压缩患病人犯送院人数,每月以8 名为限,若住院病犯不足8 人,亦每月照拨100 元,于病犯剩余经费节余中贴补烟犯药水各费。如此一来,病犯烟犯可得两全,且于经费预算亦不至超越,后经高二分院批示照准。然而,济善医院方面对此依然并未表示满意,声称分监月拨百元之数,“照计算而论,仍属不敷药本之资,然为人道计,当暂勉为其难耳”。[27]《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烟犯一百二十四名送济善医院戒烟(附有花名册)》,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233。至此,双方贴补烟犯药费之争,暂告终结,但是这一争执,却给双方的合作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
就在双方为贴补住院烟犯药水费争执不休的时候,1932年8月发生在分监内的一桩候补看守长方剑白与分监长黄培汴的互控案,因涉及人犯移送济善医院戒烟问题,更进一步加深了双方之间的裂痕,以致于分监方面向高二分院呈请提回烟病各犯,终止与济善医院继续合作的动议。在方、黄互控案中,方剑白指责分监长黄培汴在移送烟犯前往济善医院的事件中存在滥送人犯、营私舞弊,违规开释人犯等情弊。高二分院为核示指控真相起见,遂派推事蒋铁珍赴分监及济善医院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发现,该济善医院不仅系私人设立、规模狭小,资历不足,而且还存在以籍口补偿亏耗为由,“随时创立名目索取规费”,戒护不周等各种不足和舞弊牟利行为。为此,该推事于1932年8月26日建议高二分院转饬分监应与该济善医院妥为筹议,或力求改善,或另觅适当处所,收容烟犯及病犯,以杜流弊,免滋口实。[28]《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关于分监呈报看守长方剑白因免职挟怨情形等问题的文件》,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81-1-826。
稍后,高二分院即指令分监,称该监烟犯移送济善医院戒治。虽属因限于经费而暂谋的救济之策,但亦应随时加以考察,免生弊端。“兹据查报济善医院,从前确有向犯人滥收费用情事,又该院屋舍逼仄,驻院看守亦少,戒护多有不周,殊非整顿狱政之意”,令该分监长即与该医院妥筹改善办法,并即随时注意。[29]《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关于分监呈报看守长方剑白因免职挟怨情形等问题的文件》,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81-1-826。
是年9月份,分监除要求驻院看守对医院事务严密查报外,还与济善医院进行联系,要求该院院长严加晓喻院内职员,此后不得再有滥收费用情事,并请该院妥拟改善办法,增设病室以资烟犯之匀配。对于分监所提的妥为改善的要求,济善医院方面未置可否,并未予以积极回应,颇有敷衍之意,只是声称该院已经严加整顿与约束,院内办事人员不会再有滥收费用情事,至房屋问题,沪上寸金之地,租界格外昂贵,只须空气清新,无碍卫生,也并无不妥。[30]《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烟犯一百二十四名送济善医院戒烟(附有花名册)》,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233。
因与济善医院协商改善办法并无进展,无奈之下,1932年10月,分监只得将各项改进困难情形呈报高二分院,请予以鉴核指示进行。分监在呈文中称该济善医院滥收费用之事,已转饬驻院看守随时严密查核,并派员每周赴院视察两次,同时通知接见人犯家属如有索诈情事,准其随时控告。
此外,分监还要求该院院长严加管束办事人员,担保不再发生此类情弊。但是,该院院长对于如何杜绝滥收费用之事并非切实之举措,对于增设该院病房问题,亦未允照。对于增设驻院看守及戒护问题,分监声称该监职员已属不敷分配,难以再向医院增派人员,且对于驻院看守管理问题上,依据双方拟定的修正版临时规约相关规定,分监派遣驻院职员、看守均归该医院院长指挥及考复勤惰,事权不一,故办事已多掣肘。因此,现在若分监单方面力求整顿,实感困难,若无医院之配合,难以进行。欲求医院弊端的彻底改善,非将双方之协约重行修正不可。但是,济善医院方面之言行表明,协定修约,亦不过是徒费唇舌,难以有成。为此,分监认为“该医院既不能切实负责整顿,似应解除协约”。不过,因目前该监烟犯拥挤,且亦无相当医院接续办理,可等寻找到合适的后继医院之后,再行呈请解除与济善医院的合约。[31]《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烟犯一百二十四名送济善医院戒烟(附有花名册)》,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233。
对于第二分监提出解除与济善医院合约的动议,高二分院并未予以支持。当时高二分院正与高三分院、并会同上海市政府联合筹设一所市立人犯戒烟医院。在该戒烟医院未正式建成之前,若中止与济善医院的合作,将烟犯提回分监,将导致因人犯过多而难以容纳。为此,为权益之计,高二分院遂指令分监,继续与济善医院保持合作,并与该医院继续协商修改规约事宜,以期杜绝流弊。
此后,江苏第二监狱分监遂遵令一面与济善医院协商修正规约事宜,一面继续向该院移送烟犯进行戒治。但是,对于修正规约事宜,济善医院似乎并不积极,修约之事一直未有进展,而第二分监移送烟犯数量亦逐年下降。
与此同时,高二分院与高三分院及上海市政府亦积极进行筹设人犯戒烟医院事宜,延至1935年8月,由上述三家机构联合设立的上海市立人犯戒烟医院在龙华谨记路正式开设,该戒烟医院主要用于收容各法院解送之勒戒之烟犯。[32]《市立人犯戒烟医院将开幕》,载《申报》1935年9月14日。依据各方协定之移送烟犯戒烟方法之规定,上海两特区法院、上海地方法院及所属监所戒烟人犯送院戒烟,主要由该戒烟医院购置之汽车负责解送。解送时,人犯戒护事宜由各法院监所自行派员处置,在该车辆未购置之前,暂由各法院监狱自行设法移送。人犯解送时,采用三联式解送单(一解送单、一存报、一回证),提回时应先送解送机关印鉴,戒烟医院凭盖有与是项印鉴相同之提票,缴还人犯,上项解送单及提票格式另拟;在院施戒人犯如刑期告满,而烟毒业已戒绝者,可由戒烟医院径行释放,但须由解送机关派员到场,若其烟毒业已戒绝,但刑期未满者,则仍将该犯送还解送机关继续执行;在院戒烟之人犯若临时发生重病,如系江苏第二监狱分监女犯,可由戒烟医院径送新普育堂医治,其他法院监所人犯处理方式另定。此外,若戒烟人犯在医院由无理取闹及不受院规等情事发生时,若如事属细小,则由该医院予以告诫或训斥,但遇事态重大,或不受约束,医院实无法管理时,则由依照戒毒所收戒淞沪警备司令部毒品犯及上海市公安局调验犯办法,对不受约束之烟犯,解回各原送法院监所自行惩办。[33]《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关于在监女犯戒烟事项》,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399。
在该人犯戒烟医院开设之后,分院即指令分监,令其即刻选调烟犯移送该医院进行戒治。随后,1935年9月13日,分监即提调经检验烟瘾甚深之已决女犯田蒋氏、杨陆氏、陈王氏、崔朱氏等12 口,移送上海市立戒烟医院施戒。[34]《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关于在监女犯戒烟事项》,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399。该医院对于移送烟犯之戒治,“一切均系免费,并不收取分文”,“仰各受戒人及其家属一体知照,如有假借名义,骗索财物者,希即扭交岗警”,或呈报上海市卫生局,定予以严惩。[35]《卫生局布告》,载《申报》1935年11月23日,《上海市卫生局布告》,载《申报》1935年11月25日。由于人犯戒烟医院额定床位有限,为此经各方协商,分配给第二分监的烟犯床位起初仅有30 张,因该监烟犯众多,额定床位不敷应用,高二分院遂与该医院协商,请酌情增加床位,可否暂增80 至100 张之数,后经该医院请示上海市卫生局。经该局批复,准予增加临时床位70 张,加上原定床位30张,共计100 张。但同时,该医院亦指出,此次增加之床位系属临时性质,为期只有四个月的时间。四个月之后,若市政府不再继续拨发所需经费,则增加至临时床位当予以撤销,但仍保留原定30 张之数。[36]《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关于在监女犯戒烟事项》,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399。
该戒烟医院对于烟犯之戒治方法,亦使用配制之鸦片酒,采用递减法予以施戒,给予烟毒人犯鸦片酒数量以该犯平时吸用烟毒多少为标准。如吸鸦片五钱者,最初每日给服20公撮,此后逐日递减,以断瘾无须服用药酒为止。对于烟瘾戒绝之烟犯,依据相关规定,由戒烟医院通知分监予以提回,由于烟犯断瘾状况不同,所以该院通知分监提回烟犯并不集中,而是较为零散,且两处相距较远,致使分监疲于奔命,颇感繁琐。
为此,第二分监致函该院,请求能否“一次解送后,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仍旧一次性提回”,以免来回提送人犯奔波之不便,不过,该院对于分监之要求,表示“在可能范围内,自当依照办理”,同时,又强调“人犯毒瘾既有深浅,体质又各不同,故戒绝日期亦分先后,倘相差仅二三日者,本院准可合并通知,如或相隔过久,则为避免贻误及靡费公帑起见,不得不分批通知提回”。[37]《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关于在监女犯戒烟事项》,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399。第二分监亦无其他办法,只能接受这一安排。按照规定,在该院烟瘾戒绝出院之烟犯,须于出院时,由烟犯填立一份具结书,并由该院发给烟瘾戒绝证明一份,方能清结手续,离开医院。
1935年9月24日,第二分监于是月13日移送该院之烟犯徐王氏、陈王氏及杨陈氏等三口,经检验烟瘾戒绝,即行出院,遂由上述三犯分别立有具结书,并持有医院所发之戒绝证明,如徐王氏之具结书如下:“徐王氏因患烟瘾,由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送至贵院施行戒除治疗,现已完全戒绝,将来如有再犯情形,甘照法律受严重处分,此致,市立人犯戒烟医院,立具结人,徐王氏,见证人,金之芳,中华民国24年9月24日”,其证明书为“敬启者,前准贵分监解来戒烟人徐王氏一名(卫字第八号),现已戒绝,除填存根备查外,相应函达证明,此致上海江都第二监狱分监,上海市立人犯戒烟医院院长杨延年,医师汪□□,中华民国24年9月24日”。[38]《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关于在监女犯戒烟事项》,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399。
抗战以后,上海监狱第一分监内,烟毒女犯亦为数甚多,对于这些女犯的戒烟,主要是依托上海监狱医院内附设的戒烟医院进行。监狱医院在工部局时期,原属工部局监狱管理,抗战期间被日伪占领,战后,最初由上海市卫生局接管,后又划归上海监狱管理。
1946年5月,监狱医院院长陈澄负责筹设戒烟医院事宜,监狱医院共有360 余张床位,在该院三、四两层楼房内划出三分之一,即120 张用于戒烟医院所需。该戒烟医院内设主任一位、住院医师两位以及护士若干,除了接收上海监狱男犯戒烟外,同时亦接收第一分监女犯前来诊治戒烟。烟犯来院之初,必经沐浴、更衣、剪发、种痘,并经医师检查有无传染病或花柳病等症,倘患有传染病或花柳病者,应按法隔离分别医治。如无上述病症者,即按其体格情形分为三级:1.心肺肾内脏等强壮者作为甲级病犯,2.患有心肺肾或其他内脏病尚可受戒者,作为乙级病犯,3.患有心肺肾等内脏重病,极难受戒者,作为丙级病犯试为疗养。[39]《上海监狱医药事项》,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1-104。
戒烟医院采用的戒烟方法主要有昏睡戒法以及暂减戒法两种。所谓昏睡戒法,又可称之为安眠疗法,即对烟犯施用大量安眠剂,使戒烟者常处于昏睡状态之中,而不致感受到烟瘾发作时的痛苦,从而达到戒绝的目的,此种戒法,必须住院,在医士的严密监视之下,方能实施,若戒烟者身体强健者,尚可支持,若身体衰弱者,恐不免有一睡不醒之危险,故此疗法亦有风险。而所称之暂减戒法,即递减法,采用一种类似之麻醉药,并注以有效之药品,渐渐减少,至麻醉药完全戒绝为止。该法之应用,随施戒者个人情形不同而有所差异,如烟量大者,则时期较量小者为长,烟瘾深者,体力弱者,其所用之辅助药品,与瘾浅力强者,亦当有别,同时,还须注意个人经过之情形及戒期内发生之痛苦,或须防患于未然,或须临时应变,此外,麻醉药之递减,并非依直线进行,亦须视戒烟者之情形而定,若经过顺利,则可急速进行,如遇困难,须稍事徐缓,甚至中途增加剂量者,亦有之,须随时注意调整,递减法确系极和平、极王道之戒烟法,若应用得宜,处置适当,无有不达戒绝之目的。[40]《上海监狱医药事项》,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1-104。
具体来说,即对于甲级烟犯可用昏睡戒法,三日可奏效,再予疗养一星期,约十日即可出院;乙级烟犯用暂减戒法,期月十四天,再加疗养一星期共须20 天可出院;而丙级烟犯的戒治则较为困难,但亦可试用暂减戒法,在院一个月为限,但此类烟犯死亡率颇高。上述治疗方式主要是针对吸食鸦片之烟犯,而对于吸食其他毒品之人犯,则采用其他方式予以治疗,如吸食白粉(海洛因)、红丸之人犯,其身体状况为甲级者即按照甲级疗法戒之,其身体状况为乙级者,即按照其所吸食毒品之余零而用暂减疗法戒之;而对于采取皮下、血管注射之毒犯,不论其体格如何虚弱,均采取昏睡疗法戒之,但此类施戒人犯死亡率较高。[41]《上海监狱医药事项》,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1-104。对于在院施戒之烟犯,按病犯待遇发给口粮,分为甲、乙两级,甲级每人每日两餐,每餐计白米二十两,大葱四两、青菜六两、油一两、盐九分之一两;乙级每人每日亦两餐,每餐计白米十两,大葱四两、青菜四两、油一两、盐九分之一两。每月二日及十六日发肉两次,共计四两,每月八日及二十四日发给咸鱼两次,共四两,此外,每人每日发给豆浆,按黄豆四分之一两折算。[42]《上海监狱恢复本监医院及附设戒烟医院》,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1-108。
鸦片、红丸、海洛因等各类毒品,一旦吸食成瘾,若无适当之方法,戒烟者自我戒烟坚定的意志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身体,想要在短期内实现戒断毒瘾,几乎是难以实现的。尤其是成瘾甚深或者吸食烈性毒品者,即使是现在,亦非易事。即使是侥幸戒断,若无适合之社会生活环境,亦极易复吸,重新走向毒品的不归之路。所以对于烟毒人犯的戒瘾治疗,绝非如广告宣传的是一种无痛苦的田园诗般轻而易举之事。
因此,民国时期上海女监对于羁押烟犯的戒烟治疗,就当时条件和治疗方式来看,虽然上海女监宣称“因吸食鸦片而科徒刑者,由医生施以戒烟药针,凡有烟瘾者,初入狱时,瘾发难制,久之烟瘾渐除,胃食大增,待出狱时,则成一肥壮之完人矣”;[43]《参观女监狱归来》,载《新闻报》1931年5月16日。甚至宣扬“约在三星期至五星期内可以戒断烟瘾”,[44]《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关于建设改良视察监所》,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81-1-1004。“人犯患有烟瘾一经施戒,无不断瘾”,[45]《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看守所关于职员考成表、王保三等共九人》,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4-8。实际效果是否确切如其所言,颇有可疑之处。与第二分监合作对烟犯进行戒烟的济善医院,在合作之初并未要第二分监支付医药等费,即使之后分监向该院贴补药费,也是数额不多的,些许药费,很难保障医院方面会向住院烟犯提供有效的戒烟药品和服务;即使是分监在监内附设之戒烟所,由监所医士配制的戒烟药水,主要成分仍然是鸦片,此等药水,对于烟犯而言,可能只是起到平缓烟瘾发作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是饮鸩止渴,是否有助于戒断烟瘾,效果恐怕亦很难断定。
有一个案例很能说明问题。1936年6月,有市民潘氏,向高二分院控告分监医士沙凤华,以包断烟瘾为名,施行诈骗。因潘氏久染烟瘾,痛苦不堪,遂立意戒绝,其曾在第二分监服刑释放的侄女潘妹妹向其介绍监医沙凤华,该医声称50 元包戒断,潘氏信以为真,先后向其支付50 元费用,沙凤华仅给潘氏注射四五针,并派服少许药水,结果并不见效,为此,潘氏遂向高二分院呈控其欺诈。[46]《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关于章太炎逝世及为蒋介石捐机祝寿事项》,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81-1-1033。沙凤华作为分监负责烟犯戒烟的医士,其给市民潘氏以及监所烟犯所用的戒烟方法以及针剂、药水,应该并无多大差异,对普通市民戒烟无效,对监犯亦很难说就能有奇效。
因而,上海女监对于烟犯所采取的戒烟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可能缓和其烟瘾发作时之痛苦,对于由吸食毒物而引发的疾病予以一定的控制,对于烟瘾的戒断,及部分烟瘾尚浅者,可能会有些效果。但是整体而言,估计并不像所宣扬的效果那样显著;而将烟犯移送至社会上的戒烟医院,就实际作用而言,其疏通人犯的现实意义,要远大于进行戒治烟瘾的医学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