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宗宪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这是社区矫正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我国社区矫正是在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发展起来的,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事件起了重要推动作用。
第一个里程碑是上海市政法委员会于2002年8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治工作试点的意见》(沪委政法[2002]101 号)。这个文件是我国社区矫正改革的重要先声,它最重要贡献在于:(1)改革了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由公安机关变为司法行政机关。(2)探索了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组织形式,成立了上海市政法委员会牵头,公、检、法、司等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和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这两方面的重要改革,特别是第一方面的改革,涉及刑事司法权力的重新配置,具有重大的创新性,为后续中央层面的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
第二个里程碑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这个文件的重要贡献在于:(1)启动了全国性的社区矫正改革,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正式采用了“社区矫正”的概念。(3)确定了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认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个表述把我国社区矫正的性质界定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影响深远。(4)确立了我国社区矫正的核心内容。它用3 段话所表述的“社区矫正的任务”,即为我国社区矫正的核心内容;“两高两部”于2009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将这3 段话的内容概括为“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
第三个里程碑是司法部于2004年5月9日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明确法律地位的重要立法,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它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制度,在很多方面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第四个里程碑是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这个修正案第一次在国家法律中明文规定了“社区矫正”,使我国社区矫正改革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五个里程碑是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个决定的重要贡献在于:(1)完整表述了社区矫正的4 类对象,即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2)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的概念,使其成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定机构。
第六个里程碑是《社区矫正法》的出台。该法不仅较好体现了我国社区矫正的最新发展,也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具有一些历史性贡献,包括全面规定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基本制度,有力开启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崭新阶段,显著促进了刑事执行法律体系的完善等。《社区矫正法》也是国际社会社区矫正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我国《社区矫正法》可能是世界上第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国际社会中,尽管社区矫正的研究文献不少,在有的国家立法中也包括了社会矫正的概念和内容,例如,在加拿大1992年颁布的《矫正与附条件释放法》中,第一部分是“机构矫正和社区矫正”,然而,目前尚未见到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的社区矫正法,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芬兰、丹麦均如此。目前可见的少数几个“社区矫正法”,都是一些位阶较低的地区性立法,例如,美国的阿拉巴马州、俄勒冈州、明尼苏达州的社区矫正法。仅就采用国家法律的立法形式而言,我国《社区矫正法》在国际社区矫正中独树一帜,占有一席之地。
《社区矫正法》的规定中有不少有利于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的内容。例如,第八章专章规定“法律责任”,有利于促进本法内容的贯彻落实。第二章专门规定“机构、人员和职责”,有利于促进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健康发展。第三章“决定和接收”及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的内容,详细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基本程序,有利于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序进行。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第五章“教育帮扶”的内容,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核心内容;特别是第五章中有关罪犯帮扶的内容,不仅是我国刑罚执行理念和制度的重大发展,对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有重要意义。此外,对罪犯生活便利的合理关切和适当规定;对于罪犯权利的保护,都体现了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及人道主义精神;有关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相关工作的规定,体现了时代的进步,有利于在新时代顺利开展社区矫正;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门规定,有利于对他们准确执法和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当然,《社区矫正法》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性质;没有涉及社区矫正领域的警察问题;没有规定对我国境内外国人的社区矫正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未来认真研究和恰当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