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浪
(常州市天宁区司法局,江苏 常州 213000)
自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无到有、由点到面,发展迅速。截至2019年11月,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78万,累计解除411万人,每年列管120多万人。[1]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增多的同时,社区矫正期限短期化趋势明显,大量矫正对象矫正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社区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其中缓刑类别矫正对象占比最大,比如某市2018年至2020年缓刑类别的矫正对象占矫正对象总数达到了95.3%。《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由此可知,缓刑考验期限为二个月至五年。目前,社区矫正期限没有统一分类标准,笔者认为,按社区矫正期限长短,可以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矫正期限在六个月以下为短期,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为中期,两年以上为长期。①注:此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笔者在调研时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反映短期矫正对象管理难度大,矫正效果不明显。比如有些短期矫正对象经常说假话,虚构居住地址,欺骗工作人员,不如实向工作人员汇报活动情况等,甚至有些短期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给予警告处分。某区2020年因违反管理规定被给予警告的短期矫正对象占到被给予警告总数的76.9%,严重超出了短期矫正对象人数占比。本文以某区八年社区矫正对象数据为样本,分析短期矫正对象特点,并提出促进短期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的具体措施。
表1为2014年至2020年入矫人员中短期矫正对象占入矫人数比例。由表1可知,近年来入矫短期矫正对象占比有上升趋势,特别是近四年,入矫短期矫正对象占比达到了35.0%。另外,在短期入矫人员中,基本上都是被判处缓刑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人数很少,2014年至2017年为0人,2018年有2人,2019年和2020年各有1人,管制和假释短期矫正对象人数为0。
表1 2014年至2020年入矫短期矫正对象占入矫人数比例
表2为2014年至2020年短期矫正对象占总矫正人数比例。由表2可知,近年来短期矫正对象比例增大,特别是近四年,短期矫正对象占比达到了11.7%。
表2 2014年至2020年短期矫正对象占总矫正人数比例
表3为2020年入矫短期矫正对象犯罪罪名,由表3可以看出,涉及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最多,分别占到了犯罪总数的73.1%、19.4%。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矫正对象占到了入矫总数的92.5%。
表3 2020年入矫短期矫正对象犯罪罪名
部分短期矫正对象法制观念淡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些矫正对象不懂法,对法律存在模糊认识。比如个别矫正对象因为别人欠自己钱就私自拿别人的物品以抵债,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还有很多刚毕业的大学生进入公司上班时间不长,就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被判刑。部分矫正对象对自己犯罪事实避而不谈,总是强调自己犯罪理由,认为自己是无辜的,犯罪情有可原,这些都是不懂法的表现。二是知道法律法规,但不去遵守。比如从2011年5月1日起,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绝大部分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的矫正对象都知道法律规定,却总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酒喝得少开车没关系,或者自己酒后开车不会被发现,明知故犯。三是有些矫正对象对“缓刑”“社区矫正”概念不知晓,以为法院判决后就没有什么事了,问工作人员“为什么还有这些规定啊?”“法院都判了,你们还想让我怎么样啊?”等问题。甚至有个别矫正对象不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矫正机构多次催促或联系法院通知才报到。
部分短期矫正对象悔罪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认为自己被宣告缓刑,且矫正期限较短,对自己的罪行和社会危害性认识不深刻,因为造成社会危害性不大就很容易原谅自己;二是有些矫正对象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不悔罪,对自己的罪行从内心里感觉无所谓,但是为了被宣告缓刑,在法庭上认罪伏法态度较好,在矫正期间谈话交流、日常表现等显示出悔罪态度实际上并不好;三是还有些矫正对象感觉自己“运气”不好,如果“运气”好一点,自己的违法行为就不会被发现,也就不会成为矫正对象,此类矫正对象不反思自己的罪行,反而因为犯罪行为被发现而懊悔;四是涉毒类暂予监外执行短期矫正对象悔罪意识尤为不强,时常违反规定,甚至在矫正期间内复吸。
短期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难度比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短期缓刑威慑力有限,矫正对象自身感觉压力不大,接受社区矫正积极性不高,有明显熬日子想法,难以达到社区矫正目的;二是短期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很难掌握矫正对象特点,有时候教育管理抓不住重点,因人施矫效果不明显;三是矫正期限较短,时间有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见面次数少,交流有限,无法进一步深层次对矫正对象矫正;四是帮扶政策难以落实,比如《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需要一定时间,在短期内完成此项工作有一定难度。
笔者认为做好短期矫正对象矫正工作,应把握好“快”“细”“严”“实”“新”五个方面。
及时入矫,早日接受矫正,有利于矫正对象尽早进入矫正状态。首先,入矫时间期限等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社区矫正法》中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另外,《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其次,矫正机构接到执行文书后应与矫正对象联系,或者在矫正对象来机构报到时与决定机关联系核查法律文书交接情况,及时接收矫正对象。在接收矫正对象后及时向接受委托的司法所移交法律文书,并要求矫正对象在一定时间内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监督管理教育。再次,司法所及时接收矫正对象、成立矫正小组并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相关矫正工作。最后,对于个别故意延期入矫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视情节联系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置,责令其入矫,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不仅能提高矫正效果,也能节约矫正资源。对于短期矫正对象要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1.矫正方案的制定应科学合理,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进一步细化标准,每个因素应进行量化,根据数值结果确定矫正方案,从矫正对象特点到矫正方案的形成应有一套具体的标准。2.运用计算机技术,提高“智慧矫正”水平,矫正对象基本情况输入系统后,系统自动生成相应的矫正方案,保证矫正方案全面、客观。另外,入矫后矫正方案还要根据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等情况进行修改。3.针对短期重点矫正对象,比如吸毒类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要进一步细化矫正方案,实际工作中也要做好预想预测工作。
目前,各省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方式一般分为宽松管理、普通管理和严格管理。笔者认为所有短期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内都应纳入严格管理,在报告、会客、外出等事项上要严格遵守规定,之所以要严格管理,主要由于以下三个方面原因。首先,矫正初期矫正对象对各项规章制度不熟悉,严格管理有利于矫正对象尽快掌握相关规定,尽早进入矫正状态;其次,短期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时间不长,在矫正期内严格管理有利于矫正对象取得受教育实效,增强法制意识,提高矫正效果;最后,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有利于矫正对象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稳定。需要说明的是,矫正工作人员在严格管理的同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发生违法违规现象而侵犯矫正对象基本权利。
《社区矫正法》第五章教育帮扶包括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三条,内容丰富。然而,在针对短期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应重点做好下面几项工作:1.在法治教育实效上下功夫。法制教育的内容应包括《刑法》《社区矫正法》等基本法律规定,使矫正对象做到心中有法,另外,要以案例为内容多进行警示教育,这些案例包括矫正对象身边的案例和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例等,并注意以案释法等授课方法。2.丰富帮扶内容和形式。充分利用社会、网络资源,创建多种类多样式帮扶内容供短期矫正对象自主选择,适应不同矫正对象需求。3.教育帮扶应具有延续性。比如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可以根据矫正对象个人意愿,在解矫后的安置帮教期内继续为矫正对象提供服务,解决矫正期限短导致的教育帮扶不到位问题。
根据短期矫正对象出现的新特点,工作方法也要不断创新。首先,要分析短期矫正对象特点,归纳短期矫正对象存在的共性,不断总结短期矫正对象管理经验,为后续短期矫正对象管理提供指导,做到有章可循。比如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矫正对象侥幸心理严重,应把克服侥幸心理作为此类矫正对象心理矫正内容的重要方面,盗窃类矫正对象多具有好逸恶劳的思想,应该组织此类矫正对象多参加公益劳动。其次,要充分应用大数据技术,采用轨迹跟踪、数据共享和数字画像等技术解决短期矫正对象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为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提供精细化、科学化、智能化指导。[2]最后,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比如换位思考教育,让矫正对象体验被害人感受,增强悔罪意识,又如情景教育,组织矫正对象参观监狱,让矫正对象感受到自由的可贵,增强身份意识,再如在矫正对象中开展“传帮带”“一对一”活动,安排某些热心中长期矫正对象把在矫正对象中形成的关爱他人、回馈社会等良好传统传给短期矫正对象,又或鼓励有能力的矫正对象为就业困难的短期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等。
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近年来,短期矫正对象占比不断增大,且因其具有自身特点,管理难度大,融入社会也存在一定困难。目前,还未见到有关对短期矫正对象进行研究的相关报道。社区矫正部门应重视短期矫正对象矫正状况,研究短期矫正对象特点,采取相应措施,消除短期矫正对象再犯罪因素,使得短期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内取得良好矫正效果,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