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障碍分析及破解策略

2020-11-26 03:09金碧华
犯罪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刑罚矫正社会化

金碧华

一、问题的提出

犯罪与刑罚相伴而生,刑罚与自由戚戚相关。纵观犯罪与刑罚的演变历史,无论是“复仇主义”还是“报应主义”的出现,甚或“功利主义”乃至后续“矫正主义”“复归主义”等的产生,都始终被嵌入一种暴力与抗争、权利与正义、自由与人性的争鸣。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和刑罚理念的改变,刑罚得以变革,目的主义的刑罚带来革命性的转变。在当代,这一矛盾的现代碰撞不断汇聚到一个难以消解的话题——规训与自由、惩罚与复归。正如福柯所言:“权力的运作不能仅仅被理解为压制、排斥、否定,而是为了制造出受规训的个人。”[1][法]米歇尔·福柯:《规则与惩罚》,刘北成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93—194 页。事实上,围绕上述争论,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1764)、约翰·霍华德的《英格兰及威尔士监狱状况》(1777)、边沁的《惩罚理论》(1811)、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1876)等著作早已发出了监狱行刑悖论的声音;而其后一百多年间,德国的李斯特、比利时的普林茨、荷兰的兰卡奇、意大利的菲利、格拉马蒂卡、法国的安塞尔等人的研究都高度关注罪犯矫正问题,重视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人道主义快速攀升,诸如缓刑、假释、不定期刑、保安处分等一系列现代刑罚制度在刑罚转型和改革的过程中应运而生。与此同步的是,罪犯再社会化思想趋于成熟,社会防卫理论崭露头角,行刑社会化的理性选择使得刑罚的社会性元素不断膨胀,聚焦点开始转移,罪犯回归社会的过程受到特别关注——“所有罪犯都是可复归的。但事实是,并非所有的罪犯在出狱后都能复归”。[2][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 页。需要说明的是,后续社会化理论、标签理论、结构紧张理论、社会排斥理论、社会控制理论、深化的复归理论等同样是对前述很难消解的悖论问题——“监狱化”与罪犯再社会化形成天然的矛盾——的主动回应和“理论改造”。

过渡到现代社会,传统刑罚理论不断被超越,教育刑论、刑罚社会化、刑罚人性化、行刑社会化、行刑经济化等理论相继登上历史舞台,刑罚不再以严惩犯罪人为其最终目的,而是以矫正罪犯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为最高价值取向,这也被多数国家刑法理论及实践所接受。假释是一种典型的开放式处遇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假释制度得以在世界范围广泛运用的主要原因是其注重对罪犯的教育矫正,以犯罪人出狱后的复归社会为目标。

作为我国社区矫正对象之一,假释人员是指已经在监狱内执行部分刑罚(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剩余刑期在社区执行的罪犯。与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不同,假释人员的“监禁生涯”使得他们回归社会的过程更加艰难,严重影响其再社会化的顺利实现。一方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不断下沉催生和强化了社区矫正的惩戒理性以及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法治化、人性化内涵;另一方面,作为特殊群体的假释人员,其回归社会再社会化的过程不仅仅内嵌于制度、文化、市场、人际交往的场域中,还受到个体内化的影响。基于此,本论文以回归社会学和罪犯再社会化为理论边界,重拾价值系谱研究,强调制度反思和社会嵌合,重塑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价值理路,着重探讨行刑社会化背景下制度障碍、文化障碍、市场障碍、社会交往障碍、个体内化障碍等对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社会适应、社会融入的影响、规制和约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破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基本策略,以推动假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二、研究视角与文献回顾

(一)研究视角:回归社会学的理论张力

回归社会学的侧重点在于社会性的回归,聚焦违法者、犯罪者、出狱人回归社会以后的社会处遇及其自我保护、社会保护和预防重新犯罪等问题。“惩治犯罪、改造罪犯、回归社会是预防犯罪和治理社会治安的综合性系统工程”,“罪犯改造和回归社会是一个带有世界性的非常重要而又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3]杨世光、沈恒炎:《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专论——回归社会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2 页。回归社会学的理论分野与刑罚改革过程中提出的目的刑论、教育刑论、刑罚社会学、刑罚人性化、行刑社会化、行刑经济化等具有密切的关系。从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到1872年第一届国际监狱会议确立让罪犯改善复归的宗旨,再到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对于监狱惩罚机制的猛烈批判,无不推动了回归社会理念的产生与发展,驱使传统刑罚目的的演变和矫正复归制度的发展。回归社会学中“让犯罪者复归社会”所蕴涵的跨越时代的进步理念,铸就了其必然取代传统的过分注重惩罚效果的单一行刑目的的历史命运。

回归社会学的理论发展,既有源于对刑法、刑罚体系的现代解构,又有对于回归人员再社会化过程中权利保护的延伸。从理论发展的轨迹观察,回归社会学理论溯源在于刑罚报应本质和教育改善机能的二元聚焦和对立,并且自始至终嵌入惩罚与复归、规训与自由的矛盾争议中。即使现代性元素(例如人道主义、人性化目的等)轮番冲击传统的惩罚制度,但是由于犯罪背后的社会结构根源以及主体犯罪多因素的结果,使得回归社会学的理论充满张力,间续形成并自成一体的有关罪犯回归的理论不断影响传统矫正价值观,具体有新社会防卫思想、复归理论、深化复归理论、行刑社会化思想等。新社会防卫思想提倡刑罚和保安处分并用,认为保障人权与防护社会两大砝码应在刑法价值的天平上保持平衡。在对犯罪者执行处罚时,应动员一切社会力量,使其在处罚之后得以完整、健全的人格重返社会,以体现最高的人道主义;[4]《探讨犯罪与刑罚理论的新发展——第二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概述》,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12日,第8 版。复归理论认为刑罚的基本目的不是惩罚,所有罪犯都是可复归的;监狱是一个提供矫正罪犯的富有建设性的地方,而不是一个惩罚罪犯、剥夺犯罪能力的场所;[5]周国强:《国外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及其发展评估》,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 期。深化复归理论认为“犯罪是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改造罪犯必须使其置于由多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特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实践的体验。在罪犯复归社会前后,只有充分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教育改造和防范犯罪分子,才能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行刑目的的实现”。[6]王琼等:《行刑社会化(社区矫正)问题之探讨(上)》,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5 期。行刑社会化思想“提倡将罪犯的改造和矫正尽可能的同社会相融合,社会化其行刑理念和行刑方式,关心犯罪人的心理、生活,最大限度地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真正实现以人为本”。[7]徐宜可:《行刑社会化:合理定位及实现路径》,载《政法学刊》2014年第2 期。

(二)文献回顾: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理论动态

国外对于罪犯回归社会的研究,源于其由来已久的保护实践。假释制度发轫于英国,流行于西方,是西方刑罚轻刑化、行刑社会化、教育刑理论和社会复归理论等刑事政策选择的结果。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随着假释人员再犯罪率的不断攀升,西方的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工作、法学和监狱学界出现了很多有关该部分人群回归社会问题的研究。事实上,从假释制度的演变发展可以看出,“刑本位”向“人本位”转变,刑事政策乃至社会政策的重新解读已逐渐从刑事司法体系的“单边工作”(出狱人保护)转为以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主体适应为核心、主体间性为视角,从其“主体”需要出发来研究假释人员社会适应问题,试图解释他们回归社会进程中社会适应的困境。[8]郭星华、任建通:《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适应的法社会学研究——主体间性的视角》,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4 期。

国外有关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研究,大多还是被嵌入有关“出狱人”的争论中,呈现出阶段明显的两种主要思想:“出狱人保护”和“出狱人社会适应”。[9]高梅书、张昱:《国外出狱人社会适应研究及对当代中国的启示》,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 期。前者多是刑事司法体系单边工作的集中,侧重于从制度、法律、实践操作层面体现刑罚和刑事政策对假释人员的人道主义、福利思想;后者则被威尔金森(Wilkinson)称为“迟到的风暴”,侧重于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探索假释人员的微观生活世界,并着重讨论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障碍和社会融入问题。近年来,美国以及英国、加拿大等国的社会学、人类学等学者纷纷加入到假释人员回归社会适应问题的研究行列,他们从种族、性别、阶层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更加细致深入的研究,内容涉及假释人员社会适应内涵、社会适应过程、影响适应因素等方面。总体来讲,当前国外有关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研究已超越了单一学科的界限,不再局限于宏观的、假释价值的理性思考、假释执行的人性化设置,也不再局限于纯粹的群体特质、行动逻辑的考量,而是将人道主义、人权保障、非制裁化、刑罚技术化理念嵌入到微观世界,将政治、文化、经济、社会关系网络以及个体行动等作为变量来分析假释人员的再社会化过程,并以此为基础探索社会适应中极端的社会排斥现象以及社会融入对策。

国内对于罪犯回归社会的研究开展较晚。对于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研究,更是受到了刑罚传统、行刑理念的桎梏,对假释权利论、教育刑理念、行刑社会化理念等的接纳与理论适用明显迟缓。不过,随着刑罚执行制度改革之一的社区矫正试点开展,学术界逐步加强了对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讨论,之后对于假释制度和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反思一直持续不断。当然,在学术研究层面,传统与改革并存的刑罚体系始终链接了两种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主导思想:一种是典型的官僚保护主义;另一种是开放的社会复归主义。前者是“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的体现,重在价值理性梳理,强调制度设计,强化对假释人员的管控,集中在假释人员重新犯罪、安置帮教、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讨论;[10]严励:《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模式的探讨——刑事政策模式研究之二》,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 期。后者已逐渐过渡到“国家·社会双本位型”刑事政策,有重构假释“复归之路”的功能,注重假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仅仅从政策、制度层面不断强化对于假释人员的帮扶,也开始注重利用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元素强化对假释人员的支持。[11]严励:《国家·社会双本位型刑事政策模式的探讨——刑事政策模式研究之三》,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 期。需要关注的是,后一种主导思想链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去监狱化”和“继续社会化”,从系统论视角重新审视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再社会化进程。

国内有关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研究进路也与国外颇为相似,研究对象既有广义“出狱人”的延展,又有“社区矫正对象”的定位;研究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法学,同时也不断注入社会学、社会工作、心理学等多学科的元素。在法学层面,着重考量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价值重塑、制度保障,将重点集中于假释人员回归社会中的“法律性失权”和“制度性排斥”的讨论,着重关注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制度排斥;在社会学层面,着重考虑社会性元素(如社会保障、住房、就业等)在假释人员回归社会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在社会工作方面,侧重从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和技术嵌入到假释人员回归社会进程中,探讨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路径;在心理学方面,着重对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现象进行心理学视角的分析。

从文献看来,国内对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研究已逐渐呈现多元化态势,研究范围不再局限于制度层面的考量,关注重新犯罪、安置帮教、社会保护等问题,同时也开始有更多的社会、文化要素嵌入其中,包括开始用社会学或者社会工作的专业视野分析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适应问题。当然,受限于假释制度改革的适度缓慢性,国内专门针对假释人员的研究从体量上来说还是比较有限的,研究思维也主要聚焦于对假释人员去监狱化以及再社会化的思考,同时容易受到“监狱-社会的二元对立模式”的影响,将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看作是一种“重新”社会化的过程。当然,目前学界已逐渐接受系统论的观点,从系统视角出发,将服刑前、服刑以及服刑后看作一个连续的整体,探索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新途径。

三、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障碍表征

一方面,社区矫正的刑事执法活动特征,决定了社区矫正存在威慑力和行动性;同时社区矫正被赋予的法定的教育帮扶功能,也意味着社区矫正始终会存在惩罚性与福利性之间的矛盾。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再社会化过程,惩罚性的本质体现和福利性的手段如何保持平衡,决定了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难易程度。另一方面,刑罚问题的社会学解释催生了刑罚与社会结构、刑罚与福利社会、刑罚与社会控制、刑罚与文化、刑罚与政治理论以及刑罚市场力量等方面的思考。尤其是从研究深度来看,社会存在、社会运行、社会关系、社会主体、社会群体、社会文化、社会经济等对刑罚意义有着迥然不同的思维路径和理论范式。也就是说,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归根结底是一个社会结构解剖与印证的过程,社会结构的现代转型不断凸显权利保障与社会价值,使得社区矫正假释人员重返社会的障碍充满浓厚的社会性特征。当然,事实上,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不仅仅是一个回归社会的问题,也是一个其自身适应社会的问题,同样也是一个融入社会的问题。社区矫正假释人员既面临着再社会化过程中被标签化和污名化的多重困境,又必须接受强制性的规诫和感化。在现实中,社区矫正假释人员最易遭受制度、文化、市场、社会交往、心理等方面的障碍。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障碍

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所面临的困境最根本的原因往往来自于制度因素。所谓制度障碍主要是指诸如政策、法规等制度形式在制定、实施、参与、评估等过程中缺乏对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关注,使得该特殊社会群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受到排斥,权利、机会、资源等被忽视和剥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刑事政策的转型问题、法律制度的滞后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问题,交错在一起,对假释人员回归社会形成挤压和阻力,增加了假释人员再社会化的难度,使得假释人员很难在制度范畴之内寻求庇护。

1.刑事政策障碍

所谓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总和,因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和实践。[12][法]米海伊尔·戴尔马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 页。刑事政策的制度障碍不仅源于刑事政策本身的保守性和滞后性,也归因于刑事政策变迁过程中的收缩战略。在这里,刑事政策的保守性和滞后性表现在刑事政策的调适受制于结构性制约因素而显得缩手缩脚,重在稳定。刑事政策变迁过程中的战略选择主要是指根据政策变量主动或者被动采取的刑事政策的调适、替代、扩张与收缩。正如法国刑法学家米海伊尔·戴尔马斯-马蒂在其代表性论著《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中所提出来的刑事政策的国家模式(自由社会国家模式、专制国家模式、极权国家模式)和社会模式(自主社会模式、自由社会模式),以及刑事政策的主要运动类型(调适的战略、决裂的战略、扩张或收缩的战略)。[13][法]米海伊尔·戴尔马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 页。

我国的刑事政策植根于特定的制度土壤中,已逐渐从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过渡到国家-社会本位型刑事政策,强调法治保障和人权保护成为刑事政策的两个基本点。但相较而言,当前我国刑事政策所倡导的“宽严相济”并没有如约兑现其内涵的现代意义和社会价值,由于始终内嵌于固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中,维稳和高度司法行政化,使得刑事政策出现宽严失衡,宽严不当。特别是在社区矫正假释制度适用方面,刑事政策所体现出明显的保守性和滞后性,缺乏对社区矫正假释适用的针对性政策,导致假释人员绝对数量偏少,超低的假释率长期存在,成为阻碍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复归社会的重要因素。现实中,还存在非典型的二元悖论问题,即司法部门为了保持重新犯罪率的最低水平,对假释适用采取了过度谨慎的态度,间接造成了缓刑的非正常的过度增长,这一现象值得关注。

2.法律障碍

所谓法律障碍是指法律空白、法律缺位、法律剥夺。法律缺位通常是指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而给现实生活和工作中带来无章可循的难题的障碍;法律剥夺特指依照法律内容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限制。

社区矫正假释人员面临的法律障碍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相关法律在假释人员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等方面过于模糊笼统。虽然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规定假释人员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但是仍然缺乏执行力;第二是相关法律特别强调假释人员权利剥夺和权利限制。虽然《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假释的前置条件、程序、内容等,假释逐渐趋于标准化和规范化,但是散见于其他法律的规定却从制度上对假释人员回归社会形成了重重阻碍,造成假释人员的“法律性失权”。事实上在我国,假释人员被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种类依然非常广泛,例如公务员选任中特别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目前法律障碍有扩大的趋势,已经不限于单纯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一些地方性规章也纷纷效仿作出此类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对假释人员的再社会化过程形成了法律性桎梏。

3.社会保障制度障碍

社会保障制度在本质上既有政策的内核也有法律的特征,但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性和普适性,相较于刑事政策和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对社区矫正假释人员的社会意义更大。社会保障制度障碍主要表现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

首先,在养老保险方面。假释人员回归社会以后同样面临养老困境,尤其是对于已步入“老龄化”的假释人员来说至关重要。目前假释人员在回归社会以后养老保险方面面临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犯罪前已开始足额缴纳养老金,假释后却因监禁羁押期间未按照国家规定按时缴纳养老金而无法补交或申领;二是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假释期间虽能享受判决前的基本养老金,但不能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判决前的标准和调整后的标准差异较大;三是犯罪前未就业,假释后生活窘迫,生活无着落的假释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时显得有心无力。[14]金碧华:《对社区矫正假释犯对象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社会排斥问题研究》,载《社会科学》2009年第5 期。

其次,在医疗保险方面。现实中,医疗保险赖以存续的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制度因为假释人员就业过程中暂时性就业和非合同制的普遍存在而变得没有意义;部分没有工作和临时性工作的假释人员因为不符合医疗保险的标准而无法参加;就业单位破产倒闭而无法按时足额交纳医疗保险金的假释人员,在短期内无法享受医疗保障;部分曾经做过公务员的假释人员则彻底失去“公费医疗”保障。

最后,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社区矫正法》规定了“社区内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容受歧视”。因此,申请低保是以经济生活困难程度确定,与是否刑事犯罪没有直接联系,也就是假释人员可以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现实中,部分无生活来源、劳动能力较低、无稳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准处于贫困线下的假释人员及其家庭,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标准,被纳入救助范围。但是由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底线标准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性的存在(尤其是城乡差异的存在),假释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地域性差异较大,同时由于传统情结和政策执行过于苛刻(以家庭人均收入而非个人收入为标准对于假释人员来说要求过高),标准过高导致部分假释人员不能申请或申请过程中遭到刁难。[15]严励:《社区服刑人员的行刑与管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300 页。

(二)文化障碍

文化障碍可能源于文化传播和文化交流过程中的壁垒,也可能源于文化再生产所形成的固化模式。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之后仍然面临着文化嵌入的问题,文化的结构性要素成为了这类群体面临的最深层次的社会影响因素。所谓文化障碍更多的是指文化的排他性作用,是文化陌生、文化差异、文化迁移等带来的少数群体和主流文化之间的冲突和对峙,在这个过程中,文化传统、价值观、信仰、习惯等文化权利被区隔并不断形成闭环。在这里,我们认为假释人员所遭遇的文化障碍特指过度报应观下该类特殊群体容易被标签化和强制污名化,成为社会文化的负面和消极代表。[16]聂开琪:《论社会排斥的法律消解》,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5 期。事实上,由于假释人员作为行动主体的结构嵌入和文化嵌入始终是回归社会的固有模式,文化障碍的消除不能实现,假释人员的主体性就得不到体现,基本的文化权利也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障,造成的结果就是假释人员与主流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差异和裂痕越来越大,群体间的矛盾不断积累。

一方面,文化障碍的排斥性如紧箍咒般,将假释人员排除在主流社会和群体之外,特别是朴素的泛道德化与强制性的污名化使得假释人员往往成为正统文化的反面形象代表。这种文化定势源于社会对于犯罪的“仇视”,源于传统的“道德报应”和“法律报应”,通过对假释人员的强制性教育感化以及强制附加“污名化”符号,使其丧失社会信任或社会价值,并为这种文化障碍找到合法性和合理性。例如,假释人员被称为“上过山”“进过局”,他们在人们的心目中就是“邪恶、阴暗、堕落、迷茫、道德败坏”的刻板化印象,并认为这些人之所以有所遭遇是咎由自取,是一种报应。

另一方面,文化障碍的持续性问题会带来绝对的文化隐匿行为,也即逃避文化交往,隔绝文化沟通,封闭文化生活,导致假释人员话语权的剥夺和社会影响力的下降。由于过度的标签烙印、传统报应文化的极端压制以及现代主流文化的消极应对,多数假释人员会主动选择沉默并有意隐藏自己的社会文化行为。其结果必然导致假释人员自我文化反压,从被动转为主动,自我失语和集体失语,从而在权力资源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逐渐成为弱势群体中的特殊群体。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种文化障碍具有扩大化和再生产的特性,也会间接导致市场障碍、社会交往障碍和心理障碍的出现,而且影响会由其本人扩展到家庭及其子女身上,进而不断恶性循环。[17]严励:《社区服刑人员的行刑与管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301 页。

(三)市场障碍

市场障碍主要是相对于就业、消费而言的,对社区矫正假释人员的影响最大,压迫最深。市场障碍特指假释人员被排斥于日常的市场体系和市场规则之外,不能充分参与就业市场和市场消费,从而明显处于经济窘迫的状态和过程。[18]熊光清:《欧洲的社会排斥理论与反社会排斥实践》,载《国际论坛》2008年第1 期。它包括就业、收入贫穷和消费市场等三个维度。其中,就业障碍最为明显,就业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假释人员再社会化过程的经济基础和消费能力。

首先,就业障碍对于仍然处于就业年龄和有就业期待的社区矫正假释人员的影响较大。即使社会化过程曾经断裂,社会支持网络需要重构,但绝大多数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以后仍对重新就业充满渴望。不过很明显处于结构转型的劳动力市场对于劳动力的内涵已经重新定义,对于劳动力的评价指数重新建构。假释人员回归社会以后一旦无法确立理性的就业观,就业期待往往会被现实冲击而支离破碎。现实情况是假释人员就业面较窄、就业机会偏少、就业率偏低、就业质量不高、就业满意度低、就业幸福感弱、自主创新创业更少。

其次,从就业障碍生成过程和生成结果来看,存在难以进入就业市场和就业市场内部排挤等两种情况。前者多指假释人员无法顺利就业而被迫经历较长时间的失业状态,或者短期内所获得的就业岗位不稳定而时刻处于被剥夺的状态;后者更多地指向假释人员获得就业岗位之后的边缘化状态,多指劳动时间、劳动场所、劳动待遇、劳动机会等相较于一般性就业岗位,不具有优势,相反普遍被投入认为是“差”的工作。[19]黄佳豪:《西方社会排斥理论研究述略》,载《理论与现代化》2008年第11 期。

再次,就业过程中的个体性特征和社会性因素影响较大。多数假释人员因为个人原因(年龄、健康状况、犯罪类型、知识、技能、能力、就业期望值、就业意愿、就业主动性、适应性、自我认知和自我评价以及面子问题等)和社会原因(信任感、就业歧视、社会网络等)而陷入就业困境。例如,假释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层次、技术技能往往成为就业市场评价的重要依据,部分假释人员因为不具备硬性要求被排斥于就业市场之外。

最后,就业困境引发消费能力疲软和消费行为结构的单一性。假释人员回归社会以后的主要资金来源于就业,其就业一旦遭受挫折或者就业始终处于较低的水平线下,就业困境不仅带来收入的匮乏,也会间接导致消费市场购买力的持续下滑,严重的陷入极端贫困。多数假释人员难以进入主流的消费市场,购买能力处于低水平层次,他们被称为所谓的“被屏蔽的消费者”。由于陷入就业恶性循环,假释人员无法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市场消费的水准长期维持在基本生活保障,大多数假释人员生活非常困难,处于长期贫困的恶性循环,进而导致教育缺失、人力资本弱化,变得更加贫穷,越来越没有购买力。[20]金碧华:《社区矫正假释犯对象在劳动力市场方面的社会排斥问题研究》,载《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第9 期。

(四)社会交往障碍

社会交往障碍是指个体与他人、组织或者环境互动过程中的体制性和结构性制约因素,进而导致个体社会交往能力的下降。社会交往障碍最直接的后果表现为社会关系网络的重构导致假释人员难以融入其中,甚至出现了被传统的社会关系网络所排斥,无法从社会网络中获得所需资源和支持。正式社会关系网络的松散疲软和非正式社会关系网络的瓦解重组,导致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在回归社会以后步履艰难。

正式社会关系主要是指政府、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由于个体与之的事务性关系较多,且存在角色地位差异的特征,使得假释人员在正式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互动内容和互动频率受限。最为关键的是,正式社会关系网络行政性和功利性色彩较浓,注重管理、监督而忽视共同体成长,使得假释人员容易被机械地排斥于服务供给之外,进而影响矫正资源的有效整合,也不利于假释人员的再社会化。

非正式社会关系网络主要指基于血缘、亲缘、地缘、业缘、趣缘等形成的支持共同体。由于假释人员社会化的长期或者短暂断裂,其非正式社会关系网络的解构和重构不可避免。假释人员回归社会以后需要对非正式社会网络进行重新甄别,现实情况是非正式社会关系网络的瓦解重组极易引发对假释人员的排他性行动,网络封闭或者网络堵塞导致假释人员的网络互动难以重新开始,严重的会引发假释人员的情感心理自闭现象。例如,部分假释人员因为得不到非正式社会关系网络的支持,包括亲人不理解,朋友不信任,邻里不接纳,同学不理睬等,很容易产生自卑心理,不愿与人交往。此外,社会交往能力的高低影响着假释人员再社会化的成效。

总体上,社会交往能力的分层固化和延续着假释人员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资源获取状态,社会交往能力较弱的获取的资源和得到的支持也相对较少。

(五)心理障碍

假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所面临的心理障碍更多的是指由于特定的身份、经历、社会角色等使得他遭遇来自周围社会和人群的不满、冷漠、怀疑、孤立、忽视、藐视、亵渎等,进而形成相对封闭的心理结构,容易激化矛盾和产生剧烈对抗,还会形成超乎寻常的漠然和心理隔绝。前者或是直接心理排斥,或是整体心理排斥,仍然源于朴素的刑罚主义思想和传统的报应性刑罚观,认为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再犯风险较高,不确定因素较多,依靠现有的犯罪预防体系不足以压制重新犯罪,因此对假释人员抱有明显的敌意,对他们带有较强的抵触和厌恶情绪,主动远离或有一定的挑衅行为;后者实质上是间接心理排斥,强调心理距离,更多地是采取较为轻缓的隔离方式来阻止与假释人员发生人际互动,既不与假释人员交往,也不苛求较为猛烈的心理拒斥,有点超脱,又有点事不关己。

心理障碍对社区矫正假释人员的影响很大,能够导致假释人员的认知改变,消极怠惰,拒绝孤立,焦虑不安等。由于心理障碍聚焦而导致的多元社会关系网络的质量下降,以及群体成员所处社会环境的不断恶劣,部分处于弱势的假释人员会主动选择退出“对抗”这种心理障碍的“游戏舞台”,或者从根本上否定自我,接受或选择被边缘化,这被称为假释人员的自我内化和自我隔离。

自我内化和自我隔离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相对自我内化和自我隔离,即主动规避现实生活,将自我隐身于常态社会交往空间,但保持与主流生活世界构成要素的一致性;另一种是绝对自我内化和自我隔离,即完全否定自己,选择和认同边缘化。现实生活中,多数假释人员倾向于相对自我内化和自我隔离,只有极少数假释人员会选择极端方式对抗主流价值体系,最终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21]严励:《社区服刑人员的行刑与管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301 页。

四、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障碍的破解策略

社区矫正假释人员是一群被贴有“犯罪”标签并被强制“污名化”的特殊群体,属于不可转换弱势群体,理应受到特别关注。正如罪犯处遇的刑事政策已由传统刑事正义过渡到开放的复归主义,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的人权、法治、文明、经济理念,传统意义上对诸如社区矫正假释人员的认识也应该从特殊预防转变为一般性预防,并从体系结构视角考虑这类群体复归社会的权利保护和社会融入。当然,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障碍产生实质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动态过程。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障碍分析及破解策略研究,需要重拾赖特·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从“社会学的想象力”到假释人员“生活世界的洞察力”,特别关注社会历史实践的回归。只有这样才能准确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行动过程。基于此考虑,提出制度建构、文化包容、行动嵌入、能力建设四位一体的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基本策略,以推动假释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一)制度建构

制度建构为核心的逻辑进路是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障碍破解的最常见选择,是在制度回应和制度修复基础上的优化与搭建,主要包括刑事政策联动、法律制度完善以及社会保障制度调整。事实上,为了能够改变假释人员“法律性剥权”和“社会性失权”状况,避免被制度排斥和无限边缘化,制度层面的赋权和增权就显得尤为关键。

刑事政策联动是指针对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政策障碍而采取的积极的调适战略,认为“刑事政策应突破刑罚制度及其抗制犯罪效果的狭隘范畴”,“理性认识刑事政策场域有限自主性,重视权力、社会舆论等其余场域对刑事政策的客观影响”。[22]宣刚:《现代刑事政策的内涵、基本因素和特征》,载《湖北社会科学》2015年第4 期。西方刑事政策的发展历程带给我们这样的启发,治理犯罪要立足于刑事法治但决非限于刑法实践,不仅是打击,更要预防,并且预防犯罪不是仅仅依靠刑罚的威慑,必须将传统的刑罚政策与现代社会政策相结合,在关注刑罚问题的同时,关注社会问题和社会政策。[23]同上。现实中,我国刑事政策的结构逐渐转向过度契合刑法、刑罚的发展需要,即使刑事政策提出宽严相济的制度主张,但是由于缺乏社会性的基础和联系,刑事政策的保守性和滞后性特点明显。因此,制度建构维度的刑事政策需要在与整体社会结构互联互通的基础上保持“广义性立场”和有限自主性。[24]同上。刑事政策应及时做出回应,将开放、包容、协调作为基本行动策略,明确刑事政策调适对象的基本程序和抗制手段,保障其合法权益。针对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刑事政策困境,需要重新确立“罪犯是可以被改造”的指导思想,摒弃谨小慎微的行动性格,在联动法律和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适度扩张假释的适用,积极参与到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再社会化进程中。

法律制度完善是制度建构的重要环节。法律制度的运行存在缺位、错位以及越位可能,有必要通过修复、调适、搭建形成相对完善合理的法律运行机制。目前有关社区矫正假释人员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上述问题,因此宏观层面的法律制度完善就显得意义重大。一方面,应加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明确假释人员的合法权利和法律地位。《社区矫正法》相对笼统地规定了假释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并没有对假释人员的合法权利进行细分。因此,建议从《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层面具体规定保障假释人员作为自然人的合法权利的边界,特别是假释人员回归社会以后再社会化过程中面临的人格权、自由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关键问题,明确假释人员在法律边界之内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改革和完善假释制度,明确假释制度的宽严相济。主要包括:扩大假释适用对象,提高假释率,严格假释适用实质条件;明晰假释人员监管制约机制,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职能,进一步探索和细化人性化的监管规定;推进假释前庭前调查制度,应包括假释人员基本信息、心理状况、人格特征、家庭情况、婚姻状况、社会关系、犯罪情况、受处罚情况、狱内表现、社会评价等;建立假释人员再犯风险评估制度,确立假释人员监管风险等级;建立假释人员社会需求评估制度,应包括职业技能、婚姻家庭状况、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个人技术、就业情况、心理健康、交友情况、情绪稳定性等;建立完备的保护帮教制度。可以从提供居住场所、帮助贫困假释人员获得社会救助、帮助无工作假释人员寻找就业机会以及解决心理问题等着手。[25]严励:《社区服刑人员的行刑与管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302 页。

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更多的是基于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以后面临的社会保障制度短板和漏洞,从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维度对制度进行修复、改革和完善。尤其是针对那些无生活来源、劳动能力较低、无稳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准处于贫困线下的假释人员及其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回应需要嵌入最基本的社会情怀和社会关注。首先,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理路需要实现转型,社会保障的对象内涵应重新定义,需要充分尊重假释人员的人格与尊严,补充和完善有关假释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保护假释人员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权利;其次,重新调整有关假释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规定,制定统一的假释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领取等政策,明确假释人员参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资格条件和程序标准;再次,完善假释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条件和程序,严格甄别假释人员的生活状况和能力状态;最后,完善假释人员权利的救济制度。强调公开原则,设立公开机制,健全公开制度,拓宽假释人员申诉渠道,完善刑事救济制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等方面入手。

(二)文化包容

对待文化差异、文化堕距和文化冲突的最好办法就是文化包容。社区矫正假释人回归社会以后面临的文化障碍突出表现在该类群体易被标签化和强制污名化,而文化包容更多的从假释人员的立场上建构和理解话语,能够缓解和避免因思维习惯、文化模式、价值取向等方面不同而导致的文化冲突,改变社会公众态度,减少和消除社会歧视。

一方面,文化包容的前提要件是去标签化和去污名化。假释人员本质上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罪犯,属于“戴罪之人”,而这种特定身份和社会角色在报应刑主义的刑罚思想影响下极易被刻画为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异类”。“异类”意味着差异,在假释人员再社会化过程中容易遭受区别待遇,甚至可能会陷入极端边缘化的窘境。因此,有必要采取积极的文化制度来扭转这种局面,需要整个社会文化心态的转型过渡,需要文化教化实现包容性思想,需要通过理性重构犯罪前科制度和建立健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达到去污名化的目的。此外,必须警惕标签化和污名化泛滥,这种社会心态信号会扭曲公众社会认知,导致群体分化、阶层分化、利益分化。

另一方面,积极的文化包容措施不可缺少。第一,正向引导和宣传,消解假释人员与社会大众的情绪对立和矛盾。通过普适性的政策宣传和典型个案的逆向引导,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熟悉这类特殊群体,营造包容、宽容、开放的社会文化环境,能够从文化层面给予假释人员更多的关注、接纳。第二,文化塑造和文化保护,将正能量的文化要素融进假释人员再社会化进程中。文化塑造的目的是将隐性文化上升到显性文化的价值系统内,确立假释人员回归社会再社会化的社会意义和社会评价;文化保护的目的是采取预防性措施避免假释人员被区别对待,防止文化差异扩张。文化塑造和文化保护的主要措施有鼓励假释人员参与到主流文化的传播和交流中,发挥假释人员在主流文化中的主体意义和价值,树立假释人员文化贡献的典型,提升社会及公众对假释人员这类特殊群体的包容和理解。

(三)行动嵌入

行动嵌入的条件要素包括了结构嵌入和关系嵌入,特指行动策略的选择。社区矫正假释人员为了摆脱困境和障碍,必然在回归社会以后重构和解构社会支持网络,理性选择行动策略——自我涵括型社会支持策略、核心网络型社会支持策略以及扩大网络型社会支持策略。[26]金碧华:《支持的“过程”:社区矫正假释犯对象的社会支持网络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84 页。当然,由于假释人员的特殊身份,在获取社会支持方面存在诸多限制,使得他们往往会采取多种策略交互适用。自我涵括型社会支持策略强调行动者的独立自主意识,核心网络型社会支持策略依赖于强关系的存在,扩大网络型社会支持策略是“同时使用多种支持资源并采取不同类型的支持策略”,是在自我涵括型社会支持策略、核心网络型社会支持策略基础上扩大化形成的。[27]金碧华:《支持的“过程”:社区矫正假释犯对象的社会支持网络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83—202 页。因此,必须强调作为行动主体的假释人员在链接资源、整合资源、协调资源、共享资源等方面的差异性和同质性。需要引导假释人员立足自身,依靠家庭,基于血缘、亲缘、地缘、趣缘、业缘等建构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

在假释人员社会支持网络的建构中,家人、邻里、朋友、同事是非常重要的力量。这种非正式支持能够给予假释人员必要的心理疏解、情绪缓冲、情感交流等,并能够借助于血缘、地缘、趣缘、业缘以及朋辈群体之间的相互信任,避免假释人员因社会隔离而遭受挫折和失落。首先是构建和谐的家庭支持系统。应充分发挥家庭纽带功能,注重假释人员家庭感情的培养,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其次是构建朋友、邻里、同事等支持体系。假释人员也可以通过良好的社会交往发展真正的朋友,通过邻里交往塑造良好地缘环境,通过工作形成积极的业缘氛围,构建有利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

此外,行动嵌入的过程除了作为行动主体的假释人员之外,还有包括参与假释过程的其他主体,例如《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类主体更多地体现了中观层面的正式社会网络的支持。例如,专业性社会组织,尤其是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积极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途径参与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再社会化过程。又如,建立包括一般社会组织、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草根组织等在内的社区矫正联盟,通过参与非执法类活动,尤其是教育帮扶助推假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又如,建立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在内的多层次社区矫正队伍。加强以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建设,利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将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建立稳定和专业性较强的志愿者队伍。再如,也可以参照国外的经验,由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导,动员各级政府与各种社会力量积极行动起来,发动社会法律人士、学者、志愿者以社会力量的形式参与假释人员的帮教网络,参与过渡性就业基地的建设,组建社会志愿者矫正队伍,建立分类帮教基地,构筑罪犯法律援助的社会网络等,通过定人帮教、定时帮教、专项帮教等方法,开展技能培训、法制教育,为假释人员重新进入社会之后的谋生就业、自主创业打下基础,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更好地融入社会。

(四)能力建设

能力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从个体赋权赋能到个体充权增能,从“输血式”过渡到“造血式”,强化假释人员适应社会的能力。

个体赋权赋能主要体现在制度政策范畴内假释人员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例如就业资格、教育权利、选举资格、志愿服务主体身份等。个体赋权赋能的意义在于主体行动的权利保障,现实中假释人员再社会化进程中的障碍多数源于权能短板和权能缺陷问题。个体充权增能是升级版的个体赋权赋能,是假释人员改变自身不利状况、自我改善总体环境适应能力的过程。

个体充权增能的内容主要是提高强化假释人员就业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环境适应能力、资源获取能力、项目管理能力等。假释人员需要完善自我支持体系,提高自身素养,提升社会适应能力。要破除自暴自弃心理,树立正确人生价值观;需要适应快节奏的社会变迁和多元化的社会环境,提升个人综合素质,积累社会资本。具体体现在:首先,在学习能力建设方面,培养终身学习和继续学习的观念和习惯,提高整体素质,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弱势状态,最终实现“自助”。例如参加职业技能学习,提高就业谋生的技能,厚实就业基础。其次,在社会适应能力建设方面,鼓励假释人员主动接触社会,积极适应社会环境,而不是一昧地被动接受。要积极调整自我,提高应对环境的技巧,推动个体生理、心理、行为上的各种适应性改变,这需要注意两方面:一是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则,二是防止陷入贫困文化或者亚文化。最后,在竞争能力建设方面,假释人员需要学习市场经济的策略和方法,培养竞争意识、竞争需求和竞争能力。假释人员需要有明确的人生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在知识结构、职业技能、人际交往、生活技能等方面具备足够的竞争基础。

五、小结

社区矫正假释人员的“回归”之路注定不会平坦。究其原因,仍然在于假释人员作为戴罪之人,头上的紧箍咒使得其再社会化的过程充满挫折和不易。这其中,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障碍呈现多元化类型,既有显性障碍和隐性障碍,又有结构性障碍和功能性障碍,这些障碍比较容易被忽视,进而影响到破解障碍的策略选择。究其破解策略,理论上,需要我们重新建构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再社会化理论体系,注入回归社会学的内涵和要素;现实生活中,需要我们坚持犯罪学的社会学解释和犯罪与控制犯罪的社会学解释,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假释人员的生活世界和行动策略,关注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现实图景和障碍表现,重视制度、文化、行动、能力等影响因素的发生机理,从而在平衡惩罚与福利、规训与自由的过程中助推假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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