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南亚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治理

2018-01-12 08:52王邱文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东南亚地区穿山甲东南亚

姜 南 王邱文

(1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23;2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学校办公室 江苏 南京 210023)

中国与东南亚间的地缘政治因素及新时期双边共同面临的非传统型安全问题,要求中国必须重视加强与东南亚各国在非传统性安全领域的合作,这对维护区域稳定与和平尤为重要[1]。

跨境野生动物犯罪就是一个需要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共同应对的非传统安全问题。2005年4月,在第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会议上,跨境犯罪集团从事“野生动物走私犯罪”等相关议题受到了大会的关注。2010年,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将“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纳入《跨境有组织犯罪评估报告》的重要内容。2012年,国际刑警组织在第一届“环境法律与环境执法”(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高峰会上,提出“环境犯罪(含跨境野生动物犯罪)与跨国犯罪组织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跨国犯罪组织在实施环境犯罪过程中往往还涉及到走私、贿赂政府官员、逃税、洗钱,甚至谋杀等暴力犯罪”[2]。2012年,时任美国国务卿的克林顿希拉里在美国国会作证时指出:“非法野生动物贸易跨越各大洲大洋,成了全球构性的挑战……它不再只是一个环境问题,而且是一个关乎国家安全、公众健康和经济发展安全的事项。”[3]2013年,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发布了《亚太地区有组织犯罪评估报告》,对亚太地区的跨境野生动植物犯罪状况进行了调查[4]。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访美期间与美国总统奥巴马会谈,双方认识到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承诺采取积极措施应对这一全球性挑战。在亚太地区,跨境野生动物犯罪不仅造成中国和东南亚地区的一些野生物种处于濒临灭绝之险境,同时还因其与跨境犯罪集团相关联、破坏边境管理、金融管理而威胁到该地区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5],也成为中国与东南亚地区非传统安全研究的重要内容。

1 中国与东南亚地区间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由来与现状

中国与东南亚地区之间的跨境野生动物犯罪,是传统文化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产物,同时还受到国际或区域性贸易发展的影响。随着中国近年来经济持续发展,受到传统文化影响的中国中产阶层对野生动物资源需求不断攀升,跨境犯罪集团(Transnational Criminal Gangs)为牟利而从事非法野生动物贸易(Illegal Wildlife Trade),将东南亚地区野生动物(如穿山甲、蛇等)走私到中国,或将世界其他地区的野生动物(如非洲的象牙等)从东南亚中转到中国(如图1所示)。据美国布鲁斯金学会的研究报告显示,东南亚地区每年跨境野生动物犯罪数额高达80~100亿美元[6]。

1.1 中国与东南亚地区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由来

中国与东南亚地区之间有着悠久的野生动物贸易历史,最早的野生动物贸易记录可以上溯至汉朝。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区域性国际贸易的发展,该地区出现了野生动物资源开发利用过度(Over-exploitation)现象。

图1 世界非法贸易示意图(图片来源于WWF组织2012年度《打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报告)

以该地区贸易数量最大的穿山甲为例,中国在20世纪60年代,穿山甲在全国猎捕总量就有16万只左右;2000年前后,我国南方一些省区忽然兴起了一股吃飞禽走兽的风气,其中穿山甲更是各大酒家或各类餐馆桌上的“佳肴”。由于其栖息地遭破坏和滥捕滥猎现象严重,穿山甲种群数量也在急剧下降,稀有的中国穿山甲近30年来种群数量至少下降了80%,其中在云贵高原部分原有的穿山甲产区已极为罕见或濒临绝迹[7]。与中国相类似,东南亚地区的泰国、越南、柬埔寨等穿山甲栖息地国家也因开发利用过度而出现了穿山甲数量大幅度减少的现象。

为保护野生动物、限制非法野生动物贸易,中国与东南亚地区各国在20世纪70~90年代先后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在东南亚地区,最早签署CITES的是马来西亚(1977年),最晚签署的是老挝(2004年),中国在1981年签署了该条约。该地区各国还通过制定或完善国内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加强野生动物执法工作来保护野生动物,打击包括跨境野生动物犯罪在内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中国与东南亚地区,跨境野生动物犯罪不仅是违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该地区国家国内法律的犯罪行为。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发展,中产阶层群体人数日益增多,他们在传统文化影响下对特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着旺盛的需求。在中国销售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中,除了通过合法贸易渠道的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产物。为了追逐非法野生动物贸易所产的高额利益,来自世界各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被跨境犯罪集团走私到中国,使得中国逐渐成为世界上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主要消费国之一。

1.2 中国与东南亚地区之间的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现状

在中国与东南亚地区,已经出现了复杂而庞大的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网络(Illegal Wildlife Trade Networks),跨境野生动物犯罪集团通过该网络将野生动物源源不断地在不同国家之间运输与贸易。

1.2.1 跨境野生动物犯罪涉及的野生动物种群类别多

越南跨境野生动物犯罪多涉案的野生动物种类有蛇、龟、鸟、海马与穿山甲等;柬埔寨涉案的主要有水蛇、穿山甲等;中国涉案的有藏羚羊、象牙、虎皮虎骨、羚羊角、穿山甲、巨晰、各类海产品等;马来西亚涉案的有蝴蝶、穿山甲、巨晰、龟等;泰国涉案的有象牙、穿山甲、海产品等;缅甸涉案的野生动物主要有穿山甲、龟、鸟、虎、熊掌、巨晰、蛇、大象等;老挝涉案的主要有爬行动物、猕猴、淡水龟、眼镜蛇、穿山甲等。

1.2.2 跨境野生动物犯罪活动猖獗

越南是该地区野生动物犯罪最猖獗的国家。越南环境部警察表示,2009年大约有4500吨野生动物通过越南走私;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在2012年7月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越南是全球涉及野生动物犯罪最严重的国家[8]。柬埔寨是世界上水蛇消费最多的国家,也是东南亚地区的跨境蛇类非法贸易的主要源头国,据有关资料显示,1999~2000年期间,柬埔寨通勒-萨普地区每天有8500条水蛇被捕获,这些水蛇主要被用来供给当地人食用及贸易使用。马来西亚是该地区跨境野生动物犯罪中龟鳖、巨蜥的主要来源国,世界银行的资料表明,马来西亚在2008年有22000只龟被非法贩运出境,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间,15332只巨晰被非法贩运出境。泰国则是该地区非法海产品贸易的重要市场,据有关资料显示,在1998~2007年间,东南亚市场上94%的非法海产品源自泰国。

1.2.3 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组织结构复杂

在该地区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网络中(如图2所示),许多国家既是源头国、中转国,同时也是消费国。中国既是一个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大国,同时也是一个野生动物资源消费大国。中国可可西里地区的藏羚羊、西北地区的鹰与猎隼等被跨境犯罪集团走私到南亚、中东地区,其中以盗猎藏羚羊为甚。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中国实施了一系列严厉打击行动,有效遏制了盗猎活动的发生。但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中国逐渐成为野生动物消费大国。作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消费国,每年都有大量的象牙、虎皮、虎骨、羚羊角、穿山甲、巨晰,以及各类海产品被走私到中国,以满足国内中药材市场及高档餐饮、宠物与收藏品市场的消费需求。这些野生动物主要来自柬埔寨、越南、老挝、缅甸、马来西亚等国,或从东南亚国家中转后再入境。与中国类似,越南既是重要的野生动物源头国,同时也是野生动物消费国与过境国——向中国和泰国走私。中越边境地区的野生动物走私,一般从中越边境的广西东兴、凭祥等地入境,经南宁转运中国各地,有的则直接从凭祥经广西北海运往广东。马来西亚既是该地区非法龟鳖、巨蜥贸易的源头国,同时也是该地区非法象牙贸易的中转地,每年有大量的象牙等野生动物从该国中转后走私到其他国家。

1.2.4 区域内多个城市成为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热点地区

柬埔寨的Phnom Penh地区是该国野生动物走私的中心。马亚西来的吉隆坡、槟榔屿是该国甚至东南亚地区重要的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市场、中转站与处理中心。新加坡也是亚太地区非法野生动物贸易链条中的主要过境地或中转地。缅甸北部MongLa是世界上最大、野生动物种类最丰富的非法贸易市场,每年该市场都有大量的野生动物非法流向中国、泰国、越南[9]。中国的南宁、昆明、广州、福州等城市的跨境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也很突出[10]。跨境野生动物犯罪不但危及中国与东南亚地区特定野生物种的生存安全,而且破坏了该地区的边境管理制度、海关监管制度、金融管理制度,威胁到国家安全。

图2 野生动物走私链(图片来源于WWF组织2012年度《打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报告)

2 中国与东南亚各国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困境

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中国与东南亚各国开展了包括采取执法行动与国际执法合作在内的一系列措施,对该地区的跨境野生动物犯罪进行了打击。但随着东南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该地区的跨境野生动物犯罪仍居高不下,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的调查报告也对该地区可能出现的跨境犯罪(包括跨境野生动物犯罪)恶化表示忧虑。

2.1 中国与东南亚各国采取各种措施严厉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

2.1.1 采取措施严厉打击

中国与东南亚地区各国针对跨境野生动物犯罪都采取了执法行动,查获了大批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中国为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其中,我国海关在1999~2003年间共破获走私濒危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案件242起,起诉走私犯罪嫌疑人323人,查获国家重点保护和国际公约保护的穿山甲、猎隼、蟒蛇、巨蜥等濒危野生动物活体18850只,查获羚羊角、象牙、鹿茸、熊掌等野生动物制品总计价值近10亿元人民币;在2004~2013年间,我国海关刑事立案查处走私濒危物种刑事犯罪案件930起,逮捕起诉1395名犯罪嫌疑人[11]。森林公安机关、边防武警每年也查获大量来自东南亚地区的跨境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森林公安机关在1984~2014年间共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案件456.8万起,其中刑事案件35.7万起,行政案件418.4万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667.3万人(次),收缴野生动物7286.4万头(只)[12]。在海关、森林公安所些查获的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东南亚地区或过境东南亚的跨境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另外,东南亚地区各国也查处、罚没了一大批跨境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例如,越南海防是从印度尼西亚往越南、中国走私穿山甲等野生动物线路上的重要中转地,2008年2月,当地海关查获23吨冰冻穿山甲;2012年,海防海关破获两起走私案件,查获5.5吨的冰冻穿山甲;2013年8月,海防海关查获16.5吨的穿山甲和1.5吨的穿山甲鳞片。2017年6月13日,印尼海关从苏门答腊岛的一艘船上没收了223只活穿山甲及大量穿山甲鳞片,重量高达1吨。

2.1.2 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中国与东南亚各国就打击野生动物犯罪开展了国际执法合作。首先,中国牵头组织了重要的国际合作执法行动。中国在2012~2015年间,三次牵头组织包括东南亚地区各国在内的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相关执法机构,开展了“眼镜蛇”、“眼镜蛇二号”、“眼镜蛇三号”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全球联合行动,破获了一批跨境野生动物犯罪大案,赢得了国际的好评[13];东盟国家之间成立了野生动物执法联盟(ASEAN-WEN),为共同应对该地区的跨境野生动物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次,中国向东南亚邻国提供情报,合作破获了跨境野生动物走私大案。2012年11月,厦门海关破获了柳某走私象牙的特大案件。在案件侦查中,厦门海关通过情报分析,发现该团伙仍有两个藏有象牙的集装箱正在运往马来西亚。该线索经海关总署缉私局通过国际合作渠道传递给马来西亚海关。马来西亚海关最终根据该线索查获走私象牙24吨,该案也成为马来西亚海关有史以来查获象牙数量最大的案件。2015年11月22日,东兴海关在对一票进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其中夹藏有穿山甲鳞片和象牙。随后东兴海关通过南宁海关与越南广宁省海关局执法合作机制通报越方海关。两国多部门迅速联合行动,中国边检部门查获穿山甲片468.48公斤、象牙22.44公斤,越南海关收到情报后及时将滞留在越方的货柜拦截,并一举查获穿山甲鳞片2116公斤、象牙284公斤。

2.2 影响中国与东南亚地区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不利因素

虽然中国与东南亚地区各国为应对跨境野生动物犯罪所带来威胁而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仍然面临着跨境野生动物犯罪数量居高不下的困境。其中原因在于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产生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与条件,既有传统文化的影响,也与该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贸易快速发展有密切联系。同时,该地区缺乏高效率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合作机制,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2.2.1 传统文化中有关野生动物消费的错误理念短期内难以根除

由于亚太地区是世界上野生动物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并且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关于野生动物利用的传统观念,认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有特殊的药用价值、文化价值。传统文化中关于野生动物药用等观点虽然没有科学依据却被该地区民众广泛认同。受传统文化中野生动物消费观念的影响,数量庞大的民众成为非法跨境野生动物贸易的潜在需求方,从而导致该地区跨境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持续增长。

2.2.2 跨境野生动物犯罪受该地区多种经济因素的影响

首先,该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是跨境野生动物犯罪增多的主要经济因素。一方面,该地区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在近年来经济持续增长,使得具有野生动物消费能力的中产阶层群体不断扩大、人数日益增多,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在该地区缅甸、柬埔寨、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偏僻地区还存在着大量的贫困居民,他们为了改善生活而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该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是跨境野生动物犯罪产生的重要经济因素之一。其次,近年来该地区经济一体化与融入全球化,也为跨境野生动物犯罪团伙提供了可乘之机。东盟地区经济一体化(ASEAN Economic Community)的快速发展进程带动了该地区贸易设施建设,而跨境野生动物犯罪集团不但利用合法贸易的相关设施或条件(如物流、通信、金融结算等设施),而且将其犯罪行为混杂或隐藏在海量的合法贸易当中,加大了执法的难度[14]。最后,由于中国与东南亚地区在野生动物利用与销售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该地区存在着一个为野生动物贸易提供加工、物流、营销服务的产业链。这条庞大产业链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为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发生提供了便利。1998年,中国社科院与云南西双版纳热带动植物公园的学者对中国与老挝边境的野生动植物贸易状况进行调查,发现中老边境的野生动植物年贸易额高达1000万美元;作为贸易对象的134种野生动物中,有71种是国际公约禁止贸易的[15]。围绕野生动物贸易的庞大产业链,不但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跨境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的发生,而且成为影响政府处理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考量因素之一:政治家在选择严厉打击跨境野生动物贸易措施时,也许会考虑到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冲击。

2.2.3 缺乏高效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合作机制

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2016年发表的《世界野生动物犯罪报告(2016)》指出,在对全球野生动物犯罪及治理现状进行调查后发现,各成员国在野生动物犯罪相关的情报信息共享机制、法律政策、执法行动三个方面存在差异或分歧,从而让野生动物犯罪分子或团伙有机可乘。如果弥补这三个方面的不足,则能够在减少野生动物犯罪问题上取得引人注目的成效。

虽然东南亚地区各个国家都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并为履行国际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了国际合作,但是,各国在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国际合作层次较低、合作的范围较窄,甚至跨境野生动物犯罪至今没有被列入中国与东盟合作打击跨境犯罪的范畴。从执法合作的实践层面,该地区各国的野生动物执法机构在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方面的情报共享、人员培训、执法合作方面的机制或体制仍存在诸多不足,以致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暴露后只要逃离案件办理国的边境,就等同于逃脱了法律制裁,也不再担心受到法律追究,这影响了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整体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使那些跨境犯罪集团在受到打击后得以迅速修复,甚至反弹[16]。

3 中国与东南亚地区间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防控对策

中国与东南亚地区之间跨境野生动物犯罪屡禁不止、居高不下是该地区传统文化与区域性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该地区商业贸易发展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跨境野生动物犯罪不仅导致特定的野生物种濒临灭绝而威胁到该地区环境安全,而且还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滋生而威胁到该地区所有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应对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威胁,需要中国与东南亚地区各国共同努力,提升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合作层次,拓宽合作领域。

3.1 深化打击跨境犯罪的合作体系

跨境野生动物犯罪不只是一个环境问题,而且是一个安全问题。鉴于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产生条件复杂性与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风险性,中国与东南亚各国在应对跨境野生动物犯罪时需要提升国际合作的层次。

3.1.1 将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纳入中国-东盟跨境犯罪合作治理体系当中

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各国在柬埔寨金边举行的中国与东盟第六次领导人会议上,联合发表了《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以下简称《联合宣言》),双方在《联合宣言》中认识到“非传统安全问题十分复杂,有着深刻的背景,需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法律、科技手段加以应对。非传统安全问题需要加强地区和国际合作”[17]。随后,中国与东盟国家根据《联合宣言》精神,在打击跨境毒品犯罪、人口走私和军火走私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野生动植物犯罪也属非传统安全的范畴,因此,中国有必要与东盟及东盟成员国协商,明确将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补充到《联合宣言》所规定的跨境犯罪范畴,并尽快制定并落实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相关的执法合作措施与政策。

3.1.2 推动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领域的务实合作

加强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合作,中国可以将“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与“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和“睦邻计划”有机结合,将合作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纳入到同周边国家的外交战略当中,并落实到公安、林业、海关、外事、经贸、旅游等多个领域的对外合作当中。2016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第14条“双方认识到共同行动打击跨国犯罪的必要性,两国相关部门将根据共同认可的安排,加强在打击电信诈骗、网络诈骗、计算机犯罪、毒品贩卖、人口贩卖、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等跨国犯罪方面的交流合作”[18],这是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在野生物保护执法合作领域的最新成果与进展,尤其是将与菲律宾的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合作提高到了国家层面,并与外交、公安、经贸等方面工作有机结合,可以成为中国与东南亚其他国家共同治理跨境野生动物犯罪合作的样本。

3.2 完善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体制与机制

跨境野生动物犯罪包括非法捕猎、运输、贸易野生动物等多个环节,同时涉及到不同的国家。中国与东南亚国家需要完善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执法合作机制与体制,有效防范与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

3.2.1 进一步完善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合作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情报共享机制

首先在国家层面需要中央警察机构之间的关于跨境野生动物犯罪情报共享的协定或协议,将国家领导人合作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政治意愿转化为基层执法部门可以操作的执法情报工作指引或规范。其次,在现有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世界海关组织的情报协作渠道之外,搭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合作新平台。例如,可以由中国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与东南亚国家的相关执法机构签订执法合作协议,合作建立跨境野生动物犯罪情报中心,逐步实现执法机构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通过该情报中心对跨境野生动物犯罪情报的实时收集、检索与研判。

3.2.2 进一步完善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在打击野生动物犯罪方面的执法合作规范

例如,《濒危野生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控制下交付、反洗钱等措施在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方面有着其他侦查措施或方法不可取代的功能,但在当前的中国与东南亚国家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实践中应用的案例却不多。究其原因,除语言障碍外,中国与东南亚国家执法部门之间缺少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合作的具体执法指引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进一步推动中国与东南亚各国之间在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程序与措施的标准化建设,同时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帮助不同国家执法人员掌握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合作执法程序及措施,逐步实现该地区不同国家的执法人员分享在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并探索有推广价值的野生动物执法规范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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