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暴力形成的家庭因素及应对策略研究

2017-12-15 10:11陈君锋唐玲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7年5期
关键词:家庭因素网络暴力未成年人

陈君锋 唐玲

[内容摘要]家庭是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行为频发的重要因素,亲子关系残缺、家庭教育的缺失、家庭环境的恶化是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行为频发之家庭因素的重要表征,而构建和谐家庭环境、规范合理家庭教育、建立健全家庭与社会一体化的网络监管制度是规避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未成年人 网络暴力 家庭因素 应对策略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有能力为未成年人创造条件接触并使用互联网以了解世界。2016年8月1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2015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研究报告》(下文简称“《报告》”)。《报告》显示:受益于自媒体的迅速普及,截至2015年12月,中国青少年网民规模达到2.87亿,新增青少年网民1028万,增长了3.7%,预示着互联网2.O时代的到来。一方面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助力,另一方面随之出现的网络暴力也深深地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网络暴力倾向是各种因素相互交织而成,包括社会因素、家庭因素以及个人因素,其中家庭因素是未成年人网络暴力倾向形成的重要原因。只有厘清促成未成年人网络暴力形成的不利家庭因素,并提出有效规避策略,才能使未成年人免于网络暴力危害,成长为代表着整个国家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

一、未成年人网络暴力的内涵、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何谓网络暴力?学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描述性界定,所谓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利用如语言攻击、“人肉搜索”等各种网络手段,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二是法理性界定,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权、隐私权以及财产权受损的群体性侵权行为;三是道德性界定,“网络暴力”突出表现在通过“集结”舆论即道德约束的方式强制性干涉他人的行为。以上有关“网络暴力”的界定皆具合理性与借鉴性,笔者在合理吸收以上观点之余,认为所谓“网络暴力”是指在虚拟空间抑或虚拟社会中,某一网民个体或群体在与另一个体或群体发生利益相左之境况下,利用互联网开放性、匿名性,运用互联网技术、工具强制性迫使对方接受己方观点、利益之失范行为。在此基础之上,所谓“未成年人网络暴力”是指未成年人在虚拟现实环境下,充分利用网络空间之开放性、匿名性特征,运用各种互联网技术、工具强制迫使其他网民(包括未成年网民)接受其群体利益的失范行为。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前生活单调,容易沉迷于网络,并受到各类有害信息的诱导,而未成年人遭遇的贫困、暴力、厌学等各类问题又容易与网络因素叠加,诱发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犯罪。有关机构的调查表明,80%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网络有关。有学者对国内某市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分析后发现,接近50%的案件存在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不良内容影响和教唆而犯罪的现象。

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即线上暴力与线下暴力。线上暴力的表现形式有:网上公布当事人隐私、道德绑架和用语言侮辱、诽谤、攻击异见群体之行为。例如2017年4月1日,泸县太伏中学学生赵某死亡事件的发生,引发网友关注。四川泸县县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泸县发布”3日发布消息,称经市县两级刑侦技术人员对校舍、死者被发现现场开展现场勘察,并进行尸表检验,同时通过对报案人、寝室同学、学校教师、宿舍管理员、死者亲属等多人实地调查,目前无证据证明死者系他杀,其损伤符合高坠伤特征。这本来是一件案情简单的自杀事件,但由于个别学生网民不经查证,肆意通过互联网、QQ群、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编造发布“五名学生打死同学,其中一人已自杀”、“孩子已经离开,全身被打得淤青死血,手脚被打断”等不实信息,煽动群众聚集滋事,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這是典型的线上“网络暴力”行为,个别网民利用网络空间的匿名性,通过微信等互联网技术工具平台,散布虚假信息,绑架公共民意,以人民的名义扰乱网络秩序,以虚假信息妨碍普通网民了解事实真相的知情权,甚至逾越了道德的底线甚至法律的边界,已然触犯了法律。线下网络暴力行为则有:非法利用他人信息,侵扰他人及其亲友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甚至出现犯罪行为。例如2017年2月开始风靡全球的“蓝鲸”游戏致使大量未成年人自杀,这是典型的由线上“网络暴力”延伸到线下网络犯罪的案例。截至2017年5月,已超过130名青少年因为“蓝鲸”游戏相继自杀,“蓝鲸”游戏像瘟疫一样,已经藉由社交网络从俄罗斯传到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包括英国、阿根廷、墨西哥、中国。“蓝鲸”游戏的参与者多为10-17岁的未成年人。他们通过这款游戏,每天都要跟着“导师”做任务,包括凌晨4:20起床看恐怖片,静脉切割,半夜爬到屋顶,用剃刀在手上雕鲸鱼等,严重损害自身身体直至最终自杀身亡。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行为危害巨大,尤其是当线上“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之时,往往会演变成为未成年人网络犯罪。

第一,未成年人“网络暴力”是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前奏曲。例如浙江省江山市法院2016年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涉枪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先后4次从网上购买气枪零件组装了4支气枪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320元。再如宁波市江北区法院2015年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伙同他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利用黑客技术侵入宁波宝都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未予备份的情况下删除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待被害单位通过QQ与其联系时,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又以帮助恢复数据为名,对被害单位进行敲诈,在通过银行卡或支付宝收到钱款后,即将对方拉至黑名单。综观这些未成年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三个共同的特点:一是这些未成年人长期沉迷于网络虚拟世界;二是这些未成年人长期存在“网络暴力”行为,在虚拟现实当中与他人发生口角、谩骂他人,从事黑客职业等;三是皆从线上“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网络犯罪。这些特点充分说明了网络犯罪往往跟“网络暴力”分不开,“网络暴力”是网络犯罪的前奏曲。

第二,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互联网的匿名性、开放性特点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网络社交当中,也为一些由于工作压力大、患有社交恐惧症等网民提供了一个宣泄压力、情绪的空间,提供了一个交际的平台。但也正是互联网的开放性与匿名性致使“网络暴力”充斥期间而无法得到有效的管理。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性未定,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甚完整,很容易因“网络暴力”而走向歧途,迷失自我,更甚者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据调查,很大一部分犯罪的未成年人长期沉迷与网络,都有在网络上与人开展言语互攻,散布不良信息的经历。“网络暴力”致使这部分未成年人自我认知消极、缺乏自信、交往能力偏低、缺乏理智、脾气暴躁易怒,甚至心理扭曲,严重影响着他们的身心健康,最终让他们走向犯罪歧途。

此外,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还会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因为未成年人群体是社会主义的未来,这一群体的道德滑坡、身心健康受损势必造成这一群体出现犯罪率的提高,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使整个社会需要支配更多的财力、物力、精力去规制、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途,国家也将失去大量的栋梁之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影响。

二、未成年人网络暴力形成的家庭因素分析

引起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行为的因素多种多样,归纳之为三大类:一是家庭因素、教育因素以及社会因素。关于学校教育、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网络暴力”、网络犯罪的影响的研究已然很多,但家庭因素依然不能忽视。家庭环境是一个家庭所处包括生活条件、家庭关系以及家庭结构等因素在内的情况和条件,和谐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的作用,反之则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长期的心理压抑无处宣泄,只能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网络暴力”的形式宣泄出去,如还不能缓解,则最终引起网络犯罪等刑事犯罪。在未成年人的成长历程中,父母与子女问是否具有良性的情感互动,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这种良性情感互动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理性教育观和科学教育方式,这两方面内容如能良性互动,便能有效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行为的产生。家庭功能影响青少年问题行为的发生,而且家庭功能中卷入维度对青少年问题行为发生有显著的预测作用。由此可见,家庭因素是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的不可忽视因素。

第一,亲子关系残缺。亲子关系残缺是指父母长期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使家庭未能对子女偏差行为出现进行及时干预与限制,对子女不良行为缺乏应有的约束、管教与监督。

当代社会生活压力大、生存成本高,大部分家庭父母都在为生存、生活而奔波、操劳,投入到与子女问良性互动的时间越来越少,有些家庭甚至将子女交由其(外)祖父母抚养,一年与子女见面的合理次数都无法保证,更逞论与子女的良性互动交流。如此,父母子女问的和谐情感被打破,内向、不自信、抑郁、缺乏安全感等心理问题逐渐成为这些未成年人的表征,为排解这些心理问题,外加互联网构建的虚拟世界之诱惑,未成年人逐渐地迷失自我,“网络暴力”应然而生。

据学者的调研发现,在父母与子女问交流沟通方面,普通未成年人比犯罪的未成年人所处家庭亲子关系要好,父母对孩子的主动性沟通更加积极。在孩子主动性沟通方面,普通未成年人较之犯罪未成年人更为积极主动的与父母沟通,且对父母的认可度、亲切度更高,更愿意接受父母的合理意见。从中也可得出普通家庭较之存在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行为的家庭,亲子关系更为和谐,父母对孩子沟通的主动性更为积极,孩子对父母的认同度更高,更易于接受父母的合理要求。父母子女问和谐良性情感交流被破坏或者说亲自关系残缺是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的重要家庭因素。

第二,家庭教育的缺失。家庭教育是指以子女为视角的父母教育。以子女的成长和品格为导向,着手于子女问题行为的辨识与校正,为子女的生长经历赋予正向感知与信念,同时针对性提升子女的各项能力与素质,最终达到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的教育过程。

家庭教育的方式,主要有四种类型,即专制型、溺爱型、无为型及综合型。家庭教育方式的不同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力也不同,专制型家庭教育往往过多地干涉子女的任何行为,束缚了子女的自我发展意识。这种家庭教育培养出来的子女往往以父母的意愿为导向,缺乏应有的创造力、独立思考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心理压力巨大,长此以往会造成子女的逆反心理,急需寻求释放自我、放飞自我的突破口,而网络、自媒体便给予了他们释放的平台,“网络暴力”行为不期而遇。溺爱型家庭教育是以子女为绝对核心的教育方式,以最大能力满足子女的所有要求为目标,往往造成子女没有是非观,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交往能力偏弱,以自我为中心,这一类未成年人往往是麻烦的中心点。无为型家庭教育往往出现在两种对立的家庭中,一种是社会经济地位高的家庭当中,扩大事业、追求更高地社会地位占据了父母的大部分时间,陪伴在子女身边的大多是祖父祖母、保姆、家庭教师以及学校导师;另一种是社会经济地位低的家庭,父母为生活所迫,为了生计,外出务工,贴补家用,孩子的家庭教育往往由祖父母辈完成。这两种家庭的家庭教育往往采取无为型,即放任型教育。无为型家庭教育造成子女自卑、不善交际等,他们生活的世界通常较为封闭、自主,网络世界则为他们提供了这种封闭式的、自由的空间,长期陷入其间,“网络暴力”行为的出现便成为必然。综合型家庭教育方式则较为合理,对子女的成长该干涉之时干涉,该放任时放任,紧松结合,引导与规制相结合,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这种家庭教育方式教育出来的子女犯罪率相对较低。

家庭教育的内容的选择也影响着未成年人“网络暴力”的发生。当前家庭教育往往存在严重的“偏颇”现象,有的偏重“成绩”教育,有的偏重“金钱”教育,有的偏重“前途”教育,诸此种种,不同的“偏重”,呈现出不同的教育效果。“以成绩论英雄”之教育内容,在成绩不理想时,子女很容易出现消极、失望甚至厌世心理;“金钱万能”思想贯穿于家庭教育的始终,则会造成子女对金钱索取不择手段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倾向的形成;而过早形成“为某一前途而学习”的观念,往往扼杀了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某种天性,遏制了他们的成长。那么,存在以上教育内容的家庭,未成年人会如何选择呢?消极、失望、厌世的未成年人往往需要寻找能够带给他們自信之途径;对金钱极度渴望之未成年人则会不择手段地寻求创造金钱之途径;迫于前途而屡受挫折之未成年人急需拥有证明自我成功之领域。互联网所创造的虚拟世界都能满足未成年人的要求,在网游世界中披星戴月、过关斩将、创立千秋霸业,能够得到前途或钱途的满足、自信心的建立,但与此同时,互联网虚拟世界中充斥着不良信息、不良行为又将这些未成年人拉入“网络暴力”、“网络犯罪”乃至线下犯罪当中。由此可见,家庭教育内容的选择失败某种程度上促推了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行为的催发。

第三,家庭环境的恶化。家庭环境是指家庭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地位、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及家庭成员的语言、行为及情感的总和。家庭环境可以分为硬环境和软环境,前者包括家庭类型、社会经济状况、父母职业文化及邻里环境等,后者包括家庭人际氛围、交流方式、价值观念及家庭权力结构等。从家庭结构来讲,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家庭、社会底层家庭出现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行为的几率要大于一般家庭,因为“极粗暴和极松懈的家庭皆蕴含着青少年犯罪的倾向”,而以上家庭结构的家庭往往存在极粗暴或极松懈的家庭管理模式,这样为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温床。从家庭软环境来讲,家庭人际关系融洽、交流方式多样、价值观念正确、家庭权力结构合理的家庭中未成年人出现“网络暴力”行为的几率较小。

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对家庭的概念、家庭的观念有所变化,传统的家庭观随之弱化,伴之而行的是离婚率的攀升、单亲家庭的增多、邻里环境的恶化,最终的结果是整个家庭环境的恶化、家庭功能急剧退化,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长环境受到了挑战,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日渐严重,其暴力行为逐渐增多,毫无疑问“网络暴力”行为明显增多。最新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全国依法离婚数168.3万对,同比增长11%;2015年依法离婚384.1万对,同比2014年增长5.6%。2016年5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组织实施了《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河南省、安徽省、湖南省、江西省、重庆市、贵州省等6省(直辖市)的12个县(市、区)的调查结果显示,四至九年级农村留守儿童4533人(占61.7%)。这些数据都显示家庭环境的恶化程度远远高于预期。而据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显示,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家庭等家庭环境不和谐的未成年犯罪率远远高于一般家庭。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行为的高发与家庭环境的恶化呈正相关。

三、规避未成年人网络暴力的家庭策略

规避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行为的产生、蔓延及深化手段多种多样,大体可从个人、家庭、学校与社会四个方面人手,本文则从家庭角度探讨规避未成年人“网络暴力”的途径、手段以及应对策略。

首先,构建和谐家庭环境。和谐的家庭环境是规避未成年人“网络暴力”的首要条件。和谐的家庭环境包括:一是父母子女之间良好沟通。家庭成员之间和谐良性的沟通有助于推进亲子关系、增加对彼此间的信任度,不仅可以让父母及时掌握未成年子女的情感动态,解决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出现的烦恼与困境,规避未成年人不良心理的出现,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到虚拟世界中去宣泄情感、宣泄压力、宣泄不满,而且还可以让未成年子女更加了解父母、认同父母、信任父母,从而接受父母对自身的合理引导、规训。如此在父母子女的良性相互沟通中将“网络暴力”掐灭于萌芽状态中。二是父母对未成年人适当的干预管理,尤其是对未成年人上网时间、上网内容的管理与规制。未成年人由于心性未定、玩性较重,无法合理、有效地安排自身的生活时间,此时就需要父母对其生活时间的合理规划、安排。同样的,由于未成年人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正在形成过程当中,对网络虚拟世界中的“花花世界”无法认清、看明,哪些需要注意,哪些不能触犯无法有效地构建,此时父母的干预、管制功能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即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进行有效地引导、规制,防止其出现“网络暴力”行为。三是树立榜样效应。父母应该以身作则,为未成年子女起示范榜样作用,例如合理安排自身的生活、工作、学习与亲子时间,注重自身的行为举止,避免不良习性在生活中出现,以自身为榜样,引导未成年子女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道德风尚、生活作风、学习风气等,同时让未成年子女将良好地素养带入虚拟世界当中,提高未成年人的媒介素养,以有效规避“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其次,规范合理家庭教育。“欲造伟大之国民,必自家庭教育始”、“没有家庭的协助教育,学校教育是办不下去的”。可见,家庭教育对于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性,也可以预见,良好的家庭教育必然能够有效规避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行为的出现。如何规范家庭教育,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合理选择家庭教育方式。由上文可知,专制型、溺爱型及放任型的家庭教育方式不利于未成年人正确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树立,不利于未成年人选择自我认同的生存方式,不利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道德观点、行为方式等,研究发现只有权威型教养方式(高支持、高控制)对青少年违法具备预防与保护的作用,而其他教养方式则都可能是青少年违法的危险因素。但依然不可妄下结论,首先应充分了解、认知未成年人的人格特征,因材施教;其次威权型教育应与宽容型教育相结合,例如在父亲的威权教育下,子女可从母亲的宽容型教育中获得平衡,防止子女在单一家庭教育中心理失衡,而通过“网络暴力”的形式来宣泄心中的偏激;最后,家庭教育方式的选择应与家庭环境相结合,不可单一选择,出现两者不匹配的现象,而导致家庭教育效度不显,甚至失效。二是正确选择家庭教育内容。由上文可知,太过于偏颇的教育内容不利于家庭教育育人功能的发挥,因此在教育内容的选择上要做到综合性、全面性与科学性。“前途”教育、“成绩”教育是当今时代大的社会氛围使然,家庭教育无法跳脱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但家庭教育内容可以在“前途”教育、“成绩”教育的基础上融入更多的教育内容,例如道德教育、情感教育、心理教育,等等,防止未成年人因由家庭教育内容的偏重而致使他们选择逃避现实,遁入虚拟网络当中,进而出现“网络暴力”。此外,我们不能因为各种理由而拒绝行使家庭教育,或者以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来代替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而言有其特殊的地位,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无法取代家庭教育的育人功能。

最后,构建并完善家庭与社会一体化的网络监管制度。完善的网络监管机制是规避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的最直接手段。但网络监管制度的确立是社会行为、政府行为,如何将家庭纳入到网络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当中呢?第一,家庭应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对其上网行为除却积极引导之外,还应做到有效的管制,在家庭内部消化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例如,严格管制未成年人上网的时间、严格限定未成年人上网的内容等。第二,家庭应积极融入社会当中,让未成年人与社会现实有更多的接触面,从而使未成年人摆脱虚拟现实的诱惑,实现“网络暴力”行为的规避。例如,家庭积极与社会一道监督提供网絡游戏、网络服务的单位,使这些单位、个体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要尽应有之责,即未成年人教育的责任,防止未成年人陷入虚拟现实无法自拔而“网络暴力”频发。第三,家庭要有国家责任意识,与政府一道保护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培养未成年人,监督、帮助政府不断完善网络监督制度,从制度、法律层面上为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铸就法律“防火墙”。例如,家庭应时时主动关注政府制度建设现状,督促政府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制度、法律,督促政府积极主动构建和谐、友好、绿色的网络环境,不断完善网络监管制度,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发生“网络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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