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例监管场所非暴力性死亡的法医学分析

2017-11-30 05:22杨嵩民程亦斌
法医学杂志 2017年5期
关键词: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法医学

杨嵩民,程亦斌

(1.登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河南 郑州 452470;2.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 200063)

·案例分析·

63例监管场所非暴力性死亡的法医学分析

杨嵩民1,程亦斌2

(1.登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河南 郑州 452470;2.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 200063)

目的通过收集监管场所非暴力性死亡的案例,分析其法医学特点和相关影响因素。方法收集某鉴定中心2000—2015年间所受理的监管场所在押人员非暴力性死亡案例63例,对其致死性疾病的类型、发病季节、既往病史、临床表现、处理措施及病程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监管场所因病死亡者以男性居多,高发于中青年人群;主要致死性疾病以心源性死亡居于首位(50.8%),慢性炎性疾病包括胃肠道穿孔、肺结核病、肺炎、肝炎和胰腺炎等数量也较多。夏季是发病高峰,猝然发作的症状为睡眠中急骤发病、突然晕倒,慢性起病的以呕吐、腹痛、乏力、胸闷、气短、发热、纳差等最为常见。结论监管场所的管理制度、监管场所条件、医疗水平和相关知识等仍有改善空间,进行鉴定时需注意健康资料收集、尸体解剖、组织学检查和毒物检验等。

法医病理学;猝死;死亡原因;监管场所;案例分析

作为以国家公权力强制看管、羁押、教育、执行处罚的特殊场所,监管场所被羁押人员的日常生活状况具有相对的封闭性。由于缺乏信息的即时互通,当缺乏病史资料或既往健康情况时,被监管人员的死亡原因往往会引起家属的质疑。随着近年来互联网、手机自媒体等技术的发展,涉及在押人员的死亡案件甚至可在短时间内发酵成为舆论、媒体跟踪报道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在法制化进程中,公众维权意识逐步加强,一些非暴力性死亡的案件也可能变成有关部门棘手的公众事件[1]。

本文收集63例监管场所非暴力性死亡的案例资料,总结致死性疾病的类型、发病季节、发病时间、既往病史、临床表现、处理措施及病程等,分析此类案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以期为此类案件的鉴定、处理和防范提供资料。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情况

收集某鉴定中心2000—2015年间所受理的监管场所在押人员因各种疾病死亡的法医学鉴定案例63例,排除伤害、自杀、中毒等暴力性因素死亡原因。案例资料均包含基本情况、致死性疾病的类型、发病季节、发病时间、既往病史、临床表现、处理措施及病程等。

1.2 统计分析

采用Microsoft®Excel 2010进行数据收集,采用SPSS 24.0对观察对象进行统计学处理,主要方法为描述性统计和卡方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 结 果

2.1 基本情况

从历年案例情况来看,随着时间增长数量上相差不大,其中2000—2004年案例数为19例(占30.2%),2005—2009年案例数为 17例(27.0%),2010—2014年间案例数16例(25.4%),2015年案例数11例(17.5%)。

63例案例中男性59例,女性4例。年龄最小的16岁,年龄最大的65岁,年龄段分布如下:10~19岁3例(占 4.8%),20~29岁 11例(占 17.5%),30~39岁16例(占 25.4%),40~49岁 16例(占 25.4%),50~59岁14例(占22.2%),60~69岁3例(占4.8%)。发生地点方面,看守所49例、监狱13例、劳教场所1例。

2.2 致死性疾病类型及发病季节

63例案例的死亡原因按构成比大小依次为:心源性死亡32例(50.8%),胃肠道疾病8例(12.7%),肺疾病7例(11.1%),脑血管疾病4例(6.4%),肝病3例(4.8%),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3例(4.8%),胰腺炎3例(4.8%),癫痫发作 1例(1.6%),软组织炎症 1例(1.6%),白血病1例(1.6%)。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63例被监管人员致死性疾病特点及特征性病变

表 1(续)

从发生季节看,发于春季(3~5月)的 11例(17.5%),夏季(6~8 月)的 26 例(41.3%),秋季(9~11 月)的 11 例(17.5%),冬季(12~次年 2 月)的 15 例(23.8%),以夏季案例数最多,冬季次之。其中三种常见疾病各季节发生情况见表2。

表2 三种主要致死性疾病不同季节案例数分布

表2数据经卡方检验,三种疾病在不同季节的构成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说明其季节发生率有所不同。经两两比较,心脏疾病的季节构成比与肺疾病、胃肠道疾病之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胃肠道疾病与肺疾病之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从构成比来看,心脏疾病高发于夏季,而胃肠道疾病高发于春季。

2.3 既往病史、临床表现

63例中仅有7例(占11.1%)于在押期间提供了既往疾病病史或经医院已明确疾病诊断,其余56例(占88.9%)均无既往病史记录,进入监管场所前体检也未发现或诊断所患疾病。

在发病时的临床表现方面,主诉症状为呕吐15例,睡眠中表现异常13例,突然晕倒13例,腹痛10例,乏力5例,胸闷气短5例,发热4例,纳差3例,头痛3例,呼吸困难2例,黄疸1例,咳嗽伴咯血1例,呕血1例,偏瘫失语1例,胸痛1例(注:由于个案可出现多种症状,故以上总例数大于63例)。

2.4 处理措施及病程

在处理措施方面,有12例于在押期间发病,送医院确诊后转院进行了规范治疗;有33例发病急骤而紧急送医院治疗,其中先行规范心肺复苏(cardio pulmonary resuscitation,CPR)再转诊的有 3 例,简单按压胸部或是拳击胸部、掐人中等处理后转诊的有8例,有22例未见采取急救措施的记录而直接送医院;有15例发病后监狱医生给予口服药物治疗效果不佳;有2例虽然送基层医院但未及时明确诊断;有1例处理措施不详。

病程方面,有33例病程极短,于发病后数小时内宣告死亡;经抢救无效在1 d内死亡的有4例;超过1d不到1周的有18例;病程在1个月至半年之内的有5例;超过半年的有3例。

3 讨 论

在自然科学领域,遵循人的生、老、病、死自然规律的死亡被称为“自然性死亡”,在法庭科学中也被称为“非暴力性死亡”。在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在押死亡原因调查的条款主要有1994年《监狱法》第55条、1991年公安部的《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33条规定、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32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19条、《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第23条等。按照上述规定,监管场所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两种,所处理的方法也因在一定程度上是否涉及了监管人员的违法、违纪,而规定了不同的鉴定和处理程序[2]。然而,由于在尚未经过鉴定和调查之前,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责任尚不能完全明确,因而关于何谓“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能作出明确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被监管人死亡后,监管场所应向检察机关报告,由检察机关组织专业人员先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初步判定,在排除了非正常死亡的可能性后,再确定是否应该由监管场所进行死亡原因鉴定[3]。由于在后续的死亡原因鉴定中仍会发现一些新的问题,影响事件的后续处理。

3.1 监管场所人员非暴力性死亡的死亡原因鉴定

一般来说,监管场所人员的死亡原因鉴定意见是处理死亡事件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到是否能够向家属和公众提供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监管场所是否存在责任,以及是否需要向被监管人家属赔偿等。因此,即使确因疾病死亡,也必须保证程序合法、资料获取全面、鉴定过程细致、鉴定意见完整等,从而确保对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处理的公正性。在鉴定工作中,应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1)全面收集死者生前的健康资料

当前,我国监管场所的管理制度逐年完善,各项记录、监控和检查资料均日渐完整[4]。监管场所在对人员收押时除了详细询问是否存在慢性病史以外,还会对其进行健康体检以排除潜在疾病,如果发现问题也会记录在案。羁押期间,除非是在进入监管场所后短时间内突然发病并迅速死亡人员,一般对于有主诉症状者会有狱医的检查和用药记录,如果送医院进一步诊断,则有相应的临床检查资料。此外,对于死者生前的表现,在目击人员的笔录中或是监控录像中均会有相应的反映。这些资料的收集,不仅有助于鉴定人员在尸体解剖前有一定的预判,而且在作出鉴定意见后对于合理、全面地解释鉴定意见有很大的帮助[5]。例如,本文所收集的案例中,1例死者生前有糖尿病史且定期注射胰岛素,家属质疑监管场所是否对其合理用药,是否存在过量注射引起低血糖昏迷,又是否存在注射不足引起酮症酸中毒等,由于生前其血生化指标保留完善,才使家属获得较为满意的答复。

(2)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查和毒(药)物检验

由于死亡发生当时家属并不在场,监管场所往往是在临床宣布死亡,检察机关履行完监督程序后才通知家属。故除了需要清晰完整的死亡原因外,对于死者身体上的轻微损伤或相对不明显的改变,家属和律师也会要求有一个合理的解释。特别是罕见的病变或猝然发生的死亡,遇到的质疑会更加强烈[6]。因此,死亡原因鉴定需要仔细的尸表检查和拍照取证,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以及准确的组织病理学诊断。例如,主动脉夹层引起心包腔大量积血、心脏压塞死亡,同时又存在因CPR而致肋骨骨折,不仅需要主动脉夹层中膜变性的组织学诊断、夹层内破裂口和外破裂口的确认,还需要有CPR的合理证据,方可打消家属“是否遭外力致心脏破裂死亡”的质疑;再如,有长期吸毒史人员在监管场所中发病,家属质疑狱医提供的藿香正气水因含有酒精,是否因与体内蓄积毒品有协同作用而促进了死亡,在鉴定中除了检验常见安眠镇静剂、农药、杀虫剂以外,还要检测血中乙醇含量以合理解释死亡原因等。

3.2 监管场所非暴力性死亡的死亡原因及发病特点

监管场所在押人员大多是有犯罪嫌疑的对象,从年龄来看,主要是青壮年男性群体。本文63例案例中男性59例,女性仅为4例。其中年龄最小的16岁,年龄最大的65岁,年龄段分布中以30~39岁和40~49岁年龄段的青壮年为主,两组合并超过半数,对象人群的特殊性和既往的研究相符合[6]。

本研究所涉案例跨度15年,各年度在检案数量上相差不大,说明非暴力性死亡原因多为其自身疾病因素所致,与监管场所的法律意识、监管的规范程度相差不大;从另一方面来说,可能也与十余年来监管场所在押人员医疗卫生条件改善不大有一定关系。从发生地点来看,公安看守所较监狱相对更高,这与看守所收入条件相对宽松、医疗卫生条件相对偏低,以及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阶段精神压力大等因素有关。

从主要致死性疾病来看,处于首位的是心源性死亡(50.8%),这与正常人群的发病情况统计结果[7]相类似。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心脏性猝死多发生于貌似健康的正常群体,发病过程多起病急骤而进展迅速,会使解释工作面临一定的困难[8]。值得注意的是,慢性炎症性疾病是导致在押人员死亡的另外一大原因:本研究的案例中,胃肠道溃疡穿孔6例,肺结核病和肺炎占7例,肝炎和胰腺炎各有3例,因软组织炎症最终蔓延成为全身感染的也有1例。在现代医疗水平下,随着医疗水平和抗生素的发展,炎症疾病已逐渐可控。然而,本文案例中炎症疾病发生率仍然较高,反映出监管场所的医疗投入和卫生条件仍然处于较低水平。

本研究结果提示,夏季是发病高峰,以心源性死亡更为多见,其原因与夏季气温较高,在监管场所集中关押条件下,室内温度高,环境空气不良,以及在押人员情绪烦躁等因素有关。本文所收集胃肠疾病死亡者中,以胃肠溃疡穿孔者最多,而该人群又多因盗窃、诈骗等原因入监,由于案例数量所限,是否涉案类型与疾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尚需进一步观察。

在首发症状方面,出现最多的症状既有睡眠中急骤发病、清醒时突然晕倒等难以防范的情况,也有呕吐、腹痛、乏力、胸闷、气短、发热、纳差等值得引起进一步关注的因素。然而较为遗憾的是,由于上述症状貌似并非急症,且也是某些人员逃避改造、诈病装病的主要手段[9],加之基层单位医务人员医疗知识有限,给予口服药物后,大多效果不佳。而对于突然的心脏停搏,监管场所的急救设施和急救知识也较缺乏,仅能采取急送医院的措施,有些虽然在急救车辆到来之前采取简单的急救措施,或通过掐人中、拳击胸部等手段,缺乏规范性,效果不佳。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随着监管场所各项硬件设施的强化和制度的健全,对在押人员建立完善健康的医疗档案,掌握被监管人员的健康状况,加强医务人员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健全医疗经费保障制度等,可以有效地降低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率,也有助于维护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提高监管场所的社会形象,减轻不必要的经费负担。

[1]耿岩.涉案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思考与防范[J].法制博览,2015(12):156-157.

[2]林劲松.论羁押场所死因调查制度[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3(2):90-99.

[3]陈荣昌.被监管人死因鉴定法律监督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15(5):87-88,90.

[4]王世新.推行公安监所医疗社会化 确保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J].祖国,2013(14):104.

[5]李佑林,廖会文,黄毅.论预防、应对在押人员死亡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0(29):269-270.

[6]杨嵩民,李志业.监管场所25例非正常死亡的法医学分析[J].法医学杂志,2016,32(5):346-349.

[7]何权瀛.从WHO最近发布的全世界人口全因死亡率排序来看呼吸科医生的使命、责任和担当[C].西安:第十三届中国呼吸医师论坛暨第九届中国呼吸医师奖颁奖大会,2014.

[8]于岚,董利民,侯现军,等.被监管人员心源性猝死75例分析[J].法医学杂志,2014,30(2):112-113,116.

[9]刘渊.监管场所的临床急症处置策略[J].临床医药实践,2010,19(12):902-903.

2017-08-14)

(本文编辑:邹冬华)

Forensic Analysis of 63 Cases of Non-violent Death Occurred in Custody

YANG Song-min1,CHENG Yi-bin2
(1.Detachment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Dengfe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Zhengzhou 452470,China;2.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Forensic Medicine,Shanghai Forensic Service Platform,Academy of Forensic Science,Shanghai 200063,China)

ObjectiveTo collect cases of non-violent death occurred in custody for analyzing the forensic characteristics and related influencing factors.MethodsSixty-three cases of non-violent death among detainees in custody that handled by a forensic science center from 2000 to 2015 were collected.The type,onset season,medical history,clinical manifestation,treatment and duration of related fatal diseases were analyzed retrospectively.ResultsThe deaths due to diseases in custody were common in male,and with a high incidence in middle aged adults.The most common cause of death was cardiac death (50.8%).Chronic inflammatory diseases such as gastrointestinal perforation,pulmonary tuberculosis,pneumonia,hepatitis and pancreatitis,were common.There was a peak incidence in summer.The acute symptoms included sudden onset during sleep and sudden apsychia,and emesis,abdominal pain,fatigue,chest tightness,shortness of breath,fever and anorexia were the most common chronic symptoms.ConclusionThe management system,custody condition,medical level and rescue rudiment of custody still need improvements.It should be pay more attention to collecting the information of medical history,autopsy,histological examination and toxicological analysis,etc.

forensic pathology;sudden death;cause of death;custody;case analysis

DF795.1

A

10.3969/j.issn.1004-5619.2017.05.013

1004-5619(2017)05-0509-05

杨嵩民(1971—),男,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学鉴定及研究;E-mail:306469807@qq.com

程亦斌,男,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科研及鉴定;E-mail:chengyb@ssfj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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