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财经学院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福建厦门361000)
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促使长期股权投资变为募集资金、实现发展的有效手段。股权投资一般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所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过程也相应繁琐。为了满足证券市场的需求,进一步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财政部于2014年3月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为新准则,2006年颁布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简称为旧准则)。新准则不仅促进我国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也推动了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步伐。
总则部分的变动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二是具体规范 “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判断依据。三是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对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以下简称为第四类权益性投资)排除在外,改按CAS 22进行处理。四是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做出相关规定。
对于初始计量部分,新准则主要变动在于:一是明确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成本。二是规定企业合并中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按照新准则要求,只要是通过控股合并实现的企业合并,相关的中介费等均计入当期损益。三是明确规定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新准则修订中,后续计量部分变动较多,具体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新准则已经删除按照权益法对财务报表做出调整的要求。二是明确成本法下有关投资收益的处理。新准则规定,在成本法下,对分配利润和现金股利超出累计净利润额度后,不再冲减初始成本,将其全部计入投资收益。三是规定了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四是规定处置股权时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方式。五是明确投资单位因增减资使得被投资单位相关会计核算方法转换的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在集团中所占比重较大,准则的修订内容又会直接影响到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因此,准则的修订必将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首次使用新准则时,需要将第四类权益性投资进行金融资产重分类,要求把第四类权益性投资按照CAS 22进行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会影响资产的结构和规模。其次,企业控股合并取得投资的相关中介费用等不再予以资本化,而将其计入到当期损益。这样的处理变化明显会减少企业的资产。但是,对于中介费用等本身只是进行投资活动而间接发生的一些其他服务费用,本身并不构成投资活动中的投资成本。如果将其资本化,则不能够清晰地反映出为该项投资所发生的实际的投资成本,因此,该类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更为恰当,更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投资成本,真实的投资成本也有利于企业进行资产管理,避免高估资产,便于管理层做出投资决策行为。
新准则规定,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有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因素造成的所有者权益变动,需要计提资本公积,等到后期处置时,按照相应的比例计算将相应金额从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之中。而旧准则规定,这种情况下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只有在进行处置时才可以转出,否则不予以转出。由此可见,新准则的处理方式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另外,根据新准则规定,由于控股合并取得投资的中介费等,要求计入当期损益。这项要求必然会导致管理费用增加,利润减少。修订后准则的处理方式对利润产生了双方面的影响,可能会增加利润,也可能减少利润,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了利润表的波动性。该种波动性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决策行为,比如,在当期企业是否新增或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如果企业当期购置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必然会增加管理费用,减少当期利润,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如果企业当期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会使得相应金额从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增加利润。
新准则中对成本法下分配利润和现金股利超出累计净利润额度后,不再冲初始成本,将其全部计入投资收益。这项规定增加了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现金流,改变了报表中现金流状况的分类列示情况。新准则的修订不会影响到企业未来现金流量,但是会影响利润表,从而对管理层相关决策产生影响。新准则的变动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计量基础的改变不会影响某种具有商业目的的交易决策,即新准则会对已经发生交易的账面产生影响,最终体现在利润的盈亏变化之上。利润的变动将对分配股利产生影响,最终影响企业整体业绩。企业管理层为了实现分配股利或者评价业绩等目标,相关的管理决策行为也会受到准则变化的影响。
资产性质不同对企业当期损益会造成不同影响。新准则要求按照CAS 22对第四类权益性投资进行金融资产重分类。表面上看,这一规定使得管理当局可以根据持有意图来操纵资产的性质,但实际并非如此。2017年4月颁布了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不再按照管理层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将其分类,而是强调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降低了管理层资产分类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新的金融工具准则有效地遏制了管理层利用第四类权益性投资进行金融资产重分类操纵利润的行为。
另外,新准则中只明确要求将第四类权益性投资要重分类为金融资产,并没有说明,如果投资単位对第四类权益性投资追加投资,使其对被审计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时,又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试着进行分析,当投资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应将该资产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之后,由于股利等收益的确定,无疑会增加投资単位的利润。管理层可能会利用该盲点调节企业利润。比如:当企业预计当期盈利不理想或者发生亏损时,管理层通过对第四类权益性投资追加投资,使其能够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从而获得相关股利等收益来调整企业的利润。为了避免管理层擅自调节利润,相关部门应当做出更加严谨完善的准则规定,确保企业利润得到真实的反映。
新准则删除了编制合并报表时要根据权益法调整的相关要求,即母公司可以直接在成本法的基础上编制合并报表,不再强制要求按权益法先做出调整。事实上,运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编制合并报表,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采用权益法使得投资收益更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因为该项投资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不仅如此,依据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能够客观真实地评价企业的投资状况。成本法下直接编制合并报表,比较便捷简单。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大部分上市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远远低于其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子公司持续盈利的情况下,运用不同的方法会使得投资收益金额有很大不同,由于权益法涉及到被投资企业中投资企业享有的比例部分,因此通常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利润会普遍高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利润。删除编制合并报表时先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更多选择的余地,财务人员能够根据管理层的需求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或节约处理成本或为管理层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增加了合并报表编制方式的灵活性和提供相关信息的便捷性及实用性。不仅如此,该项规定的修订也有利于促使成本法下个别报表中的净利润与合并报表的净利润相一致。假设企业个别报表采用成本法,合并报表直接在成本法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中间不涉及权益法的核算内容,投资收益核算口径保持一致,对净利润产生相同的影响,能够促进净利润的一致性。
新准则中,对成本法下获得分派利润和现金股利超过累计净利润额度后,不再冲减初始成本,全部计入投资收益,这必然会增加母公司的收益。利用这一点,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调节利润就会更加方便、有弹性空间。比如,在某一年度,当母公司盈利没有达到预期或者发生亏损而当期子公司盈利良好时,母公司可以通过使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强制要求子公司增加对股利的分配力度,以此来增加母公司的账面利润、修饰报表。同样地,若母公司当年盈利达到预期,则可能会要求子公司降低股利的分配力度。母公司利用控制权掌握子公司对股利的分配力度,子公司很容易彻底沦为母公司调节利润的傀儡。利润会对企业关键的盈利能力等相关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在投资单位没有很强的盈利能力时,借助子公司调节利润,向市场和投资者传达了虚假的信息,不仅会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决策行为,也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中的可靠性原则。
对于公允价值计量转为采用权益法计量,要将个别财务报表中原投资调整为公允价值。并且,若原投资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还应将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投资收益。若投资方当年发生亏损,可能通过追加投资达到重大影响,变更核算方法,增加自身财务报表的账面利润,美化其财务报表。不仅追加投资可以调整利润,减少投资也可以达到相同效果。权益法转化为公允价值计量时,要将原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金额转入投资收益,同样可以增加利润。当公司营运不够理想的情况下,管理层可以通过改变资产分类达到粉饰报表的目的。因此,今后准则的修订需要在资产类别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做出更加严谨的规范,防止管理层改变资产类别,操纵利润的行为。
会计准则的修订开启了我国会计处理的新篇章,它必将使企业的账务处理更加规范。新准则的实施对财务产生了双方面影响,因此,应建立与新准则配套的监管制度,构建定期审查体系,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处理,避免管理层操纵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