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微商引发的税收问题

2017-11-25 15:11西安市雁塔区国家税务局陕西西安710065
商业会计 2017年16期
关键词: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微商

(西安市雁塔区国家税务局陕西西安710065)

一、微商的发展

微商,脱胎于微信朋友圈个人代购,是一种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新型商业模式,是基于微信生态的社会化分销模式,也可指从事此种商业模式的企业和个人。随着微信的普及,微商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方兴未艾。微商不仅包括C2C微商,即通过微信朋友圈开店的个人微商,也包括B2C微商,即基于微信公众号开店的企业微商。根据《2017年中国微商行业研究报告》等有关数据,2016年中国微商行业市场交易规模约为3 287.7亿元,比2015年增长了1 468.2亿元,增长率为80.69%。预计到2019年中国微商行业市场交易规模将扩大到1万亿元。与此同时,2015年微商从业规模为1 257万人,目前,微商从业者人数已达到3 000万人。微商已成为移动电商的主要形态之一。在微商行业发展壮大的同时,大量税收方面的问题开始显现,亟待加以解决。

二、微商引发的税收问题

(一)微商对税制要素构成冲击

微商通过微信平台进行交易,大部分环节在线上完成,在私下进行,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匿名性的特点,税务机关难以发现,难以确定纳税人,如果其不主动申报,很难对其征税。微商和熟人朋友间的微信转账、微信红包不容易区别开来,也就和赠送行为难以区别开来,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其收到的金额是否是由于交易产生的,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另外,微商交易的可以是有形商品,也可以是无形商品,如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各类信息、咨询劳务等,税务机关难以监控,而且征税对象类别纷繁复杂,确定税率、交易金额等也比较困难。

(二)微商对税收管理秩序构成冲击,造成了税收流失

微商属于生产经营行为,因此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但在实际中,相当一部分的微商没有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引发了税收流失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指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在现实中,部分微商的月销售额达不到3万元,按规定应免征增值税,但他们大多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对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造成了冲击。部分微商的月销售额超过了3万元,他们不仅影响了税收管理秩序,而且造成了税收流失。随着微商的发展,这部分税收流失逐年增加,需要引起充分的重视。

(三)微商对现行税收征管体制构成冲击

微商不仅对现行税务登记制度造成了冲击,而且对账簿凭证发票管理、税款的征收方式、税务检查模式造成了冲击。税务检查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和发票的审查,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是税务检查的前提。在微商的条件下,纳税人不设置账簿凭证,或以电子版的形式设置,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迹,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实施税务检查。此外,税务部门难以准确获得微商交易额的原始记录,也就无法准确确定微商的应纳税额,微商如不主动进行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就难以对其征税,增加了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

三、对微商征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从税收原则的角度分析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每个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情况相适应,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水平要保持均衡。微商与传统贸易并无本质区别,应采取一致的税收政策,这样才能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政府课税不扭曲市场机制的运行,或者说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如果对微商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会同时对市场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产生影响,会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改变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这违背了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因此,应对微商采取和传统贸易一致的税收政策。

财政收入原则,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课税应使税收收入足额、稳定,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二是课税应使税收收入适度、合理,税负适中。目前微商发展迅速,税收流失问题日益严重,为了财政收入的需要,我国对微商要采取征税政策,同时微商的税负应适度、合理。

(二)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分析

目前,对微商的税务监管处于缺失的状态,会使得传统贸易相比微商竞争力减弱,大量企业和个人由传统贸易转向微商,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需要对微商进行征税,平衡不同商业模式的税负水平,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三)从规范微商行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分析

早期,由于监管缺失,准入门槛过低,微商的产品质量缺乏保障,近年来,国家对网上交易加强监管,先后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账户名称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微商行业的发展,但在税收方面仍存在监管的缺失。在这种情况下,对微商征税,将微商纳入税收管理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促进微商提高纳税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规范生产经营,保障产品质量,促进微商行业健康发展。

四、应对微商税收问题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法规制度,明确微商的税制要素

如前所述,微商对传统的税制要素构成了冲击,现行的税收法规制度已不能满足对微商征税的需要。因此,需要完善法规制度,明确微商的税制要素,对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纳税地点等税制要素进行重新界定,使之能够应用于微商。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对于网络交易者应负有的义务做出了规定,明确了与工商登记的衔接问题。可以参考此项办法,制定《微商税务管理办法》,对从事微商的纳税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在从事微商行业之前,要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根据登记注册类型办理“五证合一”或“两证整合”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办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微信公众号或个人微信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不办理营业执照以及不在微信主页面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的,不得从事微商活动,否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也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得没有在微信页面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的微商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可,难以开展业务活动。微商办理营业执照之后,还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税种认定、票种核定、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不办理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另外,对于纳税地点的认定,可规定线下存在实体店的微商,纳税地点与实体店的纳税地点相同;没有实体店的,可以微商的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作为纳税地点。

(二)充分应用“互联网+税务+金融”思维,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对微商的管理

微商是“互联网+”的产物,对其进行税务管理要运用“互联网+”思维。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提出了“互联网+税务+金融”,旨在运用互联网加强信息管税的同时,加强银税合作,为诚信纳税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并充分利用金融信息加强税务管理。微商货款的支付、转账都要通过银行和微信平台,因此应充分应用“互联网+税务+金融”思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银行和微信平台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需要接受税务机关合理的涉税安排。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这些机构的合作,加强软件的研发,在微信上设置一款智能手机软件,根据聊天记录里的关键字等信息,判定一笔收款是否属于应税行为,征税对象性质和适用的税种、税率,自动计算税款并在支付货款的同时予以扣缴,同时开出电子发票,将发票信息实时上传税务机关,从源头上进行监控。每月或季末,软件根据同一纳税人在这一段时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属于适用免税政策的将前期已征税款通过微信平台予以返还。

(三)加强对微商的征管和检查

对于微商,税务机关要适当地行使其核定征收权。《税收征管法》规定,当发现纳税人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时,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核定征收。微商具有虚拟性、隐蔽性的特征,在微商的条件下,纳税人不设置账簿凭证,或以电子版的形式设置,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迹,而运用高科技手段实现税源的管控在现阶段难以实现,这就需要税务机关适当行使核定征收权,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模式,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微商涉及的流转税进行定期定额管理,涉及的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从而减轻征纳双方的成本。

另外,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税务机关对微商行使税务检查权。在微商条件下,考虑到安全和隐私,微信会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从而导致税款征收难度的加大。因此,我国有必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在微商条件下一定的税务检查权,明确微信平台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行使职权,获取必要的涉税数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有效实施税务检查,打击微商的逃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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