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主持人: 石佑启

2017-11-13 16:25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9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规制民间

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研究专题

栏目主持人: 石佑启

主持人语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部分提出:“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部分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如何完善地方立法推动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进而发挥对地方治理的引领、推动作用?如何充分利用民间规范对地方社会事务的规范功能?以何种制度安排实现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融合发展以推进地方治理现代化?这是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

作为法治本土资源的民间规范,在国家立法中心主义的夹缝中一直顽强地对社会生活发挥着规范调整功能,但民间规范对地方立法发挥先导、塑造等积极功效的同时,也存在抵制、规避、取代地方立法的消极影响,进而消解地方法治与地方治理的效果。在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背景下,必须正视民间规范的定位和地方立法品格的提升问题,慎重考虑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的耦合与互动、冲突与协调机制以及二者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为此,《暨南学报》特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研究”课题组部分成员围绕该主题发表其研究成果。

高其才教授在《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一文中,通过立法梳理研究,发现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有一定重视,但是,目前立法中有关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的规定,内容比较原则,同时,行政命令性、工具性色彩较为明显,从乡村实际情况出发、尊重村民自治进行规范方面,立法需要进一步加强。王春业教授在《论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动》一文中,指出要建立以地方立法为中心对民间规范进行吸纳、引导和规制的互动机制,在互动中,地方立法不仅要吸收民间规范的有益成分,还要对民间规范进行适当的引导、规制甚至治理,以防止有些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民间规范抵消了地方法治的效果。为此,必须对地方立法权进行适当扩大,以实现对民间规范的吸纳和规制功能。谈萧教授在《论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冲突及协调》一文中,认为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冲突主要表现为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冲突、法治秩序与礼治秩序冲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冲突,冲突的根源在于二者存在诸多差异,应当从法律文化整合、法律秩序融合、功能边界划定、双重权威明确、成本收益比较等方面寻求冲突协调的路径。这三篇文章各有侧重,尽管不能涵盖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研究的所有方面,但不乏深刻洞见,特向读者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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