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功能分类的研究综述及启示

2017-09-13 10:52董莹
中国商论 2017年13期
关键词:实施路径国有企业

董莹

摘 要:准确界定国有企业功能和类型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现有的关于国有企业分类的实施路径研究缺乏完整、系统的分类方法,未来国有企业分类研究可集中于构建客观指标体系的分类方法、引入“阈值”动态调整理念和借鉴国外“黄金股”经验三方面。

关键词:国有企业 分类改革 实施路径

中图分类号:F27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5(a)-160-02

1 引言

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经历了“放权让利”、“制度创新”和“国资管理”三阶段的改革,逐步建立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截至2015年末,我国国有企业数量超过15万家,资产总额达到119.2万亿元,同比增长16.4%,增幅较大,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达到45.4万亿元,106家央企中99家实现盈利(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与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6)。为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2015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同年12月7日,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两大《指导意见》),提出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分类改革进入具体推进阶段。

目前,国内对于国有企业分类的文献多是集中于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必要性、目的和分类类型、依据研究,对国有企业分类实施路径的研究较少。本文结合国有企业分类的相关政策,系统地梳理了国有企业分类的文献,从国有企业分类的现状、问题和解决方法出发,得出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实施路径的启示。

2 国有企业类型的研究

在两大《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学者在不同依据的基础上采用不同分类方法将国有企业进行分类,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学者们对于国有企业分类的依据由产品性质(董辅仍,1995;姚家祥,1996)、企业目标(姜树蔚,1996)逐渐集中为根据企业功能(高明华,2013;刘家用,2014)、企业使命(黄群慧、余菁,2013;张航燕,2014),遵循“二分法”、“两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和“五分法”将国有企业进行分类,其总体上都是对商业类和公益类分类方法的扩展和细化。

自2013年12月开始,我国部分地方政府结合本省市的实际情况,划分国有企业类型。在两大《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共有21个省市遵循“二分法”和“三分法”将国有企业进行分类。例如,广东省(2014)遵循“二分法”将国有企业分为竞争类和准公共类,上海市(2013)、四川省(2014)遵循“三分法”将国有企业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

在两大《指导意见》出台之后,虽然有个别省市如吉林省(2016)遵循“三分法”将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功能类和竞争类。但大部分省市遵循“二分法”将国有企业进行分类,例如,黑龙江省(2016)、浙江省(2016)、山东省(2016)、福建省(2016)、重庆市(2016)和甘肃省(2016)等将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3 国有企业分类的实施路径研究

在国有企业分类集中到讨论“二分法”的背景下,也有部分文献从实际调研与经验借鉴和模型构建两方面出发,对国有企业分类进行可实施路径研究。

3.1 实际调研与经验借鉴

赵虹君(2009)、高明华(2014)采用实际调研的方式,前者针对43家北京市属重点一级国有企业,在调研的基础上由笔者给出分类建议。后者针对3家中央国有企业和4家地方国有企业,但其强调赋予企业主观能动性,由企业根据其经营状况自行归类。

黄群慧、余菁(2013)以2013年113家中央国有企业为例,认为国资部门和中央企业在考虑“国家使命”和“企业性质”的基础上共同商定企业类型是国有企业分类较为合理的方法。

3.2 模型构建

高文燕、杜国功(2013)通过构建影响力、控制力和活力三力模型,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以三个维度为尺度,明确国有企业类型。

李丽琴、陈少晖(2016)构建以业务属性为主,功能定位、定价机制、资本结构为辅的“一主三辅”分类维度,对于特殊类国有企业则细化维度,根据维度的差异程度进行1~10赋值,最后运用权重法根据企业得分综合评价国有企业类型。

4 总结与启示

4.1 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国有企业具体分类类别的理论研究较为丰富,主要为“二分法”,也有将之细化的“两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和“五分法”。随着两大《指导意见》的出台,学界关于国有企业划分类型的研究集中到在企业功能维度关注商业、公益类的“二分法”。部分学者对国有企业分类提出具体实施路径设计,但总体看来仍处于探索时期,多属于依照企业目标或功能维度进行的描述性和主观判断分析(黄群慧、余菁,2013;骆家駹、李昌振,2016),虽有学者构造分类模型定量分析(李丽琴、陈少晖,2016),但其缺少典型行业和典型企业的操作验证和类型划分的细分指标体系设计及指标赋权方法确定等方面的探讨,均以静态思想分析国有企业分类(赵虹君,2009;高文燕、杜国功,2013),尚未形成完整的动态分类方法,所以对于国有企业分类实施路径的研究是分类改革的一大重点。

4.2 启示

為增强国有企业分类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本文认为未来的研究方向应在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

4.2.1 构建可量化的客观指标体系

针对国有企业存在的多重性功能、多元化业务经营、交叉持股的操作性困境,本文认为针对不同行业构建可量化的客观指标体系是关键,即确定有差别的公益性和商业性的衡量指标,对于商业性的指标可以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中对于财务绩效的指标的选取,对于公益性的指标应根据行业性质综合考虑环境、管理和社会责任三方面。也可构建国际案例库,根据国内外行业内典型的国有企业特点采用聚类分析,归纳出商业类和公益类的典型指標,做到指标选取有所依据。

同时,为保证分类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未来在构建可量化的指标体系时,应采用客观赋权或者主客观相结合的赋权方法,例如,熵权法、CRITIC法、坎蒂雷赋权法等,避免使用单一的主观赋权法。

4.2.2 引入“阈值”动态调整理念

未来的研究应考虑将“时间因素”融入分类指标,对国有企业分类的考核不能仅仅依据当前的经营状况,应综合考虑长期的(10~20年)经营状况。同时可引入 “阈值”概念,测算动态调整的临界值,分析国有企业应何时进行动态调整。

4.2.3 借鉴国外“黄金股”经验

我国对于国有企业商业类和公益类的划分主要立足于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国有企业的功能维度。在既定划分的基础上,还可借鉴日本和英国对于国有企业的划分依据,重视法律和持股比重维度,对商业类国有企业积极采取股权多元化,政府参股为宜,推动企业上市,在资本市场实现股权分散化。对于公益性国有企业采取国有控股的方式,也可借鉴英国的“黄金股”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推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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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盛毅.新一轮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思路发凡[J].改革,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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