鄔文玲
出土簡牘文字的釋讀是簡牘學中最爲基礎的工作之一。釋文的正確與否,關係到能否準確地理解簡文的原意,對於利用簡牘資料進行學術研究或者歷史問題探討,尤爲重要。只有文字釋讀準確,内容理解無誤,研究的結論才可靠。中國的不少簡牘資料雖然有幸留存至今,但很多都是兩千多年前的遺物,絶大多數爲斷簡殘篇,不少簡文筆劃殘缺不全或者筆迹漫漶不清,加之草書和古體、異體、通假字很多,要使所有的釋文都準確無誤,是很難做到的。而且囿於相關資料的欠缺,對於某些墨迹清晰、字形相似的文字,也存在着誤釋的可能性。因此,對於整理者公佈的簡牘釋文,適時進行校訂,也是簡牘學中重要的基礎工作。我在重新校訂居延漢簡和居延新簡釋文的過程中,發現以往整理者的釋文中存在着不少將“真”字誤釋作“算”字的情況。本文擬對此進行逐一辨析。
居延漢簡包括居延新簡、居延舊簡、肩水金關簡中包含大量的文書楬,①*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古文書學研究”(項目批准號14ZDB024)階段性成果。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隧》,中華書局1994年(以下簡稱《居新》);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以下簡稱《合校》);甘肅省簡牘博物館等:《肩水金關漢簡》(壹—伍),中西書局2011—2016年(以下簡稱《肩水》)。即文書歸檔時的簽牌。根據整理者的釋文,下面這幾枚文書楬上的文字中都有一個“算”字,爲了討論方便起見,先將整理者的釋文迻録如次:
除了文書楬之外,在文書正文中也有部分涉及“算”的内容,兹仍將整理者的釋文迻録如次:
(12)□長朱就持尉功算詣官平 六月己巳蚤食入(《合校》95·3)
(13)律曰贖以下可檄檄勿徵遝願令史移散官憲功算枲維蒲封(《合校》157·13,185·11)
(15)□長憲行事封移居延已召候長當持劾算詣官(《居新》E.P.T48∶61A)
(17)候官橐佗廣地算(《肩水》73EJT27∶17A)今餘錢卌六萬五百八十九(《肩水》73EJT27∶17B)
(18)●右算書(《居新》E.P.T59∶90)
從圖版來看,這些簡牘上的文字墨迹都比較清晰,釋文絶大部分是準確可靠的。但“算”字的釋讀則未安,需進一步討論。
首先,從文義來看,釋作“算”字難以通解。關於簡(1)至簡(15)中的“算”,以往學者們通常沿用整理者的釋文進行解讀。主要有四種看法:
第一,李均明先生把這些簡文中的“算”解釋爲一種簿籍類型,將其歸入“計簿”類,指出:有些合計賬簡稱“算”,今見“計簿算”、“功算”、“吏功算”、“尉功算”、“劾算”、“遣符算”、“檄算”、“行事算”、“大司農部掾簿録簿算”、“四時算”、“四時簿算”。①李均明:《古代簡牘》,文物出版社2003年,第180頁。王震亞先生則將“算書”歸入經濟類簿籍,名爲“算書類”,包括府所下禮算書、計簿算、四時算等。②王震亞:《竹木春秋:甘肅秦漢簡牘》,甘肅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41頁。
第二,何雙全先生將“算”視作一種專門的文書類型,有檄算、吏遣符算、四時算、計簿算、行事算等。并解釋説:算,《説文》曰:“數也。”即數字也。這裏的算,是一種文件形式,當然是與經濟數字有關的,如今之某某預算、年終决算等。簡文中的四時算,就是一年四季的預算和决算。①何雙全:《簡牘》,敦煌文藝出版社2004年,第111頁。
第三,高恒先生認爲“算”指簡書、簿册。他在解讀簡(13)“律曰贖以下可檄檄勿徵遝願令史移散官憲功算枲維蒲封”這段文字時指出:“算”,通筴。《儀禮·既夕》“主人之史請讀賵執算”,這鄭注“古文算,皆爲筴”,指簡書、簿册。《莊子·駢拇》:“挾筴讀書。”漢簡中有“告部檄記算”、“吏遣符算”、“劾算”、“計簿算”等,其中的“算”,即簡册。這枚簡文的大意是:“法律規定,凡屬贖刑以下的犯罪,可以用檄令傳唤到庭的,皆用檄令傳唤,勿需采取逮捕措施。檄令由令史製發,即將官府的法令,製成書版,用麻繩纏繫之,再用封泥、印鈐封緘。”②高恒:《秦漢簡牘中法制文書輯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第155—156頁。
第四,謝桂華先生等認爲“算”指“得、負算的文書”。他們將簡(13)讀作:“律曰:贖以下,可檄,檄勿徵遝。願令史移散官,憲功算,枲維蒲封。”認爲這裏的“功算,即功勞和得負算的文書”。③謝桂華、李均明、張俊民主編:《居延漢簡(二)》,中國簡牘集成編輯委員會編《中國簡牘集成》第六册,敦煌文藝出版社2001年,第131頁。
上述四種解讀意見,均有不周之處,缺乏可靠的證據。實際上,“算”在漢簡中十分常見,一般認爲是考核官吏政績的一種計算單位,以得算、負算計算優劣。④關於得算、負算的具體含義,學界頗多探討。參見陳直:《居延漢簡解要》,《居延漢簡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永田英正:《居延漢簡集成之二》、《論禮忠簡與徐宗簡》,《簡牘研究譯叢》第二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徐子宏:《漢簡所見烽燧系統的考核制度》,《貴州師大學報》1988年第12期;趙沛:《居延漢簡邊塞吏員課考制度》,《西北史地》1992年第3期;陳乃華:《從漢簡看漢朝對地方基層官吏的管理》,《山東師大學報》1992年第3期;于振波:《漢簡“得算”、“負算”考》,《簡帛研究》第二輯,法律出版社1996年;等等。但不論哪種解讀,“算”字在這些簡牘中於前後文意皆扞格難通。
簡(1)“建武桼年計簿算”。建武,漢光武帝年號。建武七年爲公元31年。計簿,指計吏登記户口、賦税、人事的簿籍。《漢書·宣帝紀》:“御史察計簿,疑非實者,按之,使真僞毋相亂。”⑤《漢書·宣帝紀》第273頁。班固撰:《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漢書·匡衡傳》:“衡位三公,輔國政,領計簿,知郡實,正國界”;“計簿已定而背法制,專地盗土以自益”。⑥《漢書·匡衡傳》第3346頁。“建武桼年計簿”,即建武七年的統計簿,但末尾的“算”字諸義於此皆不通暢。
簡(2)“鴻嘉二年吏遣符算”。鴻嘉,漢成帝年號。鴻嘉二年爲公元前19年。吏遣符,指派遣官吏的憑證。“鴻嘉二年吏遣符”,即鴻嘉二年派遣官吏的憑證,但末尾的“算”字諸義於此皆不通暢。
簡(3)A面“建始五年四月府所下禮算書”,B面“建始五年四月府所下禮分算書”。建始,漢成帝年號。建始五年爲公元前28年。府,應指太守府或都尉府。A面的“禮”與B面的“禮分”具體含義待考,但兩者所指當相同,很可能與禮儀法度有關。謝桂華先生等分别在“禮”和“禮分”與“算書”之間施加頓號,讀作“建始五年四月府所下禮、算書”、“建始五年四月府所下禮分、算書”,①謝桂華、李均明、張俊民主編:《居延新簡(二)》,中國簡牘集成編輯委員會編《中國簡牘集成》第十册,敦煌文藝出版社2001年,第84頁。未作注解,揣摩其意,或是將其分别理解爲“禮書”、“禮分書”和“算書”。“禮書”、“禮分書”或可理解爲禮儀法度之書,《周禮·春官·大史》:“戒及宿之日,與羣執事讀禮書而協事。祭之日,執書以次位常。”賈公彦疏曰:“言執書者,謂執行祭禮之書,若今儀注。”《左傳》哀公三年:“子服、景伯至,命宰人出禮書,以待命。”但“算書”則不見於早期文獻之中,頗爲費解。前述幾種關於“算”的解釋於此亦皆不通暢。
簡(4)“初元四年正月盡十二月檄算”。初元,漢元帝年號。初元四年爲公元前45年。檄,在漢簡中常見,既是一種公文類型,也是一種簡材類型。在這裏應指公文類型。“初元四年正月盡十二月檄”意思明確,即初元四年正月至十二月的檄文書,但末尾的“算”字,前述幾種解釋於此皆不通暢。
簡(5)“十二月行事算”。此簡殘缺,僅存左半。行事,漢簡文書中常見,通常指辦事、從事之意,不過作爲文書簽牌,這裏的“行事”可能特指“以私印行事”類的文書。末尾的“算”字諸義於此皆不通暢。
簡(6)A面“始建國天鳳一年亖月盡六月亖時算”,B面“始建國天鳳一年亖月盡六月亖時算”。A、B面内容相同。始建國天鳳,新莽年號。始建國天鳳一年爲公元14年。亖時,即四時,四季,指季度。謝桂華先生等將“亖時算”連讀爲詞,并注解説:“此算爲考課吏績的計算方法,以得、負算的多寡,定吏績優、劣。四時算即按季度的計算數統計。”②謝桂華、李均明、張俊民主編:《居延新簡(三)》,中國簡牘集成編輯委員會編《中國簡牘集成》第十一册,敦煌文藝出版社2001年,第158頁。這種解讀於義未安。作爲文書楬,這裏的亖時,應即亖時簿,指每一個季度上報的文書,按季度上報文書是當時的定制。漢簡中可見此類文書楬,比如,E.P.F22∶468“▓新始建國地皇上戊二年桼月盡九月亖時簿”;E.P.T6∶35“▓新始建國地皇上戊二年閏月盡十二月亖時簿”;E.P.T9∶5“▓綏和元年十月盡十二月四時簿”;E.P.F22∶398“●甲渠候官建武七年正月盡三月穀出入四時簿”;E.P.F22∶703A“▓建始三年十月盡十二月四時簿”;等等。因此,簡末的“算”字仍當求别解。
簡(7)“建武五年十一月以來告部檄記算卷”。《簡牘集成》將此簡讀作“建武五年十一月以來,告部檄、記、算卷”,未作注解。①謝桂華、李均明、張俊民主編:《居延新簡(四)》,中國簡牘集成編輯委員會編《簡牘集成》第十二册,敦煌文藝出版社2001年,第101頁。建武,漢光武帝年號。建武五年爲公元29年。告,文書用語,告知、告訴之意。部,漢代邊塞防禦系統中候官之下燧之上的轄區建制,設有候長、候史。檄,一種文書類型。記,一種比書檄隨意的文書類型。算,前述幾種解釋於義皆不通暢。卷,有二解:一是指將簡牘文書卷成筒狀存放;二是同“帣”,有底的囊。《説文·巾部》:“帣,囊也。今鹽官三斛爲一帣。”《集韵·平仙》:“囊有底曰帣。”這裏用於存放文書。漢簡中亦見“……書卷”的用例,比如,居延新簡E.P.F22∶409“▓建武桼年四月以來府往來書卷”;居延漢簡8·1“▓陽朔二年正月盡十二月吏病及視事書卷”;②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本文所引居延漢簡,凡未特别注明者,均出自此書,不另注。居延漢簡46·17A“▓建昭六年正月盡十二月吏病及視事書卷”;等等。
簡(8)A面“建始三年十月盡十二月四時簿”,B面“十二月四時簿算”。此簡殘斷,僅存一半。建始,漢成帝年號。建始三年爲公元前26年。十月盡十二月,指十月至十二月,即第四季度。四時簿,如前所述,指每一個季度上報的文書。B面末尾比正面多一個“算”字,諸義於此皆不通暢。
簡(9)“居攝三年計簿算”。居攝,漢孺子嬰年號。居攝三年爲公元8年。計簿,如前所述,指計吏登記户口、賦税、人事的簿籍。“居攝三年計簿”即居攝三年的統計簿,末尾的“算”字諸義於此皆不通暢。與簡(1)類似。
簡(10)A面“建昭元年十月盡二年九月大司農部丞簿録簿算”,B面“建昭元年十月盡二年九月大司農部丞簿録簿算及諸簿十月旦見”。建昭,漢元帝年號。建昭元年爲公元前38年。大司農部丞,大司農屬官。《史記·平準書》:“桑弘羊爲治粟都尉,領大農,盡代(孔)僅管天下鹽鐵……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縣置均輸、鹽鐵官。”③《史記·平準書》第1441頁。司馬遷撰:《史記》,中華書局1959年。《漢書·平帝紀》:元始元年置“大司農部丞十三人,人部一州,勸課農桑”。④《漢書·平帝紀》第351頁。大司農部丞具有臨時差遣性質,非常置。⑤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齊魯書社2007年,第176頁。簿録,楊劍虹先生認爲“簿録是各種登記册的總稱,包括計簿、算簿、田簿等”。①楊劍虹:《從居延漢簡看西漢在西北的屯田》,《西北史地》1984年第2期。恐未安。此簡中簿録簿,與諸簿并稱,應爲簿之一種。《續漢書·百官志一》“太尉”條“掾史屬二十四人……黄閣主簿録省衆事”。②《後漢書·百官志一》第3559頁。范曄撰:《後漢書》,中華書局1965年。《續漢書·百官志四》“司隸校尉”條“假佐二十五人”,本注曰:“主簿録合下事,省文書。”③《後漢書·百官志四》第3613頁。居延新簡E.P.T51∶418AB“▓建昭五年十月盡六年九月刺史奏事簿録”。根據這些資料來看,“簿録”似專指對各種行政事務的記録,“簿録簿”相當於現今的工作備忘録。故“算”字諸義於此皆不通暢。
簡(11)A、B面文字相同,皆爲“▓建昭四年正月盡三月四時簿算”。建昭,漢元帝年號。建昭四年爲公元前35年。四時簿,如前所述,指每一個季度上報的文書。末尾“算”字諸義於此皆不通暢。與簡(1)和簡(8)類似。
簡(12)“□長朱就持尉功算詣官平。六月己巳蚤食入”。簡(13)“律曰:贖以下,可檄,檄,勿徵遝。願令史移散官憲功算,枲維蒲封”。簡(14)“□●謹案吏功算”。這三枚簡中皆有“功算”一詞,前已述及,高恒、謝桂華等先生對此有不同的解釋。高恒先生認爲這裏的“算”同“筴”,指簡書、簿册,但從相關漢簡資料來看,不論文書還是簿籍,不同類别通常皆有不同的稱謂,如書、檄、記、簿、籍等,幾乎不見統稱爲“筴”者。謝桂華先生等認爲這裏的“功算”指“功勞和得負算的文書”,即功勞文書和得、負算文書。但從相關漢簡資料來看,功勞文書和得負算文書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文書,其形成過程、申報時間和功用皆不相同。④于振波認爲,漢簡中的“得算”、“負算”是對官吏政績進行評價時所用的術語,與獎金、罰款没有必然聯繫。漢代的“算(筭)”除用於指算賦外,也指計數的籌碼,必須視不同的場合加以區别,不能一概而論。漢代評分考績方法似主要用於平時的考核,而非一年一度的總評。參見其著《漢簡“得算”、“負算”考》,《簡帛研究》第二輯,法律出版社1996年。而且從圖版來看,所有涉及得、負算的文書中,“算”字皆寫作“筭”。後文將詳論。因此,這兩種解釋於此皆不通暢。
簡(15)“□長憲行事封移居延已召候長當持劾算詣官”。此簡雖然殘斷,相關信息不全,但據殘文可知,其内容涉及命令候長攜帶劾狀文書至相關機構。“算”字諸義於此皆不通暢。
簡(17)A面“候官橐佗廣地算”,B面“今餘錢卌六萬五百八十九”。從内容來看,此簡或是橐佗候官和廣地候官的錢出入統計簿的標題簡。“算”字諸義與此皆不通暢。
簡(18)“●右算書”。此簡屬於右類小結簡。前已述及,“算書”於早期文獻無征。“算”字諸義於此皆不通暢。
簡(1)簡(2)簡(3)簡(3)簡(3)簡(4)簡(5)簡(6)簡(7)簡(8)簡(9)簡(10)簡(11)簡(12)簡(13)簡(14)簡(15)簡(16)簡(17)簡(18)
其次,從字形來看,釋作“算”字未安。其寫法與“真”字相同,而與“算”字相去甚遠。爲作直觀的比較,兹將其字形圖版迻録如下:從上述字形來看,寫法大體相同,中部皆作“目”,下部皆作“一”、“八”,僅上部的寫法略有差異,有作“亠”者,如簡(2);有作“䒑”者,如簡(1)、(3)、(4)、(5)、(6)、(7)、(9)、(11)、(12)、(15)、(18)等;有作“”者,如簡(8)、(10)、(13)、(14)、(16)等。該字的字形看起來雖然與“算”字的寫法有些相似,但卻并非“算”字。《説文》并録“算”、“筭”二字:“筭,長六寸,計歷數者。从竹从弄。言常弄乃不誤也。”“算,數也。从竹从具。讀若筭。”雖然《説文》并録算、筭二字,早期文獻中亦有兩字同出的情形,但從漢代銅器銘文、石刻文字和簡牘資料來看,算、筭二字并未區别使用,通常皆寫作“筭”,而少有寫作“算”者,幾乎没有例外。兹以簡牘資料爲例,先略舉數則含有“算”字的簡文如下:
簡(20)筭簿:·集八月事筭二萬九,復筭二千卌五。都鄉,八月事筭五千卌五。南鄉,八月事筭三千六百八十九。垣雍北鄉,八月事筭三千二百八十五。垣雍南鄉,八月事筭二千九百卅一。鞠鄉,八月事筭千八百九十。杨池鄉,八月事筭三千一百六十九。·右八月。·集九月事筭萬九千九百八十八,復筭二千六十五。(《紀莊漢墓木牘》TM19D1B)①天長市文物管理所、天長市博物館:《安徽天長西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6年第11期。
簡(22)第卅四隊范尚:六石具弩一……;糸承弦一絶靡,負五算;稾矢銅鍭六呼,二差折,負八算;䖟矢銅鍭二差,補不事用,二干呼,二羽幣,負十六算;蘭一負索幣,負一算;靳干一呼,負一算;□□九毋□,負一算;心腹止泄藥非物,負一算;第四隧。 (《居新》E.P.T50∶2)
簡(24)不侵隧長李奉射方二,得四算,卒張安射決一當,卒張合衆射決一當,卒杜蓋衆射埻二□二算,定得五算。(《居新》E.P.T52∶431)
簡(29)次吞隧長長舒。卒四人:一人省;一人車父,在官,已見;二人見。堠户厭破不事用,負二算;堠塢不塗,負十六算;木長椄二柄長,負二算;反笱一幣,負二算;直上蓬干柱柜木一解隨,負三算;天田埒八十步不塗不負一;縣索三行一里卌六步幣絶不易,負十算;積薪栔皆不,負八算;縣索緩一里,負三算。●凡負卌四算。(E.P.T59∶6)
簡(30)肩水禽寇隧長韓武彊:弩一右淵死二分,負五算;䖟矢一差折,負二算。凡負七算(《肩水》73EJT10∶131)
上述諸簡中“算”字的字形圖版分别如下:
簡(19) 簡(20) 簡(20) 簡(21) 簡(21) 簡(22)簡(22) 簡(22) 簡(22) 簡(23) 簡(24) 簡(25)簡(25) 簡(26) 簡(26) 簡(27) 簡(28) 簡(28)簡(28) 簡(29) 簡(29) 簡(29) 簡(29) 簡(29)簡(29) 簡(29) 簡(29) 簡(29) 簡(30) 簡(30)簡(31) 簡(32)
根據這些簡牘中“算”字的寫法來看,簡(19)、(20)中的“算簿”,簡(20)中的“事算”,簡(21)、(22)、(23)、(26)、(27)、(28)、(29)、(30)中的“負算”,簡(24)、(25)中的“得算”,簡(31)中的“算錢”,簡(32)中的“算賦”,皆作“筭”形。書寫工整的字形,結構比較清楚。草寫時,字形則略有變異,中部或作“王”,或作“井”等,但無一例作“目”者,與簡(1)至(18)中釋作“算”之字的寫法完全不同。因此,從字形來看,簡(1)至(18)中“算”字的釋讀是不可靠的。
通過核查簡牘圖版可知,簡(1)至(18)中的所謂“算”字,實際上是對“真”字的誤釋,應予糾正。“真”字頻見於秦漢簡牘中,這裏先分類列舉數例相關簡文如下:一是用作人名,常見的有“子真”,比如:
子真佳君足下毋
薄恕自憐忍忍非者
困……(《肩水》73EJT10∶220A)
閔 子真門下(《肩水》73EJT10∶220B)
簡(38)五鳳元年六月戊子朔癸巳,東鄉佐真敢言之:宜樂里李戎自言爲家私市長安張掖界中,謹案戎毋官獄徵事,當爲傳謁移廷,敢言之。(《肩水》73EJT10∶312A)
簡(39)甘露四年二月己酉朔癸丑,西鄉守有秩世守佐真敢告尉史宛東……
掖居延界中,案毋官獄徵事,當爲傳謁移過所縣邑侯國,毋苛留……
言之,謹案張斗年爵如書,毋徵事,敢言之。/二月癸丑宛丞傰移……
(《肩水》73EJT10∶315A)
二是專有名詞,比如“真官”:
簡(42)第二隧長史臨,今調守候長,真官到若有代,罷。(《居新》E.P.F22∶248)
簡(44)關嗇夫光候行塞,光兼行候事,真官到。(《肩水》73EJT8∶8)
簡(45)候事,真官到若有代,罷,如律令。(《肩水》73EJT21∶38A)
三是用作地名,比如“真定”:
簡(48)戍卒穎川郡穎陰邑真定里公乘仁青跗年卅四。(《肩水》73EJT8∶7)在里耶秦簡中,①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文物出版社2012年;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本文所引里耶秦簡圖版和釋文分别出自此二書,不另注。有“真簿”、“真書”等用例。比如:
簡(50)卅一年後九月庚辰朔甲□,……卻之:諸徒隸當爲吏僕養者皆屬倉……倉及卒長髟所署倉,非弗智殹,蓋……可(何)故不騰書?近所官亘(恒)曰上真書。狀何……□□□□□(《里耶秦簡》8-130+8-190+8-193正)
簡(51)八月乙巳朔己未,門淺□丞敢告臨沅丞主:騰真書,當騰騰,敢告主。/定手。/(《里耶秦簡》8-66+8-208正)
簡(52)卅一年七月辛亥朔甲子,司空守□敢言之:今以初爲縣卒僞事死及傳槥書案致,毋仯此人名者。上真書。書癸亥到,甲子起,留一日。案致問治而留。敢言之。(《里耶秦簡》8-648正)上述諸簡中“真”字的字形圖版分别如下:
簡(33) 簡(34) 簡(35)簡(36) 簡(36) 簡(37)簡(38) 簡(39) 簡(40) 簡(41) 簡(42) 簡(43)簡(44) 簡(45) 簡(46) 簡(47) 簡(48) 簡(49)簡(50) 簡(51) 簡(52)
根據字形來看,簡(33)至簡(39)中的“子真”、“董子真”、“鄭子真”、“真”等人名,簡(40)至簡(46)中的“真官”以及簡(47)中的“真二千石”等專有名詞,簡(48)中的“真定”等地名,簡(49)中的“真簿”,簡(50)至簡(52)中的“真書”等,“真”字的寫法皆與簡(1)至簡(18)中原釋作“算”字的寫法相同:中部皆从“目”,下部皆从“一”、“八”,上部的寫法略有差異,有作“亠”者,如簡(35)、(50)、(52);有作“䒑”者,如簡(37)、(40)、(41)、(43)、(48)、(49)、(51)等;有作“”者,如簡(33)、(34)、(36)、(38)、(39)、(42)、(44)、(45)、(46)、(47)等。因此簡(1)至簡(18)中的“算”字皆應改釋作“真”字。
除了字形依據之外,還需將改動的文字置於簡文之中,進一步梳理檢驗改釋之字於前後文意能否貫通無礙。將簡(1)至簡(18)中的“算”字改釋爲“真”字之後,諸簡釋文分别如下:
(12)□長朱就持尉功真詣官平 六月己巳蚤食入(《合校》95·3)
(13)律曰贖以下可檄檄勿徵遝願令史移散官憲功真枲維蒲封(《合校》157·13,185·11)
(15)□長憲行事封移居延已召候長當持劾真詣官(《居新》E.P.T48∶61A)
(17)候官橐佗廣地真(《肩水》73EJT27∶17A)今餘錢卌六萬五百八十九(《肩水》73EJT27∶17B)
(18)●右真書(《居新》E.P.T59∶90)
“真”:正之意。與副、邪相對。《漢書·河間獻王德傳》:“從民得善書,必爲好寫與之,留其真。”顔師古注曰:“真,正也。留其正本。”《文選·古詩十九首·今日良宴會》:“令德唱高言,識曲聽其真。”李善注曰:“真,猶正也。”在上述簡文中,“真”意指文書正本、底本。這樣的理解於前後文意亦貫通無礙:
簡(1)“建武桼年計簿真”,即建武七年計簿的正本。
簡(2)“鴻嘉二年吏遣符真”,即鴻嘉二年派遣官吏所用之符的正本。
簡(3)A面“建始五年四月府所下禮真書”,B面“建始五年四月府所下禮分真書”,即建始五年四月太守府或都尉府所下達的禮書或禮分書的正本。
簡(4)“初元四年正月盡十二月檄真”,即初元四年正月至十二月的檄書正本。
簡(5)“十二月行事真”,即某年十二月“行事”文書的正本。
簡(6)A面“始建國天鳳一年亖月盡六月亖時真”,B面“始建國天鳳一年亖月盡六月亖時真”,即始建國天鳳元年四月至六月(第二季度)“四時簿”的正本。
簡(7)“建武五年十一月以來告部檄記真卷”,即建武五年十一月以來向所轄各部下發檄類和記類文書的正本或底本。
簡(8)A面“建始三年十月盡十二月四時簿”,B面“十二月四時簿真”,即建始三年十月至十二月(第四季度)“四時簿”的正本。
簡(9)“居攝三年計簿真”,即居攝三年計簿的正本。
簡(10)A面“建昭元年十月盡二年九月大司農部丞簿録簿真”,B面“建昭元年十月盡二年九月大司農部丞簿録簿真及諸簿十月旦見”,即建昭元年十月至建昭二年九月大司農部丞簿録簿的正本。
簡(11)“建昭四年正月盡三月四時簿真”,即建昭四年正月至三月“四時簿”的正本。
簡(12)“□長朱就持尉功真詣官平。六月己巳蚤食入”。朱就,人名。尉,疑即塞尉。功真,即功勞簿的正本。意即朱就攜帶塞尉的功勞簿正本送致候官進行評定。
簡(13)“律曰:贖以下,可檄,檄,勿徵遝。願令史移散官憲功真,枲維蒲封”。散官,即冗官。憲,疑爲人名。功真,即功勞簿的正本。意即希望令史移送散官憲的功勞簿正本,并要求移送時對功勞簿正本採用“枲維蒲封”的方式進行封裝。
簡(15)“□長憲行事封移居延,已召候長當持劾真詣官”。當,人名,即候長之名。劾,告劾文書。劾真,即告劾文書正本。意即已經傳召候長當攜帶告劾文書正本送至候官。
簡(17)A面“候官橐佗廣地真”,根據B面“今餘錢卌六萬五百八十九”等内容來看,意即橐佗候官和廣地候官的錢簿正本。
簡(18)“●右真書”,意即以上爲正本。前引里耶簡(50)、簡(51)、簡(52)中有“上真書”、“騰真書”等。真書,應指文書的正本。
綜上所述,將簡(1)至(18)中的“算”字改釋作“真”字,是準確可靠的。同時,“真”字的改定,亦有助於進一步明確簡牘文書的分類,有助於深入理解秦漢時期的文書制度。這類標示爲“真”的文書或簿籍,即是“真書”,亦即文書的正本或底本。相當于今日之原本或原件。在行政過程中,有時會要求“上真書”,如前引簡(12)、(13)、(14)、(15)、(50)、(52)等,即上呈相關文書的原件。有時亦要求“騰真書”,如前引簡(51),即傳達相關文書的原件。有時亦下“下真書”,如里耶秦簡8-228“南郡守恒下真書洞庭”,即下達相關文書的原件。
與“真”相對的是“副”。副,即副本、複製本。《史記·太史公自序》:“藏之名山,副在京師。”司馬貞《索隱》:“言正本藏之書府,副本留京師也。”②《史記·太史公自序》第3320頁。《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高后二年,復詔丞相陳平盡差列侯之功,録弟下竟,臧諸宗廟,副在有司。”③《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第327頁。意即列侯功次簿録正本藏在宗廟,副本藏在官府。《漢書·魏相傳》:“又故事諸上書者皆爲二封,署其一曰副,領尚書者先發副封,所言不善,屏去不奏。相復因許伯白,去副封以防雍蔽。”④《漢書·魏相傳》第3135頁。意即上書時一式兩份,一爲正本,一爲副本。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諸詐增減券書,及爲書故詐弗副,其以避負償,若受賞賜財物,皆坐臧(贓)爲盗(14)。”意即製作券書時除了正本之外,必須抄録副本,以備查證。《二年律令·户律》:“恒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襍案户,户籍副臧(藏)其廷(328)。”⑤此簡整理者原作“恒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襍案户籍,副臧(藏)其廷”,但從圖版來看,“户”下有重文符號“=”,故改讀。參見鄔文玲《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釋文補遺》,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〇四》,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民宅園户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緘閉,以令若丞、官嗇夫印封,獨别爲府,封府户(331—332)。”意即户籍等簿籍之正本留存於鄉中,需抄録副本上呈藏於縣廷。《二年律令·津關令》:“令將吏爲吏卒出入者名籍,伍人閲具,上籍副縣廷(494—495)。”意即需抄録吏卒出入者名籍副本上呈縣廷。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南郡卒史蓋盧、摯田、叚卒史瞗復攸㢑等獄簿”:“其二輩戰北當捕,名籍副并居一笥中(136)。”①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本文所引張家山漢簡,皆出自此書,不另注。意即兩批“戰北當捕”者的名籍副本一起放置在同一個竹笥之中。在出土的文書楬或文書標題中,亦可見有標注爲“副”者,如:
簡(56)·酒泉居延倉丞葆建始三年十一月傳副(《肩水》73EJC∶617)
簡(57)課上金布副:桼課。作務。疇竹。池課。園栗。
采鐵。市課。作務徒死亡。所不能自給二求輸。
縣官有買用錢。/鑄段(鍛)。竹箭。水火所敗亡。/園課。采
金。貲、贖、責毋不收課。(《里耶秦簡》8-454)
簡(53)“候尉上書副”,即鄣候塞尉上書的副本。簡(54)“元始三年十二月吏民出入關傳副卷”,即元始三年十二月吏民出入關的通行憑證——傳的副本。簡(55)“元康元年盡二年告劾副名籍”,即元康元年至二年告劾名籍的副本。簡(56)“酒泉居延倉丞葆建始三年十一月傳副”,即酒泉居延倉丞葆建始三年十一月通行憑證——傳的副本。簡(57)“課上金布副”,即上呈金布的考課記録副本。
懸泉漢簡中有一件《失亡傳信册》文書:
簡(58)
(A)永光五年五月庚申,守御史李忠監嘗麥祀祠孝文廟,守御史任昌年爲駕一封軺傳。外百卌二。御史大夫弘謂長安:以次爲駕,當舍傳舍,如律令。
(B)永光五年六月癸酉朔乙亥,御史大夫弘移丞相、車騎將軍、將軍、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諸侯相:五月庚申,丞相少史李忠守御史假一封傳信,監嘗麥祠孝文廟事。己巳,以傳信予御史屬澤欽,欽受忠傳信,置車笭中,道隨(堕)亡。今寫所亡傳信副,移如牒。書到,二千石各明白佈告屬官縣吏民,有得亡傳信者,予購如律。諸乘傳、驛駕,廄令、長、丞亟案莫傳,有與所亡傳同封弟(第)者,輒捕繫,上傳信御史府,如律令。
(C)七月庚申,敦煌太守弘、長史章、守部候脩仁行丞事,敢告部都尉卒人:謂縣官,官寫移,書到,如律令。/掾登、屬建、佐政、光。
(D)七月辛酉﹐效穀守長合宗、守丞敦煌左尉忠,告尉:謂鄉、置,寫移,書到,如律令。(Ⅱ90DXT0216②馬怡:《懸泉漢簡“失亡傳信册”補考》。∶866-870)①完整釋文首見於張德芳先生所著《懸泉漢簡中的“傳信簡”考述》,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出土文獻研究》第七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馬怡先生對部分文字和句讀進行了校訂,見其所著《懸泉漢簡“失亡傳信册”補考》,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八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這裏採用馬怡先生的釋讀。
這是一件關於追查失亡“傳信”的官文書,文書中實際上包含了四部分内容:(A)爲永光五年五月庚申御史大夫弘批准發給守御史李忠的傳信的録副,李忠的使命是“監嘗麥祀祠孝文廟”,係朝廷派出的使者;(B)爲六月乙亥御史大夫弘向中央和地方的主管官員發出的追查失亡傳信的通告,由“今寫所亡傳信副,移如牒”可知,(A)應是通告的附件,即抄録的已丟失的通行憑證的副本——“傳信副”;(C)爲七月庚申敦煌太守弘等向本郡部都尉轉發該通告的文書;(D)爲七月辛酉效穀守長合宗等向本縣縣尉發送以上命令的文書。②文書的大體内容清楚明白,文字釋讀亦較爲準確,但(B)部分最後一段話“諸乘傳、驛駕,廄令、長、丞亟案莫傳,有與所亡傳同封弟(第)者,輒捕繫,上傳信御史府,如律令”中,“廄令、長、丞亟案莫傳”之“莫傳”二字,含義不明。“莫”字,胡平生、張德芳先生最早如是作,③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馬怡先生沿用,④馬怡:《懸泉漢簡“失亡傳信册”補考》。後來張德芳先生改作“□”,缺而不釋,⑤張德芳:《懸泉漢簡中的“傳信簡”考述》。應是注意到釋作“莫”於義不通暢之故。今從圖版來看,該字的寫法與前述“真”字相同,應改釋作“真”。“真傳”即傳信正本,與“傳信副”相對。因此,(B)部分最後一段話應改釋作:
諸乘傳、驛駕,廄令、長、丞亟案真傳,有與所亡傳同封弟(第)者,輒捕繫,上傳信御史府,如律令。
意思是命令各相關機構的令、長、丞立即對管轄範圍内所有使用驛站車馬者所持有的憑證正本即“真傳”進行查驗,一旦發現有與所丟失的傳信相同封印和編號者,立即拘捕持有者,同時將傳信上交御史府,按照相關律令從事。
從前述資料來看,不論是文書正本還是副本,相關機構皆需按照一定的標準分類存檔,并在立檔時爲每個案卷製作簽牌,以便查尋,此即文書楬。一般説來,文書的正本和副本會分别存放,并題署“真”與“副”,以示區别。不過,也有正本和副本存放在一起的例子,比如:
簡(59)■吏家屬符别(《肩水》73EJC∶310A)
■橐他吏家屬符真副(《肩水》73EJC∶310B)此乃文書楬,標明其中存放的是橐他候官吏家屬“符别”。符别,即符信,意思與傅别相類。《周禮·天官·小宰》“四曰聽稱責以傅别”漢鄭玄注:“傅别,故書作傅辨,鄭大夫讀爲符别,杜子春讀爲傅别。”“傅别,謂券書也……傅,傅著約束於文書;别,别爲兩,兩家各得一也。”正是由於符信或符券通常需分别爲二,雙方各持其一以爲憑證,故稱爲“符别”。“真副”,即正本和副本。此楬顯示橐他候官吏家屬符的正本和副本并存一處。出現這種情況很可能是這些家屬符已製作好,但尚未進行剖分。還有一種可能是,吏家屬符的正本在使用完畢之後交還,與副本同時保存。從零星的簡牘資料來看,漢代似有出入符使用完畢之後交還的制度,比如:
簡(61) 起□
出□□(《居新》E.P.T59∶797)
不過,目前相關資料甚少,難知其詳。
通過前述對“真”與“算”的辨析可知,以往整理者所釋簡(1)至簡(18)中的“算”字,皆是對“真”字的誤釋;在秦漢簡牘文書類型中并不存在專門的“算類”文書,也不存在專門的“算”或“算書”類簿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