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縣制的推行與秦縣、鄉關係的確立
——以稱謂、祿秩與吏員規模爲中心*

2017-09-07 09:09孫聞博
简帛 2017年2期
关键词:里耶中國

孫聞博

中國古代的城市與鄉村是以往中國古代史研究領域的重要議題。秦漢是中國大一統中央集權帝國首次建立的歷史時期,相關制度設計與社會管理對後代影響深遠。在這一早期帝國時代,政府在管理上所面臨的基礎問題爲地域統治與人口掌控,對應到當時實際的空間中去,即爲城鄉管理。

探討秦漢城鄉關係,首先應立足秦是如何實行縣制與確立縣、鄉關係的。這是相關探討的基礎與起點。以往研究呈現兩個特點。一是在綜論東周諸國郡縣制出現時,對秦有所涉及。①代表性成果如西嶋定生:《中國古代帝國的形成與結構——二十等爵制研究》第五章第三節,武尚清譯,中華書局2004年,第481—549頁;楊寬:《戰國史》第六章,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26—228、230—231頁;周振鶴:《縣制起源三階段説》(原刊《中國歷史地理論叢》1997年第3期),收入《周振鶴自選集》,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14頁。二是探討秦漢縣行政組織特徵與吏員設置時,上溯而對秦縣、鄉組織展開分析。②代表性成果如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史》第一、五、六章,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43—47、216—251頁;張金光:《秦制研究》第九章,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68—708頁;鄒水傑:《兩漢縣行政研究》第一章,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5—111頁。相關學術史梳理參見《兩漢縣行政研究》緒論第2—22頁;李迎春:《20世紀以來秦漢郡縣屬吏研究綜述》,《石家莊學院學報》2009年第1期。前者偏重官僚制與歷史地理的層面,後者則側重地方行政制度及行政運作的層面。特别是後一類探討,在近年里耶秦簡部分材料公佈後,有進一步推進。①相關學術梳理及探討參見拙文《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從〈洪範五行傳〉一則佚文説起》(原刊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十一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75—87頁),增訂稿收入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中西書局2016年,第244—262頁。新近研究又有土口史記《里耶秦簡にみる秦代縣下の官制構造》,《東洋史研究》73-4,2015年,第507—544頁;鄒水傑:《簡牘所見秦代縣廷令史與諸曹關係考》,楊振紅、鄔文玲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六》春夏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32—146頁。

縣制推行與縣、鄉行政關係的確立實際密切相連,應當結合在一起進行思考。以往分析雖然已較全面細緻,但涉及較爲關鍵而基礎性問題,仍有一些有待將出土文獻與傳世史料相結合後,重新加以審視。其中包括商鞅推行縣制的史料解析,相關措施的步驟及意義;“鄉部”、“鄉官”稱謂背後的縣、鄉行政關係;秦縣、鄉主官祿秩等級及其演進特徵;里耶秦簡《遷陵吏志》對思考秦縣吏員規模的啓示。

一、也説商鞅推行縣制的步驟與意義——兼談“鄉官”稱謂背後的縣鄉關係

秦代縣行政主官除使用“嗇夫”一語外,正式稱謂爲“令”。這不僅在傳世文獻中記載清楚,包括里耶秦簡在内的出土文獻也支持這一認識。②于振波:《説“縣令”確爲秦制——讀里耶秦簡札記》,《中國歷史文物》2006年第3期;拙文《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兼談秦漢的守官制度》,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〇》,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66—75頁。以往多作爲權威而被稱引的《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户以上爲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户爲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中,③《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742頁。“皆秦官”的表述并不準確,所記也不能用以説明秦代情形。④相關又可參看陳乃華《論齊國法制對漢制的影響》,《中國史研究》1997年第2期。閻步克還指出:“秦國所見最早稱‘令’之官,應該就是縣令。并且從數量上看,戰國的稱‘令’者中縣令確實也特别顯眼。在韓國、趙國、魏國、齊國、楚國和衛國,能看到很多的縣令。”《從〈秩律〉論戰國秦漢間祿秩序列的縱向伸展》,《歷史研究》2003年第5期,第90頁。孤證不爲定説,此恰爲一例。

秦郡縣制是一個逐步推展的過程。商鞅變法主要在當時全國境内亦即後來的關中内史地區,實行縣制。所涉史料有以下三則:

十二年,作爲咸陽,築冀闕,秦徙都之。并諸小鄉聚,集爲大縣,縣一令,四十一縣。爲田開阡陌。東地渡洛。十四年,初爲賦。(《史記》卷五《秦本紀》)

(十二年)初(取)〔聚〕小邑爲三十一縣,令。爲田開阡陌。

(十三年)初爲縣,有秩史。

(十四年)初爲賦。(《史記》卷一五《六國年表》)

居三年,作爲築冀闕宫庭于咸陽,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爲禁。而集小(都)鄉邑聚爲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爲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税平。平斗桶權衡丈尺。(《史記》卷六八《商君列傳》)①《史記》,中華書局1982年2版,第203、723—724、2232頁。

孝公十二年(前350),秦建造新的政治中心,由雍城遷都咸陽。②學者有考訂遷都咸陽爲孝公十三年事。晁福林:《商鞅變法史事考》,《人文雜誌》1994年第4期,第71—72頁。隨後的地方行政制度改革在此背景下展開。自中央復及地方,這是商鞅主持下秦行政制度規劃的第二步。秦國全境所設四十一縣,③“三十一”抑或“四十一”,以往意見不一。相關辨析參見西嶋定生《中國古代帝國的形成與結構——二十等爵制研究》第五章第546頁注21;鄭良樹:《商鞅評傳》第六章,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139頁;辛德勇:《〈漢書〉趙佗“處粤四十九年”説訂訛》(原刊《文史》2009年第4輯),收入所著《縱心所欲——徜徉於稀見與常見書之間》,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54—155頁。筆者按:文本流傳中,“三”難增筆爲“亖”,而“亖”易脱誤爲“三”。史遷所撰“本紀”史料又多較“列傳”可信。此處相對表、傳,似當取《秦本紀》所載。拙著《秦漢軍制演變史稿》第一章,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年,第53頁注1。是在鄉、聚等原有地方聚落基礎上,通過行政手段以“集”“聚”的方式進而設置的。從地域管理與人口掌控而言,這是秦國家權力在地方構建管理系統最典型的一個層級。而擴地置郡前,有異於後世,這又是當時秦國地方行政組織中最高的一個層級。“縣一令”、“令”、“置令、丞”的表述中,主官皆作“令”。《商君列傳》還言及“置”“丞”,而不及縣尉。聯繫《商君書·境内》“爵吏而爲縣尉”語,上述情形值得注意。④秦末山東暴動,《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山東郡縣少年苦秦吏,皆殺其守尉令丞反”(第269頁),同書卷八九《張耳陳餘列傳》“縣殺其令丞,郡殺其守尉”(第2573頁)中,均作“令丞”,可對照參考。此或顯示商鞅推行縣制,秦縣最初確立的是令、丞(及史)的系統。

本紀、年表又記“爲田開阡陌”,列傳作“爲田開阡陌封疆”。這一意義重大的土地田畝制度,是在孝公十二年秦設縣完成後才頒行的。⑤《史記·秦始皇本紀》附《秦記》“昭襄王生十九年立。立四年,初爲田開阡陌”,第290頁。吴榮曾認爲“商鞅變法時對井田制可能有所觸動,但取得重大成就當在昭王時”,“‘爲田制’或許商鞅開其端,最終確立其制是在昭王初年”,以《秦紀》記載爲可信。《戰國授田制研究》(原刊《思想戰線》1989年第3期),收入所著《先秦兩漢史研究》,中華書局1995年,第86—87頁;《秦代的行田和假田》(原刊《慶祝鄧廣銘教授九十華誕論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收入所著《讀史叢考》,中華書局2014年,第105頁。張金光依青川木牘“記有秦武王二年《更修爲田律》。此律實際就是經過修改了的‘爲田開阡陌封疆’制度。而《答問》‘盗徙封’條又當在此牘律文製作之前”,以《秦本紀》、列傳記載無誤。《秦制研究》第三章第167頁;《戰國秦社會經濟形態新探:官社經濟體制模式研究》第三章,商務印書館2013年,第227頁。前後兩大舉措可以聯繫思考。縣制確立是土地改革實行的基礎與條件。

在此之後,年表記孝公十三年(前351),“初爲縣,有秩史”。由於上年“爲縣”一事,本紀、年表、列傳皆明確記載,此處不當復言“初爲縣”事。而“有秩史”前無動詞,亦不盡合制度更創之文例。中華書局點校本句讀可商。①中華書局2014年點校修訂本《史記》,句讀亦未改動,第873頁。職官上,“有秩”與“史”分屬兩類,不宜連讀。如此,相關可作:“初爲縣有秩、史。”這種可能是存在的。“縣史”用例本身雖然少見,但并非没有。嶽麓秦簡“暨過誤失坐官案”中,出現有“除銷史丹爲江陵史”(0151/0140、097)。②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第146頁。不過,另外一種可能也需考虑。按載録制度頒行的“初爲〇”語,在《秦本紀》、《秦始皇本紀》、《六國年表》等《史記》篇章中多次出現,一般記録一種事項,而很少作兩項或一組。又,孝公十二年已設置縣令、丞后,須晚至次年復設置縣史,似不盡符合行政運作的一般規律。楊寬概括爲“在各縣設置定額的秩(俸祿)的官吏”,③楊寬:《商鞅變法》第四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46頁。或“秦在縣初設秩史”。④楊寬:《戰國史》附録三第709頁。不過,楊氏在前條出注引原句時,又曾下按語云“‘史’疑爲‘吏’字之誤”。⑤楊寬:《商鞅變法》第四章第53頁注28。繆文遠也傾向這一意見,在《戰國制度通考》卷一《職官考》“秦職官”列有“秩史”條:“秩史爲縣令所屬有固定俸祿的小吏。”巴蜀書社1998年,第9—10頁。大庭脩引用此條作“初爲有秩史(吏?)”。⑥大庭脩:《秦漢法制史研究》第四篇第四章,林劍鳴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22頁注57。守屋美都雄注意到“大庭脩氏懷疑是否應該是‘有秩吏’”的意見,仍引作“有秩史”,而出注提示。⑦守屋美都雄:《中國古代的家族與國家》國家篇第四章,錢杭、楊曉芬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72頁。

關於此問題,可參諸出土秦簡。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記“□□□□□不備……其毋(無)故吏者,令有秩之吏、令史主,與倉□雜出之,□(索)而論不備”(三一、三二),“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及告歸盡月不來者,止其後朔食,而以其來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四六),《秦律十八種·金布律》“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養各一人,其佐、史與共養”(七二),《法律答問》“有秩吏捕闌亡者,以畀乙,令詣,約分購”(一三九)。⑧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釋文注釋27、31、37、125頁。新公佈嶽麓秦簡(肆)又見有“置吏律曰:縣除有秩吏,各除其縣中。其欲除它縣人及有謁置人爲……有秩吏,能任者,許之。……縣以攻(功)令任除有秩吏”(1272、207,1245、208),“有秩吏及縣令除有秩吏它縣者”(1303、216),“●獄史、令史、有秩吏、及屬、尉佐以上”(0559、334),及“屬、尉佐、有秩吏,執灋免之”(0520、349)。①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36—137、139、205、210頁。上述諸簡均作“有秩吏”及“有秩之吏”。與之相對則屬“小佐毋(無)秩者”(1396、210),又稱“佐吏”(1367、211,1378、213)。②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38頁。由上,年表相關文字句讀或可作:

初爲縣有秩史(吏)。

睡虎地秦簡、嶽麓秦簡整理小組據兩漢文獻皆以百石以上官吏爲有秩。然西漢初年,“有秩”在祿秩上應高於百石,“在張家山漢簡中爲二百五十石至百廿石,而不及百石以下的斗食與佐史”。③鄒水傑:《簡牘所見秦漢縣屬吏設置及演變》,《中國史研究》2007年第3期,第9頁。秦代當大體與之接近。之前學者指出,“大概由於把‘有秩’加在官名上的小吏以嗇夫爲最多,有秩一詞就逐漸變成有秩嗇夫專用的省稱了”。④裘錫圭:《嗇夫初探》(原刊《雲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1981年),《裘錫圭學術文集》第五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53頁。除“都官有秩吏”屬都官系統外,“有秩”在類别上主要對應縣所轄諸官嗇夫。秦縣諸官除倉、司空、庫、田等外,還包括鄉。里耶秦簡所見遷陵縣行政運作,突出的是列曹與諸官。縣廷設户曹、倉曹、尉曹、吏曹、司空曹、令曹、金布等列曹,又有倉、司空、田、畜、庫、少内及鄉等諸官。列曹屬令、丞,多由令史直曹辦事。“《洪範五行傳》中列舉曹、官,諸官較列曹稍多。而目前秦簡資料所顯示秦縣諸官數量較列曹略多,且與《洪範五行傳》記載的對應性也較列曹要高些。秦至西漢中期,縣内諸官組織機構較爲突出的特徵,同樣值得重視”。⑤拙文《秦縣的列曹與諸官》,《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第250頁。現在來看,這一情形在秦縣制推行伊始,已基本確立。“置令、丞”後,年表緊接記次年“初爲縣有秩史(吏)”。這大致反映了兩個問題。一是秦孝公十三年,商鞅在設置縣長吏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縣屬吏設置,初步建立起縣行政組織的基本架構。而架構重要構成的屬吏系統,主要是以設置諸官有秩嗇夫爲標誌的。二是由於諸官嗇夫還包括鄉嗇夫。縣、鄉組織關係也在這一過程中建立起來。秦縣行政由此在上述架構下運轉。“戰國變法運動實質上是一個國家的官僚制化運動”。⑥閻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第四章,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133頁。上述亦爲秦在地方層面推行的一個側面。

秦賦税制度改革,即本紀、年表“初爲賦”,列傳“而賦税平”,緊接在縣鄉行政確立後推行。而與之相關的度量衡制統一,即“平斗桶權衡丈尺”,據《列傳》下文“行之四年……居五年……其明年,齊敗魏兵于馬陵”,⑦《史記》卷六八《商君列傳》第2232頁。大體自“初爲賦”次年的孝公十五年(前347)陸續展開。依商鞅方升“十八年,齊䢦卿大夫衆來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一爲升(下略)”,①《集成》10372。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中華書局。2007年,第七册,第5590頁。“䢦”,釋文原作“遣”,據圖版及前人研究改,通“率”。量制在孝公十八年最終確立。②還有意見認爲“統一度量衡制度主要是爲了官吏的考績”,“爲了明確標準和防止舞弊起見”。張政烺:《古史講義》,中華書局2012年,第104、125、305、314頁。

綜上言之,秦縣制確立是商鞅第二次變法路線圖的中心環節,對後續改革措施的頒佈實施,發揮了關鍵作用,具有著重要意義。③西嶋定生也指出“作爲第二次變法所表示的,是一連串實行改革的過程,而其中心,大概可判明爲(B)句所示的縣的設置”(第519頁)。不過他將商鞅縣制推行,理解爲“主要是設置在咸陽以東的新的領域”(第522頁),故相關問題的整體把握仍與本文有别。相關又參看 H.G.Creel,The Beginning of Bureaucracy in China:The Origin of Hsien,Journal of Asian Sutdies,ⅩⅩⅫ,1964;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下編第二章,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年,第330頁。

相較縣級行政組織,秦縣下轄諸鄉確立伊始,在權力構成上又呈現怎樣的特徵?我們又當從何角度把握縣鄉行政的有關情形?以往研究多將縣鄉行政及城鄉關係僅僅局限於上下層級間的探討,并且認爲“嚴格説來,只有鄉、里才具有基層政權的特徵,列爲行政系列級數”。④張金光:《秦制研究》第九章《鄉官制度與鄉制》第568頁。不過,從城鄉角度著眼,鄉實爲縣之分部,鄉政乃縣政的重要構成。鄉的主官,從秦漢出土文獻來看,稱“鄉部嗇夫”,或簡作“鄉部”,爲縣分部派出之吏,實際身份乃是縣吏。“部”强調空間上的横向區域劃分,而非簡單的縱向上下關係。談及縣鄉行政、城鄉關係,多涉及“都”、“離”等概念,相應有“都中”、“離鄉”⑤如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武主趣都中,信行離鄉”(八二),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54頁。按:秦漢時期“都”有多種涵義:可指首都,可指郡及郡治、又可指縣及縣治所在。相關史料辨析,筆者擬另文討論。的區分,原因即在於此。

與之同時,我們還要注意到:縣、鄉官吏的構成模式,又存在較大不同。郡、縣在長吏構成上雖也存在一些差異,但郡長吏有守、丞、尉,縣長吏有令、丞、尉,仍然較爲接近。兩者均爲獨立的一級政權組織。而鄉吏主要由嗇夫、佐及史構成,與郡、縣明顯不同。鄉吏除相對縣而稱“部吏”外,在秦漢出土文獻中亦稱官,書作“鄉官”。鄉官不僅與秦縣倉、司空、田、畜等諸官均由嗇夫、佐、史組成,而且同屬縣廷“下屬機構”。里耶秦簡提到王援爲吏的功勞情形:

冗佐上造臨漢都里曰援。

爲無陽衆陽鄉佐三月十二日,

凡爲官佐三月十二日。(第一欄)

庫佐宂佐。(第二欄)

年卅七歲。

族王氏。(第三欄)

爲縣買工用,端月行。(第四欄)

庫六人(背)(8-1555)(出土登記號8-1563)①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第175頁。

“凡爲官佐”應指“爲無陽衆陽鄉佐”事。“鄉佐”屬於“官佐”,説明早期鄉部同樣被視作諸官。②拙文《秦縣的列曹與諸官》,《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第253頁。從這個角度而言,縣鄉行政不宜僅局限於上下層級間的探討,而應同時在“縣廷—諸官”的行政運作背景下進行審視。

二、令、有秩與長、嗇夫:稱謂背後的縣、鄉主官祿秩演進

相較後代,秦地方行政組織中縣、鄉又呈現怎樣的地位特徵呢?以往學界很少將此視作需探討的問題予以關注。隨著出土文獻材料的積累,我們注意到,令、長、有秩、嗇夫的官稱變化背後,實際反映了秦漢時期縣、鄉主官的祿秩演進。

《商君書·境内》云:

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將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國封尉,短兵千人;將,短兵四千人。③蔣禮鴻:《商君書錐指》卷五,中華書局1986年,第115—116頁。

引文所涉職官,“國封尉”、④此大體指中央一級邦尉。相關學術史梳理及辨析參見拙文《秦漢太尉、將軍演變新考——以璽印資料爲中心》(原刊《浙江學刊》2014年第3期),收入所著《秦漢軍制演變史稿》第一章第59頁。“將”屬武官序列,某石之令指秦縣令。戰國秦包括長官在内縣吏,參與軍事戰争。⑤參看高亨《商君書注譯》,中華書局1974年,第148頁;于豪亮:《雲夢秦簡所見職官述略》(原刊《文史》第八輯,中華書局1980年),收入《于豪亮學術論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1頁。至於“五百主”、“二五百主”,學者指出“這段話中的‘五百主’,過去一向都解釋爲‘五百人之長’(參朱書、高書《譯注》),這是不對的。我們過去在上孫家寨漢簡的研究中已經指出,簡文中的‘五百將’是以秩稱,實際統領的只是100人而非500人。這裏的‘五百主’實際上就是‘五百將’。‘五百將’又省稱‘五百’”。①李零:《〈商君書〉中的土地人口政策與爵制》(原刊《古籍整理與研究》1991年第6期),收入《李零自選集》,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8年,又收入所著《待兔軒文存·讀史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88頁。所論可從。“二五百主將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中,短兵配備均爲百人而分開敍述,也可爲秩級對應提供參考。不過,由於“五百主”、“二五百主”居於“千石之令”前,與諸縣令連接緊密,而與“國封尉”、“將”分隔較遠,故“以秩稱”之“五百主”容易被對應爲相關秩級縣令。學者製作《境内》所見爵級秩祿與漢代的爵級秩祿對照表,就寫作“百將、五百主(五百之令)”。②李零:《〈商君書〉中的土地人口政策與爵制》第189頁。杜正勝亦持類似看法,《編户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第八章,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0年,第338頁。今檢相關職官所配短兵護衛者數量,首句“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將之主,短兵百”,數量由低到高。“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句,數量又是由高到低。末句“國封尉,斷兵千人;將,短兵四千人”,再變爲由低到高。書寫顯得頗不規整。如將上述文字相應分作幾段,可爲:

A.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將之主短兵百

B.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

C.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

D.國封尉短兵千人將短兵四千人

各段字數分别爲18、17、18、13。其中三段基本接近。戰國秦漢古書多書之簡册,上述皆在單簡容字範圍之内。A、D内容相近,爲升序排列,C、B内容相近,則爲降序排列。而先敘武官,後及縣令,亦較適宜。倘嘗試調序,相關又可作:

A.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將之主短兵百

D.國封尉短兵千人將短兵四千人

C.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

B.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

由上,“五百主”等當歸入武官序列而非縣令序列。秦官祿秩雖有五百石這一等級,但當時并不存在“五百之令”及更低祿秩的縣主官。戰國秦縣令祿秩主要有千石、八百石、七百石、六百石四個等級。①相關又可參看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下編第二章第328—330頁;鄒水傑:《簡牘所見秦漢縣祿秩等級演變考》(原刊《北大史學》第12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收入所著《兩漢縣行政研究》第一章第28、33頁。閻步克還提到“統治者率先以千石、八百石、七百石、六百石的祿秩爲縣令分級定等”,“縣令之外,還有很多其他稱‘令’之官。……這些稱‘令’者比縣令的出現要晚;也許長官稱‘令’,是從地方官開始的”,第330頁。以往據前引《百官公卿表》討論縣級政區等第,“秦的縣官有‘令’‘長’的區别”,②楊寬:《商鞅變法》第四章第46頁。“從秦開始,便普遍實行了以萬户上下分别設置縣令和縣長的制度”,③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第二編第三章,齊魯書社2007年,第643頁。“當時縣以一萬户爲界限,分爲大小二級,大縣的長官稱令,小縣稱長,這最先是秦制”等認識,④周振鶴:《中國歷史政治地理十六講》第十一講,中華書局2013年,第217頁。還可斟酌。而《秦始皇本紀》所謂“集爲大縣”,及范雎入秦,“至湖,望見車騎從西來。范雎曰:‘彼來者爲誰?’王稽曰:‘秦相穰侯東行縣邑。’”的記載,⑤《史記》卷七九《范雎蔡澤列傳》第2402—2403頁。則值得注意。秦所設縣較後代呈現“大縣”樣貌。相邦外出巡視,有“行縣邑”之舉。

西漢立國後對舊秦之縣有所析置。漢縣主官稱謂在“令”外,開始出現有“長”。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記“縣道官……獄事當治論者,其令、長、丞或行鄉官視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縣道界也”(一〇二至一〇四),“气(乞)鞫者各辭在所縣道,縣道官令、長、丞謹聽,書其气(乞)鞫,上獄屬所二千石官”(一一六)等,⑥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33、139頁。均“令、長”并稱。《二年律令·秩律》記漢廷所轄200餘縣主官秩級情形,其中縣主官祿秩在千石、八百石、六百石者有244個左右;五百石者4個:陰平道、蜀〈甸〉氐道、縣〈緜〉遞道、湔氐道長;三百石者2個:黄鄉長、萬年邑長。有學者認爲當時道、鄉、邑有長而縣無長,縣級長官全部爲令,全部在六百石以上。⑦李昭君:《兩漢縣令、縣長制度探微》,《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43—44頁。所言或可斟酌。如前引“縣道官”連稱,秦漢時期的“道”顯然與“縣”屬同一行政層級。黄鄉、萬年分别爲高帝劉邦母昭靈夫人與父太上皇陵邑,⑧參見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引晏昌貴説及整理者按語,第290—291頁。亦屬縣而非鄉。此五百石、三百石主官皆稱“長”,恰恰正是“縣令、長”之“長”稱謂開始出現的標誌。所謂“縣長”,實際是在原秦縣令六百石基礎上,祿秩向下延伸進而出現的。縣長祿秩在《秩律》爲五百石、三百石,且多集中於道與陵邑。①相關又可參看鄒水傑《簡牘所見秦漢縣祿秩等級演變考》,《兩漢縣行政研究》第一章第30—32、34頁。漢初縣長數量遠少於縣令,反映了縣長之制始創的早期形態。尹灣漢簡《東海郡吏員簿》所見西漢成帝時東海郡有縣、侯國38個。其中,7縣設縣令,祿秩有千石、八百石、六百石;13縣、邑設縣長,祿秩對應四百石、三百石;侯國18個,相祿秩爲四百石、三百石。②連雲港市博物館、東海縣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年,第77頁。後兩類數量開始多於前者。據學者統計,“東漢縣令當有500左右,約占總縣、邑、道數1 180的42%”。③李昭君:《兩漢縣令、縣長制度探微》第47頁。相關情形繼續得到發展。縣長較縣令出現爲晚,數量由少而多,漸佔優勢。前引《百官公卿表》“……令,秩千石至六百石。……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中的令、長分界,應當作爲西漢前中期相關情形的反映。以往我們慣稱“漢承秦制”,然就縣制而言,即便受秦制影響較大、承秦較爲突出的西漢初年,相關制度實際已呈現出細微差别。秦縣主官祿秩皆在六百石以上,此乃稱“令”緣由所在。秦令稱謂的使用,反映了秦縣地位一般較兩漢爲高、長官權力較爲突出的特徵。

與秦縣主官祿秩特徵類似,秦鄉嗇夫祿秩也相應較高。《二年律令·秩律》在“鄉部二百石”、“鄉部百六十石”後,提到有“都市亭廚有秩者及毋乘車之鄉部,秩各百廿石”(四七一、四七二)。“鄉部”爲鄉部嗇夫之省稱。此爲目前所見秩級最低之“鄉部”嗇夫,祿秩爲一百二十石。與緊鄰簡四七〇“都官之稗官及馬苑有乘車者,秩各百六十石,有秩毋乘車者,各百廿石”之“有秩毋乘車者,各百廿石”相參照,秦及西漢初年“鄉部”嗇夫秩級不但明顯較兩漢偏高,而且皆在百石以上,是“鄉[有秩]嗇夫”。④拙文《簡牘所見秦漢鄉政新探》,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六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465—466頁。需指出,秦已出現“斗食嗇夫”:“囂園宣深有斗食嗇夫、史各一人”(0639、341),“議:令囂園宣深嗇夫若史相襍監”(0680、342)。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08頁。此大體屬陵園官吏。有趣的是,秦漢時期鄉嗇夫在分等上,也大體經歷了與縣主官頗爲類似的變化。秦及西漢初年,鄉有秩嗇夫多職官省稱作“〇鄉+人名”。這一省稱習慣在文景之際大體延續。而時代屬武帝早期的松柏漢簡,開始出現有“江陵西鄉有秩嗇夫”的稱謂表述,⑤荆州博物館:《湖北荆州紀南松柏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8年第4期,第32頁。值得注意。時代屬武帝中後期至東漢早期的居延漢簡中,鄉主官稱謂已變作“〇鄉有秩+人名”、“〇鄉嗇夫+人名”了。這兩種表述,同樣屬於職官省稱,完整當作:〇鄉有秩[嗇夫]、〇鄉[斗食]嗇夫。相關稱謂與《續漢書·百官志五》大鄉置有秩、小鄉置嗇夫的説法,開始變得對應起來。上述具體又可以表述爲:秦及西漢初“〇鄉+人名”,秩級雖細,皆爲有秩;武帝至東漢“〇鄉有秩+人名”、“〇鄉嗇夫+人名”,秩級區分爲有秩、斗食兩級。①參見拙文《簡牘所見秦漢鄉政新探》第471頁。與縣類似,所謂“鄉[斗食]嗇夫”,實際又是在原秦有秩嗇夫基礎上,祿秩向下延伸進而出現的。

秦西漢初期 西漢中後期令:千石至六百石 令:千石至六百石 令:千石至六百石縣長:五百至三百石 長:四百石至三百石有秩:二百石、百六石? 有秩:二百石、百六石、百廿石 有秩:百石鄉斗食:百石以下

由此而言,從令、有秩到長、嗇夫稱謂的出現,正反映了秦漢縣、鄉主官的祿秩演進。具體可作如下示意:閻步克經過考述曾指出,西漢郡縣諸官屬和諸縣秩級存在相對下降。“縣級長官的平均秩級逐步下降的趨勢,是確實存在的”。②參見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下編第三章第364—369頁。秦漢之際縣鄉主官稱謂變化與祿秩演進,正呈現了這一變化。而相關發展線索,又似可從商鞅在秦國推行縣制開始追溯。唯鄉級官屬的相關變化較縣級主官,要略微滯後一些。

三、《遷陵吏志》與秦縣吏員規模

里耶秦簡記:

遷陵吏志:

吏員百三人。

令史廿八人,

【其十】人䌛(徭)使,

【今見】十八人。(第一欄)

官嗇夫十人。

其二人缺,

三人䌛(徭)使,

今見五人。

校長六人,

其四人缺,(第二欄)

今見二人。

官佐五十三人,

其七人缺,

廿二人䌛(徭)使,

今見廿四人。

牢監一人。(第三欄)

長吏三人,

其二人缺,

今見一人。

凡見吏五十一人。(第四欄)(7-67+9-631)①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一)》,何有祖執筆,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十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78—179頁。“吏員百三人”,“凡見吏五十一人”。吏員總數之和爲101人,比簡文所記少2人。里耶秦簡8-1137作:“吏凡百四人,缺丗五人。·今見五十人。”②參見梁煒傑《〈里耶秦簡(壹)〉〈吏缺〉簿册復原》,簡帛網(http://www.bsm.org.cn)2015年4月7日。不過,此簡結尾作:·今見五十人,與《遷陵吏志》結尾“凡見吏五十一人”的載録重點頗爲類似,皆在統計在署官吏信息。故定名還可斟酌。數量較爲接近,所記或爲不同時期。“見吏”排除了臨時不在署而外出“䌛(徭)使”者。遷陵吏員應爲103(或101)人,外出“䌛(徭)使”35人,“見吏”51人。换言之,此統計下遷陵縣實際在職官吏86人,吏缺15人。

我們分析吏員數量,應注意遷陵縣城規模及所轄人口。徐龍國曾將長江中下游地區秦漢“縣邑城”依規模分成“中型縣邑城”、“小型縣邑城”、“特小型縣邑城”。其中,“特小型縣邑城”界定爲“面積在25萬平方米以下”。③徐龍國:《秦漢城邑考古學研究》第四章,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3年,第136—139頁。而里耶古城“城址南北長210.4米(從護城河外緣算起),東西殘長103—107米(從護城河外緣算起),殘存部分面積近2萬平方米”,④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第二章,嶽麓書社2007年,第12頁。在已知的31座“特小型縣邑城”中,恐怕也是最小的。銀雀山漢簡《孫臏兵法·擒龐涓》曾提到“平陵其城小而縣大,人衆甲兵盛,東陽戰邑,難攻也”(二三八)。⑤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銀雀山漢墓竹簡〔壹〕》,文物出版社1985年,釋文注釋45頁。從里耶秦簡目前所見的部分材料看,秦遷陵縣軍事交通地位突出,①王子今:《龍川秦城的軍事交通地位》,收入所著《秦漢邊疆與民族問題》第三編附論2,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83—194頁。縣下貳春鄉且駐有軍隊。它很可能與“平陵”類似,而同屬於“城小而縣大”的類型。不過,徐氏的上述考察依然值得重視。關於秦遷陵縣編户數量,唐俊峰分析認爲户數在較多估計下,約在300—400户左右。②唐俊峰:《里耶秦簡所示秦代的“見户”與“積户”——兼論秦代遷陵縣的户數》,簡帛網2014年2月8日。王偉、孫兆華計算得出“秦始皇廿八年至卅三年、卅五年遷陵縣實存152—191户,遷陵縣編户人口大致爲一二千人”。③王偉、孫兆華:《“積户”與“見户”:里耶秦簡所見遷陵編户數量》,《四川文物》2014年第2期。這些人口大體居於三鄉六里,④晏昌貴、郭濤:《里耶秦簡所見秦遷陵縣鄉里考》,武漢大學間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十輯,第145—154頁。接受政府的相關管理。⑤遷陵縣實際管轄人口還包括外地户籍的官吏、戍卒、居貲贖責與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數量相應會有一定幅度的增加。

尹灣漢簡《東海郡吏員簿》所列東海郡20個縣邑,相應吏員規模爲107—22人不等。其中,與遷陵“吏員百三人”接近者,爲海西、下邳兩縣,均爲“凡百七人”。此兩縣居東海郡20縣之首,縣令祿秩皆縣長吏最高之千石。而以86人計,東海郡與之接近縣爲蘭陵縣,吏員“凡八十八人”,位居郡中諸縣第四,縣令亦秩千石。據鄉有秩、鄉嗇夫數,可推知上述三縣分别轄鄉14(4+10)、13(1+12)與13(0+13)個。⑥參見連雲港市博物館、東海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尹灣漢墓簡牘》第79頁。雖然漢代縣鄉規模略小於秦,但此三縣規模仍遠大於遷陵。

郴州蘇仙橋晉簡J10所出晉簡,時代大體在西晉初武帝、惠帝時期,内容爲桂陽郡郡府文書檔案。⑦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郴州市文物處:《湖南郴州蘇仙橋遺址發掘間報》,《湖南考古輯刊》第8集,嶽麓書社2009年,第102頁。原作“簡文有明確的紀年,有元康、永康、太安等年號,均屬晉惠帝司馬衷”。據瞭解,其中亦有晉武帝“太康”年號。其中有記:

便令談隆治編城……領員吏一百六十一人卒十三人(1-1)

晉甯令周系治晉寧城……領員吏一百廿五人卒十二人(1-2)⑧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郴州市文物處:《湖南郴州蘇仙橋遺址發掘簡報》第98—99頁。

《晉書》卷一五《地理志下》記:“桂陽郡:郴、耒陽、便、臨武、晉寧、南平。”⑨《晉書》,中華書局1974年,第457頁。便與晉寧位居桂陽轄縣第三、第五位,地理位置與遷陵近似,亦較偏僻。兩相對照,此似顯示自秦代至西晉縣吏規模并未發生太大變化,呈現一定的延續性。不過,《地理志下》“桂陽郡”下有小字注:“漢置。統縣六,户一萬一千三百。”①《晉書·地理志下》第457頁。便、晉寧或低於縣平均户數1 883.3,但不會相差太遠。如所記可信,這個編户規模依然可觀,遠多於遷陵所轄的一百餘户。晉代仍沿襲漢代“縣大者置令,小者置長”之制。②《晉書·職官志》第746頁。郴州簡書作“便令”、“晉寧令”,顯示二縣并非小縣。晉代對一縣吏員規模,依編户數量而有所規定:

户不滿三百以下,職吏十八人,散吏四人;三百以上,職吏二十八人,散吏六人;五百以上,職吏四十人,散吏八人;千以上,職吏五十三人,散吏十二人;千五百以上,職吏六十八人,散吏一十八人;三千以上,職吏八十八人,散吏二十六人。……鄴、長安置吏如三千户以上之制。③《晉書》卷二四《職官志》第746—767頁。

“職吏”、“散吏”依有無具體職事而分,當皆屬正式在編吏員。如此制實行于西晉初,便縣161人,晉寧縣125人,較縣3 000户以上吏114人,有所偏高。依大體所轄户數,以1 500户以上計,吏86人。二縣相應超出幅度爲87%、45%。遷陵編户大體“不滿三百以下”,吏員即便按86人計,較“職吏十八人,散吏四人”即22人,超出幅度在291%。遷陵吏員數量顯得依然可觀。

據嶽麓秦簡“綰請許而令郡有罪罰當戍者,泰原署四川郡;東郡、參川、潁川署江胡郡;南陽、河内署九江郡……”(0706),“……泰原署四川郡;東郡、參川、潁川署江胡郡,南陽”(0194),“河内署九江郡;南郡、上黨□邦道當戍東故徼者,署衡山郡”(0383)等簡文,④陳松長:《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2期,第8—9頁。秦統一後對所統領土有“故徼”内與“故徼”外“新地”之别。且秦人理念中的相關時間劃分,并非始自“十七年,内史騰攻韓,得韓王安,盡納其地,以其地爲郡,命曰潁川”。⑤《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32頁。依里耶秦簡“今遷陵廿五年爲縣,廿九年田廿六年盡廿八年當田”(8-757),“及蒼梧爲郡九歲乃往歲田”(8-758),⑥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17頁。遷陵設縣在秦王政二十五年。由此可知,遷陵不僅在“爲縣”之始屬“新地”,終此後秦統治之時代亦然。與此對應,前往新佔領區任職官吏,稱“新地吏”。⑦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與“新地吏”》,《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3期。據學者研究,“里耶秦簡裏可考籍貫的遷陵縣吏共十九名,無一爲洞庭郡人”。①游逸飛:《里耶秦簡所見的洞庭郡:戰國秦漢郡縣制個案研究之一》,《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61,2015年7月,第59頁。而秦“新地”政府對“新地吏”則常感有所不足:

丗二年,啓陵鄉守夫當坐。上造,居梓潼武昌。今徙(8-1445)

爲臨沅司空嗇夫。時毋吏。(8-1445背)

蜀郡梓潼縣名夫者前往“新地”擔任“新地吏”,在代理遷陵縣啓陵鄉嗇夫有罪當坐時,卻被調往臨沅縣擔任司空嗇夫,理由爲“時無吏”。縣守丞巸向上級報告,也提到遷陵存在“居吏少,不足以給事”的狀況。

制度設置,往往由實際需要所促生。即使從現代管理角度來看,相對於遷陵縣鄉規模與編户數量,遷陵吏員或屬偏多。然而,從里耶秦簡相關記録看,政府對吏員仍感不足。如何認識秦對新佔領區的統治模式,如何理解以法爲教、以吏爲師的秦行政管理體制,如何把握秦型官僚組織的特徵特點?這是今後仍然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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