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开元
[内容摘要]专门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法律制度不健全、招生程序的被动性等问题制约着专门学校发展。本文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总结专门学校的办学模式、学生结构、教育矫治內容和方法等现状,分析在法律制度、教育管理措施、教育矫治內容等存在的不同,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角度提出了强化专门学校教育矫治功能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犯罪预防 专门学校 未成年人
在犯罪预防的视野中,工读学校是教育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重要形式。在我国,工读学校创办于20世纪50年代,是当时社会背景下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半工半读的教育矫治模式,工读学生在半天时间内接受文化知识、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以提高文化素养和法制观念;半天时间用于生产劳动,以学习职业技能和培养劳动习惯。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使用了“工读学校”概念。为了避免标签化的负面影响,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工读学校”改为“专门学校”。近年来,随着我国未成年人法律的逐步完善和专门学校教育的改革,专门学校教育的内涵逐渐发生了变化,由半工半读教育演化为涵括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教育形式,但是目前专门学校教育的发展仍然面临着法律保障不足、学生之间存在着交叉感染、招生制度不健全等困境。目前,在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少年收容教养制度被虚置,部分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被送到了专门学校,这对于专门学校的发展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笔者在调查研究数据的基础上,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分析专门学校教育的现状、问题和对策建议。
一、专门学校教育的现状
(一)专门学校的数量、性质和办学模式
首先,专门学校的数量和分布。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10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90所(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比2006年(67所)增加了34.3%,分布在2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见图1)。其中,北京市、上海市、辽宁省、四川省、贵州省的专门学校布局较为合理,上海市有13所,贵州省有工3所,辽宁省有10所,四川省有7所,广东省有6所,北京市有6所。另外,专门学校的分布存在着不均衡的现象,7个省(区)没有恢复或建立专门学校。这与目前严峻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不相适应。
其次,专门学校的性质和主管机关。在学校性质方面,工读学校是义务教育的重要形式,属于特殊教育。在学校类型方面,公办的专门学校占95.5%,民办或民办公助的专门学校占4.5%。在学校的主管机关方面,多数专门学校是由教育机关主管,少数专门学校是由教育部门和综治部门双重管理或者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最后,专门学校的办学模式。在社会转型时期,专门学校教育面对新的问题和挑战不断改革创新,包括招收工读预备生、淡化工读教育痕迹、加强职业教育等改革。调研发现,目前专门学校的办学模式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一是固守工读教育的教育矫治功能,只招收有违法行为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这是专门学校教育的本位,即青少年犯罪的超前预防和干预。二是建立多种办学形式,既招收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也延伸开展职业教育或校外培训,前者是本位和主体;后者主要是为了解决学校的生存问题,是辅助和补充。三是教育部门和综治部门双重管理,全部或者多数学生是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由办案警察经学生的父母同意送到专门学校学习,这主要是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程序的法律空白问题。四是职业学校招收少数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专门教育,这主要是没有建立专门学校的地区解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轻微犯罪行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权宜之计,从不良行为教育矫治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的角度分析,这不是專门学校教育发展的主要方向和趋势。
(二)专门学校的学生结构状况
专门学校的学生结构与专门学校的功能性定位和招生方式密切相关,也反映了专门学校的改革探索。调查发现,目前专门学校的学生主要包括四类:(1)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2)品德或行为偏常的学生,通常称为“托管生”;(3)工读预备(预控)生,一般是指学校的双差生,即品行差、学习差;(4)职教生,向社会招收符合条件的进行正规的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截至2016年12月在抽样调查的23所专门学校中,在校学生人数为2216名,多数学校的在读学生没有达到饱和度。在学生性别方面,女生占15.59%,并且由于教育管理困难等原因在所调查学校中有7所专门学校没有女生。在年级分布方面,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占21.2%,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占28.4%,初中三年级的学生占50.5%。在学生户籍分布方面,本地户籍的占75.3%,非本地户籍的占24.7%。
(三)学生到专门学校学习的主要原因
在学生到专门学校学习的主要原因方面,通过学生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发现,在原学校学习成绩差的占68.6%,在原学校与老师、同学关系不好的占49.3%,有不良行为的占45.4%(其中,有一般不良行为的占24.9%;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占20.5%),家长管不了的占22.5%,有犯罪行为的占9%。通过对学生父母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发现,专门学校学生在原学校学习成绩差的占75.2%,在原学校与老师、同学关系不好的占37.6%,有不良行为的占29.9%(其中,有一般不良行为的占工5.5%,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占14.4%),家长管不了的占23.3%,有犯罪行为的占工.6%。(见图2)对学生和父母的调查数据比较分析可见,二者调查数据的内容相互印证,这表明目前专门学校仍保持原来工读学校对有违法行为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教育挽救的原职能,这正是专门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功能所在,但是由于招生方式的变化,致使学生结构中基于学校适应困难、网络成瘾等品行偏常的中学生占较大的比例,与之相应的就是教育内容和教育管理措施的变化,这对专门学校的职能定位和教育内容是严峻的挑战。
(四)学生到专门学校学习的方式
学生到专门学校学习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专门学校的招生方式。通过学生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发现,警察送来的占5.7%,被父母送来的占24.9%,原来学校建议的占50.7%,学生自己主动来的占15.2%。通过对学生父母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发现,警察送来的占1.0%,被父母送来的占20.7%,原来学校建议的占61.1%,学生自己主动来的占12.1%。(见图3)通过对学生及其父母的调查数据比较分析可见,二者调查数据的内容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这表明,目前专门学校学生的入学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是由原来学校提出建议后经学生及其父母同意入学的方式,而警察送学生的入学方式占较小的比例。这种学生入学方式的被动性、非强制性等特点引发了专门学校发展的诸多困境,尤其是学校生源的减少,这是亟待解决的制约专门学校教育发展的瓶颈。
二、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内容和效果
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专门学校教育的原则和内容。其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规定了专门学校教育的原则,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基于上述规定内容,专门学校坚持“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的教育方针,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针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内容体系,并取得了良好的教育矫治效果。
(一)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內容
1.对专门学校学生开展文化知识教育,提高文化素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内容。在文化知识教育方面,专门学校开设了形式多样的课堂教学和校本课程,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调查发现,80.4%的专门学校学生认为“学校形式多样的课堂教学,能够满足学习需求”,81%的认为“喜欢学校开设的课程”,83.6%的认为“老师用多种方式评价学习,提升学习兴趣”。(见图4)
2.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专门学校采取了科学的教育矫治措施,注重养成教育和行为矫正。调查发现,所调查的专门学校都开展了心理咨询和辅导、感恩教育、文明礼仪教育和法治教育,95.2%的专门学校开展了《弟子规》等国学教育、军事训练,80%的专门学校开展了拓展训练,50%的专门学校开展了职业技术教育(见图5)。这些教育矫治措施的核心是养成教育和行为矫正,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专门学校的教育保护和教育矫治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所发挥的作用,充分表明了专门学校长期积淀的针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措施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是专门学校教育的立身之本,也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功能所在。但是,调查发现,这项功能在有些专门学校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甚至是处于虚置状态。
3.在心理矫治方面,专门学校开展了切实有效的心理健康教育。调查发现,92.7%的专门学校学生回答“学校老师开设了心理健康课程”,81.7%的回答“学校开展了生命教育和青春期教育”,91.5%的回答“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式多样”,82.9%的回答“在情绪不好的时候总能得到老师的帮助”。在教育效果方面,82.4%的学生对学校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效果很满意(见图6)。由此可见,专门学校开展的心理矫治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学生的教育效果良好。
4.在法治教育方面,专门学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活动,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调查发现,在专门学校教育中,学生接受过的法治教育形式主要是:学校老师的授课(84.5%),观看电视法制节目(72.7%),警察、检察官、法官的法制讲座(54.2%),模拟法庭(30.5%),志愿者的法律知识讲解(23.9%),参观未成年犯管教所(19.7%),编制法制情景剧(18.6%)。(见图7)多样化的法治教育形式充分调动了不同学生的学习兴趣,注重突出了法治教育内容的针对性、趣味性,强调了体验教育和浸润教育在法治教育中的作用。
通过法治教育,专门学校向学生宣传了法律常识,学生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对法律作用、权利义务关系有了较为清晰的认知。在法律作用的认知方面,83.6%的学生认为法律是保障公民权利的,81%的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78.6%的认为法律是惩罚犯罪行为的,65.1%的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60.9%的认为法律是规定公民义务的,仅有9.1%的学生认为法律没有什么作用。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73.5%的学生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仅有14.6%的专门学校学生会采取“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是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会增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几率(见图8)。因此,针对专门学校学生的法治教育内容的侧重点在于准确告知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纠正错误的法律观念和认知。
(二)专门学校的教育转化效果
在专门学校的变革发展中,专门学校承载着两项功能。一是为社会秩序服务,将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集中在专门学校学习,并通过半工半读的教育形式;将其转变成为白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有效地减少了潜在犯罪人或者重新犯罪人,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二是为学校、家庭、社会服务,专门学校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将处于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通过养成教育和行为矫正,阻断严重不良行为进一步恶化为犯罪行为,解决家庭、学校和社会问题。这种特殊教育形式对于教育矫治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发挥着较大作用,教育转化效果既可以从学生的成功转化率这一指标客观地反映出来,也可以从学生及其父母对专门学校教育的认可度这一主观指标反映出来。
1.多数学生认可专门学校教育。调查发现,78.1%的学生愿意在专门学校上学,对专门学校教育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学生愿意到专门学校上学的原因主要是:“学校能够帮助养成好习惯”占70.1%,“老师比较尊重我”占64.5%,“能学到技能”占60.6%,“可以帮助改正不良行为”占60.4%,“能够提高学习成绩”占40.2%(见图9)。由此可见,学生认可专门学校主要是因为专门学校教育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生能夠受到老师的尊重。
2.多数学生家长认可专门学校教育。调查发现,多数专门学校的学生家长认可专门学校教育,认为孩子进入专门学校学习后有了较大改变,其中,58.7%的学生改正了以前的不良行为,58.2%的学生性格变得开朗了,46.6%的学生与父母的关系有所改善,37.8%的学生学习成绩有所提高。这表明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模式有效阻断了学生的不良行为向更坏方面发展,通过一系列的教育矫治措施,学生的行为模式、性格、亲子关系等方面都有所改善,这些效果是通过学生父母的观察、评价和反馈体现出来的,能够相对客观地反映专门学校的教育效果(见图10)。
三、专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专门学校建设方面的问题
首先,专门学校的定位不清晰。专门学校的定位主要是指专门学校的教育属性和功能性定位,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专门学校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教育矫治功能;另一方面,专门学校的教育属性是义务教育。调查发现,68.5%的专门学校教师认为学校的定位不清晰。按照1987年颁布的《关于办好工读教育的几点意见》的规定,工读学校教育属于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属于义务教育。目前,有些省(市、区)的专门学校教育又与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结合在一起,职能的边界不清晰,与此息息相关的问题就是专门学校招收学生的年龄范围问题。
其次,专门学校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调查发现,43.9%的专门学校教师认为专门学校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有关专门学校教育的立法规范主要是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没有关于专门学校教育的专门立法。另外,现行法律中有关专门学校教育的内容具有滞后性,可操作性较差。由此可见,法律制度不健全是制约专门学校教育发展的制度性障碍。
再次,在入学制度方面,从专门学校建立的初衷——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专门学校的招生对象和招生程序具有特殊性。按照《关于办好工读教育的几点意见》的规定,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12周岁至17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在原学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工读学生入学具有强制性。随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健全,工读学校学生入学的强制性有所弱化,一些学校出现了生源少的困难,导致了全国专门学校发展规模的萎缩。
(二)专门学校教育管理方面的問题
首先,在办学标准方面,专门学校缺乏统一的办学标准,也缺乏统一的教育质量评价标准,这是影响专门学校教育质量的基础建设问题。调查数据显示,55.9%的专门学校教师认为专门学校教育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缺乏统一的办学标准。在教育质量评价标准方面,许多专门学校套用普通学校的教学评价标准,忽视专门学校教学评价的特殊性。
其次,在教育管理措施方面,专门学校欠缺与其功能相对应的教育管理措施,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学生的教育管理没有强有力措施。调查发现,61.4%的专门学校教师认为“针对难管的学生没有有力的措施”,48.9%的专门学校教师认为“学校教育设施不支持接受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见图11)
(三)专门学校教育内容方面
首先,专门学校法治教育的科学性、专业性亟须进一步提升。由于教育对象的不同,专门学校法治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应与普通学校有所不同。调查发现,专门学校的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治教育缺乏权威统一的教材(67.6%),学生接受法治教育的主动性不高(59.6%),学校法治教育的方式单一(44.4%),学校法治教育的课时不足(40.7%),讲授法律课程的教师专业性不足(40.1%)。
其次,针对学生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内容的科学性、专业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内容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是专门学校教育的立足之本。调研发现,一些专门学校对学生重视文化知识的讲授,弱化对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门学校关于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内容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四、强化专门学校教育矫治功能的对策建议
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专门学校教育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充分发挥专门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超前预防功能,进一步强化专门学校教育矫治功能,需要完善学校外部条件与加强学校改革创新相结合,建设科学、法治的专门学校教育。
(一)健全有关专门学校教育的法律法规,增强教育矫治工作的法治化
目前,我国有关专门学校教育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些法律有关工读教育的内容具有滞后性,可操作性不强,不能为专门学校教育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尤其是关于专门学校招生制度的法律依据不足,阻碍了专门学校的发展。因此,需要修改现行的有关专门学校教育的法律法规或制定有关专门学校教育的专门法律法规。通过完善专门学校教育的立法,界定专门学校教育的性质和职能边界,明确规定专门学校招收学生的年龄范围和入学程序,为专门学校教育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专门学校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教育矫治工作。
入学制度是专门学校发展的核心问题,必须通过完善立法解决。专门学校的入学制度必然涉及入学模式的强制性与学生入学的“自愿性”的选择和取舍,其本质是未成年人权利保障与预防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矛盾,如果强制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学习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有学者认为,工读教育是以处于犯罪边缘的偏常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特殊教育机构,强制偏常未成年人人读非但不会侵害未成年人的权利,而是对未成年人和社会秩序的“双重保护”。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和设立工读教育的初衷,笔者认为,专门学校的入学模式应采取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方式,以自愿性为主,以强制性为辅。调研发现,绝大多数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本人不同意进入专门学校学习,部分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担心“被标签化”、“交叉感染”而不愿让孩子到专门学校学习。因此,笔者认为,专门学校可以按照招生对象的不同类型实行分类招生制度。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学习的,以实行“三自愿”原则为主,特定情形下可以经法定程序强制送人专门学校学习;对于不起诉或被判处监禁刑的、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强制送人工读学校进行教育矫治。具体理由如下:其一,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工作,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中有效的先期介入手段,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的刑事处遇原则;其二,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学习是一种保护性教育措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和司法保护;其三,特定情形下经法定程序强制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人专门学校学习有国际经验可借鉴。如德国的促进学校在招生程序上首先要争取父母和子女的同意,当其坚持不接受时才采取司法强制程序,并要经过法定程序的鉴定。
(二)改革教育管理措施,完善教育矫治內容,提高教育矫治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首先,针对专门学校教育的特殊性,建立统一的专门学校的办学标准,建构与普通学校不同的教育质量评价标准,把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教育转化率作为专门学校教育质量的核心评价指标。在教育管理措施方面,在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基础上,改革限制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采取合理、有效措施教育矫治难管的学生;完善双学籍管理制度,专门学校学生在原就读学校保留学籍,学生从专门学校毕业后,拿到的是原就读学校的毕业证。这样,可以充分保护专门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对专门学校学生的歧视,促进专门学校学生的升学、就业和社会融入。
其次,完善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内容,促进教育矫治工作的专业性。在教学内容上应分类教学,针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除了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的文化知识教育外,重点开设针对不良行为教育矫治的课程,增强心理矫治、法治教育等课程的专业性。在心理矫治方面,专门学校对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正过程应当引入心理治疗,心理治疗可以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找出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的根源,结合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社会调查材料提出科学的矫正方案,使矫正效率最大化。在法治教育方面,增加学校法治教育的课时,编写适合专门学校学生的法治教育教材,丰富法治教育的方式,重点讲授权利与责任,培养规则意识和底线意识。在家校联合教育方面,专门学校要加强对专门学校学生家庭教育的指导,提高家庭教育的科学性。调查发现,专门学校学生不良行为的出现与其家庭结构不完整、家庭教育功能有缺陷等问题具有密切关系。在广东省某专门学校的学生中,家庭完整但教育方法不適当的占55%,单亲随母生活的占27%,单亲随父生活的占14%,父母离异后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占4%。因此,加强家校联合教育是专门学校教育的重点和难点,可以采取家访、家长来校参加活动、邀请家长接受教育培训等措施,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的理念、方法和技巧,改善有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家庭教育环境,促进专门学校学生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石军:《中国工读教育六十年国际研讨会综述》,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6期。
[2]路琦:《工读教育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年第1期。
[3]王利荣、蔡伟文:《未成年人收容处遇的现实阻却——从向度关系视角》,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2期。
[4]刘世恩:《试论我国少年收容教养制度建设》,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年第4期。
[5]路琦:《创新和完善我国工读教育的现实思考》,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5期。
[6]黄兴瑞、曾贇、孔一:《少年初犯预测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5期。
[7]刘若谷、苏春景:《虞犯制度背景下工读学校改革走势的思考》,载《中国特殊教育》201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