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林
[主题导引]新《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强调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区别,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没有完全摆脱对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附属性地位”。以讯问为例,《刑事诉讼法》中除了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場等有限的几条规定外,并没有针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策略手段等进行专门规制,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侦查方式上往往不会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进行本质地区分,侦查阶段容易出现威胁、欺骗、引诱及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由此使得在讯问过程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不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讯问未成年人程序中的贯彻。对此,学界鲜有专门研究,由此也使得上述问题的解决几乎没有理论借鉴和参考。为此,本刊特邀三名理论和实务专家,拟对讯问未成年人制度设计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重视,共同推动我国讯问未成年人制度建设,弥补相关制度空缺,不断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王英检察官主要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视角,对讯问未成年人的制度设计问题进行了探讨。她指出,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设置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专章,但并未在讯问目的、手段、策略的运用上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予以区分,从而难以保证特别程序的特殊保护和教育理念在讯问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得到贯彻。对此,她提出了以下三点:一是从特别程序视角下,结合检察机关具有的客观公正性义务,首先应当明确讯问未成年人的根本目的是发现未成年犯罪原因、回归社会的需求,从而更有效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二是讯问未成年人应当严禁使用欺骗等讯问策略;三是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制定的《讯问指引》,就讯问未成年人的程序规制提出了诸多真知灼见。
王东海博士主要针对检察机关如何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展开研究。他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检察机关的讯问至关重要,因为检察机关的讯问直接关乎“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贯彻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落实,并且讯问的过程及结果对逮捕与否、起诉与否的影响巨大。对此,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当将教育作为基本定位和主要目标,将查明犯罪事实对其进行惩罚作为次要任务;二是应充分保障未成人的休息时间,选择宽松的适宜教育的地点,选派经验丰富、耐心细致、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的检察人员进行讯问,将教育矫治贯彻讯问过程的始终;三是应利用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强制律师在场、严格限制使用讯问谋略、赋予未成年人沉默权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四是针对违反保障原则的讯问行为,通过诉讼无效、绩效考核、纪检监察,甚至刑事追究的方式予以制裁;五是切实规范讯问程序,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
马灵剑检察官紧密结合司法实践,从权利保护和策略运用的角度对讯问未成年人制度的完善和适用进行了探究。她指出,与成年人相比,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身心等方面因素的限制,在面对刑事诉讼程序时存在先天性的脆弱特征。因此,讯问未成年人,应当在遵循合法性、客观性的基础上,体现保护性、特殊性的原则,在基本原则、制度设计、程序设置等方面作出特殊规定。具体来说,要在人员配置的专业化、程序设置的特殊化、讯问方式的人性化等方面区别于成年人,在适当运用讯问策略、查清案件的同时,应充分体现教育、感化和挽救精神,最终服务于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顺利回归社会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