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区宗教极端主义防控对策研究

2017-07-21 12:33王艺潼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极端主义新疆地区伊斯兰

韩 旭 王 奇 王艺潼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新疆地区宗教极端主义防控对策研究

韩 旭 王 奇 王艺潼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对宗教极端主义的防控需要在深入分析其产生、发展原因的基础之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新疆地区宗教极端主义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由于双泛思想的传入、新疆地区经济发展的落后、传统伊斯兰经文教育的局限性以及反极端主义法律不健全等原因。对于新疆地区宗教极端主义的防控,首先要不遗余力的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其次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宗教健康发展;再者要切断境外极端思想向我国新疆地区的渗透的途径,防止 “交叉感染”,并通过发展现代教育提升 “免疫力”;最后要坚持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新疆经济均衡快速发展,消除宗教极端主义滋生的社会土壤。

新疆地区;宗教;极端主义;防控对策;三股势力

宗教极端主义虽然与宗教有千丝万屡的联系,但是却并不属于宗教问题的范畴,是新疆乃至世界各地恐怖和极端组织的思想根源,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与防控。[1]对于新疆地区宗教极端主义的防控,需要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在深入分析宗教极端主义产生、发展原因的基础之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防控对策。[2]

一、宗教极端主义相关概念辨析

(一)宗教与宗教极端主义关系辨析

对新疆地区宗教极端主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就是宗教与极端主义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不同的回答意味着防控对策的迥异:如果认为宗教极端主义尚属于宗教的范畴,那么 “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在防控方面就要以引导为主,按照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去寻求对策;[3]而如果认为宗教极端主义已脱离宗教的范畴,是一种极端化现象,那它就属于政治的范畴,对于政治的问题就需要分清敌我,对 “敌对势力”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进行严厉的、有针对性的打击。[4]

笔者认为宗教与宗教极端主义属于不同的范畴,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而且在漫长的发展演进过程中,逐渐与政治、经济、艺术等交融,并且逐渐融入到某些民族的生活中去,成为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宗教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宗教学者提出的 “补偿论” “结合论” “世俗论”等观点也对宗教的社会价值和功能有所表述。①然而宗教极端主义虽然脱胎于宗教,但已经不再具有宗教积极的社会功能和作用,反而带有反世俗社会的特性,是宗教的质变即宗教蜕变,成为打着宗教旗号的一种极端主义思潮,其核心目的在于恢复神权统治,谋求建立政教合一国家,必须予以严厉打击。[5]

(二)宗教极端主义与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关系辨析

对新疆地区宗教极端主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还必须厘清宗教极端主义与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关系问题,这涉及对立面的选择,只有找准对立面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宗教极端主义是指冒用宗教名义,煽动、蛊惑他人从事极端政治活动的主张和行为。[6]当前威胁新疆地区社会稳定、作为“三股势力”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为学界所深入研究的宗教极端主义主要是伊斯兰极端主义,也即伊斯兰宗教极端主义。其他宗教虽然也有蜕变为极端主义的现象或事件,但是对新疆地区的社会治安和宗教信仰方面并未形成迫切的威胁,至少近年来还未出现外化为暴力恐怖活动的事件而见诸报端或其他媒体。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在新疆反恐和去极端化的语境下,宗教极端主义就是指的伊斯兰极端主义 (伊斯兰极端主义虽然脱胎于伊斯兰教,假借被歪曲的伊斯兰教义煽动、蛊惑人心,但其已完全脱离伊斯兰教的范畴,属于宗教质变的产物且危害原有宗教。因此将宗教极端主义等同于伊斯兰极端主义并不存在宗教歧视或贬低某一宗教的问题)。而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开端于18世纪中叶兴起的瓦哈比派,主张 “回归原旨教义、净化信仰、消除腐败②”。[7]虽然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在宗教上宣扬复古主义、在政治上主张教权主义、在文化上坚持保守主义,从而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保守性和政治性,但它归根结底是一种旨在通过革新实现复古的宗教社会思潮,仍然没有脱离宗教问题的范畴。[8]只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中的激进派和极端派,才是主张以极端思想、手段和方式建立伊斯兰神权社会和政治、确立伊斯兰秩序的宗教极端主义。③因此对于 “瓦哈比派”或是其他单纯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派系仍需要坚持 “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坚持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

二、 新疆地区宗教极端主义形成和发展的原因分析

对于新疆地区宗教极端主义的形成和发展的原因,不同的学者从多角度进行了分析和阐述,但是依然缺乏较为系统、全面的论述。笔者认为新疆地区宗教极端主义的形成和发展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原因应有以下几点:一是双泛思想的传入为新疆地区宗教极端主义的产生提供了种子;二是新疆地区经济发展的落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为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的萌发和生长提供了土壤;三是传统伊斯兰经文教育的局限性为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的传播创造了有利条件;四是由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政府对地下讲经点的管控和打击不足以及反极端主义法律不健全的立法现状,使得宗教极端主义的传播未得到有效遏制;

(一)双泛思想波及

中国的新疆地区,特别是南疆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着适宜 “双泛”主义思想传播的历史原因和社会条件。[9]双泛思想的传入应肇始于19世纪下半叶发生在新疆地区的 “阿古柏之乱”,在阿古柏 “成立” “洪福汗国”的这段时期里,被侵略地区实行严苛的伊斯兰教法统治,随着“洪福汗国”在伊斯兰教法上获得合法地位,④奥斯曼帝国派遣军事教官来到中国新疆地区,使得双泛思想传播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高。阿古柏败亡之后,英国和俄国先后在喀什开设了总领事馆,加强了对中国西部的渗透和争夺。清政府虽然在1884年实现了在新疆建省,但是统治的乏力及治理的缺失,使得双泛思想的影响一直难以消除,这对新疆之后的社会发展影响深远。另一方面,新疆地处中国西北边陲,临近中亚地区,从民族组成来看是以维吾尔族为主,多民族共存。维吾尔族是一个多源民族,最主要的来源有两支,其中一支是来自蒙古草原的回纥人。在文化上,回纥人深受突厥的影响,风俗与突厥相近,语言上属阿尔泰语系突厥语族。[10]20世纪初期,诞生于中、西亚地区的双泛思想传播到新疆地区。经过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杂糅、改造,将地理语言学中的 “东突厥”概念改换为历史民族意义的 “东突厥斯坦”,进而成为“东突”⑤民族分裂主义的理论基础。

(二)新疆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发展不均衡

新疆地处中国西北部,经济基础薄弱,虽然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扶持帮助下,全区经济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是通过对近几年新疆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新疆人均生产总值相较于全国人均生产总值来说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新疆的南疆地区,人口占全疆人口的46.48%,但是除了巴州以外,其他四个主要的州和地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与全国人均相比相去甚大,与新疆其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比也有一定差距。通过对全国维吾尔族就业情况的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新疆地区以维吾尔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就业情况。通过对比第四次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可以看出,从2000年到2010年这十年间,维吾尔族除了在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口比重增加显著、商业服务业从业人口比重略有增加外,维吾尔族在其他的重要职业的就业比重方面都在有所降低, “生产运输工人”所占比例从 5.89%降低到4.55%,从业人数从26.5万人下降到24.9万人,降幅达到6%。除此之外,2000-2010年期间,15岁以上的未就业的维吾尔族人口总数由134.8万人升高到 177.7万人,增长幅度达31.6%。[11]“历史上维吾尔人对宿命论的、神秘主义的宗教有更多的共鸣,越是在穷困偏僻的地方,(伊禅派) 信徒越多,影响越大。”[12]经济发展的落后以及就业率和就业层次较低虽然并不能直接诱导宗教极端主义的产生,但是却能够提供极端思想产生和发展的便利条件和社会土壤,原因在于对现实世界的不满使得他们更容易诉诸于宗教以寻求精神的解脱和慰藉,而他们对宗教的虔诚和信仰,以及自身文化层次较低、对法律和正统宗教知识欠缺的局限 (即 “三盲”,文盲、教盲、法盲)也更容易被以民族分裂势力为代表的 “三股势力”所利用,通过扭曲教义、煽动、蛊惑等手段,逐渐使之沦为宗教狂热者、宗教极端主义的追随者和极端宗教政治的牺牲品。

(三)传统伊斯兰经文教育的历史局限性

在新疆社会发展过程中,双泛思想对新疆地区原有伊斯兰文化的影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非正规渠道的伊斯兰教育⑧传播渗透。伊斯兰教育是对信教者进行的以教义灌输和伊斯兰经典讲解为核心的、以不同制度、层次、方式进行的宗教教育。[13]从历史的发展脉络来看,伊斯兰教育的形式历经了从家庭教育到寺院教育、新式教育再到以现代经院教育为主的发展演进过程,对促进和传播伊斯兰文化、普及宗教知识、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看到伊斯兰教育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伊斯兰的经文教育所固有的局限性,在近千年的历史中,传统伊斯兰经文教育作为唯一的教育形式,使得其它教育形式的发展受到了严重限制;再者伊斯兰教育内容的单一,知识结构上缺乏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内容,而仅仅重视宗教知识,导致了传统上新疆地区以维吾尔族为主的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整体文化水平较低,束缚了其民族的发展和文化的进步,信众对宗教的狂热也使得其理性思维的相对缺失,从而使其更容易受到极端思想的浸染,为极端主义思想的传播创造有利条件。

(四)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政府对地下讲经点的管控和打击不足

地下讲经点是指未经政府宗教管理部门许可,私自创建、设立的经文学校或经文班。对于地下讲经点的类型学界存在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学识的宗教人士和穆斯林出于朴素的宗教情感和热忱,未经宗教管理部门许可而私带塔里甫;⑨第二类是基于经济利益驱动而由个人或团体未经许可而开办的,旨在通过教授经文知识和宗教礼仪以获得经济利益的讲经班 (点)或学校;⑩第三类是宗教极端分子或民族分裂分子,基于某种政治图谋,为拉拢、蛊惑信教群众、补充 “新鲜血液”、发展壮大反动力量而秘密建立的讲经点。此三类地下讲经点虽然危害程度不同,但都容易被别有用心的极端分子和民族分裂分子所利用,都对社会稳定和宗教文化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威胁。但是在改革开放后的八九十年代,政府对这些地下讲经点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有效的管控和打击,以至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基层党组织和干部对出现的宗教问题置若罔闻或者不知如何下手,以至于形成 “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现象,进而造成了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在新疆地区,特别是穆斯林聚居地区的宗教热、学经热潮。在此热潮之下,泥沙俱下、鱼龙混杂,民族分裂分子通过向宗教界渗透,歪曲教义、传播极端思想,为宗教极端主义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政府对地下讲经点的管控和打击不足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基于认知局限性而造成的宗教管理漏洞。宗教极端主义发展壮大,以至于成为当今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根源问题,与该时期放松对宗教的引导和管理密切相关。

(五)反极端主义法律不健全

近年来国际、国内极端主义犯罪愈演愈烈,我国新疆地区面临的极端主义犯罪问题凸显,境内外的宗教极端组织和民族分裂势力相互勾结,图谋将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从新疆南疆地区分裂势力制造暴乱的企图和动作,到全国频频发生的暴恐事件,再到乌鲁木齐7.5事件、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天安门金水桥事件等极具破坏力、影响力的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打击不遗余力但效果却并不突出,这说明暴力恐怖只是手段,单纯反恐而不触及对极端思想的打击与防控,必然难以取得应有的反恐成效。恐怖主义与极端思想关系密切、相互依托,国家通过立法等手段加强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和遏制十分必要和紧迫,但根本防控之策是在对以宗教极端和极端民族主义为代表的极端思想和行为的遏制和打击上,相关立法不可或缺。然而我国立法方面,在对于极端思想的预防和打击上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也缺乏专门的立法性规定。目前我国对极端主义相关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中,通过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章节予以规定, 《刑法修正案 (九)》虽然首次规定了极端主义犯罪,但是由于规定过于简单和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意义并不大。对于极端主义犯罪分散式立法的模式使得对于极端主义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组织的概念,以及如何界定等问题都难有权威性法律依据,又何谈以法律作为武器,发挥其在遏制和打击宗教极端主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14]

三、 新疆地区宗教极端主义防控对策

笔者认为对于新疆地区宗教极端主义的防控首先要不遗余力的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通过反极端主义立法,为遏制和打击宗教极端主义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撑,并通过严厉依法打击地下讲经点,弘正抑邪;其次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宗教健康发展;再者要切断中亚地区极端思想的渗透途径,防止 “交叉感染”,并通过发展现代教育提升 “免疫力”;最后要坚持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新疆经济均衡快速发展,消除宗教极端主义滋生的社会土壤。

(一)制定专门的反极端主义法律

对极端主义专门立法,是当前形势下去极端化工作深入开展的迫切要求,也是依法治国战略下,反恐与反极端主义工作有序开展的必然要求。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思想根源,2016年1月1日,国家针对恐怖主义犯罪颁布施行了 《反恐怖法》,对于防范和惩治恐怖主义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于其根源的极端主义却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15]制定专门的反极端主义法律应坚持从理论探讨向立法实践逐渐过渡,一方面应鼓励专家学者对宗教极端主义、民族极端主义等进行深入研究。目前我国对于极端主义犯罪的研究尚在起步阶段,缺乏对于极端主义犯罪研究的重视,对于什么是极端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本质特征、构成要件及其与恐怖主义犯罪的联系和区别等都缺乏系统的学理阐述;另一方面要尽快着手相关法律的制定,并在制定的过程中注意听取各方意见、吸收学界相关理论成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发展完善、实现科学立法。国外对极端主义进行系统立法规制的方式和做法,能为我们提供一些思路和借鉴。例如,俄罗斯早在2002年就通过了专门的 《反极端主义法》,详细规定了极端主义犯罪,并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不断完善反极端主义相关内容;哈萨克斯坦也在2005年通过了 《哈萨克斯坦反极端主义活动法》,该法在全面规定极端主义犯罪的同时,还与其他反恐怖法律作了良好的衔接,此外,哈萨克斯坦还于2011年颁布了 《宗教活动与宗教组织法》,对于防范和遏制宗教极端主义有积极的作用。[16]总之,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反极端主义法律,通过科学立法对组织、领导、参加极端主义组织,煽动、帮助极端主义活动,宣扬、传播极端思想等危害行为进行系统全面的法律层面的禁止,为今后开展去极端化工作、打击极端主义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二)依法严厉打击地下讲经点,弘正抑邪

表1 2012年-2015年新疆南疆五地州人均GDP变化情况

表2 维吾尔族就业人口职业结构变迁 (%)

笔者在第二部分新疆地区宗教极端主义形成和发展的原因分析中已经对地下讲经点的不同类别进行了阐述,依法严厉打击地下讲经点应当按照地下讲经点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于有学识的宗教人士和穆斯林出于朴素的宗教情感和热忱,未经宗教管理部门许可而私带塔里甫的情况,应首先对这些宗教人士进行相关审查,明确其政治立场以及是否有资格带培塔里甫。⑪对于具有带培资格的爱国宗教人士,应帮助其完善相关手续;而对于不具有代培资格的,应以恰当的方式进行说服教育,敦促其提升自我宗教修养,以其他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宗教情感和热忱。对于纯粹受经济利益驱动而私开讲经班 (点)或学校的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会同宗教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并对涉事人员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对于基于某种政治图谋而秘密建立的讲经点,则需要进行重点打击处理,并且需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涉事主体进行风险评估并围绕其社会关系开展系统、全面的侦察,以斩断其与其他极端组织或人员的联系,尽可能的防范后续危害、防止死灰复燃。

在对地下讲经点进行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也要注重弘正抑邪。弘正抑邪既要宣扬正统宗教知识和礼仪,抑制宗教教派中极端思想的传播;又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文化,抑制宗教过热和宗教狂热。一方面要注重对正统伊斯兰教及其宗教活动的尊重和保护,并严格按照宗教管理相关规定,协助其做好宗教场所的传教、布道活动,做好宗教正统教义在信教群众中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可以探索性地在寺、庙等宗教场所举办由爱国宗教人士主讲的经文、教义解读班,以满足信教群众学习宗教知识和宗教礼仪的需求,使得自治区信教群众能够较为便利的接触到正统的伊斯兰思想和文化,提高对极端宗教思想的辨识力和抵抗力。另一方面,要在自治区宗教氛围较为浓厚的地方广泛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现代文化,以传播正能量、引领新风尚,起到防止宗教过热、对冲宗教极端思想的作用。此外要以 《深入推进 “去极端化”工作方案》、 《关于进一步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指导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去极端化工作,挤压极端思想的生存空间,抑制其发展蔓延。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我国正处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宗教还有其存在和发展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和心理根源”,⑫因此宗教这一社会现象不仅会长期存在,而且在一定时期还会有所发展。[17]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要尊重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宗教工作。为此,政府要严格按照 《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宗教管理工作,还要通过恰当方式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使其明确底线以及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做到知法、守法。笔者认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还要做到引导宗教自觉遵守党的方针政策。鉴于爱国宗教人士在信教群众中的重要影响力,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发现、培养爱国的宗教教职人员,以更好地引领广大信教群众实现 “四个认同”,引领宗教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确道路,促进宗教良性发展,防止宗教蜕变。

(四)切断境外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途径

切断境外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途径需要着重加强三方面的防范:一是防范中亚地区宗教极端分子潜入新疆传播极端思想;二是防范西亚地区宗教极端主义通过朝觐者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三是防范通过网络传播的宗教极端主义思想。

1.加强边境管理,切断中亚地区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渠道

中亚地区毗邻新疆,是当今世界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活动最为猖獗的地区之一,众多宗教极端组织广泛活跃、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大行其道。乌兹别克斯坦伊斯兰运动经过整合中亚地区恐怖分子发展壮大后,活动区域也扩展到我国的新疆地区,通过培植、煽动宗教极端势力,妄图建立一个疆域更为辽阔的伊斯兰哈里发国家。与此同时,中亚地区其他宗教极端组织也加紧在新疆活动,通过张贴反动标语、传单,煽动游行、暴动等方式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中亚地区宗教极端分子一般都是通过边境通道潜入我国新疆地区开展反动活动。[18]因此需要加强边境管理,通过加强与中亚国家的反恐、反极端主义情报工作合作,建立专门的比对库和数据库,运用高新科技在重点地段实现实时边境监控等措施手段,切断中亚地区宗教极端主义通过边境通道渗透的渠道。

2.加强对前往西亚伊斯兰教圣地朝觐活动的管理

朝觐是伊斯兰教的一项规定,要求信徒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生应去拜谒圣像、圣地一次。加强对前往西亚伊斯兰教圣地朝觐的管理要强化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强化对非法组织朝觐和零散朝觐行为的打击,二是强化对朝觐归来人员的管理。

我国宗教管理法规对朝觐活动的组织者具有严格的专门性规定,只有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才有权组织信众组团前往朝觐,其他一切形式皆为非法。要严厉打击以其他理由申领护照和巴基斯坦驻华使馆的签证而前往朝觐的行为,以及任何不具有组织资质的团体和个人组织、参加零散朝觐的行为。⑬

3.防止境外宗教极端思想通过网络传入国内

通过网络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已经成为新疆地区 “三股势力”传播的新途径,而境内流传的暴恐影音视频及其他宣扬极端思想的音视频大多来自境外。近些年来,境外极端组织和恐怖组织为在其他国家发展力量、宣扬其极端思想,不断制造、输出大量暴恐及宗教极端影音视频,并利用国际互联网向我国新疆地区进行输送。为依法打击、阻断境外宗教极端思想通过网络渗透,我国应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及稽查力度,依法打击 “翻墙”⑭浏览境外非法网站以及储存、传播涉及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影音视频的行为,并通过发展网络信息科技提升对非法外来影音视频数据资料的甄别,筑牢宗教极端思想防火墙,进一步净化网络空气。

(五)发展现代教育,提升对宗教极端思想的免疫力

发展现代教育就是 “要坚持教育优先,培养优秀人才,全面提高入学率,让适龄的孩子们学习在学校、生活在学校、成长在学校。”通过义务教育、生活补贴等方式鼓励贫困家庭孩子上学;并通过科学合理安排课程、引进优秀师资力量等方式提升教学质量,增强学生的国家认同、中华民族认同,提高科学文化水平。现代教育能够防止或淡化青少年的宗教意识,使之朝着 “文化穆斯林”的方向发展,这对有效提高青少年对宗教极端思想的辨别能力和抵御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发展现代教育还有注重发展针对无业人员和社会底层人员的职业教育,使其能够通过接受系统的培训教育掌握生存技能。使得他们一方面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提升存在感和精神层面的满足感;另一方面也获得更多的社会回报,提升经济水平改善生活质量。通过义务教育、免费教育方式发展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现代教育形式,使得新疆地区青年一代能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提升自身对于宗教极端思想的免疫力。

(六)促进新疆经济均衡快速发展,消除宗教极端主义滋生的社会土壤

李克强总理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指出 “着眼于长治久安的发展,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源泉,是民族团结的强大推力,是改善民生的根本保证”,[19]新疆地区宗教极端主义产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经济发展的相对落后,以及地域、民族发展的不平衡。因此要不遗余力的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新疆经济,更要大力扶持南疆欠发达地区以及贫穷落后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产业发展,提升就业率。 “就业是新疆最大的民生问题,而民生牵着民心”,反宗教极端主义说到底是与极端分子争夺人心的战争,只有牢牢把握住新疆地区信教群众的心,为其认同和拥戴,才能在与极端分子的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宗教极端主义防控语境下,促进新疆经济发展应着力做好三方面的文章:一是促进宗教氛围浓厚的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发展经济是谈化宗教意识的根本途径, “宗教是人类的精神鸦片”,人们在现实社会中遇到的挫折越大、越贫困、对现实世界越不满,往往更容易投身宗教之中、投入程度也越大。通过发展经济,提升贫困地区人口的生活水平和生存质量,对于其淡化宗教意识、更好的融入世俗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二是要促进均衡发展。要通过招商引资、发展特色产业、财政支撑等方式大力促进南疆及边远地区经济发展,以缩小南北疆之间的差距;同时要注重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扶持和帮助,使之缩小与其他民族经济发展的差距,共同享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三是要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尤其是少数民族青年的就业。一般而言,恐怖主义犯罪活动背后往往有宗教极端思想作为思想和精神支撑,通过近年新疆破获的恐怖主义犯罪来看,犯罪分子呈现出年龄低龄化以及经济地位边缘化的趋势。在2012年破获的暴恐案件中,参与人员基本都是 “80后”、 “90后”,在2014年新疆公安机关的一次抓捕中,抓获的200余名犯罪嫌疑人中 “80后”、 “90后”也占了绝大多数。而且在近年来破获的暴恐案件中,参与人也多是处于社会底层的普通民众,一般经济地位较低、无稳定的工作。[20]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尤其是少数民族青年的就业,对于其提升生活质量、实现人生价值、接受多元文化以提升自身对极端思想的甄别力、免疫力而言具有重要作用,政府的相关部门应从就业政策、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以支持和帮助,以切实提高其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注释:

①“补偿论”的观点认为:宗教是人类行为的动力和连接人类社会的重要纽带,起着不可替代的社会补偿作用;“结合论”的观点认为:宗教乃是人类社会之结合的标志和象征,起着团结整个社会的作用;“世俗论”的观点认为:通过对宗教与现代社会关系的研究,展示了宗教影响人们的社会行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等,对社会结构和经济行为有重要影响。

②所谓回归原旨教义,指的是一切应回到《古兰经》的原旨教义教规中去,严格遵循伊斯兰教的经训教法,实现伊斯兰教法对国家的统治和管理;所谓净化信仰,指的是反对和排斥那些非伊斯兰的意识形态、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伦理规范,尤其是排斥外来文化和世俗的现代的文明成果;所谓消除腐败,指的是反对伊斯兰国家内部普遍的贪污腐化、男盗女娼、伦理颓废。

③吴云贵.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辨析[J],国外社会科学,2002(1).

④阿古柏派遣阿吉托拉回访圣彼得堡,并访问奥斯曼帝国。身兼伊斯兰教领袖哈里发的奥斯曼帝国苏丹阿卜杜勒·阿齐兹封阿古柏为埃米尔,并派遣军事教官去中国新疆喀什,此举使"洪福汗国"在伊斯兰教法上获得了合法地位。

⑤东突分裂主义中的双泛思想即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主张消除民族国家的界限,以伊斯兰信仰作为立国的依据和边界;泛突厥主义则谋求所有操突厥语系的民族的融合,建立“东突厥斯坦国”。

⑥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网站,数据经四舍五入精确到个位。

⑦ 数据来源于资料来源: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1993a:752-763。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2002b:821 -824。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2012b:746-748。

⑧经文教育是伊斯兰特有的经文学习方式,是指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封建宗教知识教育体制。具体内容参见杨东平,张砾等.近代“双泛主义”思潮对新疆民族教育的渗透破坏及其危害[J].塔里木大学学报,2012(4).

⑨塔里甫:阿拉伯语音译,泛指学习伊斯兰教经文的学生。

⑩在维吾尔族传统中,父母去世了,需要由孩子来念经,因此,许多父母认为,孩子不学经,自己死了都没人给念经。在此影响下,许多父母把孩子送去学经,甚至强迫孩子去学经。这也为此类地下讲经点的存在提供了市场。

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统战部于1999年下发了《关于组织伊斯兰教爱国宗教人士带培塔里甫(满拉)的意见》(新党统发[1999]04号),按照伊斯兰教的传统和自身规律,因地制宜,提出允许县(市、区)伊协副会长以上的爱国宗教人士经过批准带培2—3名塔里甫。

⑫摘自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答学习时报记者问,参见:王作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DB/OL].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5/0511/c40531-26978991.html.2016-11-20.

⑬2014年新疆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该条例首次针对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增设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赴国外朝觐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朝觐活动。

⑭所谓翻墙,是指绕过相应的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劫持、流量限制等,实现对网络内容的访问。

[1]金宜久.重视对宗教极端主义问题的研究[J].世界宗教研究,2014,(0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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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钦]

D631.43

A

1672-6405(2017)02-0060-06

韩 旭 (1992-),男,山东潍坊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2015级国内安全保卫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王 奇 (1994-),男,山东枣庄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2016级公安情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王艺潼 (1998-),女,河北石家庄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际警务执法学院2016级涉外警务专业本科生。

201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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