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贷非法集资犯罪研究

2017-07-21 12:33王尚卿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贷款人集资网贷

王尚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我国P2P网贷非法集资犯罪研究

王尚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模式作为舶来品,其健康成长需要健全的原生环境,单独直接将P2P网贷模式引入国内市场将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而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平台实施金融犯罪。这对于个人而言,其带来的是严重的经济损失;对于P2P行业和金融领域而言,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

P2P网贷;非法集资;防控

一、P2P网贷非法集资概述

(一)P2P网贷发展现状

P2P网络借贷 (简称 “P2P网贷”)自2007年传入中国市场后,凭借P2P网贷平台快速、便捷地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在金融领域成为了成长速度最快的行业之一。2007年至2013年,模仿国外的P2P模式,国内第一批P2P网贷平台出现。但是当时我国公民信用体系不完善,各P2P网贷平台相对独立,出现了借款人上传虚假个人信息、冒用个人信息进行贷款,在不同的P2P网贷平台同时贷款等现象。2014年前后,平台的高收益吸引大量的人投资于P2P网贷行业,所以这一时期的平台数量增速加快。2015年前后,P2P网贷平台凭借其优势迅猛发展。2016后处于国家政策和行业的调整期,但是整个行业的平台数量和交易金额仍然在快速上升。

(二)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

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为:投资人在P2P网贷平台中提供相关信息进行用户注册,平台对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之后会给予一定的信用额度。需要资金的贷款人会在P2P网贷平台发布借款标的。通常,借款标的里的借款数量都比较大,因此投资人由多人构成。见图1,投资人发现拥有闲置资金且希望通过这些资金获得较高收益的投资人,另外一方为需要资金运转的个人或企业,而P2P平台就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将两方牵线搭桥实现双方愿望。通常条件下,P2P作为中间人会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和服务费。

(三)非法集资与P2P网贷的天然关联性

图1 P2P网贷运行模式

我国公民信用体系还不完善,将P2P网贷模式直接引入国内市场,在运营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很多问题。如:在行业发展初期,P2P网贷平台从业人员无运营经验,同时也缺乏对借贷人的身份信息核实制度,导致大量死账坏账出现。在行业发展的第三个阶段,高息揽存、假标自融、资金挪用、携款潜逃等现象时有发生。

1.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联性

根据最高法在解释审理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规定,具有以非法形式吸收资金、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情节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我国 《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应经银监会审核批准。由此可见,未经批准的则为非法。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国内P2P平台市场准入和运行大都未经过银监会的审批,因此其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存在非法性的问题。在平台借款合同中会明确项目概况(流动型、预期年化等)、项目描述 (项目概述、资金用途等)、资金保障 (保障措施、还款来源等)以及承诺在到期日还本付息。网贷平台为实现其他目的,虚构借款标的或对象,暗中操纵资金,套取出借人的资金为其他用途。

2.与集资诈骗罪的关联性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虚假证明文件和高收益作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

对于贷款人而言,贷款人可以通过虚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及策划活动标通过P2P平台的审核漏洞进行资金收拢;从借款人账户到贷款人账户中间存在两个过程,第一个过程是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投入到P2P网贷平台账户,第二个是从资金账户到贷款人账户的过程。一些P2P网贷平台为了收拢资金而虚构或者购买虚假标的,可能涉嫌集资诈骗。

二、P2P网贷下的非法集资的类型

(一)理财—资金池模式

资金池,顾名思义就是盛有资金的蓄水池,投资人通过投资向蓄水池注入资金,借款人通过借款从蓄水池提取资金,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资金流。根据流入流出量的大小,有以下三种情况:流入>流出,资金雄厚;流入<流出,资金枯竭;流入=流出,收支平衡。目前正规金融机构几乎均在使用资金池模式进行营利,如银行通过高息吸引投资者进行存款等业务吸收大量资金建立资金池的同时,使用一定的算法在保证资金池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以高息的方式借给贷款人获得利润。在日常平台运营过程中,资金池的资金流入和流入是相对平衡的,当平台经营不善就会导致资金池的资金流入和流出失衡,进而发生资金链断裂,平台无法运营。这种方式涉嫌非法集资。

(二)贷款人非法集资

贷款人为获得P2P平台信用额度,向平台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同时,P2P网贷平台也未严格审核贷款人身份信息真实性,那么贷款人会在审核通过的一个或多个平台中发布大量虚借款项目,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这种方式涉嫌非法集资。

(三)庞氏骗局

这种骗局可以理解为:空手套白狼或者拆了东墙补西墙。P2P网贷平台将收到的新投资金向老投资人支付本金和利息,并形成拆东墙补西墙的循环,以制造该平台高效益高回报的假象,从而骗取更多的资金。

三、P2P网贷平台下非法集资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元化

在P2P平台业务经营运行中,涉及到很多机构,网贷平台、第三方担保企业等单位都有可能与非法集资产生交集。有的P2P平台为了自融目的购买虚假活动标,一个业务涉及到多个公司,这些公司都有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手段隐蔽性强

由于相关人员对于P2P平台的借款程序非常了解,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进行资格审核获得款项,或者虚构活动标骗取P2P网贷平台信任,只有到了借款偿还日期时无力偿还才东窗事发,甚至更有像E租宝这样的P2P平台通过高价购买虚假标的活动像社会募集资金,其作案手段隐蔽性强。

(三)法律定性模糊,涉案罪名复杂

在对P2P平台相关负责人确定刑事责任时,因犯罪构成复杂难以确定具体罪名。作为公众熟知的P2P网贷平台E租宝依靠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制造了一场巨大的骗局,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四)收益率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在商业存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中普遍存在着一种现象:根据存款期限以及理财时间划分存在三段式利率区间:短期 (日化收益率最低)、中期 (日化收益率中等)、长期 (日化收益率最高),为方便数据的对比,我们使用综合收益率。根据网贷之家统计的收益率来看,P2P行业综合收益率从12.5%持续下降到9.68% (数据来自网贷之家 http://shuju.wdzj.com/industry-list.html)。 具体信息见下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P2P行业的市场平均收益率水平在9.68%-12.50%之间,且持续下降,那么高于行业平均收益率从何而来?根据目前国内外的经济形式,出现较高活动标的情况几乎没有,意味着贷款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金额,所以其中必然存在着问题。而涉嫌非法集资的P2P平台为了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资金涌入,在P2P平台发布活动标时使用高收益率吸引投资。

四、P2P网贷非法集资犯罪原因

(一)法律缺失

P2P网贷是外国舶来品,对于我国来说是一种新鲜事物。由于法律存在滞后性,所以对于P2P网贷行业缺乏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框架的限制,P2P网贷平台就会发生异化。虽然,依据当前的紧张形式,国家出台了一些暂行办法,但是这对于庞大的P2P行业来说仍然是不够的。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补充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我国P2P网贷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行业监管缺失

对于新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审批手续等相关法律政策还没出台,同时由于法律缺失,监管部门对P2P平台的资质、运行、推出产品审核缺乏监管。2013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表示,自发布通告之日起注册公司无需资本担保,犯罪嫌疑人在工商局注册公司以后以极低的成本购买一套P2P网贷平台招聘几个工作人员就可以运行,行业门槛很低。

(三)公民信用体系缺失

在线上,阿里巴巴集团最先推出个人信用系统,并且随着商业体系的逐渐完善,这一个人信用系统也不断更新升级。在现在的阿里巴巴的商业体系中,很多不同商业机构都可以使用这一个人信用体系。在线下,央行以及地方的征信系统与P2P网贷平台没有对接,无法实现查询信用信息及真伪,所以对于平台的选择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风险性。

五、P2P网贷非法集资的防控

(一)制定相关法律,建立行业监管

监管部门应当从源头把关,建立P2P网贷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在P2P网贷平台进入市场前,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该平台的资质等条件,凡是不符合行业标准的都应当禁止入市,同时在P2P平台日常运行中,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凡是有违规现象的,应当立即整改。

行业内部应当加快建设自律组织。要求P2P平台上线的所有产品必须在监管机构或协会进行产品登记,其次要做好信息披露,对于产品的性质、存在的风险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最后,还要求P2P平台做好资金托管。

(二)加强P2P网贷平台规范运营,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相应的措施,以防止P2P网贷平台建立资金池,同时将资金交付于第三方信托公司托管,严格把控资金的流向,避免出现资金流向不明和适用资金从事其他业务。其次,加强信息审核。无论是借款人还是贷款人,都要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严格审核,以避免出现虚假标的和贷款人。另外,P2P网贷平台作为借方和贷方的中介,应当保证业务的正当性,不应当使用平台为自身从事其他业务进行融资行为。

(三)健全公民信用体系,减少潜在风险

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政府信任作为担保,但P2P网贷平台大多为私人企业、集团持有的金融业务,并没有强大的担保。所以P2P平台应当加强自身的信用评估能力,通过精确评估借款人及企业的信用资质,通过分析、量化以减少风险,防止非法集资行为。P2P平台在向社会公告借款标的前,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审核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信用资质以及借款需求,并评估偿还能力以减少风险。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借款人提交的审核资料 (身份证、工作证明、银行账户资金流量等)一般不需要原件,在这种情况下就极易出现问题:有的借款人借出资金无法偿还;有的借出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P2P网贷平台与支付宝等产品同样属于线上产品,而且支付宝是目前线上信用认证机制做得最好的产品,所以最直接的方式是可考虑接入支付宝信用认证体系。这样P2P网贷平台在开展相应业务前可直接使用信用体系进行查询、审核。

六、结语

当前,新增P2P网贷平台数量不断增多,整个P2P网贷平台还在继续发展,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P2P网贷平台时常出现。这种现象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缺失、无市场监管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我们应当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市场自制规则、加强政府监督,建立健全公民信用体系,从而保证我国P2P网贷行业能够健康发展。

[1]王璇,隋宝成.P2P模式下的非法集资行为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04)(下).

[2]王林丽,谢雨.异化的P2P网贷平台与非法集资类犯罪[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6,(03).

[3]聂传永.P2P模式下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分析及与预防对策研究[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6,(01).

[4]邓亮.P2P网贷中非法集资犯罪侦防对策[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10).

[5]宋琳,房兆琦.P2P网络借贷与非法集资:关系、根源及规制[J].山东财经大学学报,2016,(05).

[6]潘华龙.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非法集资相关性分析[D].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5.

[编辑:张钦]

D917.6

A

1672-6405(2017)02-0038-03

王尚卿 (1990-),男,山东临沂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级公安学专业犯罪学方向硕士研究生。

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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