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娇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
赵 娇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具有独特的发展历程,通过对这一群体的犯罪动机进行动态 (纵向)的分析,从源头上探讨其独特的心理特征,在此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策略,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
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防范策略
近年来,个人极端暴力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此类犯罪占总刑事案件的比例不大,但是其突发性强、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巨大。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医学院教授迈克尔·赫·斯通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称为“恶魔”、 “和平时期邪恶”的代表,他指出:“他们对自己的同胞毫无情感,只剩下无法形容的残忍和伤害,以及让我们震惊的邪恶。”[1]此类犯罪残忍的剥夺了无辜民众的生命,造成了社会的恐慌,严重危及到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因此,对此类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打击,对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往往具有独特的发展历程,研究这一群体犯罪行为背后的动力因素也即犯罪动机的形成,一方面可以丰富犯罪心理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分析案情、侦查破案、打击犯罪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对策。
对于什么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目前学界还没有做出统一的概念界定,从字面意思上来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由个人实施的、极具暴力性的并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的犯罪行为。靳高风教授认为: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一个人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残忍的武力手段实施的造成严重伤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2]该定义从此类犯罪的 “个体性”与 “极端性”出发,较为科学的与群体性犯罪、有组织犯罪及一般的暴力犯罪区别开来,是目前学界较为权威的观点。
动机是心理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心理学对动机的定义为 “动机是指引个体活动,维持已引起的活动,并促使该活动朝向某一目标进行的内在作用 (张春兴)。”[3]另一位心理学家将动机定义为 “发动、指引和维持躯体和心理活动的内部过程 (孟昭兰)。”[4]针对犯罪动机,不同的学说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心理起因说认为 “犯罪动机是引起和推动犯罪行为发生的内心起因”,代表人物有何为民、罗大华等;心理动因或动力说认为 “犯罪动机是推动或促使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部动力”,代表人物有张保平、邱国梁、李世棣等;内在活动过程说则认为 “犯罪动机是引起、指向和维持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活动过程”,代表人物有李玫瑾、孟昭兰等。其中李玫瑾等人的观点强调了犯罪动机形成的过程性,笔者是站在此观点的基础上来分析个人极端暴力案件嫌疑人犯罪动机的动态发展历程。此外,犯罪心理与犯罪动机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联系而言,犯罪动机应该包涵在犯罪心理现象中,是犯罪心理现象的一部分;然而,犯罪心理的研究偏重于个人整体的心理活动及与外部的关系,犯罪动机的研究则偏重于个体内部的矛盾活动,前者具有一定的广度,后者具有一定的深度。
综上所述,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是指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中引起、指向和维持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活动过程。
犯罪人的需要为犯罪动机的发展和形成提供了动力,
犯罪人对其需要的意识化,则为犯罪动机的发展规定了方向。需要是有机体内部的一种不平衡状态,有机体的生存必须保持体内物质和能量的动态平衡,当某种物质或能量代谢失去平衡时就会产生某种需要,这种需要使有机体被唤醒 (驱力被激活),促使有机体从事某种满足其需要的行为,以恢复体内的平衡。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形成是各种因素 (包括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之下的一个动态发展过程。具体来说,根据犯罪主体对其需要的意识化发展进程,到最终的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动机的形成大概需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一是犯罪动机的萌芽阶段;二是犯罪动机的初步形成阶段;三是犯罪动机的成熟阶段。也即犯罪人需要的无意识化、犯罪人需要的意识化、犯罪人需要的对象化这几个阶段。[5]在每一个阶段中犯罪人会有不同的心理发展历程,因此对犯罪动机进行动态的、纵向的剖析,有助于更加深入的了解犯罪人的心理特征。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动机发展的一般特点,所以,对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的研究也可以参照犯罪动机形成的一般过程。从需要的存在转变为支配行为的动机,必须经历这样一个过程 (见下图式)。
犯罪动机的纵向 (动态)发展历程
(一) 犯罪动机的萌芽阶段
犯罪动机的萌芽阶段,是指主体的某种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时 (有机体内的不平衡),即经历挫折,当这种不平衡达到一定程度后,在扭曲认知的驱使下怨恨情绪不断累积的过程。具体发展过程可以这样描述:需要—挫折 (需要未满足)—扭曲认知—产生怨恨。需要是主体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条件的依赖状态。犯罪人一般都具有强烈畸变的需求和较低的认知水平,个体需求受挫以后,在扭曲认知的作用下,不能找到合理的归因,犯罪人就会产生一些负面情绪,并且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进行宣泄,从而心生怨恨。这种扭曲的认知往往与犯罪人早期的家庭、教育、人格、经历、社会环境等有关。根据心理学家霍尔的 “驱力”理论,此时的犯罪人尚处于唤醒状态,这种唤醒状态会驱动其追求需要的满足,只不过在这个阶段,犯罪人不能明确的意识到自己的需要,只是在潜意识里感受到某种需要的存在。
通过对近几年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的研究发现,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有着强烈、畸变的需要,这种需要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生理的、物质的畸变需要,也有可能是某种精神上的需要。同时,根据对暴力犯罪人的观察以及经验总结发现,此类犯罪人大都存有性格缺陷,具有较为典型的负向性格。例如,固执、任性、敏感、爱钻牛角尖;易受暗示、易冲动、易激惹、自制力较差;冷酷、残忍、缺乏同情心;爱面子、自我中心、唯我独尊等。当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时,又不能对自己的需求和需求受挫的情形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价,在负向性格的驱使下,就会产生负面情绪,如憎恨、悲观、绝望、空虚、烦躁等等,从而导致暴力犯罪动机的逐渐形成。
“挫折—攻击理论”认为,攻击行为的发生必先有挫折。所谓 “挫折”是根据某种愿望进行有目的行为时,由于内部或外部障碍,使欲求的满足受到阻碍。多拉尔德认为:攻击的发生强度与欲求不满的量成正比,挫折越大,攻击的强度也越大。[6]但是,挫折并不一定会引起攻击行为,面对挫折,有些人在正常的认知作用下增强了自身战胜困难的决心和信心,并且可以找到适当的途径和方法来发泄自己的情绪;有些人由于较低的认知水平与情绪情感水平却变得紧张、倒退、无动于衷或陷入空想等消极情绪;还有些人引起攻击他人或社会的行为。正如精神分析学创始人弗洛伊德所说:人人皆有攻击性,这种本能需要通过某种方式加以释放。但是,发泄与释放的方式的选择与个人认知水平、情绪情感特点、耐受挫能力、意志控制力等因素有关。个人极端暴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大多知识水平低、缺乏教育、个人经历不幸,从而使其认知偏离正常轨道,这就导致个体在早期就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暴力犯罪的心理结构,在扭曲认知和负向性格的双重作用下,内心所产生的负面情绪不能找到正常的发泄途径,往往会通过犯罪行为来排除焦虑、满足需要。有研究者发现,在个人极端暴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早期大都经历了挫折,诸如感情婚姻破裂、家庭生活不幸、工作事业受挫、生理及物质需求受阻、个人权益受损等。如北京大兴李磊 “灭门案”、江西吉水周叶忠故意杀人案,都是因为家庭矛盾而引发的悲剧;最近破获的甘肃白银—内蒙古包头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妇女案、山西绛县3名女学生被杀案中,事后证明犯罪嫌疑人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性功能障碍。
在犯罪动机的萌芽阶段,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只是模糊的意识到自己某种需要的存在,经历挫折之后所产生的无意识的焦虑、不安和烦躁等心理现象还没有通过外显的攻击行为释放出来,这种没有分化、不很明确的需求,称为犯罪意向,是此类犯罪动机的萌芽状态。
(二)犯罪动机初步形成阶段
犯罪动机初步形成阶段,是指当上述阶段所产生的内心需要不断强化达到一定程度后,造成犯罪人心理上的紧张,这种状态进入了主体的意识范围,犯罪人意识到了自身的某种强烈的需要,并且希望实现这种需要,进而成为某种特定的愿望或意念,并且这种愿望或意念不断强化并萌生犯意的过程。在这个阶段里,犯罪人对自己的潜在感知状态转变为活跃认知状态,已产生了明确的想法和愿望,具有更多的主动性与自觉性,但是在这个阶段的犯罪人还不明确以哪种方法或途径以及对哪种对象来实现其所追求的目标。
个人极端暴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最初的内心驱力的推动下产生心里紧张,再加上之前的挫折经历所产生的怨恨情绪不断累积,此种怨恨达到一定程度时通过外界因素的刺激和诱导,犯罪嫌疑人所产生的希望通过犯罪手段来发泄自身怨恨的想法转变为强烈的意念,此时,犯罪嫌疑人内心已经产生要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表示,即犯意的萌发,但是还没有明确以什么样的方法或途径来实现自身的不良需求,这是此类犯罪动机形成的初步阶段。在犯意最初萌发的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还不是很强烈,容易受到环境和心理疏导的影响,因此,在此阶段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正确的指引和教导,可以有效的预防犯罪的发生。
(三)犯罪动机的成熟阶段
犯罪动机成熟阶段,也可称为犯罪动机的强化与巩固阶段,是指犯罪人不仅明确意识到自身的某种需要和犯罪意愿,而且还将这种意愿与具体的犯罪对象相结合,并且还明确意识到自己将运用什么犯罪手段在什么条件下去实现犯罪的目标,犯罪动机进一步加强并得到固化的过程。
在犯罪动机的初步形成阶段,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强烈的犯罪意愿,只是有了最初的利用反社会行为即犯罪行为来发泄自己的不满和恨意的想法。不满的情绪并不会必然导致犯罪的发生,只是由于个人极端暴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较低的认知水平和情感水平,容易产生妒忌、仇恨、抑郁、厌恶等负面情绪,再加上个人极端暴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意志薄弱,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在内因与外因的综合作用下,使得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得到进一步的强化与巩固,进而对犯罪行为做出最后的决定,形成犯罪决意,驱使自己选准目标实施犯罪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决意形成之后并不一定导致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还取决于多种客观因素的作用,如内在客观因素:个体的身体素质、犯罪经验;外在的客观因素:季节、时间、地域场所、犯罪对象等。
(一)犯罪动机萌芽阶段的防范策略
由上述对犯罪动机萌芽阶段心理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认知因素是起决定性作用的,生活中难免会有挫折,关键是对挫折要由正确的认识,面对挫折,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反映。个人极端暴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低的认知水平和扭曲的人格,为有效的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就要从源头上做起,塑造个体正确的认知水平和人格素质。认知是指主体对客观事物的现象、性质、规律的认识。[7]人格是指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心身组织,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制等方面的整合。[8]认知和人格二者都是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
不言而喻,家庭结构、学校教育的残缺是个体产生扭曲认知的首要因素。家庭是个体的情感寄托,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思想、观念、态度和行为都会对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不正常的家庭氛围,如父母间经常的争吵冲突,会使整个家庭缺少温暖,极易对个体造成心理上的阴影,造成人格的不健全发展,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地调节和控制而任由其恶化,就会促使个体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奥地利曾有学者进行调查,在398名罪犯中,有183人的父亲是酒鬼,120人的父亲残暴成性,我国心理学家曾有调查发现:在违法犯罪人群中,父母离异或家庭不全的情况较为突出,这些都说明,家庭对人的心理具有重要的影响。纵观这些年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犯罪嫌疑人大都家庭生活不幸,这些经历对其心理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从此埋下了犯罪的种子。因此,要重视家庭教育对个体的的塑造,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关心单亲家庭儿童、社会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从源头上预防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的发生。
另外,学校教育在个体人格和认知的塑造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正常的学校教育不仅不会使学生产生犯罪心理,而且还有利于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阻滞学生不轨行为向犯罪心理的转化。国外有犯罪心理学家进行过调查发现:罪犯们早期失学的占76%,早期逃学的占81%,即许多罪犯都有失学或逃学的历史。所以,现代教育学家们都非常重视研究素质教育,要求因人施教、因材施教,尊重个人的天赋。然而,目前我国学校教育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良现象:一是学校教育内容失衡,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法律意识和健康完整的心理结构。二是学校教育方式不当,一些学校 “教书不育人”,对犯错误的学生,有的老师不了解具体原因也不做思想工作,只是一味的惩罚,这严重挫伤了学生的自尊心,从而强化了他们的逆反心理。三是学校管理不严,一些学校存在只管上课不管其他表现、只管校内不管校外的现象,还有些学校与家长没有建立联系,使学生的管理教育相互脱节,这些都对学生的健康成长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因此,为充分发挥学校的教书育人的作用,优化义务教育,缩小地区教育资源差距,更加重视素质教育,尤其加强对学生的心理教育、道德教育,使其形成健康、积极的人格素养和认知素养。
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人的攻击行为模式,可以通过观察和模仿而习得,而观察和模仿的对象既可以是生活中实际存在的,也可以是各种文化媒体中的。当今社会,通信系统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充满暴力内容和画面的文化媒体日益普遍的进入人们的生活,暴力文化与暴力犯罪的相关性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个人极端暴力这类典型的犯罪也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和模仿效应,如2010年福建南平郑民生校园凶杀案发生之后的短短两个月内,在江苏泰兴、广东雷州、山东潍坊、广西合浦、陕西南郑等地先后发生了5起暴力侵犯校园的案件,其犯罪手段、侵害对象几乎与郑民生案件一样。所以,有时候媒体对暴力犯罪报道方式的不恰当性往往为潜在的犯罪人提供了学习的机会。因此,一方面要加强舆论引导,建立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等突发事件的报道宣传制度,规定对此类犯罪的报道准则,规范媒体对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的报道;另一方面建立对网络的监管机制,消除暴力文化等一些亚文化对公众的侵蚀,营造积极的文化氛围,增强正面的引导,从而减少甚至阻断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模仿来实施犯罪的途径。
(二)犯罪动机初步形成阶段的防范策略
在犯罪动机的初步形成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萌生了犯罪的意念,只是还处在徘徊的边缘。在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居住的环境实施有效的干涉手段,逐步消除其最初的犯罪念想,是有效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的有效途径。根据吴宗宪的 “犯罪人的需要—犯罪诱因—犯罪动机”模式,犯罪动机是犯罪人的需要和犯罪诱因相结合而共同发发挥作用的结果。[9]因此,减少犯罪嫌疑人生活环境中的诱发因素,自然就能有效的预防犯罪动机转变为犯罪行为。这里的诱因具体包括犯罪人想要侵害的对象、实施犯罪的场所和时间、不公平的社会现象等等。针对这些诱因,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外在和内在的干预和阻碍,从而减低其实施犯罪的欲望,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视对社会治安环境的防控,建立警民互动平台,引导居民自主防控,及时对身边的嫌疑对象进行举报,畅通公安机关对犯罪情报的收集渠道;二是公安机关要规范对特殊行业和一些重点行业的管理,布建行业特情,对一些行为异常的对象进行及时地发现和制止;三是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引导人们合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减少引发犯罪的不确定性因素;四是基层组织切实管好辖区内的事务,加强对心理障碍者、精神障碍者及家庭矛盾者的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及时进行有效的干预、治疗和控制,能有效的减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10]
(三)犯罪动机成熟阶段的防范策略
在这个阶段,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有明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愿,他们往往不会考虑犯罪之后的法律惩罚与道德谴责,犯罪嫌疑人一心只想发泄自己内心的不满和怨恨。所以,对于个人极端暴力案件嫌疑人犯罪动机成熟阶段的防范策略要明显区别于以上两个阶段,要做到快速反映,迅速打击的应对策略,不给犯罪嫌疑人留下可趁之机。具体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是建立高危人员档案库,及时掌握其生活动态,在必要时候要对他们进行一定的疏导和矫治,做到防范于未然;二是提高易发生案件单位工作人员的现场反应能力和处置水平,如校园教师和保安等工作人员、居民区的保安人员、执法机关的门卫和工作人员、公共交通工具司机和乘务人员等,对他们进行一定的培训,宣传应急的防范技术,提升防范意识和对相关事件的反应能力和处置水平,避免危害后果的扩大;三是提高警察的快速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尽量减轻危害后果和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四是加强对重点场所和特殊时间段的巡逻,提高街面见警率,包括涉及单位的自主巡逻和公安民警的勤务巡逻,一方面可以震慑想实施犯罪的危险分子,另一方面可以及时处置突发情况,有效避免此类犯罪的发生。五是进一步加强对枪支、爆炸、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阻断犯罪分子获取这些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的途径,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11]
[1]迈克尔·赫·斯通.剖析恶魔[M].宴向阳,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11:325.
[2]靳高风.当前中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案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126-134.
[3]张春兴.现代心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489.
[4]孟昭兰.普通心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358.
[5]栗克元.犯罪动机新探[J].现代法学,1996,(2):92-95.
[6]李玫瑾.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61.
[7]张保平.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90-91.
[8]吴宗宪.中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84.
[9]吴宗宪.论犯罪动机的形成模式[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9,(5):16-20.
[10]靳高风,吴敏浩,赵文利.个人极端暴力事件防控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3,(5):141-147.
[11]汪庆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探析[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6):69-72.
[编辑:张钦]
D917.1
A
1672-6405(2017)02-0034-04
赵娇 (1992-),女,河南平顶山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6级公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2017-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