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爱国
[摘 要] 当前,以信托投资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存在着道德风险、客户风险等风险因素,这些风险的形成原因包括受托方的恶意行为、委托者的不当授权等方面。要治理这些风险因素,可以完善《信托法》、建构信托公司利益制衡制度。
[关 键 词] 风险;信托;大学生;创新创业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7)30-0066-01
莫凡博士的著作《马克思主义社会风险思想研究》自2014年出版以来,在社会上引发了较大反响。该书集文献性与研究性为一体,是推动马克思主义研究者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社会风险思想的有益导引。该书认为,资本悖论是投资风险的根源之一,资本既为人类创造出庞大的物质基础,同时又产生出各种风险、危机的诱因。[1]在当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为时代强音,那么,以大学生创新创业为投资对象的信托投资是否也存在着风险因素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若干探讨。
一、以信托投资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风险现状
(一)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产生于信托经营的过程中,是指由于受托者怀有恶意的行为,给委托者或受益者造成损失的风险因素。从信托的称谓上我们可以知道,信任是整个信托行业最为重要的基石,而信托中的受托者应该忠于委托者和受益者,不应该以自己的私利作为进行信托活动的主要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受托者要将委托者和受益者的利益作为其进行信托活动的立足点。但是,在当前的信托实践中,信托组织常常存在着信托资金管理上的风险。比如,挪用信托资金或是改变信托收益的原有用途,用其为信托受益者以外的人服务,或是给受益者造成精神上的损失等。于是,这样的信托组织就违背了信托本身应有的道德基础,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
(二)客户风险
客户风险也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尽管在信托合同中会明确规定一些重要事项,有时候则应该遵守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但是在信托经营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进行的前提下,如果该信托财产在资产市场受到损失,谁来承担损失责任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由委托者自身来承担。在信托经营过程中,由于每一个委托者的知识结构、经商背景、专业技能等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当他给受托者发出错误信息时,必然造成其委托财产的不同程度损失。这种损失尽管与受托者无关,但是如果信托投资中的客户风险过多,客户损失过大的话,也不利于信托行业本身的发展。
二、以信托投资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风险成因
(一)受托方的恶意行为
道德风险,其成因表现为在信托活动里,受托方的恶意行为给委托方及受益方带来利益损失的风险。在道德风险的形成过程当中,从事信托业务的受托者,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委托人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损害。这种道德风险是一种十分隐蔽的风险因素,难以预防,只有通过特定的方式加以规避。但是,任何制度都难以消除这种柔性的道德失范,因为贪婪的欲望难以控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从而形成扩张的态势。
(二)委托者的不当授权
客户风险的主要成因在于,根据信托合同,受托方如果依照委托方意愿经营信托财产,其对导致的利益损失不履行补偿义务,但委托方有时会对受托方发出不当授权,于是就有导致损失的风险。
三、以信托投资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风险对策
(一)完善《信托法》
信托投资受到各种各样的束缚,这给进一步完善这一业务活动,尤其是以不动产、股权为委托财产的信托业务的发展制造了一定障碍。信托投资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因此,必须解决当前的若干棘手问题。例如,信托的投资范围有必要进一步扩大,目前这些经营范围只局限于一些金融风险比较低的领域。[2]今后,投资范围还可以拓展到有一定风险,但安全性较高的领域;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尤其是在以股权为委托财产的信托领域當中,应当及时确立各级登记机构,开展相关信托业务的产品信息、利润信息、受益者信息等,必要时进行网络媒体或报刊媒体的公示。
(二)建构信托公司利益制衡制度
建构信托公司利益制衡制度,可将公司运营分为三个部分:业务经营与客户服务、业务决策出台与监督、交易结算与估值。这三方相互制衡、彼此约束,同时强化银监会的监管责任,调整监管思路,优化对信托人员的监察及对业务过程的监督。具体而言,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度,以此为主题优化治理结构,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明确包括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在内的各个主体的职责任务,在它们之间保持高效运行,相互之间实现制约与制衡,并且相互促进、相互辅助。同时,在信托组织内部按照信托法的规定设立多个岗位,这些岗位可对信托组织的风险进行预警和管理,并实现总结和纠错,让内部机制与外部机制进行衔接。
参考文献:
[1]莫凡.马克思主义社会风险思想研究[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4:74.
[2]中野正俊,张军建,姜雪莲.中国信托法具体修改建议[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