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任务越来越繁重,委托第三方立法不失为一剂良方,这对于改变立法滞后现状,有效遏制部门公权力滥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如果过度依赖,将有损于地方人大立法的权威。
其实,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重庆、北京、上海、天津、宁波、武汉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已先后采取委托的方式,将立法项目交给律师事务所或科研院所等单位起草。委托第三方立法,既有利于平衡各方博弈,消除部门利益法律化,又有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水平,弥补立法机关自身立法资源的不足。
但委托第三方立法有可能带来的问题是实践经验不足,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容易脱离实际,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如2001年,某律师事務所受当地人大常委会委托负责起草《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由于该草案的最初起草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而不得不再次回到部门立法的老路上来,最后通过的法规与最初的草案相比已面目全非。这表明,如果赋予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过多的任务,并将其视为包治立法寻租的“仙丹妙方”,那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机关的作用无疑会大大削弱。
委托第三方立法效果如何,还有待于时间来检验。哪些立法项目需委托?委托立法的效果如何评估?对评估效果不好应如何处置?等等,这些都需要用更为完善的机制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