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鸿福
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法定形式和重要途径,每年选择一至几部法律法规进行检查,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常态化工作。
应该说,经过法律的顶层设计和基层的务实推进,执法检查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从议题選择、调查研究,到审议报告、意见交办等,每一个环节都有规有矩。但不可否认,一些地方开展执法检查时,重事前调研,轻事后整改。
在自然界有一个“过船效应”:即船一来,水面热闹一阵子;船一过,水面还是老样子。执法检查工作也似乎陷入了这种“过船效应”的泥沼。
执法检查作为人大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其自身有一个完整的监督流程,这个流程始于检查发现问题,止于提交建议推动问题解决。如果执法检查只停留在“来船”的热热闹闹,“船过”之后便风平浪静,那么这样的检查只能算是“半拉子”工程,长此以往,不仅会使执法检查大打折扣,而且严重影响人大的权威和公信力。
因此,执法检查一定要谨防“过船效应”,让“过船”后的水面再起波澜,才能推动问题解决、工作改进、法律实施,从而实现执法检查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