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互联网背景下众筹模式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研究①

2017-07-06 19:03池春阳刘丽娃
中国商论 2017年21期
关键词:互联网背景众筹创新创业

池春阳 刘丽娃

摘 要:如何在市场经济不断活跃的过程中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融资难”的问题?众筹,无疑为这一难题提供了解决的新渠道。众筹相对于传统融资有交易成本低和激励效果强的优势。本文进一步厘清众筹的运作流程,提出完善众筹交易制度、规范众筹交易平台、提高参与主体积极性的对策建议,促进互联网背景下众筹模式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背景 众筹 创新创业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7(c)-126-03

现阶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大众对于资金的需求越来越高,互联网技术为金融创新模式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众筹模式就是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兴金融模式,其具有投资门槛低、较高的激励性、具有丰富多样的报酬形式以及信息对称等特性,从而成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运营中的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小微企业以及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资金需求大、创业项目回报周期需要较长时间等因素,导致融资问题成为创业过程中的挑战之一。众筹的出现打通了创业项目和民间资本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提供了资金短缺的初创企业与资金富裕的民间资本之间的对接平台。

1 互联网背景下众筹的概念和特点

众筹,也被称为公众筹资,从本质上看是“积小流以成江海”,其主要的融资模式是投资者通过团购或者预售等方式以达到汇集资金,从投资者那里筹集到项目运营所需的资金,使得创业前期或者项目启动的资本积累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在互联网背景下,众筹是项目创业者通过互联网平台面向公众展示创新性或实用性的项目,向社会非特定公众筹集项目启动或产品(服务)预售的资金,引起投资人的兴趣,并向认筹公众承诺一定的货币或非货币回报,实现了创意者、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无缝对接。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渠道,互联网背景下的众筹依靠网络和社交媒体传播,具有开放性、流畅性、主动性、多样性等特征。

以美国Kickstarter众筹平台为例,产品发明者在這个网站上发贴描述自己的项目,感兴趣的人可以对项目进行投资。出资人发表评论,发明者做出回应,根据反馈信息不断改进产品,直到完成。出资人不仅仅是捐款给某一项目,大部分人还会在出资超过一定数额后预定项目产品。众筹为中小微企业或个人创业者解决了三大难题:首先,将收入入帐时间提前到正好需要的时候,用于支付产品开发、工具元件购买等费用,无须募集风险投资或申请银行贷款;其次,将客户聚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社区,产品小组会随时更新进程报告,在产品创造过程中,对评论与讨论里会出现的建议与意见作出回应;最后,提供了一家中小企业或初创企业最需要的服务——市场调研,如果项目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募集到目标数额的资金,那么产品在市场上可能也不太会受欢迎。在向产品开发与制造投入时间与资金前就能获得这样的数据,能降低任何一家初创公司的风险因素。

上述特点堪称完美,但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完全不可想象。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通过在产品问世之前就进行支付资金的众筹方式,其支付的资金不会高于(而且通常会低于)产品定价,通过提前支付或者是推迟收货等模式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在创业开始阶段所遇到的资金问题,成为新经济下的创新引擎和动力。

2 众筹的运作流程和实现模式

我国于2011年开始引进众筹融资模式,据“人创咨询”最新统计,截至2017年5月底,我国处于运营状态的众筹平台共有455家。“点名时间”是最早成立的众筹网站之一,截止到目前为止,该众筹网站已经拥有了7000多个众筹融资项目;发展最快的“众筹网”成立以来其累计投资人数超过70000人,共筹得资金2000多万元;据世界银行2013年发布的“发展中国家众筹研究报告”预测,全部发展中国家到2025年的众筹融资规模将会达到5900亿元,其中中国将会拥有3000亿的融资规模。众筹是一种运作方式,是一种融资模式,也是一种商业模式,有其特定的运作流程,如图1所示。

众筹的实现模式有多重划分标准,根据报酬形式的不同,一般分为股权众筹模式、预售众筹模式、捐赠众筹模式以及债权众筹模式等四种,如表1所示。

其中,预售众筹作为当下火爆的众筹模式之一,秉承“产品未行,创意先行”的理念,利用创意吸引投资人,再向投资人承诺一定报酬来筹集产品启动资金,好的创意能够在不需要多大成本的前提下获得更多投资人的青睐,如上文所提Kickstarter平台的众筹模式。预售众筹不是针对某家公司的投资,而是面向一个产品,更准确地说,是一个产品创意的投资。它往往不期望获得投资回报,更多的是期待获得产品本身或体验那种自己对产品面世有所贡献的成就感,这也可能是众筹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3 互联网背景下众筹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研究

总体上讲,国内众筹平台流量不足,如京东、淘宝等自营众筹平台主要来自购买,其众筹项目成功率较低,实际筹资额较难达到预期,深挖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影响国内众筹平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三点:第一,我国关于众筹模式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滞后于众筹模式的发展速度。例如,法律法规未规定准入门槛、行业标准参差不齐等。二是未建立众筹保护机制,如当下众筹模式对项目发起人并无太多约束,发起人可以申请将回报时间延期,且未必能保证产品质量与预期相符,由此将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三是投资模式存在缺陷,大部分众筹平台比如“天使汇”等都采用了“领投+跟投”模式,但领投人往往是筹资企业的合伙人,存在领投人和筹资企业进行联合欺诈的可能性。因此,本文基于以上原因提出促进互联网背景下众筹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现阶段,互联网背景下的众筹模式还处于刚刚起步的初始阶段,目前的法律法规等监管体系却滞后于众筹模式的发展速度,从而对于众筹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在对众筹模式进行监管的方式方法中,众筹模式想要实现良好的发展肯定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的保障作用。因此,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体系是快速发展的众筹模式对于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提出的新挑战之一。众筹模式健康良好的发展离不开我国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有效监管作用。从国家的视角出发,国家需支持互联网金融下众筹模式的发展,应该出台类似于“互联网金融法”“互联网金融众筹法”等法律法规,从而使得众筹模式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保持稳定的秩序,以实现良好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加强众筹平台的监管。根据众筹模式的不同,应该采取对应的措施来加强众筹平台的监管。例如,债券类众筹平台应该牢记自身是为投资和融资的双方提供一对一准确服务的本质,严禁以众筹平台的名义提供担保类业务以及从事资金集资等活动,除此之外,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于投资和融资双方的信息资料等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以谨防发布虚假性的融资信息。股权投资平台对于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也要严格把关和审查,对于股权投资中的风险高低要客观的告知投资者。同时,对于产品信息、股东信息等资料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研究,对于相关信息涉及到的法律以及财务信息要完全掌握。作为奖励性的众筹平台,为了保证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应该对发布人的信息进行严格监管。对于捐赠类众筹平台,对于公益项目等信息资料要严格审查,使得公益项目能够实现专款专用。

(3)加强众筹平台行业自律。在互联网背景下,想要实现众筹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首先,投融资双方必须要遵守国家出台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众筹投融资的合法性以及合规性,实现良性竞争的工作机制。其次,众筹平台应该协力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从而加强自身的自律能力。例如,建立行业协会,建立信息披露机制以及风险揭示机制等。最后,众筹平台在经营的过程中,应该坚持自身是投融资中介的首要功能,坚决杜绝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等非法的金融活动,坚持合法经营的原则,从而使得众筹平台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得到有力保障。

(4)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首先,国家相关法律以及行业所制定的监管机制的立足点应该从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出发,保证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以实现投资者对资金的管控作用,增强众筹平台项目操作流程以及投融资等的透明度,使得信息公开化和公平化,投融资的相关信息、资金的安全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其次,应该加大对社会大众投融资相关信息的普及力度,从而以达到有效提升投资者的风险辨别能力以及风险防范意识。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为了能够促进投资者的整体专业素质,提高投资者的水平,可以充分发挥互联网以及信息科学技术的优势,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意识普及,以互联网的形式来实现众筹知识的普及;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举办知识培训会、讲座的形式或者举办论坛等方式,邀请行业专家对投资者和企业持续性的开展众筹相关金融知识以及风险防范教育活动,帮助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意识和理念,培养理性投资的意识,从而可以帮助他们提高风险辨别能力以及自我保护的能力。

4 互联网背景下众筹可持续发展的展望

现阶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随着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对于资金需求的越来越大,传统银行的经营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大众的资金需求。互聯网技术为金融创新模式提供了新的机遇。众筹模式就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新兴产物。为了保证众筹模式以及众筹平台的有序发展,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众筹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监管环境。同时,众筹平台也应该加强自身的监管,通过建立行业自律体系以及行业协会等方式来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投融资者也应该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关机构应该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以实现投融资风险意识的普及教育目标。只有通过以上的方式,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完善相关的风险系统以及指标等方式,从而有效推进众筹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东,刘翔.互联网金融视角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

[2] 王良顺,杨成.互联网金融下融资犯罪与法律规制——以P2P网贷和众筹为视角[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4).

[3] 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2).

[4] 赵颖,蔡俊英,刘鑫然.众筹研究综述[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

①基金项目:2016年度温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新技术应用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研究和实践”成果之一(16wsk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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