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财产险公司的税收影响

2017-06-21 09:23李新蓓石晓宝
浙江经济 2017年7期
关键词:进项进项税额营业税

□李新蓓 石晓宝

“营改增”对财产险公司的税收影响

□李新蓓 石晓宝

保险业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支柱产业之一,其稳定发展关系着社会经济发展大局,而税收政策对保险业有着重要影响。保险行业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进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此前,我国对财产险公司征收营业税,财产险公司在负担较高营业税的同时,无法抵扣上游环节的增值税,增值税抵扣体系的完整链条在这个环节出现了断裂,这违背了税收中性的原则,损害了经济运营的效率。财产险行业由于其经营过程和产品的特殊性,其改革过程成为了增值税改革的难点。

财产险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解决营业税重复课税问题。营业税是价内税,以纳税期间全部应税营业额为基础计算并缴纳税款,企业会承担额外税负,增加其经营成本。而增值税只对应税项目销售额中尚未征税的本环节增值额进行征税,而对从上一交易环节转移过来、已经征过税的销售额不进行征税,并且一项交易活动基本适用同一标准的税率。

促进保险行业分工专业化。通过“营改增”扩围将现代服务业、金融保险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带来的变化之一就是本公司的职工薪酬是无法抵扣的,而外购的应税服务所产生的税额是可以抵扣的,这就有利于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扩展业务规模,为保险公司提供专业的代理服务,加快保险行业分工专业化和营销规范化的进程。

促进财产险行业健康发展。实施“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赔款支出又作为财险公司支出中的大头,无疑会鼓励企业合理赔付、保障投保人利益,最终促进财产险行业健康发展,这也是充分发挥税收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调控作用,实现税收的社会管理职能。

“营改增”后对财产险公司的税收影响

“营改增”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它的辐射带动效应异常明显,不仅在于公司税负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其实施的效果,还在于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将发生深刻的变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会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进行管理,增值税率为6%。

对会计核算的影响。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以后,财产保险公司对于2016年5月1日开始的签单保费以及5月1日及以后起保的保费收入、退保业务都要进行价税分离。对于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追偿款收入和投资收益,也需要根据政策规定结合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赔付成本、人力成本、保险准备金作为财产保险公司最大的成本费用支出项,其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也会影响公司目前的会计核算流程。

对财务管理的影响。“营改增”后直接影响了财产险公司在编制年度业务预算和费用预算的考量因素。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各项分析指标将会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发生深刻变化。保险公司最为关注的指标莫过于保费收入完成率、赔付率、综合成本率、利润率等,其中在保费定价不改变和指标不改变的情况下,保费收入完成率将呈现降低趋势:由于保费收入变为不含税收入,因此在保单定价不变的情况下,保费收入必然降低,从而必然会带动达成率的降低,相应赔付率在赔付成本不变的前提下,会呈现上升的态势。综合成本率、利润率等则还与公司的增值税管理水平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红利政策密切相关。

对税务管理的影响。在营业税制下,税负主要与保费收入相关,流转税的筹划相对简单,而在增值税制下,税务筹划则涉及企业经营的多个方面。“营改增”后,截至2016年9月,浙江省财产险公司的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有的公司增值税税负率超出营业税负率达10个点以上。以某公司为例,2016年5月至9月的税负变化如下表:

月份5月6月7月8月9月税负分析表增值税应纳税额(万元)1021.01 827.54 792.10 893.90 919.07税负分析表预测营业税应纳税额(万元)914.7 755.4 751.02 821.72 864.68税负变化率11.62% 9.55% 5.47% 8.78% 6.29%

同时,带来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等也是同比例上升,直接影响利润率。

税负成本,与企业获取的进项税额密切相关。浙江省财产险公司目前取得专票后允许抵扣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支付赔付成本中的公估费时取得的专票;支付手续费取得的专票;支付业务及管理费取得的专票;新增不动产取得的专票等。下面还是以某公司为例做出分析:(1)从赔付成本分析,2016年5月至9月,赔付支出共52880.31万元,同期原保费收入77098.69万元,占比68.59%,而其中公估费仅为68.80万元,仅占赔付支出的0.13%,考虑目前增值税税收政策,作为最大支出项的赔付项下抵扣空间非常有限。(2)从手续费支出分析,2016年5月至9月,手续费支出共7923.27万元,占同期原保费收入的10.28%,有望取得增值税专票的兼业代理、经纪代理、专业代理2671.39万元,仅占手续费支出总额的33.72%,而占据66.37%的个人代理渠道目前的政策是超3万元可以由企业国家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票,但也是极少数。从保费获取渠道,能够有望取得专票的专业、兼业、经纪业务仅占业务来源的18.41%。(3)从业务及管理费分析,2016年5月至9月,包含间接理赔费用,总共支出20641.67万元,占同期原保费收入26.77%,而最大的两项不可抵扣项目职工薪酬和税金等已占据总费用的78.01%。在有限的可抵扣项目空间里如何进一步发掘获取进项税对于企业来说也是比较大的挑战。

“营改增”背景下财产险公司的应对策略

针对税负上升的近况,财险公司必须首先加强内部管理,练好内功,同时寄望于外部环境的红利政策。

采用汇总式的增值税缴纳方法,保障进项税的有效抵扣。浙江省国税局在“营改增”正式实施前,公布的增值税缴纳方法,既允许省级公司汇总计算缴纳的模式,也允许市级公司汇总缴纳的模式。财险公司为保障进项税的有效抵扣,以及方便内部管理,选择了省级公司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省级机构本级和各市级机构按应税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应纳税额,并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费用报销环节,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是“营改增”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影响企业费用成本、税务成本和经营利润。财务部门梳理可抵扣科目,在员工中加强政策宣导,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全员普及工作,提高进项税额抵扣率,努力挖掘“营改增”带来的节支潜力。必要时加强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监测通报,按月考核各机构、各部门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及时办理健康险免税备案。财险公司应仔细梳理免税险种,对符合条件的免税险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产品制定部门也应分析现有应税健康险险种,特别是对于有一定保费规模,但因开办时间不符合免税报备条件的,也应该推陈出新,优化险种。

加强销售管理模式,实行业务渠道化。“营改增”后,公司的渠道结构对公司的税负会产生较大影响。上例中的某公司,由于直接业务和小额的个人代理业务占比较大,公司所支付的销售绩效和手续费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票,故而也是导致税负率上升的因素之一。财险公司经营管理者应当提高税务意识,重视增值税纳税筹划管理的优化与完善,加强销售模式管理,实行业务开拓渠道化。要提升经纪、专兼业代理业务占比,以利于税负进行转移,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争取赔款支出抵扣政策。财险业营业税的税基为营业额是不允许抵扣赔款支出,这使得赔款支出与缴纳的营业税没有直接关联。实施“营改增”,如果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赔款支出能够抵扣销项税,则可以扣除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使企业真正能够做到降低税负。鉴于行业的特殊性,目前财险公司要求实行赔款直赔并进行进项抵扣的呼声比较高,有待国家税务部门调研后明确政策。

采用政府性税款由保险公司自行计算进项税并抵扣的增值税征收模式。在保险公司的税负中,向相关监管机构所缴纳的监管费、保险保障基金等在成本中占比很大,而这些成本开销却不能获得专用增值税发票来抵扣进项税,从而保险公司的税负加大,所以在“营改增”背景下,国家应出台由保险公司计算这类税款的进项税并抵扣的政策,避免由于过大的税务负担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总之,“营改增”是国家层面的战略举措,保险行业于2016年5月正式进入试点范围,“营改增”的应对工作也应该提升到财产保险公司的战略计划中。财产保险公司面对的客户群体数量较大,并且大多是最终的消费者,公司在制定应对策略时,需要考虑与客户、供应商、政府的关系,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平稳过渡“营改增”政策的改革,分享“营改增”带来的红利。

作者单位:李新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石晓宝,杭州新诺华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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