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行为发生与治理

2017-05-22 08:31汝绪华吴佳璇
关键词:社会环境反腐倡廉

汝绪华+吴佳璇

摘要:腐败行为的产生有诸多原因,既有复杂的社会文化和环境因素,也有腐败行为人的心理因素。要从源头上消除腐败,就必须深入剖析腐败行为产生的诸种因素间的互动逻辑。以美国社会学家班杜拉的三方互惠决定模型为分析框架,可以发现中国的腐败是由特有的社会环境,对权力、角色、行为与关系的错误社会认知以及频发的个体腐败行为三种因素(互动作用)引起的。因此,应从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氛围、纠正社会认知偏差这两方面入手,构建三种因素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三方互惠决定模型;社会环境;社会认知;反腐倡廉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17)01004306

腐败治理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中国同样面临严重的腐败威胁。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把惩治腐败作为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正式提出要“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这既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反腐败工作上的新思路,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当前中国腐败治理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若要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追根溯源,探究腐败行为发生的源头无疑是重要环节。阿克顿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1]虽然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腐败是掌权者利用公权力来谋私的行为,但谁也无法否认公权力的滥用、腐败行为的发生,不仅是客观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更是由于个体对腐败的认知出现了问题。腐败行为是腐败主体在一定的腐败心理影响和支配下所实施的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是腐败认知作用于腐败主体的结果。在中国,党和政府始终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放在重要位置,但目前反腐倡廉教育效果并不理想,极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基于腐败生态的整体性治理不足。腐败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必须立足于引发腐败行为诸因素的互动逻辑来探寻治理之道。美国社会学家班杜拉提出的三方互惠决定模型,关注环境、认知、腐败行为三者间的互动关系,并分析其各自的构成要素,无疑为中国预防与治理腐败提供了有益思路。

一、三方互惠决定模型与腐败行为发生

美国社会学家班杜拉在《思想和行动的社会基础——社会认知论》一书中提出了三方互惠决定模型,“在这种互惠式决定模型中,行为(B)、认知和其他人的因素(P),以及环境(E)的影响三者都作为决定性因素互相起作用”。[2]如图1所示,三种决定性因素彼此间的互动是双向且强度不定的。从上述意义上来说,寻找行为最终的环境原因的普遍做法是一种无效的做法,因此,分析行为和环境之外的认知因素是必要的,如此才能构建起一个完整且系统的行为分析模型。

班杜拉的三方互惠决定模型应用到腐败治理分析中,主要是立足于腐败生态,致力于剖析客观的社会环境、对腐败的社会认知与个体腐败行为三种因素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这恰恰为受困于效果不彰的传统反腐倡廉教育提供了一個坚实的实践路向。虽然在具体的腐败个案中或者在具体的社会制度体系下,腐败行为的发生具有其独特性,但班杜拉提出的三方互惠决定模型无疑为理解腐败行为发生与治理提供了一个极具启发性的分析框架与治理思路。

在阐述具体各因素的构成要素前,必须先理清在腐败领域中认知、环境、行为这三种要素间的互动逻辑。

首先,社会环境是个人一切行为的基础,又在一定程度上为个人的行为起到指导作用。环境对个体腐败行为的影响又可以被称为社会影响,其主要解释文化、社会、团体等如何作用于具体的行为。在腐败行为中,政治和国家认同、传统文化、社会心理和风俗、社会交换理念下的经济思维等都是影响个体认知的重要因素与来源,这些外在的制度环境有时会带给个人错误的信息,导致个体对腐败行为的原有社会认知发生歪曲,形成新的认知图式,引发腐败行为。同时,社会环境又在具体行为和背后主导其行为的社会认知影响下发生改变。

其次,“社会事件并不是简单展现在我们面前,相反,在理解社会事件的过程中,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赋予它意义。”[3]也就是说,个体对腐败的认知也影响着腐败行为的发生。在腐败行为中,个人的认知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对权力的认知、对角色的认知、对行为性质的认知、对关系的认知,即对等级、对职责、对腐败态度、对腐败网络的认知。同时,在社会环境的作用下这些认知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歪曲。在社会环境影响下,个人对公权力行使以及腐败行为产生了认知扭曲,导致腐败行为产生,这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认知腐败,一般说来,思想腐败、观念腐败、精神腐败等类型都属于认知腐败。腐败行为的不断发生,在改变社会环境的同时,也改变着个人的认知图式,潜移默化地作用于个体的心理。

再次,作为个人对腐败的认知和社会环境影响的连接桥梁,个体腐败行为改变了公众对腐败的普遍认知图式,在一定程度上对腐败再次发生起到了负向激励作用,使腐败民俗化。这一方面是由于认知源于学习,人们会从他人的行为范式中改变自己原有的认知,这种现象在腐败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果一个人的腐败行为没有被揭发且其生活并未因此受到负面影响,在此情形下,他就会偏好再次做出腐败行为,进而一发不可收拾,滑向犯罪的深渊;另一方面,由于腐败行为的泛滥,社会环境和社会公众对腐败的容忍度提高,也致使腐败恶性发展,最终走向不归之途。

总之,在腐败现象中,社会环境、对腐败的社会认知、腐败行为,三者互动密切,相互影响与强化。正如班杜拉所言,互惠模型中的诸因素彼此间虽然互为因果关系却不是完全同步的,三者永远是相互交错的关系,如图2所示。

二、影响腐败行为发生的动因

腐败行为的发生,受到了社会环境、对腐败的认知与个体腐败行为共同的作用。换言之,在特定环境下特定的主体相互影响,引致个体腐败行为的发生,行为者依据腐败行为的结果评估,对自己原有的对腐败的认知图式进行调整,形成新的图式,使腐败呈现出常态化、泛滥化的趋势。所以,三者在腐败行为发生中呈现恶性循环的趋势,只有分析各因素里的主要构成要素,通过外在制度建设打破原有的恶性循环逻辑,才有助于从源头上对腐败行为进行预防与治理。

(一)社会环境影响下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一,强化国家认同与共同价值观的建设。瑞典经济学家、新制度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缪尔达尔在20世纪60年代对东南亚国家进行研究时发现,这一地区的国家“盛行的政府官员应忠诚于家庭、族群等传统社群(初级群体)的价值,为腐败的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温床”。[4]正是这些带着亲缘和血缘的传统意识的桎梏,使得社会中形成了各种庇护式的政治网络,宗族观念和宗派观念相互交融,使社会公众的认同呈现分割趋势,这在无形间削弱了对国家的认同。换言之,在中国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像是一种“机械团结”,这种团结建立在彼此相似的经历和社会认同之上,在这样的团结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亲疏远近受到心理感情、道德倾向或者是宗教信仰的支配,个体的意志被集体主义价值所取代,人人均受到亲缘关系的束缚,对平等的契约精神缺少信仰与正确认识。腐败行为的发生不再是简单的经济寻租行为,而更像是一种人情和心理上的认可和需求。所以,如何加强公民对国家的认同度、构建大众认可的共同价值观,在解决腐败问题中至关重要。

第二,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对思想与行为的束缚。中国有着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尽管进入了现代法治社会,但封建意识并没有完全从社会中消失,它严重阻碍了中国的现代化发展,也为腐败的发生提供了社会环境的“温室”。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中国人治与等级的色彩浓重,缺少法治和民主的意识。在面对人治传统和法治文明的对抗时,往往人治会胜出,这就为个体腐败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客观基础。美国经济学家诺斯提出了制度的“路径依赖”理论,他认为一个国家一旦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发展轨迹,就会受到这种制度的“惯性”影响发展。当代中国社会中,在一些制度理念与制度建设方面依旧难以摆脱旧有制度“惯性”的束缚,这为腐败行为发生提供了文化基础。因此,必须在文化上反省,彻底剔除传统文化中的糟粕的束缚与影响。

第三,社会心理认同和腐败民俗化。[5]社会认同是社会成员所共有的信仰、价值和行动取向的集中体现,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集体意识和观念。[6]由于权力和腐败往往是相伴而生的,所以腐败一直存在,它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国家里表现形式也不同。但是,值得深思的是,目前中国严重的腐败现象与潜规则的盛行使得一些人不再把腐败行为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而认为其是“正常的”人情关系的一种。透明国际自1995年起每年都发布“全球贪污年度报告”,公布世界各地企业界及民众对当地贪污情况观感(CPI),它显示了人们对某国廉洁程度的个人认知。中国2009年的CPI指数为36,排名世界第79位,排名前三的国家CPI指数分别是:新西兰91、丹麦93、新加坡和瑞典92。通过上述数据,不难发现中国公民对于腐败的容忍度较高,对腐败的感知度较低,这表明腐败民俗化的趋势不容小觑。这种腐败民俗化源自于腐败行为的肆意横行,同时也为腐败主体提供了道德上的逃避途径,降低了腐败行为带给自身的道德谴责,这为腐败行为提供了社会心理基础。

第四,社会交换理论与中国的功利主义。社会学家霍曼斯认为社会人际交往依靠物质与心理在互惠准则的指导下进行,支撑这种交换背后的力量是义务感,一旦这种义务感和公平感被打破,就会形成认知失调,为了平衡认知,个体往往会做出非伦理行为,这种社会交换理论解释了行贿与受贿存在的原因。由于受到儒家“入世”等思想的影响,中国人的功利主义取向很明显。台湾学者吴主惠曾直白地形容中国人的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认为中国人在思想上具有老子的现世主义、孔子的合理主义和释迦牟尼的神秘主义等特征。[7]产生这种病态功利主义的原因很多,其中至关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一些地方、一些人迷失于经济大潮中,片面过分追逐经济利益,把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作为最高的追求,这为腐败行为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

(二)社会认知和社会互动影响下的腐败行为

第一,对权力的社会认知。社会心理学认为,权力是指影响他人和控制他人结果的能力,有权力的人通过提供或不提供资源对他人进行控制。[8]毫无疑问,中國是一个具有尚权传统和精神的国家,自古就有“学而优则仕”的说法与传统。由于中国长期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人治糟粕意识死而不僵,中国人对权力的认识不同于西方,“刑不上大夫”而非“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致使中国人的特权意识比较严重。畸形的“官本位”思想,加之特权意识的作祟,使得一些公权力的所有者模糊了公权力与私权力的界限。公权力的行使者在面临金钱和利益诱惑时,产生了认知偏差,利用公权力为自身谋私利,由此引发了腐败行为,并在这种腐败行为侥幸没有受到惩罚之后,对权力的行使形成了新的认知图式。

与西方文化相比,中国文化是权力距离比较大的文化[9],权力距离是社会承认的权力在组织机构中不平等分配的程度和范围,表明了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不平等的状况,这种现象会使权力产生消极影响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社会心理学者通过研究发现,权力导致对他人认知的物化(objectification),即权力较大的人往往会产生将其他人视为实现目的的工具和手段的心理。这种为了达到私利目的而将他人的利益置之不顾的现象产生的根源就在于个人对权力的认知发生的变质和异化。可以说,“思想变质”是形成权力腐败的社会认知土壤。

第二,对角色的社会认知。16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霍布斯认为,国家的形成源于公民权力的授予和让渡,以防止被他人的“恶”所伤害,这决定了行使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所以其本身应该是人民公仆的角色,其职责应当是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但是,在现实中,大部分公职人员往往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为“父母官”,这种角色上的认知偏差源自于其权力行使的“任性”,一些公职人员总认为自己高人一等,自然在行使权力时更加容易酿成出轨行为。

同时,这种心理上对自身角色的优越感和认知偏差,使得一些公职人员往往出于一种“相对剥夺感”心理做出腐败行为。在看到一些“比自己社会地位低”的公民,如商人等,过着比自己富足的生活时,个人就会产生相对不公平感,由此感知到被剥夺心理。为了消除这种心理上的失衡,个人在面临寻租行为时,往往会选择做出不道德的腐败行为,以此来平衡自己的认知失调,这种认知偏差为腐败形成提供了角色认知基础。

第三,对行为性质的认知。云南省麻栗坡县原县委书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原民政局局长赵仕永提出过一种让人难以接受的“温和腐败”说,认为那些拿人钱财却最终不替别人办事的人才是“暴力腐败”,而自己这种拿人钱财替人办好事的行为只是一种“温和腐败”,所以他戏称自己为“温和的书记”。最终,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时才意识到其行为是一种犯罪,是非法和不道德的。其实,不难发现,大部分公职人员在因为腐败行为受到惩处时,往往都会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是一种犯罪,这就是对腐败行为的一种认知偏差,这種偏差究竟源于何处呢?

米歇尔的认知学习理论强调个体与情境之间的相互作用[10],收了他人的钱财,替人办事是应该的行为,这种心理是将投资回报概念错误地应用于权力领域,认为行贿受贿是一种“礼尚往来”的人之常情。由此腐败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腐败行为设立了一个认知陷阱,以使自己的行为逃脱道德惩罚。这种“权力是依靠自己奋斗获得而非授权获得”的意识,其本质上仍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寻找开脱借口。毋庸置疑,这种对腐败行为性质的认知偏差加剧了腐败发生的几率。

第四,对关系的社会认知。中国社会是以亲缘与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这样的社会内核下往往会有所谓的“圈子社会”和“面对面的社群”存在,中国学者费孝通在其《乡土中国》一书中,形象地称中国人际关系结构为“熟人社会”。这种“关系网”“人情网”在腐败行为的产生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最终往往转化成“腐败网络”,不断恶性循环下去。中国这种特有的对关系的理解和认知,在具体的腐败行为发生中演化为一种非正式的交换机制,这种交换机制的形成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和心理准备,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着腐败行为的发生。

西方学者认为,腐败交换往往建立在一种“冷漠的”、“非个人的”、着眼于利益且能够短期兑现的交易之上,这显然与中国特有的建立在关系网络上的“温暖的”“人性化的”腐败交易不同,它甚至帮助公职人员克服了阻碍腐败发生的制度、道德、心理约束。当腐败借助于“关系”运作成功地植根于社会交换这种交换形式后,腐败也变得制度化。[11]所以说,对关系的社会认知虽然源自于个人与他人社会互动中形成的固定认知图式,但其对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了认知基础,甚至成为腐败行为发生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基础。

三、基于三方互惠决定模型的腐败行为治理路径

腐败行为的发生是社会环境、对腐败的社会认知与腐败行为三者互动关联、彼此相互影响与强化的结果。首先,社会环境为腐败社会认知提供了认知基础,又为腐败行为提供了物质、制度、经济、文化等社会基础;其次,对腐败的社会认知又使得公职人员在新的认知图式的作用下不断做出腐败行为,进而改变社会大环境;最后,个体腐败行为的发生,使得一些公职人员产生了认知失调,在学习效仿作用下也开始腐败行为,同时社会对腐败的容忍度提高,引致腐败民俗化。可以说,这三者在社会中的互动是恶性循环、相互强化的,打破三者间的恶性循环,使得三者进入良性循环的状态,是治理和预防由认知腐败造成的腐败行为的关键,也就牵住了腐败预防与治理的“牛鼻子”。

(一)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氛围,为三方良性互动打下基础

第一,以国家认同与共同价值观推动引导腐败治理。国家认同的基本特征是文化、传统以及国家对自身世界地位的自我评价等内容的认同。“从国家认同建设的角度来讲,其对于治理腐败而言,主要体现在价值重构、教育内化、精英引领等三个方面。”[12]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首先,立足于中国的实际,重构一个为大众所认可的社会共同价值,并将其拓展为国家认同资源,将其打造成腐败治理的价值来源和反腐体系的伦理基础;其次,加强公民教育,这种公民教育更多的是针对反腐体系和文化的教育,不能仅仅浮于口号式宣传,要将实际利益和心理认同结合起来;最后,注重模范的引导作用,不论是社会公职人员还是社会精英均必须致力于弘扬与实践这种共同价值,社会精英还必须成为表率,最终以个人、组织与社会良好互动来塑造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风气。

第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健康的反腐社会文化氛围。当人治传统和法治理念发生冲突时,如果缺少了廉政文化建设,大部分公职人员会选择做出腐败行为。对于廉政文化建设,应主要从道德、法律和文化体系的规范几方面着手。首先,公职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官德,《周礼》曾把官德概括为“六计”:“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其次,加强依法倡廉,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为政心理,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确保其执行力的一种制度体系,依法倡廉可使官员心有所惧,自然对腐败心有所拒;最后,重构廉政文化体系,在中国传统廉政思想文化以及建国以来反腐倡廉经验基础上,结合国外优秀廉政文化,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廉政文化,营造健康的反腐社会文化氛围。

第三,依靠公民积极有序参与,构建全民腐败“零容忍”。腐败的民俗化一方面是腐败行为肆虐带来的负面结果,另一方面也是造成腐败滋生的一个重要社会原因。所以要发动公民的力量,在廉政文化和拒腐共同价值引导下,实现全民对腐败行为的监督和零容忍。这需要通过制度安排、组织重构、资源配置等措施来“增强国家制度体系和社会参与力量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相对自主性,更好地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使它们的组织、制度与行动也能够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13]。

第四,树立新型“荣誉”观念。首先,树立一种职业的荣耀观,将物质“收益”转化为更高层次的精神“获得”;其次,这种新型的“荣誉”观需要建立在良好的制度约束和透明化的社会监督之上,这样才能使这种精神上的荣誉观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们会就事物能否给自己带来幸福加以权衡,或者说计算幸福,以确定事物的善恶。”[14]通过新型“荣誉”观的树立,公职人员的职业伦理、服务意识、忠诚品质就会逐渐内化为良善、坚实的公共精神、政治信念与伦理操守,腐败也就失去了肇生的空间。

(二)纠正社会认知偏差,为三方良性互动提供内在动力

第一,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治哲学家哈耶克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腐败的前提是权力,权力是对他人的强制,所以要将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而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官本位”思想浓厚的国家,要让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需从两点入手:首先,实现对权力的驯服,“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服从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15]将公权力的行使约束在法治的框架内,通过法律来监督、制约腐败的发生。其次,要加强正确权力观的教育,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通过职业伦理与规范教育,使公职人员将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思想深深根植在内心,并将其内化为行为准则和行政所应遵循的伦理。通过完善相关用权的制度和正确权力观的教育,使得正确权力观内化为公职人员的自觉,形成正确的权力认知。

第二,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纠正对角色与行为性质的错误认知。通过一些真实案例反映的情况,不难发现中国腐败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明知道是腐败行为却还是腐败、知道是腐败行为却因受胁迫等原因腐败、自己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腐败行为。前两个层次可以通过外部制度建设加以抑制,但第三层次的解决则需要公职人员进行文化熏陶和自身不断的学习。这就需要公职人员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通过学习来开阔自身眼界,学习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与精神境界。

同时,不能忽视的是,一些腐败行为的发生源于公职人员在面临一些诱惑和威胁时,没有守住自己的底线。这说明,一个公职人员仅政治素养良好、工作能力很强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健康的心理。部分最终走上腐败犯罪道路的公职人员,大都受到一些不良心理的引导,诸如从众心理、被剥夺心理、侥幸心理等。在面临较大的压力和诱惑时,良好的心理健康水平就显得非常重要。所以在关注个人终身学习理念、引导个人树立更高精神追求的同时,还要注重官员的心理健康教育,消除不良心理的影响。

第三,以责任意识取代关系伦理,落实权责一致机制。中国典型的关系伦理和人情社会,始终是腐败行为产生的重要因素。但有学者的相关研究表明,权力虽然会产生利用资源谋私利的可能性,但并不是每个当权者都是自私谋利的,尤其是对于有责任感的人来说,个人的责任意识一旦被唤醒,对腐败行为就会产生抑制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关系伦理带来的腐败问题。所以,要全面落实权责一致的制度建设,在全社会倡导“责任”文化。当权者必须始终牢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动,心为民所系,有权必有责的权责一致意识,自觉地根据外部规范和个人的内部标准进行认知矫正,做出正确的选择,减少认知偏差产生的腐败行为。

“许多平时使我们表现良好的动机与需求,一旦受到情境力量的刺激或被扩大、操纵时,就可能让我们走上歧路,而我们对情境的强大力量可能丝毫无察。这就是为何邪恶如此猖獗的原因。”[16]个人在做出腐败行为时,受到社会环境、社会认知等具体情境的影响,而个人的行为又会反作用于社会环境和社会认知。当前腐败行为的大面积发生正是社会环境、对腐败的认知和个体腐败行为三方恶性互动强化的结果,因此,只有通过大力推进制度建设、文化引导与心理教育,打破这种恶性循环,腐败问题方能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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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可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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