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在核心价值观培育中的角色定位

2017-05-13 16:36邬佩红
学理论·下 2017年4期
关键词:角色定位公务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邬佩红

摘 要:公务员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群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扮演着多重角色,担负着多重责任和使命。公务员群体是“关键的少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的培育和确立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甚至在一定范围内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与认同。因此,本文就公务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中的角色定位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公务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色定位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4-0055-03

引言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广大公务员而言,是一项根本的职责,是必须面对的时代命题和必须完成的历史使命。一方面,公务员超出了一般社会成员的公共属性,具有相对特殊性,必须模范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与一般社会成员相比,公务员更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潮的影响和利益的诱惑,降低职业风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从思想源头上解决认识问题,有利于纯洁公务员的心灵。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基础,要与改革同向而行。改革需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也需要引领示范。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公务员的界定

“公务员”一词属舶来品,译自英语词汇“Civil Servant”或“Civil Service”,原意为“文职仆人”或“文职工作人员”,也有人翻译成“文官”。在国外,“公务员”通常指的是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用的承担政府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一般认为,20世纪20年代,法律体系中首次使用“公务员”这一词语,并对其进行了阐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成立新中国之后,于1987年中共十三大正式确定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年国务院通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从此,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开始逐步走向正轨。根据我国公务员法,我国的公务员主要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多个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出规定,从国家层面说,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则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个人层面的价值追求即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高层次,同时对其他层次的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真实诉求,是从社会建设的层面上对核心价值理念的高度概括。这是从人民的角度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目标和长期坚持的核心价值理念。“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人层面上对核心价值理念的深刻表达,是公民道德的基本规范。

二、公务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中的角色定位

(一)公民

公民首先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个体。在我国,公务员虽扮演着多重角色,但公民角色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角色。由于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公民是非常关键的主体,因而公务员具有的这层身份对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不可或缺。作为一名公务员,其不仅拥有宪法赋予的作为一个公民具有的民主权利,还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民所必须履行的义务。由我国的国家性质以及社会的发展现状决定,“公民”具有很强的法律特征,而“人民”则属于政治的范畴。公务员的角色定位同样离不开其公民或者人民的角色。

我国人民所具有的权利和自由与我国的制度高度相关,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我国公民的主体地位。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认为,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运用国家政权将其意志和利益上升为法律,所以权利和义务由法律来规定是对阶级力量的制约平衡,在一个国家,公民的权利以及哪些公民享有权利是与国家的性质密切相關的。虽然资本主义国家同样规定了公民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因为选举对财产和文化程度等多方面的要求,实质上是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广大无产阶级和劳动者的权利,甚至还把各种特权给予了剥削阶级的成员。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透过宪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不存在特权阶层,体现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说明我国的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是高度统一的。在我国的宪法和一般性法律中,有许多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在行使这些权利以及对义务进行承担的过程中,国家与公民相互之间的关联便由此得以体现。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就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是稳固的,不会改变。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在国家政治制度顶层设计的层面保证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政治自由。从义务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宪法第五52条至56条划定了公民应尽的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纳税、服兵役等基本义务。

在现实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也就是社会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这二者其实是相互融合的,也即,对普通公民来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融入工作、生活的实际,遵纪守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就体现了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从根本上讲是辩证统一的,形成了公民与国家之间发展的一致性。我国公民在很大范围内享受着充分的民主和自由,公务员作为其中的一员,同样享受着这些权利。这就要求我国公务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方面,要以正确的方式行使这些权利,并且同广大公民一样,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受到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保护。因此,必须保证公务员的公民权益,让他们切实感受到自己是国家主人中的一员,进而自觉为人民服务。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一员,我国公民在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应尽的义务。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思想和精神层面的重要保证与重要动力。从公民的角色来说,公务员应当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行者和传播者。首先,与一般意义的公民相比,公务员要形成实践自觉;其次,在日常的工作中,要将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作为公民,公务员要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在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向周围的人进行传播,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在全社会得到广泛践行。

(二)政府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政府工作人员,有的具有专业技能,有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但是他们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即都是为了国家和公众利益而存在。由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政府管理和服务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展,其中存在的社会矛盾的解决难度也在增加,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的公务员,需要提升专业化与职业化水平,这也是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对公务员队伍提出的基本要求。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承担着提供公共服务、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公务员的专业素质和行为准则直接决定着政府工作的效率,对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也具有较大的影响。

公务员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的角色与企业雇员是有区别的,原因在于公共管理与企业管理的巨大不同。企业与其雇员的雇佣关系往往不同于政府与公务员的关系。“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政府则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领薪的受雇佣者绝不可能加入企业的董事层,他们不是企业的关键人物,相反,公务员是公共机关的关键人物和参与者。”[1]776在责任形式上,公务员也与企业雇员大为不同,因为公司的管理层只需要对股东和客户负责,而公务员则需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的监督。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务员是长期任职的,即在不出现重大违纪违法的情况下,其任职基本是终身制的。我国的政府部门也有任期时间较短的工作人员,其在职务和工作性质方面与终身制的公务员有很大的差别。目前,“我国政府实施的雇员制是对公务员制度的重大创新,其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弥补我国现有的公务员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以便使得我国公务员制度不断走向完善。聘任制度的建立能够增强公务员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我国公务员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力,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同时能够使其更好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对比我国公务员法第2条,我们可以清楚界定雇用人员因不具有行政权力而与传统公务员有巨大差别,其奖惩任免也不适用公务员法。但是不管是雇用人员还是传统公务员,都是政府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务实的态度扎扎实实为群众谋利,究其原因就在于他们的工作内容基本都涉及公众的利益。公务员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其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为社会大众谋取公共利益,所以应该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这也是我国推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目标和要求。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推动者是公务员。首先,公务员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融入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中去;其次,要在社会生活中利用公职身份的影响力和示范力推动价值观的践行。公务员要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提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方面的实效,通过自身的一言一行不断向广大人民群众传递正确的价值理念。

(三)政府代表

政府职能的发挥离不开公务员,公务员作为一种人格化的代表,行使政府的各项权能。可以说,是公务员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搭建起桥梁,担当起政府的委托责任,行使着由人民所赋予的权力,这就使得公务员具有政府代表的角色。公务员在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把国家和社会大众的福祉作为最为优先的选择。因为公共行政以追求社会公益为己任,所以要求公职部门享有公权力,而且这种权力绝对不允许被用来满足个别人或团体的私欲。换句话说,政府只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其权力的执行受到人民意志的制约。公务员的权力来自政府的公共行政职能,政府设定一系列的机构来实现其权能,在政府实现其职能运作的过程中,公务员才得以政府代表的角色出现。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国家被定义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在此基础上,政府是履行国家对外对内职能、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的机构。政府执掌着公权力,公务员行使着各项具体权力,而政府存在的根基在于人民税收的供养。从这个层面而言,基于人民群众的供养,政府才得以存在和不断发展,其职能才能够顺利实施。作为政府代表,公务员与人民群众之间应当是一种水乳交融、血脉相连的关系,因为其是作为政府代表来行使人民赋予的各项权力的,因此在履行公共职能的过程中,要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如上所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公务员享有法律和制度授予的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又负有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这使其具有政府代表的重要角色。从这个层面而言,公务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担负起应有的责任,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依法治国;二是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民主意识,遵循我国现有的民主制度,为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因此,作为政府代表,公务员更应主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并尽最大努力引导更大范围的人民群众主动参与进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真正发挥兴国之魂的作用。

(四)中共党员

公务员的中共党员角色具有显著的中国特征,因为我国的大部分公务员都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作为共产党的一员,公务员首先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的意志保持高度一致。这是党章所规定的,更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性质所决定的,与资本主义国家对公职人员的要求自然不一样。在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要求公务员保持中立,必须克服党派倾向,避免介入到党派活动中去。在我国,公务员尤其是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务员不可能在政治上奉行中立政策,因为这意味着脱离了党的领导。

中共党员享有党章中规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了党章中规定的義务,权利与义务两者的关系是紧密不可分的。公务员的中共党员身份要求其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执政为民、恪守公正的立场,正确处理不同的身份带来的利益纠葛。作为中共党员,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员必须注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意味着对公务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种种矛盾,现实中往往会出现一定的偏离现象。尤其是在现实社会中,我国公务员的角色和身份具有很大的差异,这就导致了他们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既拥有不同的权利又要承担不同的义务,所以,面临一些利益冲突和选择困难对公务员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是难以避免的。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主要的方面,一方面是公务员身份与公民身份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是由于公务员的角色差异而产生的冲突。这两种冲突都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处理不好则会对社会产生极为不良的影响。比如,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的消极漂浮、腐败贪婪等现象,都是公务员作为“公共人”与作为“经济人”的角色冲突没能得到很好处理的结果。在本质上,公务员的角色冲突是“公民”与“公权力”的冲突,作为一个手握公权力的公务员,其职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而作为公民,趋利性的本能又使其扮演着一个“经济人”的角色。拥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务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的一员,这就决定了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产生冲突时,公务员必须首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公务员只有把这个角色定位搞清楚,才能在面临选择冲突时做出正确决策,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壮大的领导核心,始终是我国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公务员是中国共产党的精英群体,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自然应当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培育者和率先践行者,同时也应该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示范者和主要传播者。身为中共党员的公务员,首先,要不断自觉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加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力度,始终坚守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阵地;其次,应该不断培育自身的先锋意识,妥善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确立中发挥模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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