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林 松
(山东警察学院专业基础教研部,山东济南250014)
精神分析学的犯罪心理理论探讨
王 林 松
(山东警察学院专业基础教研部,山东济南250014)
在犯罪心理研究领域,精神分析学提出的本能论、意识层次论和人格结构论等理论学说,从本能、无意识和本我视角阐述了犯罪心理现象的基本构成内容、表现形态,剖析了人类犯罪心理现象的产生根源、发生机制和发展动力,揭示了犯罪心理的“性恶”本质。人本主义心理学理论则认为人性中善与恶兼而有之,善与恶相互依赖、相互联系,主张充分考虑人性的自由、尊严和善良,而非专注于人性的阴暗、自私与邪恶,该理论为精神分析学的犯罪心理理论的修正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精神分析学;本能;无意识;本我;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现象是驱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由犯罪人需要所决定的犯罪认识、犯罪情绪和犯罪意志等外显的、浅表性的犯罪意识内容,还包括内隐的、深层次性的犯罪心理活动,如本能和无意识冲动等。犯罪心理现象的具体表现形式纷繁复杂,形态迥异,如有的表现为对犯罪活动的精心策划和周密预谋,有的表现为消极的情绪积累或者激情暴怒状态下的冲动情绪,也有的甚至不具备清晰的意识状态和确定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还有的则是与无意识愿望及其宣泄有关。弗洛伊德创立的精神分析理论率先从本能、无意识和本我等方面阐述了犯罪心理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机制,将精神分析理论建构于本能论、意识层次论和人格结构论基础之上,不仅探讨了有意识的、表征性的犯罪心理状态,也深入解析了无意识的、根源性的深层次犯罪心理活动及其内容,揭示了犯罪的心理动力系统和作用机理,形成了系统完整的理论学说体系,对于全面解读犯罪心理现象的生成根源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
本能理论是弗洛伊德理论学说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整个精神分析理论框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弗洛伊德有关犯罪心理现象生成根源的解释说明基本上都要涉及本能理论的观点。依据弗洛伊德的理论观点,人性是本能的最直接体现,本能不仅是人类需求的内在反映形式,也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身心能量以及在维持生存和繁衍过程中所衍生出的各种原始冲动、欲望和驱力的总合。人类的本能大致可区分为生的本能和死的本能两种类型。生的本能是保护生命、促进人类成长和繁衍的本能,它主要包含里比多(又称性力或性本能)和自我本能,前者是人类行为的驱动力,负责激活特定行为,满足人类维持生命、健康和成长需求的本能欲望;后者则是人类自我保护的预警机制,在外部威胁超出预警阈值时会自动发出危险警示信号,保护自我安全,避免自我受到生存环境中存在的各种危险的侵害。死的本能是精神分析理论关于犯罪心理研究的理论基石。“人们为什么会在战争中丧尽天良互相残杀?人类战争的根源究竟何在?弗洛伊德感到人的本性中可能蕴藏着某种侵略本能和自我毁灭本能,这也就是他提出的死亡本能”[1]18。相对于社会和他人来说,死的本能是一种恶欲或者罪恶之源,如果不能将其限定于社会规范许可的范围之内,就会诱发各种暴行和犯罪活动,产生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公共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必将构成强大的威胁,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死的本能多表现为攻击倾向和攻击行为,与犯罪活动关联密切,它主要由攻击本能、破坏本能、侵略本能和自我毁灭本能等构成,如侵略、种族灭绝、恐怖活动、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都是由于在死的本能驱动下,犯罪人将犯罪目标直接指向了社会成员的生命、身体和财产,这些犯罪行为本身反映出犯罪人的内心世界蕴含着反人类性、反社会性等死的本能所特有的攻击欲望和攻击性心理倾向,是死的本能的最典型的外部表现形式。此外,那些将侵害目标指向于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自杀、自戕行为,实际上直接反映出个体内心世界所蕴含的自我毁灭欲望,同样也属于死的本能的典型表现形式。
在精神分析理论看来,由于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和社会规范的束缚,人类的本能是根本无法得到完全满足的,由此必然导致本能压抑和欲求不满现象的发生。然而,本能力量是很难驾驭的,趋利避害、追求快乐、回避痛苦是人类本性的典型特征,任何人在本能面前都是“非理性的生物体”和肆意追求本能快乐的“潜在的犯罪者”,因此,那些游离于社会规范许可范围之外的本能活动也就必然成为犯罪心理生成的内部潜能和真正根源。本能具有激活犯罪动机的内在潜力,会驱动个体去寻找减少或消除需要欠缺和欲求不满的客体或对象,满足本能欲望并恢复生理和心理的平衡。在这一过程中,本能蕴含的生理和心理能量同样也遵循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当蓄积已久的本能能量被激活后,若无正常合法渠道进行宣泄,就会发生本能能量的转化,转而尝试采取犯罪的或者变态的行为方式进行宣泄并获得欲望满足,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表现出的一些离奇古怪的犯罪手段与此关联密切。
总之,从弗洛伊德本能理论来看,本能作为人性最根本的东西寄居于人的身心世界里,其存在意义即是为了驱动个体实施特定行为以期不断追求并获得需要或欲望的满足。本能是犯罪心理产生的主要根源,无论是故意犯罪或是过失犯罪,都是源于与生俱来的原始本能并毫无例外地由这些本能所决定。
我们应当看到,精神分析理论强调用本能论观点来解释犯罪心理现象的发生根源,把本能视为个体实施犯罪活动的最基本的驱动力,并且借用能量守恒和转化原理来解释说明犯罪心理活动的基本规律,对于揭示犯罪心理的发生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然而,本能活动毕竟是低级原始的,根本无法涵盖犯罪心理现象的全部内容,本能也绝不是能够脱离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独立存在的抽象人性,过多强调本能必然使精神分析理论在理论体系上带有明显的心理生物学倾向,这与犯罪心理的发生、发展规律并不完全吻合。
与以往任何一位心理学家相比,弗洛伊德对无意识领域中有关犯罪心理现象的分析和研究更加深刻透彻,居于领先地位。在他的倡导下,从心理动力学视角探究无意识冲动、心理冲突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路径。在意识层次论中,弗洛伊德将心理结构划分为三个亚层次,即无意识层、前意识层和意识层。无意识层位于意识层次结构的最底端,存储着不被社会的道德、法律、宗教和风俗习惯许可接受的无意识愿望、冲动和欲求,因此,往往会被压抑至意识域外,以个体不易觉察的方式表现出来,达到宣泄情绪、化解焦虑和满足欲望的目的。前意识层位于无意识层和意识层中间,存储着处于意识域外、随时可以从无意识中回忆或提取出来的心理活动内容。前意识层总是不断试图阻止内隐于无意识层中的、违反人类社会基本规范的本能欲望进入意识域内,以竭力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意识层位于意识层次结构的顶端,存储着人类最常意识到的、理性化的心理活动内容,如规则、理想和自尊等。意识层负责行为的组织、策划、监督和调控,以及其他应当在意识域内操作完成的心理活动。
精神分析理论认为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都是无意识心理活动的产物,其背后都隐藏着无意识的犯罪动机,无意识心理活动是犯罪行为的心理根源和动力源泉,在无意识层中存储的与犯罪相关联的心理活动内容不仅包括人类的原始本能、欲望和冲动,如性侵犯欲望、攻击欲望和占有欲望等;还包括被压抑的心理体验,如挫折体验和童年经历等。弗洛伊德在《对犯罪行为的精神分析》一书中写道:“生活早期有缺陷的发展总起来就意味着一种反社会的性格结构,这种性格结构没有能力适当地处理现实。具有这种性格结构的人,在一定的社会环境里,会突然爆发反社会行为。”尤其是童年期的创伤性心理体验,往往会使个体在青少年时代就表现出暴躁易怒、冷酷无情的行为方式和不良的情绪状态,成年后极易发生人格异常,出现暴力、酗酒、虐杀等行为,以此作为对童年时代曾经遭受过的心理创伤的弥补以及对社会和他人不当行为的报复。个体在童年时期因受到虐待和侮辱而形成的无助、绝望和愤怒也有可能发展成为成年后犯罪人实施系列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时表现出的极端冷酷和残忍的心理背景。另外,长期被压抑的无意识情结也会不断发展变化,导致犯罪意识日趋强烈,犯罪动机更加稳定,犯罪行为不断升级。如在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期内,个体一些必要的生理需要、物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等长期得不到满足或者被剥夺,就有可能给个体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导致强烈的需求缺失感,在个体内心深处便会形成无意识情结,当被压抑的需求由于受到适宜的外部刺激而被唤醒后,个体就有可能变本加厉地追求需要的满足,甚至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获得替代性补偿,如有的犯罪人可能会表现为过度追求物质利益以弥补物质需要缺失;有的犯罪人则会将多年压抑积聚的负性情绪能量全部投入到残害不特定的被害人的犯罪活动中去,频繁实施如毁容、性侵害等犯罪行为以弥补心理需求缺失。此外,一些特定的情境刺激也会激活无意识心理活动,甚至会激活犯罪人无意识内已经处于深度休眠状态的报复欲望,导致犯罪反应,如自幼受到虐待、伤害、侮辱和不公正对待的犯罪人,有时可能因为与之毫不相干的他人在长相、身材、性格和为人处世方面与童年时期侵害自己的施暴者非常相像而勾起对不堪回首往事的痛苦回忆,也会唤醒无意识情绪体验和报复欲望,实施杀人或者伤害行为。无意识心理活动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多是潜移默化、难以觉察的,甚至有可能在不自觉状态下左右犯罪人的思维活动,使犯罪活动带有明显的无意识化特征,如有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尽管心理活动能量高度集中于意识阈内,个体意识专注聚焦于当前的犯罪活动中,无意识层内被压抑的心理活动内容依然会附着于有意识的犯罪行为之上,或者通过习惯性行为和动作反映在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并使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不再完全受意识控制。由于犯罪人很少意识到无意识冲动的存在及其对犯罪行为的潜在影响,无意识心理活动会与犯罪人的人格特质、犯罪心理定型等共同表征于犯罪行为活动中,使犯罪行为带有明显的无意识心理活动迹象,而这些无意识心理活动内容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时根本无法有意识掩饰的。
从犯罪心理发生机制来看,个体内在需求的欠缺会激活无意识心理活动能量,本能欲望和冲动也会随之增强,但是,由于心理内核中埋藏的无意识愿望在进入意识领域寻求宣泄时要遭受严格的识别检查和封堵围剿,致使无意识心理活动趋向与前意识层对无意识心理活动的约束与控制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心理冲突,来自前意识层的束缚使个体体验到强烈的不愉快感、焦虑感和紧张感,为了消除这种不愉快的心理体验,降低身心紧张状态,个体就会产生犯罪冲动,二者在对抗力量方面一旦出现失衡就有可能诱发犯罪活动。从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来看,由于内隐于无意识层中的本能冲动具有相对较强的心理活动能量,冲破了前意识的压抑、抑制和阻碍,侵入意识域内并占据主导支配地位,将其所携带的各种野蛮、自私、残忍甚至是变态的本能冲动和犯罪欲望释放出来,从而外化为各种犯罪行为。无意识愿望是人类犯罪行为的主要根源,是故意犯罪的驱动力,过失犯罪表面看似随机偶然,但是从过失犯罪行为的本质来看,也是无意识心理活动的必然结果。
弗洛伊德的意识层次理论开启了对无意识心理现象的研究,但是,由于在犯罪心理发生根源方面过多强调人的无意识愿望和生物本能,忽略了人的社会属性,也曾招致许多学者的批评和指责。如我国著名心理学家彭聃龄教授就曾经指出:“精神分析学派重视动机的研究和无意识现象的研究,这是他们的贡献。但是,他们过分强调无意识的作用,并且把它与意识的作用对立起来。”[2]27众所周知,人类的攻击本能、破坏本能的任性满足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始终存在着严重的对立冲突和矛盾,一旦本能的释放与刑法规则发生冲突,就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人类社会为了确保自身的健康和可持续性发展,往往会根据社会契约原则调和人类本能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对立关系,并试图借助于宗教、道德、法律以及其他社会规范的力量来限制或者制约人类自身衍生的攻击本能和破坏本能,竭力避免危害社会甚至毁灭社会的犯罪活动发生。有鉴于此,弗洛伊德及其学生荣格修正了意识层次理论,在无意识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观点,即新精神分析理论,又称“三部分人格结构说”。新精神分析理论将人的精神面貌统称为人格,认为人格分为三个系统,这就是“本我”“自我”和“超我”。新精神分析理论认为,健全的人格是“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系统均衡和协调发展的结果,个体的自我防御机制如压抑、认同、投射、替代、阻抗等,在人格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我防御机制一旦失效或者发生障碍,就会形成缺陷性人格或者人格障碍,进而可能导致犯罪。
本我是非理性的,由一切与生俱来的本能冲动所构成。本我不问是非善恶,只按“快乐原则”活动,趋向于释放本能冲动,追求情欲的即时满足,尽快解除个体由于欲求不满导致的紧张、焦虑情绪体验。如在一些抢劫、强奸、杀人等系列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根本不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手段残忍性,单纯追求犯罪效果、本能欲望的满足,就是与犯罪行为受本我操控有关。自我是理性的、现实化了的本我,它接受客观环境条件的约束,在现实的锤炼陶冶之下,按“现实原则”活动,在客观条件许可并且符合社会规范要求的范围内,尽量保障本我欲求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自我的功能主要是管理人类的本能活动,压抑本我的冲动和欲望,并尽可能避免或者消除由欲求不满而导致的紧张、焦虑情绪体验。自我发展水平不同有可能导致犯罪手段和方式的差异,如自我发展水平相对较充分和完善的犯罪人,尽管缺乏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私欲旺盛,但却特别善于欺骗伪装,通常会采用比较高级的、智能化的犯罪手段满足自己的私欲;而自我发展水平相对较差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时,犯罪手段多是低级粗俗、拙劣幼稚的。超我是道德化了的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观念、法律意识和宗教信仰的综合反映。超我是人格最高级、最文明的部分,也是人类崇高价值追求和善良之心的代表,它按“至善原则”行事,依靠良心评判作用和行为约束机制,监督限制本我活动,压抑本能冲动。超我的功能主要是敦促个体遵守道德、法律等社会规范和宗教教义的要求,严格约束个体行为不逾矩。
依据新精神分析理论的观点,在人格形成发展过程中个体采取的主要自我防御机制是压抑,有效的压抑机制是人格正常发展的前提条件,有助于维系人格系统的动态平衡。李玫瑾等曾经撰文指出:“弗洛伊德的潜意识理论和人格结构理论以一种独特的视角描述了人发展中的心理问题,即每个人的人格发展就是三我的递进出现和发展,这一过程既有时间的顺序性,又有空间的层次性;既有动力源(本我),又有制动系统(自我和超我)。”[3]4由于本我、自我和超我的活动原则各不相同,三者之间发生矛盾冲突在所难免,当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之间由于压抑机制无效而无法保持均衡稳定,动态平衡关系遭到严重破坏时,占据优势地位的一方将会控制个体的心理活动能量,按照自己的原则组织实施相应的活动。如本我占据优势地位,心理活动能量就会流向本我,或者多数流向本我,极少流向超我,使本我掌控心理活动能量的支配和使用权利,按照本我的“快乐原则”组织实施行为活动,由此便会诱发犯罪行为。如果个体长期缺乏均衡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之间关系的能力,还有可能导致犯罪人格的形成发展和日趋频繁的犯罪活动。从人格结构来看,人格系统的失衡状态主要表现为超我缺失、本我强大,以及本我、自我和超我的力量失衡,由此可以将犯罪人的人格区分为超我缺失型、本我强大型和超我强大型三种类型。超我缺失型是一种极端化的人格结构模式。超我缺失主要表现为个体的正义感、道德感和法律意识的缺失,如果人格系统中出现超我缺失,就会形成本我独存的人格结构模式,犯罪人在心理行为方面会表现出是非善恶不分,缺少良知和罪恶感,缺乏抗拒诱惑的能力,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做出符合社会规范的认知评价,无限制、任性地追求本我欲望的满足等特点。超我缺失使得个体的心理活动能量完全流向本我并蓄积滞留于本我之中,超我则丧失了应有的压抑和控制能力,根本无法对本我冲动加以约束和控制,导致本我中所隐藏的本能欲望和冲动在没有遭受任何有效遏制和抵抗的状态下轻而易举地得以释放,并将本我所占有的心理活动能量完全投入到犯罪活动中去。本我强大型是指由于本我力量相对较强,超我的压抑力量不足而形成的强大本我和懦弱超我并存的人格结构模式。本我强大型的犯罪人法律意识和道德感相对薄弱,在人格结构中由于本我、自我和超我力量不均衡甚至力量差异悬殊,致使本我的冲动力与超我的控制力之间出现失衡状态,本我力量较强,超我力量较弱,流向超我的心理活动能量相对较少,使得超我的控制能力严重不足,起不到应有的控制效果,难以发挥压抑作用。本我则是恶欲无限膨胀,凭借自己所掌控的优势心理活动能量顺利冲破自我和超我的阻挡,由此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超我强大型是指由于在社会化过程中个体曾经受过严厉的教养方式和频繁的惩罚教育,致使超我压抑力量过强,本我力量相对较弱,形成了强大超我和过度被压抑的本我并存的人格结构模式。超我强大型犯罪人的自我经常会受到超我的严格要求甚至是苛求责难,极易导致紧张、焦虑、恐惧和不安的心理体验,外部刺激的强度一旦超出个体心理承受能力的范围,就有可能导致过度压抑下本我冲动的强力反弹,诱发过失犯罪、冲动性犯罪和激情犯罪等,如有的犯罪人因不堪忍受虐待和侮辱而丧失理智,最终在激情状态下以极端残忍血腥的手段实施了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
精神分析学关于人类本能、无意识和人格系统的研究曾经引起了学者们对身心关系、心理生理关系的普遍关注。经典的精神分析理论在探讨犯罪心理发生根源上曾片面强调人类的生物性本能,使之在理论体系上带有明显的心理生物学倾向,整个学说中的基本理论观点也与心理生物学理论相吻合,说明该理论并没有完全跳出心理生物学的理论圈。有学者曾指出:“如果从社会影响和生物学影响来判断弗洛伊德理论,作为一名内科医生,弗洛伊德的医学训练使他倾向于从生物学的角度审视人格。”[4]62后精神分析理论时代的一些学者已经开始逐步远离了经典的精神分析理论的研究主旨,甚至在理论观念上与经典的精神分析理论大相径庭,但是,他们依然重视运用心理生物学的理论观点,主张通过探索犯罪与遗传素质、神经生理机制和人格特质之间的关系来解决人类的犯罪根源问题。后精神分析理论认为犯罪与人格类型关联密切,并根据生命意志所指方向把人格划分为内倾型和外倾型,提出外倾型人格易诱发犯罪的观点。受后精神分析理论观点的影响,一些心理学家拓宽了犯罪心理的研究思路,开始探索神经系统与犯罪心理现象之间的关系,强调神经生理机制对犯罪心理与行为的影响,从内驱力、大脑皮层兴奋水平和条件能力等生理性因素着手,分析探讨犯罪人的人格特征与犯罪之间的联系,既重视人类本能和潜能的动力作用,又强调人格类型对犯罪行为的调控意义,在理论渊源上与早期的精神分析理论也是一脉相承的。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的理论同样带有心理生物学的色彩,强调生物因素在人格发展中的决定作用,把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以及人的存在价值都看作是类似于人类本能的内在固有潜能或者固有倾向,不过,马斯洛同时也强调社会环境对内在潜能的发挥所起的促进或者限制作用。他在研究中既关注人的生物性,又重视人的社会性,既强调人性积极阳光的一面,又关注人性消极阴暗的一面,认为人性中善与恶兼而有之,善与恶相互依赖、相互联系。马斯洛坚决反对性恶论的观点,主张充分考虑人性的自由、尊严和善良,而不应当完全专注于人性的阴暗、自私与邪恶,这些理论观点无疑是对精神分析学的犯罪心理理论的重要发展。
[1]韩艳,王秀银.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发展历程综述[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79(2).
[2]彭聃龄.普通心理学[M].修订版.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3]李玫瑾,崔海英.诠释犯罪心理:精神分析理论的独特视角[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4]郝敬习.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及其人性观[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9,31(3).
(责任编辑 李逢超)
2016-06-20
王林松,男,山东青岛人,山东警察学院专业基础教研部副教授,教育学硕士。
D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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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040(2017)01-003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