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伦理量刑制度的历史演进

2017-03-07 15:22冯曙霞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唐律量刑伦理

冯曙霞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46)

中国古代法律伦理量刑制度的历史演进

冯曙霞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46)

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宗法伦理为基础的社会,也即伦理与法律相互融合的社会。因此形成了中国古代法是以伦理为基本特征的伦理法。也正因为此,在刑法方面形成了别具特色的量刑制度——伦理量刑。这一制度自从夏商产生以后,经周公制礼、春秋决狱不断发展演进,到唐朝时《唐律疏议》的诞生,标志着伦理量刑制度的成熟定型,后世一直传承直至清末变法修律,延续上下几千年而富有内涵。

中国古代法律;伦理量刑制度;周公制礼;一准乎礼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而文明的国度,“中国古代社会乃宗法伦理社会,在依此构建的秩序体制中,伦理与法律往往难以际分”[1]。因此,中国古代法是以伦理化为基本特征的法,而中国古代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量刑自然也形成了特有的制度——伦理量刑制度。所谓“伦理就是处理人们之间相互关系应遵守的规则和道理。其中‘伦’指人与人的关系,‘理’指规则和道理。伦理量刑就是指定罪量刑是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准则,而非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社会危害结果大小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一种量刑方法”[2]。这种量刑方法从夏商时期不孝入罪产生后,经周公制礼、春秋决狱不断发展,到唐代成熟完备,至清末变法修律后逐步解体。

一、夏商时期的“不孝”入罪,萌发了伦理量刑制度的初步始源

中国传统社会是建立于伦理秩序之上的社会,而这个伦理秩序又是以“孝”为基础和核心有序运作的。也就是说,“中国传统社会所贯彻的伦理道德,集中体现在一个‘孝’字,而‘孝’道又是伦理道德的一个最重要的基本规范”[3]。正如《孝经·三才章》所说:“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明确指出“孝”是人们必须严加奉守的伦理道德行为规则。

那么,何以为“孝”呢?《尔雅·释训》中说“善事父母为孝”;《说文》的解释是“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辞海》将“孝”定义为“善事父母”。这里的“孝”也就是说,父母在世时是子女对父母的恭敬、听命、关心和照应;父母过世后是子女对父母的感念、追思、哀悼和祭拜。“孝”主要是因我国早期的农耕经济方式而产生的结果。因为,“在农业社会,老人既是德的楷模,更是智的化身。后辈敬重和爱戴具有丰富经验的前辈长者,年轻者服从、侍奉老年人,乃是顺理成章的事”[4]。在当时生产力水平和依农业生存的历史条件下,“孝”成为历史的必然和首要选择。“‘孝’在融合亲子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团结、辅助政府进行政治教化,以及代替宗教信仰等方面,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5]。

作为调整子孙与父祖关系的“孝”怎么又成为国家的严明法律规定下来了呢?因为,中国国家是以家族为基础而产生一直延续到我国封建王朝终结的家天下体制。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夏就是启继承父位打破以往的禅让制而实行王位世袭继承制而来。“夏朝时期实行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继承制,形成了国在家中、家国同构的体制框架。”[6]也就是说中国国家的产生是从家族到国家,国家融于家族里面,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放大。正是受这种“家国一体”体制的影响,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互为一体,治家规则与治国原则同出一辙,父子关系同于君臣关系,违父的不孝行为等同于违君的不忠之举。如果一个人能在家庭里孝敬父母、友爱兄弟,自然会尊崇君主、奉国尽忠。也就是《论语·学而》中孔子所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所以,国家建立之后,统治者大力倡导孝道,并将“不孝”行为列为重大的犯罪严加惩治。据《孝经·五刑》记载,夏朝法律明确规定:“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不孝”不但是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是为世人所不齿的行为,而且也是刑法严加惩治的最大犯罪。

到了商朝,“孝”也同样是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伦理规范左右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根据历史文献和殷商的考古发现,殷商几乎天天都有祭祀神天和祖先的活动,以示对神天的尊崇,对先辈的孝敬。而且在法律上商朝继续沿用夏朝的“不孝”罪名,如《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 就有“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的规定,商汤制定的刑法《汤刑》有三百条之多,惩罚最重的是“不孝”罪之条。这样,“不孝”这种违背伦理道德的个人行为作为一种严重犯罪明确规定下来。

可见,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为了达到移孝作忠的政治目的,夏商时期就有了“不孝”入罪伦理量刑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一制度成为中国古代伦理量刑制度的最初始源。自夏商以后,中国历朝历代统治者都意会到“孝”对于维护其政权统治的重要性而大力倡导孝行孝道,并将“不孝”入律治罪。如西周制定了以“孝”为核心的“亲亲”“尊尊”基本原则,汉代倡导“以孝治天下”,北齐将“不孝”定为“重罪十条”,隋唐将 “不孝”罪列为“十恶”大罪予以严惩,直至清末变法修律。

二、西周时期的周公制礼,奠定了伦理量刑制度的基本根底

周人灭商建周以后,为维护西周统治的需要,在周公的主持下进行了集夏、商礼之大成的大规模的制礼活动。确立了“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礼制原则。其中,“亲亲”为“亲其所亲”,即人人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长辈慈爱自己的晚辈,晚辈敬爱自己的长辈,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强调至亲莫如父,子对父必须行孝;“尊尊”为 “尊其所尊”,即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尊长必须绝对地服从和尊敬,特别是一国之君,强调至尊莫如君,臣对君必须尽忠;“长长”为小辈必须敬重长辈;“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这四个原则确立了君臣、父子、夫妻之间的伦理等级关系,将人们的血缘关系与政治法律关系紧紧融为一体,凡是符合这四项基本原则的,都是合法及社会倡导维护的行为;凡是违背这四项基本原则的,都是违法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这四项基本原则既是周礼的基本精神,又是西周立法的指导原则。与此相适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这四者都贯穿着严格的伦理等级制原则。所以,周公制礼的伦理量刑实质不言而喻。正是依据周礼的这些原则,一系列伦理化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

(一)西周沿袭并光大了夏朝的“不孝”罪为“不孝不友”罪

据《尚书·康诰》记载:“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 “不孝”即不孝顺父母,“不友”即不尊敬兄长。这种行为违背了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宗法伦理等级制度,进而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形成不安定的社会因素,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有序稳定。因此,西周将此种犯罪定为首恶大罪严惩不贷。虽然东周以降,礼坏乐崩,列国纷争,臣弑君、子弑父现象大量出现,孝道伦理因被严重破坏而失掉法律保障,但到了汉代以后,“孝道”精神又被统治者高高擎起,大力倡导“以孝治天下”。正如前述,北齐时也将 “不孝”罪列为“重罪十条”作为重点打击对象,隋唐时“不孝”入律“十恶”之条予以严惩,一直延续到明、清封建社会的终结。

(二)西周制定了正如《礼记·曲礼》所说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立法、司法阶级等级原则

这一原则的确立,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在奴隶主贵族之间、奴隶主贵族与平民、奴隶之间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并制定了“八辟”制度维护奴隶主、官僚、贵族的特权。此后汉朝的上请、魏国的八议、陈朝的官当以至于隋唐时期的议、请、减、赎、当以及官僚贵族特权法律的系统化规定无疑都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原则的体现和扩展。

(三)西周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殷商时期,君位的继承主要是“兄终弟及”。西周初年,“父死子继”成为常制,而后来“君位继承的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是周代政治体制建设的重要贡献”[7]。这一制度一经确立因极有利于国家政权的统治而被后世一直沿袭。也正是为这一原则的真正实施,周公在将周朝天下大治而成王成人以后还政成王北面而事君;汉高祖刘邦得天下之后极欲将皇位传至赵王如意时,最终王位还是传于嫡长子惠帝刘盈来继承;唐高祖李渊得次子世民之力而有天下,但仍立长子建成为太子;明太祖朱元璋在长子朱标英年早逝时仍将皇位传于嫡次孙(嫡长孙早逝)朱允炆等等。尽管历史上由于种种原因非嫡长子继承王位的朝代不乏其例,但是,在人们的观念中仍将嫡长子继承作为正统。

(四)西周制定了伦理化的婚姻家庭制度

在婚姻制度方面,婚姻的成立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原则,一个男子可以因地位高低财富多少占有多个女子,而一个女子只有一种选择——从一而终;婚姻的解除实行“七出”的规定,全部由丈夫提出休妻,而无妻提出弃夫。在家庭制度方面,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只有男子才能继承父祖的财产和身份,女子基本不能觊觎父祖的家业和地位。隋唐以后,这些礼制原则入主法律,且规定得极为具体详细。

可见,西周通过周公制礼,制定了“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基本原则,实现了从国到家、从上到下、从男到女的礼制化,为后世的立法、司法奠定了伦理量刑制度的基本根底,使这一制度在后世得以沿袭并不断传承光大。

三、西汉时期的春秋决狱,开启了伦理量刑制度的发展进程

“春秋决狱”是由董仲舒提出,始于汉武帝时期,终于隋唐时期的一种独特的断狱方式。这种断狱方式要求司法官吏不引用正式的法律条文定罪量刑,而依据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 “原心定罪”,也就是说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为标准定罪量刑。所以,这种决狱方式又称“经义决狱”或“引经决狱”。也正是这种决狱方式,拉开了中国法制历史上伦理量刑制度的序幕。“在《春秋》决狱时从儒家经典中抽象出的一些较为合理的、符合中国古代的国情的法律原则,被后世的立法所吸纳,使以律、令、制、诏等为表现形式的制定法日趋完善,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8]因这种决狱方式弥补了法律之不足,改变了法律苛重的状况,符合了人们的传统心理,也因为这种决狱方式投统治者所好,为统治者所需等原因,自从其产生以后极盛一时,一发而不可收。从当朝的皇帝,到断案的官吏;从立法的基本原则,到具体的刑罚罪名;以儒家经义为依据进行量刑比比皆是,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伦理量刑的基本特征。具体来说:

(一)执法主体的断案实践,适用了儒家经义的精神

从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被汉武帝采纳以后,大批儒家学者、书生通过各种选拔渠道进入国家机关成为儒家化的司法官员。这些持有儒家思想的官员纷纷效仿儒家经义精神决断刑狱,例如据《史记·儒林列传》记载,董仲舒弟子吕步舒 “持节使决淮南狱……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儿宽常以《春秋》经义决狱,深得廷尉张汤的赏识;隽不疑根据《春秋》断决大狱之事据《史记·儒林列传》记载,汉昭帝对此大为赞叹曰:“公卿大臣,当用经述,明于大义。”甚至当时据《史记·梁孝王世家》记载有“不通经术知古今之大礼,不可以为三公及左右近臣”之说。汉朝之后,这一决狱方式仍盛行不衰,如据《魏书·刑罚志》记载,北魏太武帝太平真君六年(公元445年)春“以有司断法不平,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古经义论决之”。总之,汉武帝以后司法主体的首先儒家化,为司法实践上的伦理量刑创造了最为基本的条件,同时也为立法上的伦理量刑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定罪量刑的原则规定,适用了儒家经义的精神

汉代的引经决狱,确立了一系列儒家化的司法原则,这些儒家化的司法原则一经形成,有许多成为指导封建社会司法活动的重要准则,譬如“亲亲相隐”原则和老幼废疾减免刑原则即为由儒家经义而形成。“亲亲相隐”原则据《论语·子路》记载是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伦理思想的法律化。由于这一观点充分体现了人的基本自然天性,也是儒家着力倡导的父慈子孝伦理道德原则的真实反映,汉宣帝时被引入法律为“亲亲相隐” 原则,此后成为后世沿用并加以光大的法律原则,我国现行诉讼法中也适用了这一立法原则;再譬如,老幼废疾减免刑原则是《周礼》中“三赦之法”伦理思想的法律化。《周礼》中的“三赦之法”为“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惷愚”,《礼记》中有“悼耄不刑”“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的说法。依此儒家经义精神,汉武帝时颁布了《王杖诏书令册》,规定“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也,毋所坐”。唐朝时的法律也有类似老幼废疾减免刑的具体详细规定,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也根据犯罪人的年龄、心智情况规定了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从这些法令中不难看出,这正是将儒家尊老怜幼的伦理道德原则法律化了。

(三)罪名刑罚的认定标准,适用了儒家经义的精神

瞿同祖先生认为, 董仲舒以《春秋》为判案的依据,“是以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9]。此后,儒家思想通过《春秋》决狱被引入法律,有的儒家经义甚至直接入主法律,如起于魏律沿用到隋唐至明清的“八议”和《周礼· 秋官· 小司寇》内容雷同;《户婚律》中的“七出三不去”移植于《大戴礼记·本命》的条文;唐律中的不孝罪“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是《礼记·曲礼》“父母存,不有私财”的演绎;“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违律与《礼记》中“女子二十而嫁,有故者二十三而嫁”类似,明律仍沿袭此制:“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居祖父母、佰叔父母、姑、兄弟丧而嫁娶者,杖八十。”清代法律的规定与此类同。

可见,单单从儒家经义直接入主法律的规定就如此之多,根据“于礼以为出入刑”的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更为广泛,更为详尽。以《唐律·斗讼律》斗殴为例,“一般人斗殴者笞四十”。但是“诸欧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各递加一等。尊属者,又各加一等。诸欧兄姊者,徒二年半。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诸欧祖父母者,斩” 。按照礼的“亲亲”“尊尊”原则,亲属之间长幼有序、亲疏有别,以卑犯尊者,关系愈近,处罚愈重,这是礼的要求。除此之外,在西晋时形成的“准五服以治罪”规定得更为全面。其还规定,以尊犯卑者,关系愈近,处罚愈轻,关系愈远,处罚愈重。这一制度从西晋一经形成就被历朝历代沿用直至明清。

总之,春秋决狱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演进过程中的重要制度,虽然其一经产生就被褒贬不一,但是它拉开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礼法融合潮流的序幕,开启了中国古代封建法律伦理量刑制度的先河,也是人类法律文明史上最系统、最广泛地引伦理精神入主法律的一次重大变革。春秋决狱在汉朝产生以后,鼎盛一时,魏晋南北朝时期,经义入律更为盛行,经义决狱朝向更深入、更广阔的领域发展。“使‘引经决狱’在中国传统文化这种强大社会动力作用下既为统治者所倡导,又为被统治者所接受。由此,使中国法律文化走上了法律伦理化、伦理法律化的漫漫长路。”[10]

四、唐朝时期的“一准乎礼”,昭示了伦理量刑制度的成熟定型

汉朝的春秋决狱开启了中国法制历史上伦理量刑的发展进程,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制度更是朝着更为深入广泛的方向发展。唐朝建立以后于其初期先后颁布了《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由于律文简洁,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容易造成对律文的理解错误或者理解不一。因此,永徽年间,长孙无忌受命主持编修“疏议”,对《永徽律》律文进行逐条解释,后与律文合二为一称之为《唐律疏议》,共分名例律总则一篇和分则十一篇,此法典在总则《名例》篇首疏议中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它充分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精神原则——“一准乎礼”,其他十一篇分则的内容受这一原则的指导和制约。因此,“至唐,以‘一准乎礼’的唐律之产生为标志,儒家经义全面完成了对成文法的改造,法律成为经义的载体,《春秋》决狱遂失去其功效而消亡”[11]。《唐律疏议》“总结历代王朝积累的丰富的立法与司法经验,继承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12]。无论是唐律重点打击的犯罪,或是唐律竭力维护的特权,以及唐律全面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无不充斥着伦理量刑的法律规定。

(一)唐律重点打击的犯罪

唐律“一准乎礼”的最明显体现是“十恶”大罪的立法规定。 “这‘恶’字正是伦理评价统帅法律评价的表现。”[13]“十恶”侵犯的客体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制君主及封建政权, 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罪;一类是父母尊长,如恶逆、不孝、不睦。所有这些,“究其根底,主要系违犯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君权、父权和夫权等原则,以及与名分之教、人伦之教所不容的宗教伦理道德观念”[14]。因此,“十恶” 属“常赦所不原”的重大犯罪,均以斩、绞、流等重刑予以严惩,且不得适用议、请、减、当、赎等法律优遇。

(二)唐律竭力维护的特权

唐律根据《周礼》,制定了“议”“请”“减”“赎”“当”等制度,对封建统治阶级予以特权保护。如根据“八议”制度的规定, 凡属“八议”范围的人犯罪,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予以宽大赦免处理。一般来说,凡属 “八议”范围的人犯死罪的,经议之后,都可得到减轻或赦免;只有犯“十恶”者不在此条规定之列。所以,“八议”等一系列特权制度正式入律,使官僚、贵族、地主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优遇,使之犯罪也可逃避或减免刑罚。

(三)唐律全面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

1.在婚姻问题上

(1)在婚姻关系的成立方面,必依父母之命。唐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犯夫轻妻重予以惩处。唐律规定,凡殴伤妻者减凡人罪二等,而妻殴伤夫者加凡人罪三等。

(3)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丈夫一纸休书可以随意休妻,而妻妾却不能背弃丈夫。唐律规定:妻“若有意在分离,背夫擅行,有怀他意”则徒二年,若“因而奸者”,加二等,徒三年。

2.在家庭问题上

(1)在人身关系上 , 确立尊长亲属在家庭中的特权地位。唐律规定子孙必须遵从祖父母、父母的教令,否则,构成“违犯教令”罪。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违犯教令则处徒三年。

(2)在财产关系上, 确立家长对家庭所有财产的处分权。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另立户籍,不得分割财产,否则,列入“十恶”不孝之中。不孝,“谓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阙”,分别处以徒三年和徒二年的刑罚。

可见,唐朝的法律不论是婚姻的成立,还是婚姻的解除,以及婚姻的存续期间,不论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还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不论是亲属间的一般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皆为尊卑有序,男女有别,伦理纲常贯彻始终。伦理纲常既是婚姻家庭的行为规范,又是量刑的基本原则。“唐律以礼为出入,一切都围绕宗法伦理展开,婚姻家庭是封建礼教的中心,‘三纲’是唐婚姻家庭法的精髓,鲜明的伦理道德性是唐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点,唐之婚姻家庭法是一部典型的亲属伦理法,封建礼教渗透于婚姻家庭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15]

总之,唐律集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将封建立法推向顶峰。“历代学者之所以将唐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代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唐律完全实现了“一准乎礼”,即实现了完全的礼法结合。”[16],而说唐律“一准乎礼”,就是说唐律是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宗法人伦观念为指导制定的。唐律作为封建法典的代表,完成了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与法律规范全面融为一体的历史进程,形成了世界上独具特色的伦理量刑法律制度。后世较为著名的立法《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等都沿袭了唐律的内容,特别是唐律中突出反映礼法关系伦理量刑的一些制度,如“十恶”“八议”“请”“减”“赎”“当”等,都在这些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真实的反映。因此,“可以说《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也都是礼法结合的法典”[17]。唐以后历代王朝都把唐律作为修订法律的蓝本,虽然不断地改朝换代,不断地进行立法建制,但伦理纲常的基本精神则相沿未改,以此为指导思想的伦理量刑制度承袭不变,充分说明了伦理量刑制度在唐朝已成熟定型。

1840 年,鸦片战争爆发,内外矛盾交织,清廷为挽救其濒于危亡的命运,于1902年下诏进行变法改制。沈家本临危受命,担当起变法修律的大任, 以“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18]为修律宗旨,在修订刑律的量刑方面时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刑法原则;在罪名方面,废除了封建刑律中的“八议”“十恶”等名目,而这些原则、罪名是体现伦理量刑核心精神的重要规定,这些规定的废除标志着以伦理量刑为主要特征的中华法系逐渐解体,体现现代刑法精神的立法原则逐步建立。

从以上内容不难看出,从夏商时期的不孝入罪开启中国古代法律伦理量刑的前行征程,到唐代以“一准乎礼”为法律特征的伦理量刑制度的成熟定型,其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受一定历史条件的影响,为当时的历史提供服务,对当时的历史产生了作用。“春秋决狱”的产生如此,《唐律疏议》的颁布也是同样。所以,伦理量刑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毋庸置疑。也就是说,在中国历史上适用几千年的伦理量刑制度利弊兼有,功过参半。其根据血缘、身份不同实行同罪异罚定罪量刑的制度,既有科学合理的规定,如不孝入罪、亲属相隐、矜恤老幼等是我们应当借鉴汲取的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精华,而且现在也已经被我国现行法律借鉴;又有落后糟粕的内容,如八议官当减免刑,夫妻相犯夫轻妻重异样量刑等这些封建糟粕性的规定。而且,也正是这些我们今天看来利弊兼有的以伦理为基本特征的立法,在中国历史上传承几千年沿革清晰、从未间断,对维护国家政权的统治,保证社会秩序的运行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伦理量刑这一制度正像任何法律制度一样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都自觉或不自觉地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和要求。也正如法学大师瞿同祖先生所言:“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持政治、社会秩序……”[19]所以,我们今天既要以历史分析的方法将中国古代法律伦理量刑制度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客观的分析,也要适用对传统文化的扬弃这一真理性的态度客观对待。正像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4年10月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时强调指出的那样:“对古代的成功经验,我们要本着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学态度,牢记历史经验、牢记历史教训、牢记历史警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参见《人民日报》(海外版),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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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璐)

TheHistoricalEvolutionoftheSentencingSystemofAncientChineseLegalEthics

FENG Shu-xia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Zhengzhou Henan 450046,China)

The ancient society of China was based on the ethic of patriarchal law and it was a society that integrated ethics and law.Therefore, the Chinese ancient law is an ethical law based on ethics.Because of this, the criminal law has formed a special sentencing system——ethical sentencing.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Xia-Shang Dynasty, the system has been evolving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fter the social institution by Duke Zhou and the Spring and Autumn case-break.The birth of the Tang Code in the Tang dynasty marked the maturity of the ethical sentencing.The later generations inherited the law of the late Qing Dynasty, which lasted for thousands of years.Today, we discuss this purpose as a modern reference for China's legal construction and provide theoretical basis and experience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hinese dream.

ancient Chinese law; ethical sentencing system; social institution by Duke Zhou; law in ritual form

2017-10-12

2015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项目(2015BFX0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冯曙霞(1965— ),女,河南漯河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法史学。

D929

A

1008-2433(2017)06-00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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