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治化:转型与升级

2017-03-07 15:22连春亮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行刑服刑人员法治化

连春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社区矫正法治化:转型与升级

连春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和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同步推进,实现法治化的转型与升级。社区矫正工作理念要从法制治理向法治治理升级;对服刑人员属性的价值判断从一元化到多元化升级;对社区矫正的行刑属性认知上,由空间物理强制转向行刑仪式化,由标签化的外在表现向人性化的内在展示转型与升级;对服刑人员的社会评价功能由肉体控制和精神惩戒向“健全人”和“健康人”转型与升级;社区矫正的实践要从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转向社区矫正法治化的实践。树立法治目标,崇尚法治理念,重构法治精神,追求法治愿景是社区矫正法治化的标志和文化符号。

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法制治理理念;社区矫正法治治理理念

社区矫正在我国历经十几年的发展,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在理论研究上也有了质的突破。在法制建设上,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的修订,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多次以联合下发文件的形式,对社区矫正工作做出了规范性的指导意见,尤其是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承担了社区矫正工作“法律规范”的重任。与此同时,司法部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制定了相关规定,使社区矫正逐步走向了规范化。也正是基于坚实的社会实践和社区矫正在法治国家建设中所发挥的独到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制定社区矫正法”,以专门的法律对社区矫正进行法治化规范。之后,加快了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以下三个具有规范性质的指导文件:2014年8月27日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并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7月26日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对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的执行问题进行了规范;2016年9月10日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依法适用、规范运行的问题。特别是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对社区矫正立法的具体意见。这标志着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已经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可以预见,社区矫正法在不久的将来就会面世,成为我国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部法律。为此,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完成了从“试点”到“试行”,再到“实行”和“全面推进”这一初级阶段的使命,走向全面法治化已是大势所趋。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社区矫正工作必须顺势而为,打破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命令主导全面工作的格局,实现法治化的转型与升级。

一、树立法治治理的社区矫正工作理念

社区矫正工作由“试点”到“试行”,再到全国实行,是以法制治理和行政命令为主导的阶段,其着力点是完善社区矫正具有现代特质的基本法律法规和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初创阶段,目前已基本完成。而这一时期所建立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治理理念是现代行刑的初级水平,远不能满足现代法治社会的需要,因此,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和发展,必须树立法治治理的社区矫正工作理念。

社区矫正的法治治理是我国现代民主社会的规则之治,是社会公众的共同治理。其本质和价值追求更倾向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权利保障,重在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体现的是法之“善”。法治治理理念主导下的社区矫正体现在:一是从宏观的社会法治的发育水平看,社会具有良善的法治环境,法律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敬畏、遵守和尊重。这既是衡量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也是社区矫正法治化的前提。法律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敬畏、遵守和尊重的表现形式,不仅是社会秩序和社会经济在法治规范下的良性运行和发展,现代刑罚的文明和进步,而且是社会公众普遍以法律作为不可逾越的规则和规范,崇尚法治精神,具有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二是在法治价值取向上,社会公众恪守法律至上,崇尚法律信仰。社会公众将现代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复合正义)、民主、自由、权利、平等、秩序、人权、人道等现代价值作为追求的目标,并在社会生活中自觉实践。三是社会公众让渡的、以政府形态出现的权力机关恪守“公权法定”,坚守“法无授权不可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参与机关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必须规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将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每一项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授予。四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体化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从过去单纯强调社区矫正工作者依法严格执法向强调政府、社会、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参与的“一体化推进”,将社区矫正作为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共同责任,使政府、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公众和社区服刑人员亲属等形成利益共同体,一体化建设和推进社区矫正的法治化目标的转型与升级。五是社区矫正参与者的法治化。主要体现在以法为准则,运用现代法治理念贯穿于社区矫正工作之中。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而言,要有坚定不移的法律信仰,做到心中有法;工作中以法律为戒尺,办合法事;应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合法办事;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牢记公权法定,“法无授权即禁止”,不可逾越;内心要有法律敬畏,权之以法。

在法治治理语境中,社区矫正是国家的物质附属物,是社会的有机体物,是社会的公共服务部门。社区矫正工作不仅存在着多元主体、多元文化和多元价值,而且社区矫正的法治治理同样具有多种的价值属性。所以,正确把握社区矫正的价值含义,对于科学认识和科学定位社区矫正工作,科学设定社区矫正工作目标、战略,尤其是推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目前情况下,法治治理还任重道远,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政府参与机关和社区矫正参与者的法治理念尚未牢固确立;法律法规及适应现代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机制等尚不完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中应享有的法定权利时常受到侵犯;法律监督在很多情况下只是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到位等。为此,在社区矫正法治治理框架下,要以权利保障为核心,使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权利,以及社区矫正参与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使社区矫正的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由法律体系建设到规范规则体系建设;由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到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由构建法治理念到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行为方式;由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力监督到法治监督和过程监督等,是社区矫正法治化进一步努力的目标。

二、以“健全人”和“健康人”为服刑人员的社会形塑目标

传统的行刑方式,是以报应主义思想为主导,强调的是刑罚对服刑人员的报应性打击,追求社会的安全价值。由此,行刑首选对服刑人员的“肉体控制”,将服刑人员关进监狱,与社会隔离,以保卫社会不受侵害。其次是在高墙电网之中,让服刑人员承受失去自由的痛苦,并按照监狱的制度设计对服刑人员进行“精神惩戒”,试图运用设定的监狱生活环境、生活方式和生活内容,实现个别预防的目的。“肉体控制”和“精神惩戒”成为服刑人员改造、教化、矫正和教育的主要形式。

然而,在现代行刑思想支配下,轻刑化、非监禁化、行刑社会化等成为世界行刑的发展趋势,尤其是报应主义思想改造服刑人员的失败和教育刑思想的冲击,迫使人们对服刑人员的改造问题重新进行反思,出现了关于服刑人员改造的价值取向问题的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以刑罚为本位,强调法律的惩罚性,认为严厉的刑罚惩罚是对服刑人员犯罪行为的报应性打击,通过惩罚的严厉性,达到社会一般预防的目的。二是以社会为本位,强调将服刑人员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社会公民,使其不再犯罪,以此来保卫社会。三是以国家为本位,强调按照国家的政治需求,对服刑人员进行政治改造和政治灌输,使其成为适应于国家需要的“政治人”。四是以文化为本位,认为“就其文化的本质而言,文化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文化的继承、筛选、传播、教化,甚至是批判的过程,就是教育的过程”[1]28-30。强调对服刑人员的文化教化。五是以个人为本位,强调对服刑人员的矫正和教育,“应根据人的本性和人的基本需要出发,使罪犯的权利得到发展,它重视罪犯的个人价值,关注罪犯的身心发展和罪犯的权利保护”[1]28-30。服刑人员矫正教育的核心在于“人”,“主要关心的是‘人性化’和‘个性化’”[2]。“主张通过各种矫正措施使之不再犯罪,实现个别正义。”[1]28-30

这些观点从不同的价值选择出发,追求服刑人员的价值目的,应该说各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不容否认的现实是,又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弊端。为此,以复合正义为特征,兼顾社会公平正义、个别正义和恢复性司法需要的“社会平衡”行刑思想逐步被人们接受。这一思想认为,服刑人员是社会的人,不管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最终还要回归社会,回到我们生活的社区,所以只有将服刑人员塑造成为社会所需要的“健全人”和心理生理上的“健康人”,才能真正保卫社会,实现刑罚的内在价值追求。在这里,社区矫正所塑造的“健全人”是指以社区服刑人员个人为本位,兼顾社会本位、文化本位、国家本位,淡化刑罚本位,突出三个方面:教育目的是根据个人的发展需要而制定的;个人价值高于社会价值;人生来就有健全的本能,教育的职能就在于使这种本能不受影响地得到发展[3]。由此,“健全人”是以合格的社会公民为标准的。而社区矫正所塑造的“健康人”是从社区服刑人员的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的视角,造就适合于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健全人格的人。在社区矫正制度设计框架内,社区服刑人员挣脱了监狱服刑中高墙电网的桎梏,在完全社会环境中接受矫正和教育,有效实现了与社会的高度融合,避免了“监狱化”的形塑和隔离于社会的“精神惩戒”。

三、对服刑人员属性的价值判断从一元化到多元化

对服刑人员属性的认知,不仅涉及对服刑人员的法律定性问题,而且也涉及在行刑过程中服刑人员的分类,也是行刑机关对服刑人员危险性和再犯罪可能性的主导预测因素。在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间,对罪犯的属性认知一直是以单一化的“同质主义认识论”(为主导),“犯罪人的本质属性——人身危险性”,即同质主义认识论,表现为法律上的同质,即一种主观恶习和客观危害行为统一的本质问题[4]和哲学上的同质,即“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同统治关系的斗争”[5]。“具体到罪犯的改造就是单纯地认为罪犯所具有的思想与犯罪行为之间有一种内在的必然的对应关系。”[6]行刑活动突出表现为以“阶级斗争”为核心的报应主义思想主导监狱工作,将服刑人员视为阶级敌人,强调打击和镇压,行刑机关对服刑人员的“身心活动”具有绝对的控制地位,而服刑人员只能无条件地服从。

我国改革开放后,在经济上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在思想、文化等领域也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在服刑人员属性的价值判断上也由一元化转变为多元化。主要表现在:

首先,科学改造论对服刑人员的属性认知。科学改造论倡导理性主义的科学改造多元化,强调对服刑人员属性的认识应以科学发展观为基础,对服刑人员的行刑既要体现刑罚本质属性的惩罚性,也要关注社会公众对安全的需要,更要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倡科学认知服刑人员,实施对服刑人员多元化的矫正教育措施。笔者曾将其称为“科学改造论”。“科学改造论的突出特点是行刑价值的多元化和行刑方法的专业技术化,包括两层含义:……二是遵循科学的规律,理性地看待罪犯,以更宽广的胸怀,更大的宽容性,包容不同的理论、观点、方法和技术,多侧面、多视角地矫正教育罪犯,实现改造罪犯的价值。”[7]16-20科学改造论建立在对服刑人员属性科学认知的基础之上,为社区矫正开拓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以培育社区服刑人员健全人格为着力点的心理矫治,以尊重人性为中心的人文主义矫正观,以文化教化和传承为视角的文化主义矫正观,以体现个别化思想的个案主义矫正观,以及以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为旨趣的矫正回归主义思想、处遇矫正主义、矫正处遇一体化理论等纷纷登上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教育的舞台。

其次,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多元化。司法体制改革催生了行刑方式的多元化,由传统的以报应为基础的监狱行刑,转而为监狱行刑和社区矫正并存;由传统的监狱行刑的国家单一主体转而为国家、社会、第三部门、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由传统行刑追求报应价值转而为追求报应、预防、社会正义、个别正义、教育、矫正、人权等多元价值。同时认为司法体制改革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不只是主体的多元化,更是社区矫正价值取向的异质性、多样性、复杂性。这种多元价值取向必然导致价值观念、思想体系、道德规范上的分歧和冲突。社区矫正多元价值取向的存在使得多种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彼此之间相互冲撞,导致社区矫正价值体系的多元化[1]28-30。不同的价值体系,对服刑人员的属性认知各有侧重。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追求社会的安全稳定;以刑罚为本位的价值观强调惩罚对犯罪的威慑作用,突出社会一般预防功效;以文化为本位的价值观则认为文化的教化功能应摆在应有的突出位置;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观追求个别正义,强调对服刑人员的教育与矫正,以实现服刑人员作为社会公民的回归。为此,笔者认为,司法体制改革“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无论是社会本位,还是个人本位、文化本位、刑罚本位,就其本质而言都是社会意志的反映,是社会法治、文明和进步的张扬,当然我们也不能否定它所体现出来的国家意志属性”[7]16-20。社区矫正本身就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在对传统监禁刑科学认知的基础上,为克服传统监禁刑所产生的服刑人员“监狱化”现象和服刑人员所出现的“监狱人格”、监狱依赖、监禁反应、监狱适应等所寻求的替代措施,其价值判断多元化正是现代刑罚品性在社区矫正中的体现。

再次,恢复性司法理论进一步拓展了行刑领域对服刑人员属性认知的多元化。该理论认为服刑人员是法律的违犯者,理应受到惩罚,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服刑人员不是单一的犯罪后果的责任承担者,国家、社会、服刑人员居住的社区等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恢复性司法看来,国家、司法机关等暴力机构不再是刑事司法领域的唯一主体。公众参与司法不单单是为犯罪人、被害人的利益考虑,他还是实现个体价值的重要途径。”[8]29也就是说,除了对服刑人员的矫正教育之外,还有更为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的真正优点在于其多元主体的参与性能够契合利益分化下严重社会危害性多元化标准的判断。……并表现出纠纷解决方法的多元,惩罚方法的多元及刑罚执行方法的多元性特征。”[8]29在恢复性司法理论语境下,社区服刑人员和国家、社会、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社区矫正参与者,以及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等是社会的命运共同体。在这里,社区服刑人员既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者”,也是社会问题的“受害者”;既是犯罪行为的责任承担者,也是良性社会关系恢复的主导者。

综上,笔者认为,树立什么样的人权观、犯罪观、罪犯观和矫正观,直接决定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认识态度。不同的社会背景和社会条件,社区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广度和实质内容是不一样的。社区服刑人员属性的价值判断不仅基于社区服刑人员是刑罚执行的对象,更为重要的是还基于社区服刑人员是公民。受到刑罚惩罚的社区服刑人员也是人,有权受到保护。同时,也应看到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是发展着的权利。现代刑罚的行刑理念是使宽容、正义、法治、权利、民主等成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对待犯罪的态度和对待社区服刑人员的态度是趋于理性、人道和人性的,尽管刑罚的职能依然是惩罚和矫正社区服刑人员,但现代刑罚所表征和张扬的社会理想具有更加科学的本质。

四、社区矫正的行刑属性转向人性化的内在展示

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社区矫正其官方定性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很明显,这体现的依然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即惩罚性。尽管对这一定性在学界有诸多争论,但在官方未作出改变之前,仍是主导性的结论。我们知道,社区矫正本身是基于监禁刑的固有缺陷而寻求的替代措施,在本质上是试图将监禁刑罚执行的“副作用”降到最低,以实现社区服刑人员经过矫正教育后的真正回归社会,所以,社区矫正的应有之义是将罪犯放在社区,由“社区来矫正”,而不是放在社区通过“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来矫正”。在这里,传统行刑的以服刑人员被关押在高墙电网中的“空间物理强制”被彻底摒弃,以囚服、光头为标签的服刑人员“外在表现”符号不复存在,刑罚惩罚的属性演化为“行刑象征仪式化”,仅仅成为“罩在罪犯头上的紧箍咒”,成为社区服刑人员服从社区矫正并遵守社区矫正规范的“警示物”。在行为模式上,社区矫正机关不再像监狱那样是以行刑为主导的、单一的刑罚执行机关,而是司法行政机关以行政管理为主导的行政管理行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危险管理和控制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责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在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教育方面,强调社区服刑人员作为“人”的内在修为,回归到行刑的现代“人性化”的价值追求,即以人性为基础的现代社会公民的塑造。主要体现在:一是社区服刑人员成为社区矫正的主体。使社区服刑人员居于刑罚惩罚和矫正教育的主体性地位,成为矫正的主导者,这样,社区服刑人员就必须对其犯罪行为负责,通过社区服刑人员作为改造主体的自我改造,使得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教育成为可能,从本质上体现“人是可以改造的”。社区服刑人员“罪性”的消除、人性的回归、健全人格的塑造,为其理性和良知的恢复奠定了基础,这正是抓住了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性本质。二是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管理主体多元化。在司法行政机关的主导下,社区矫正参与者之间,彼此依据社区矫正规范或者经协商达成的合意实施矫正教育活动,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形成良性的社区矫正契约化形态。三是在工作内容上,不再是以执行刑罚为中心,而是以危险性管理和控制为中心,确保处在社区中的社区服刑人员不致危害社区安全,社区利益成为主导性价值追求。这样,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矫正教育、危机干预、社会救助成为关注的核心,在培育社区服刑人员适应现代社会的健全人格的同时,还要实现恢复性司法的价值追求,即恢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五、社区矫正转向法治化实践

在十几年的社区矫正工作探索期之内,工作规程是依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上级要求,尽管取得了成效,但是,社区矫正工作只是处在追求有法可依的低端水平,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小觑,如果不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转型升级,其进一步开拓和创新的合理性、正当性和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为此,社区矫正法治化实践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必由之路。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法治化实践的途径主要有:一是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法可依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系统立法的转型升级。主要是加快社区矫正立法进程,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使其成为社区矫正法治化实践的总纲领,对社区矫正工作起到指导规范作用。同时依据社区矫正工作积累的经验,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法治化要求,制定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和专项工作规范。二是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的要求,运用法治思维理顺社区矫正工作思路。“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服从法治的要求,以法律规范为基准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9]社区矫正的工作思路决定社区矫正的出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思维水平决定社区矫正的工作水平。在社区矫正法治化的实践操作中,按照法治思维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也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题中应有之义。三是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者执法行为向由行为到程序、由内容到形式、由决策到执行一体化规范的转型升级。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走过了最初的借鉴国外经验和摸索适合我国的发展模式阶段,目前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执法行为,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热门话题,并大有将社区矫正执法行为规范化、标准化、公开化等作为社区矫正核心工作内容之势,这是令人担忧的,因为如果这样,社区矫正就偏离了作为非监禁行刑方式的内在价值追求。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应强化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等方面的一体化建设,转型和升级的重点在于运用法治方式进行社区矫正法治化实践,树立现代行刑思想,适应现代行刑的国际发展趋势,科学地认识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教育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社区矫正理念;合理定位社区矫正中的执法行为、监督管理行为、教育行为、扶助行为等之间的问题;科学设置矫正项目,凸显个别化教育改造,增强矫正教育的实效;做好社区矫正与社会安置帮教的有机衔接;培育社会对社区矫正的信任度,提高社区矫正的美誉度等等。四是从强调探索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向构建“五位一体”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制度体系、体制体系、机制体系、标准体系转型升级。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历经十几年的探索,在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上已初具规模,成为我国和监禁刑相对应的“非监禁行刑方式”,并形成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迅猛发展,也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自身在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所存在的先天缺陷,不仅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甚至成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障碍。可以说,这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建设的“短板”。所以,应以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制定社区矫正法”为契机,大力助推社区矫正法早日出台,完善以社区矫正法为核心的、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作规范为辅助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构建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体制体系、机制体系,探索制定科学的社区矫正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性,形成“五位一体”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制度体系、体制体系、机制体系和标准体系。

六、结语

社区矫正工作的转型和升级必须以法治化为核心,而社区矫正法治化应承继法治社会的“现代性基因”,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信仰。在价值追求上,把理性、人道、人权、公正、民主、自由、平等、效率等作为核心要素。在社区矫正场域,法治突出社区矫正的五大特质,即职能的单一化、管理的规范化、矫正的科学化、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和教育的社会化。在具体操作中,将社区矫正置于法治社会的宏观背景下,从培育社会公众、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入手,逐步使全社会成员在对待社区矫正问题上形成现代法律理念,运用现代法律精神,坚守法律之上的法律信仰,共同解决社会的犯罪问题。笔者认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教育所应达到的基本目标,应是社区服刑人员具有法律意识;而社区矫正工作者则必须具有坚定的一切行为都以法律为根本出发点和最高行为准则的法律信仰。社区矫正法治化的标志和文化符号应是树立社区矫正的法治目标,崇尚社区矫正的法治理念,重构社区矫正的法治精神,追求社区矫正法治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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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芳)

CommunityCorrectionundertheRuleofLaw:TransformationandUpgrading

LIAN Chun-liang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Zhengzhou Henan 450046, China)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in our country must be synchronized with China's rule of law and social construction so as to realize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the rule of law.The concept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should be upgraded from the legal system of governance to governance under the rule of law.The value judgment of prisoners should be upgraded from unitary to pluralistic.The cognition of the execu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has changed from the space physics compulsion to ritualized execution, transformed and upgraded from the labeling external expression to human internal feelings, and social evaluation of the prisoners from the physical control and spiritual punishment to treating them as “a whole person ” and “a healthy person ”.The practice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should turn from carrying out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to the practice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under the rule of law.To set up the goal under rule of law, to advocate the idea of rule of law, to reconstruct the rule of law spirit, and to pursuit the rule of law vision are symbol and cultural sig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under the rule of law.

community correction; legal system of governance; governance under the rule of law

2017-09-16

2016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依法治国视角下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机制构建研究”(2016BFX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连春亮(1965— ),男,河南禹州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司法行政管理系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法制心理、监狱学和社区矫正研究。

D917

A

1008-2433(2017)06-0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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