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路怒”问题司法化进路述评

2017-03-07 15:22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标签司机司法

史 强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美国“路怒”问题司法化进路述评

史 强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美国的“路怒”问题司法化历经了十年左右时间,从大众媒体使用语言标签化开始,最初向“路怒”者表达善意转为要求强行干预;而法律媒体的态度较为审慎,曾质疑“路怒”的标签化趋势,并通过不同层面的理性思辨逐渐使“路怒”上升为一项法律问题;行政立法听证为律师刑事辩护获得了最为广泛的素材,也最终使“路怒”问题完成了向司法审判方向的渗透。

“路怒”;标签化;辩护事由

“路怒”一词进入英美词典中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与九十年代初的事情。最初它出现在美国的一般新闻媒体之中,用于戏谑般夸张描述一种故意报复性的、非理性的、受压力诱导的心胸狭隘的行为,主体包括机动车驾驶者、乘客、自行车骑行者,甚至包括行人等;后逐渐被美国法律报刊杂志择拣出来并大量使用,法学家们在学术论文中也开始陆续对“路怒”问题展开研究;在美国司法活动中,部分律师率先尝试性地用“路怒”作为其辩护理由,这也导致法官们在书面的审理意见中不得不对“路怒”问题作一明确表态。总体上来说,“路怒”问题在美国的司法演化进程仅用了十年左右的时间。近些年来,我国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逐年递增,攻击性驾驶案件也越来越多,一些新闻媒体在相关报道中也开始使用“路怒”这一外来词汇,在未来或许仍将成为一种流行趋势。“路怒”问题是否也会如20世纪末美国社会那般逐渐走向法律化?法学家、律师、司法官、立法者在法律文件中能否正式使用“路怒”一词?“路怒”能否帮助或阻碍一些法律问题的证成?对美国相关问题的管窥,或许能为我国“路怒”问题的法律化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一、大众新闻语言标签化:由“路怒”事件的报道转向“路怒”预防的剖析

在20世纪九十年代前,美国主流报纸使用“路怒”一词是极为罕见的。①笔者通过Westlaw 数据库对美国主要报纸进行相关搜索,结果仅得一篇专栏文章。搜集的一些代表性报刊包括:《巴尔的摩太阳日报》《波士顿环球报》《丹佛邮报》《休斯敦纪事报》《印第安纳波利斯星报》《洛杉矶时报》《纽约时报》《奥兰多前哨报》《老实人报》《旧金山纪事报》《圣路易斯邮报》等。此外,在数据库中还搜索了部分在加拿大、英国发行的报刊。1988年4月2日的《圣彼得堡时报》中一篇题为《高速公路司机被指控“路怒”枪杀案系列报道》的短评②原文陈述为:突发的“路怒”已把一名男性送进监狱,他被指控枪杀一名女性乘客,因为她的车在高速公路上挡住了其驾驶。本周五,40岁的罗伯特·爱德华·穆勒被羁押在湖县监狱,因被指控3月19日在美国第441号公路上向年仅20岁的桑德拉·斯图尔特开枪并导致其重伤。警方称,斯图尔特的男朋友特洛伊·华盛顿驾车超过一辆新型别克车时,该别克车里有人举枪向其轮胎开枪并打碎了由特洛伊·华盛顿驾驶的汽车后窗,使斯图尔特的脖子后方遭受重伤。警察局长鲍勃·罗伯茨说,事件毫无征兆地发生了,嫌疑犯穆勒被捕。但他并未进一步透露更多信息。中首次出现了“路怒”一词[1]。文章中也仅是偶然地将被告罗伯特·爱德华·穆勒举枪向被害人车辆射击行为归于突发性“路怒”,但却并未对“路怒”一词具体展开论述。1989年、1990年在美国主流报纸上再未有文章提及过任何“路怒”的内容,直到1991年6月,有两篇文章时隔仅四日相继发表。此后,在美国主要报纸上含有“路怒”一词的文章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出现:1996年,相关文章猛增至82篇;1997年,数量惊人般超过了1000篇;1998年,文章数量超过2400篇,远高于1997年的两倍;1999年,在美国主流报纸上带有“路怒”一词的文章超过2500篇,平均每天大约有7篇;......由此,在新闻报道与大众媒体的语言中“路怒”已俨然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术语,同时,也使得美国主流媒体在描述此类行为时逐渐开始标签化。随着新闻报道的数量增多,媒体不再仅将目光停留在事件表面本身,而开始转向对这种现象进行较深层次的剖析。

(一)“路怒”行为的被害预防

由于美国主流媒体的高度关注,“路怒”问题逐渐进入普通民众的视野,媒体公布的统计数据甚至还曾引发了民众一定程度的恐慌。有报道称,美国每年“路怒”暴力导致死亡人数超过了1200人[2];对司机的问卷调查显示,多数司机并非像想象中的那样亲切,有9/10的司机并不礼貌,49%的司机每月至少遭遇过一次其他司机不耐烦的大喊大叫、挑衅手势或大灯明闪,16%的司机被口头威胁、尾随他们到目的地或损坏他们的后备厢等[3]。如何避免自己受到“路怒”的伤害,媒体给出如下建议:

1.迅速远离。最初,美国主流媒体报道“路怒”暴力时多是以一种悲伤的论调与口吻,它们给民众的建议也较为简单——主动逃离。比如,1991年6月20日发表在《华盛顿邮报》中的一篇标题为《千万不要与追尾者纠缠》的长文开篇指出,“许多人曾寻求如何面对处理追尾者的建议。我们对这类司机较为了解,无论你是否遵守限速规定,这些‘害人虫’都能迅速靠近你的后方并撞向你,在离你的保险杠仅五英寸时,闪车头灯,按喇叭。这时最明智的做法就是迅速远离。如果不这么做,我们又能做什么呢?”[4]该报纸在后来还另辟了关于“路怒”的专栏,通过社会调查试图给民众一些建议。化名“交警超人博士”的专栏作家通过询问一些警察后认为,无论当时多么气愤,尽快远离那些“害人虫”才是最安全的。不要通过自己踩刹车减速使他慢下来(他可能会顶翻你的后备厢);不要跟他有眼神交流,也不要做任何可憎的手势;不要停车。在真实的突发事件中可能对方恰是一位在逃罪犯。尝试让你的血压趋于平稳,该怎样生活还怎样生活。多数情况下,人们相互撞击、踢砸车门、用拳头互殴,矛盾冲突逐渐升级为事故,但最好的办法却是靠边,让其他司机通过。这听起来非常简单,但确实能远离“路怒”[5]。

2.表达善意。《华尔街日报》曾刊登一名读者的建议,“如果遇到另一位司机做出任何愚蠢或粗鲁的行为,(你)只要说一句简单的祷告给那个人”[6]。科罗拉多州首席巡逻官建议司机们应从自身做起,在公路上彼此传递一种“和平信号”来抚慰对方情绪,以减少“路怒”对自己的伤害[7]。还可以在汽车上安装一个可闪烁“谢谢”“对不起”“请帮我”等友好信息内容的屏幕[8]。除了潜在的受害司机需要表达善意外,一些媒体还认为,社会也应首先对那些“路怒”者表达善意。《洛杉矶时报》认为,应在一些加油站或高速路服务区上多下功夫,从卡布奇诺咖啡到美味奶酪,从鲜花到节日果篮,甚至可以为司机提供免费的五分钟头部、肩膀和手部按摩,旨在减轻司机压力[9]。1995年,《休斯敦纪事报》《奥兰县记者报》都曾建议应在高速公路上增设一些安全提示,对“路怒”司机表达善意提醒:对其他司机要有礼貌;当转向或变道时要作好信号提示;控制您的脾气——“路怒”将会导致严重冲突,也会给您自己带来灾难[10]!

(二)“路怒”行为的强制干预

然而,多数媒体显然不像上述建议那样对“路怒”司机具有耐心,它们更多地强调应当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对“路怒”者进行社会干预。

1.对“路怒”司机强制治疗。1998年,美国汽车协会曾在《纽瓦克明星纪事报》上公开表示,对于具有攻击性的司机必须强制他们去医院接受治疗,这会对减少“路怒”有所帮助;我们并没有足够的警察去逮捕他们,也不必有足够的耐心去忍让他们,我们必须这么去做。如何判断自己是否为“路怒”者——当你看到一辆SUV车试图超越你时,你的反应是:加速——操纵你的四个轮子超过他——撞他,“他真活该”,该你赢的时候了,绝不能谦让他,甚至大打出手在所不惜。报复是你想要的,气愤是你能感受到的,这些足够疯狂到可以杀死某人。这时你只要对着后视镜照一照,看看自己那怒火中烧的眼神和隐藏在方向盘背后的怒气,一切你都明白了[11]。

2.对“路怒”司机严厉惩罚。一些媒体在报道“路怒”事件时不可避免带有某些倾向性即主张应对“路怒”司机给予严厉处罚,或对“路怒”案件犯罪化处理大加赞赏。比如,有媒体报道:一份1997年前三个月的统计资料显示,俄亥俄州因“路怒”事故共逮捕782人[12];马里兰州巡逻警察配备了激光高科技设备可以现场记录“路怒”事件[13];圣路易斯出台新条例严厉惩罚那些“具有攻击性的司机*文章中将“具有攻击性的司机”定义为具有以下任何行为者:突然增速或减速;频繁变道;与其他车辆保持距离过近行驶;阻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或具有危及任何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驾驶行为等。”[14];在马里兰州的盖瑟斯堡地区发生了一起热议的“路怒”事件,前拳王迈克·泰森在一起三车事故中踢了一名司机并推搡另一名司机,最终他因攻击两名司机而被送进监狱[15];马里兰州参议院一致通过了一项议案使该州成为众多州中首个将“路怒”视为犯罪的地区[16]。这些报道的倾向性与“路怒”事件频发所带给人们的压力不无关系。“路怒”泛滥于整个国家范围内,并不仅仅爆发于局部城市地区,而且大有愈来愈严重之势,在整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路怒”事件的年增长率几乎接近7%[17]。

二、法律媒体的理性化:从不同层面对“路怒”问题进行探讨

相对于一般大众媒体,美国法律媒体对“路怒”现象的态度却比较冷静。一方面,法律报纸对“路怒”的报道较为审慎,直到1997年仅有三家法律报刊报道了“路怒”行为。1997年10月,《芝加哥每日法律公报》上关于刑法与刑事程序概要的文章中第一次出现“路怒”一词[18];1997年11月,《巴尔的摩每日纪事报》跟踪报道了一些大众媒体曾报道过的一起发生在华盛顿地区的多车相撞事件,称两个易怒男人间偶发的一种“高速决斗”可称作“路怒”等[19]。1998年,法律报纸对“路怒”的报道数量增至21次,但1999年却减少到仅为13次。另一方面,在法律类学术期刊或专著中对“路怒”的研究成果却比较丰硕。1998年,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教授史蒂芬·J.莫斯在所发表的一篇题为《事由与新辩护事由:法律与概念评论》的论文中第一次实质性地对“路怒”进行了探讨[20]329。截至2010年,短短两年内便出现了30多篇关于“路怒”问题的学术文章。

(一)将“路怒”标签化是否为一个伪命题

关于在法律报道中对“路怒”术语标签化是否妥当,20世纪末美国的一些法律媒体曾展开过激烈讨论,也基本形成了两大阵营即针对攻击性司机用“路怒”术语标签化的支持派与反对派之间的纷争。

1.“路怒”标签化的质疑。一种观点认为,“路怒”标签化缺乏客观评判标准。比如,1999年7月,新泽西州的一名律师公开发表法律评论,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针对法院的一项指令进行抨击,该指令告诫司法官不要在庭外对诉讼当事人发表任何看法,否则,容易招致攻击性驾驶即“路怒”报复。*该指令主要是基于该地区出现过法官受到各种各样的威胁——在宣判时被告言语失控进行辱骂;在邮寄给法官的信封背面手绘恐怖的涂鸦;或在司法官的家四周不断徘徊……。指令建议司法官不要自己插手处理这些威胁,应直接报告给警察进行调查处理。文章指出,一名司法官在驱车中被他人开车直接采取“路怒”暴力进行报复,事实上是很难进行调查取证的。一个人用他的车做武器,是由于在案件中司法官的裁判剥夺了他对孩子的监护权令其伤心绝望,还是仅仅由于司法官开车变道未作预示?之所以威胁是因为他是法官还是恰恰因为他是一名糟糕的邻居[21]?另一名律师发表《律师的愤怒》的社论,直接抱怨这项指令使“这个(法律)职业越来越缺乏最基本的道德”。*文章引述了一则案例:一名卡车司机被判决有罪,是由于他生气地将饮用水向窗外泼洒,无意地泼到了另一名司机(碰巧是一名法官)。新泽西州检察官的表述是这名卡车司机谎称去大西洋城的目的是为了公务,而在花园州百汇路段时曾不恰当地使用车的闪光灯。因此,认定这名卡车司机属于“路怒”报复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路怒”标签化仅是一种假象,并无实质意义。《这些“怒”并不是人们所吹嘘的那样》一文对所谓“×怒”一直上升的说法表示质疑,比如,“路怒”和航空怒。*文章中用的“Air Rage”一词,笔者暂译为“航空怒”。标签化仅反映了一个国家惯于把相似且孤立的暴力行为进行归类,媒体的报道似乎才令它们的存在真正成了一种趋势[22]。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百瑞·格拉斯纳在《恐惧的文化:美国人惧怕犯错的原因》一书中认为,并没有任何充足理由使人相信,美国正处在任何一种所谓“×怒”的新警惕状态;这些问题之所以被公众广泛关注,完全是电视新闻媒体等展示引起公众愤怒的新闻时超过了尺度造成的,因为政客们与其他使用该词汇者想利用这些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有一大批人想从这些担心惧怕中捞些好处[23]312。

2.对“路怒”标签化的推崇。当然,在法律媒体中支持“路怒”标签化的呼声也不绝于耳。在不少人看来,即便不考虑“路怒”案件的数量,仅将其标签化便能大大提高人们的问题意识,使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安全。“这些(标签化)并不是虚张声势,这是道路上越来越多司机和航空中越来越多乘客的必然结果。”[24]毕竟,美国“反酒驾妈妈团” (Mothers Against Drunk Driving)*Mothers Against Drunk Driving简称“MADD”,成立于1980年,当时一名加利福尼亚州少女被酒后开车的司机撞死,女孩的母亲为了呼吁制止酒后驾驶,召集了同样饱受丧子之痛的母亲们,四处开展社会活动,提倡禁止酒后驾驶,得到了社会广泛响应,并得到赞助成立了MADD协会。该协会目前成员遍及美国各地,在这些母亲们的倡导下,美国很多州都陆续对酒驾问题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具体参见“MADD”官网:https://www.madd.org/.的出现便是很好的例证,这个组织形成后媒体才逐渐对“酒驾”(drunken driving)进行标签化,民众由“酒驾”引起对自身与亲人安全的密切关注,美国各地继而采取了一系列法律举措对酒驾进行相应规制。事实上,连一贯反对标签化的格拉斯纳教授也承认,发明诸如“路怒”术语的后果的确可以达到一种自我验证,越来越多事件被类型化报道,一个重要的后果是人们开始更加关注他们自身的安全[23]313。

(二)“路怒”是否成为新的法律问题而存在

无疑,一些法律学者们对“路怒”问题的探讨是多面和深层次的。部分学者从犯罪学的角度对“路怒”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将“路怒”视为一种越轨行为,分析“路怒”产生的原因,并试图找到预防“路怒”犯罪的有效途径。比如,霍尔法学院副教授特惹·瓦热曼认为,交通堵塞、城市扩张、司机数量增加三者存在恶性循环,而这种循环扩张的速度远高于道路的拓延速度,“路怒”便归咎于司机对交通拥堵的失望。她将“路怒”现象作为一种法社会问题,其结论是唯有通过法律政策对道路拥堵进行有效干预才可能使“路怒”问题得到部分改善等[25]。哈姆莱大学法学教授约瑟夫·J.戴利认为,美国“路怒”产生的本质是由于人们越来越习惯于用破坏性、非常敌对的方式解决生活中的矛盾与冲突[26]。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研究专家帕梅拉·斯蒂博斯·昊伦豪斯特认为,在学习驾驶时应当提供一项控制“路怒”的课程,“教导员确认不满十八岁的青少年如果有两次以上疯狂交通违规就应当限制其驾驶资格或者需要这些青少年参加防御性驾驶或愤怒管理培训课程”[27]。2000年,杰克·古根海姆等教授在《迈阿密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文章指出,一些公共政策可以有效预防“路怒”发生,其中包括应控制与政治立场、人群歧视等内容有关的车牌发放,这样虽然不利于民众在车牌选择上的个性与自由表达,但却可避免由车牌不良信息而导致“路怒”的发生等[28]。

在这些不同观点中,也存在一些与刑事司法活动相关的建议与立场。比如,“路怒”可否成为一种辩护事由?莫斯教授认为,目前刑事责任结构过于教条化,使得辩护的实际价值与意义变得非常脆弱,一些令人混淆的辩护理论事实上并不能解释一些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事由,完全可以在一些综合病症之上建立一些潜在的新的辩护事由。因此,刑法必须从理论上拓展辩护事由,而“路怒”作为“一些司机正在遭受的一种新的病症”,则完全可以成为新的辩护事由。他还在文章中对“路怒”的内涵、适用、心理症状等进行了阐述,为将“路怒”引入刑事司法提供了有益参考[20]325-333。哈佛大学法学教授艾伦·德肖维茨却极力反对这种主张,认为这是一种“辩护事由的滥用”,一旦“路怒”作为“新病症”而成为辩护事由,那么,“受虐待妇女症”“儿童性侵症”“大屠杀幸存症”“城市生存症”“腐朽社会症”“被收养儿童症”等是否也应当成为辩护事由[29]?!

三、司法活动中的适当渗入:从“路怒”立法听证到司法审判的呈现

将“路怒”问题纳入到司法活动当中,似乎是一种必然趋势。从应然层面来看,行政法的介入本应是最为直接的路径。毕竟,随着对“路怒”行为成因的不断研究,人们对道路交通拥堵的不满情绪也越来越高涨,甚至将“路怒”案件递增的重要原因直指道路交通的管理无序与发展滞后。因此,法律不可能再对“路怒”问题无动于衷,必须为遏制“路怒”案件的频发采取主动“出击”。

(一)有关“路怒”问题的立法材料

虽然之前一些地方立法机构曾考虑过解决“路怒”问题的法案,但在美国,第一次真正将“路怒”问题引入立法的,是1997年7月由美国众议院运输和基础设施委员会组织的以“路怒:攻击性驾驶的成因与危险”为主题的立法听证会[30]。参加这场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国会主要议员、相关实践部门负责人、法学专家、社会团体组织等,为解决“路怒”问题提供了大量的讯息。运输和基础设施委员会主席托马斯·E.佩特里议员首先在开场白中明确了该次听证会围绕攻击性驾驶——也被称作为“路怒”的原因与危险展开,他引用了相关统计数据来说明“路怒”问题的严峻性。*他说,在华盛顿特区发生一场严重的“路怒”事件便能波及使得全国高速公路拥堵;美国汽车协会交通安全基金会(AAA)的研究报告显示,1991年至1997年美国攻击性驾驶的事件增加了51%,近90%的司机在过去的一年里至少经历了一场攻击性驾驶事故;尽管攻击性驾驶存在一些其他原因,但交通拥堵问题是最为主要的因素。自1987年以来,美国的驾驶里程数增加了35%,而公路里程数却只增加了1个百分点,对于汽车司机来说,交通堵塞常常是点燃“路怒”竞赛的最短引线。西维吉尼亚州民主党议员尼克·雷哈尔除了强调导致美国“路怒”的两个基本原因即现代社会的快节奏与令人抓狂的交通拥堵之外,还将“路怒”与酒驾在公共安全问题上作了对比,并认为,“路怒”相比酒驾更不应当为社会所接受,“路怒”不仅仅局限于在城市中发生,也逐渐开始向农村蔓延,完全有必要将用于对付酒驾的法律武器用来惩治“路怒”这种严重威胁民众出行安全与健康的行为。

这次立法听证会还广泛听取了相关实践部门与社会各界的立法意见。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局长里卡多·马丁内斯向听证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在1996年的相关警察报告中,有41,907人死亡,超过300万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500亿美元,而据初步估计,有大约三分之一的交通事故与“路怒”行为有关,尤其是由“路怒”所导致的死亡交通案件占到了近三分之二。美国汽车协会交通安全基金会主席戴维·威廉向听证会展示的一份由该基金会发起的一项研究表明:导致交通纠纷的所谓“原因”往往是极其微不足道的,经调查,那些射杀、刺伤、殴打、碾压他人的开车者们“路怒”的理由无非是“他堵了我”“她让我无法通过”“好像他向我竖了中指”“他车上的广播声音太大了以至于我向他开枪”“这个混蛋不停地按喇叭”“女司机开车太慢了”“他们尾随了我”“如果他不与我追尾,我也不会向他开枪”等。弗吉尼亚州费尔法斯郡警局罗伯特·宾奇上尉认为,在一些执法人员的观念里,攻击性驾驶将是未来十年交通执法领域面临的首要问题,而攻击性驾驶是对交通安全漠视的不安全的和不合法的驾驶行为的综合。此外,一些心理学、犯罪学等领域的专家们也围绕“路怒”的立法问题发表了不同观点。纳仁博格博士认为,首先应当将“路怒症”与“路烦症”进行区分,*他认为,路烦症仅是对其他司机所产生的消极想法,或者用语言表达出的消极情绪,同样是用一种不与其他司机沟通的方式来表达。路烦症是正常的……路烦症也包括超速、乱窜、闯红灯等。相反,“路怒”症却有可能发生在安全驾驶之中,比如,将其他司机挤到一边并作出侮辱性的手势、伺机报复等。纳仁博格博士与他的助手曾对585名受访的“路怒”者进行研究发现,其中53%的受访者仅是“路烦者”。超过一半的“路怒者”其实仅是“路烦者”。夏威夷大学心理学教授利昂·詹姆斯博士认为,几乎每位司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愤怒并考虑过报复,可称之为“习惯性路怒”;驾驶与“习惯性路怒”实际上已无法分开,“路怒”是在儿童时期已经养成的习惯,儿童在这种汽车文化中长大往往会认为在驾驶中发泄愤怒是舒缓厌烦情绪的正常途径。当他们拿到驾照之时就开启了对“路怒”的模仿,他们根本不用对习惯性“路怒”专门学习,因为这比传统驾驶培训内容更容易掌握。詹姆斯博士最后总结道,攻击性驾驶是一种文化现象,因此,必须采用文化的手段对其进行对抗等。

(二)“路怒”问题司法审判呈现:从宽与从重的两种立场

将“路怒”问题引入到美国司法审判当中,源于律师们对一些案件的辩护尝试。1997年,在俄亥俄州中级上诉法院就State v.Morgeson一案的裁判文书中首次出现了“路怒”术语,自此,美国的刑事司法开始正视“路怒”问题,从一些裁判文书中也可以洞悉出相应的审判观点等。*笔者在Westlaw中搜索所有美国司法数据库,发现2000年之前,共有35件案件表达过对“路怒”的司法观点,而且全部是刑事案件。这些案件无一例外均是由律师在辩护中首先抛出“路怒”问题,或主张类似于一种紧急避险事由进行无罪辩护,或认为“路怒”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较轻于其他谋杀案件或故意杀害案件,应予以从宽处罚等。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不得不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回应、表明态度并在裁判文书中对“路怒”问题明确立场。笔者特从2000年之前的司法判例中择其两例予以说明,由此可见一斑。

1.Canipe v.Commonwealth案[31]。该案是美国刑事司法中关于“路怒”问题的第二则实例。*1995年情人节当晚7:30左右,上诉人卡奈普(Canipe)开车带着妻子与儿子去夏洛茨维尔附近的一家购物中心,被害人也匆忙驱车去该购物中心与妻子会和。在接近购物中心准备进入停车区域时,卡奈普由于正在与车上的妻子交谈而忽视了车道变化,在斜坡处突然意识到后急速转打方向盘导致后方被害人不得不紧急刹车。随后,两辆车在标有“双黄线”的双向车道减速路段上追逐竞驶。卡奈普(在法庭上陈述道)对被害人通过闯双黄线超越他的行径非常恼火,于是在离购物中心最近的红绿灯处停下车并走向被害人车辆,冲被害人大喊并踢被害人的车门让他下车,但被害人没有下车并向停车场方向示意。卡奈普返回车中左转进入购物中心停车场(基本都是空的),不到一分钟,被害人停完车还未关闭车灯就跳下车,脱去外套并扔掷地面,径直走向卡奈普的车辆。卡奈普看到被害人比他大块头而且面带愤怒时,开始感觉到了害怕。卡奈普决定放弃对抗并准备开车逃离,但在被害人接近其车辆时,却并未改变车辆方向,而是直接驶向被害人并提高了时速撞向被害人……被害人右肩撞上了挡风玻璃,玻璃当场粉碎并形成了半月形的巨大凹痕。被害人从卡奈普的车辆发动机罩上滚了下来落在地面上,卡奈普并未下车检查被害人的状况,而是开车迅速逃离现场。三天后,被害人死于“封闭性脑损伤”。律师辩护时认为,虽然上诉人之前的确也存有“路怒”行为,但在停车时已趋于平静,而被害人却仍处于“路怒”状态,被害人等不及熄灭车灯,便猛甩外套、紧握拳头、面带愤怒地冲向被告人车辆,且上诉人与被害人力量悬殊,由此可证明上诉人存在“遭受严重伤害的防卫状态”。弗吉尼亚上诉法院却认为,“路怒”使上诉人仍心存恶意,其行为应构成二级谋杀罪。上诉人卡奈普(Canipe)没有对激动情绪与挑衅采取积极措施,由于在事故发生前、过程中及发生后关于上诉人行为的证据都显示他是自愿、故意地采取可能直接导致被害人身体严重损伤或死亡的残忍行为。上诉人靠近被害人时完全能够向右或向左行驶,也可以掉头离开,尽管上诉人和被害人在几分钟前就陷入了一场因彼此的攻击性驾驶而引发的“路怒”,但这些并不足以使一个理性的人对理性抉择置若罔闻。因此,上诉法庭支持一审陪审团的结论——上诉人驾车撞向被害人的行为完全是出于故意的行为。上诉法院在最后分析时指出,“路怒”最终酿成了这场杀戮。

2.People v.Rodriguez案[32]。该案值得注意的是,加利福尼亚法院在判决中将被告因“路怒”的犯罪行为直接升格为一级谋杀,认为该案符合刑法中的特殊情形即被告人的谋杀是故意的且通过从汽车里开枪,有目的地导致另一人或车外不特定的人在冲突中死亡。*1998年3月14日晚,被告人Rodriguez和被害人深夜在一家便利店的停车场相遇。被害人把他的车停在了一个位置,被告人开着一辆货车试图进入停车场,却发现被害人的车挡住去路。被告人(坐在他的货车里)和被害人(在货车外步行)之间发生了争吵。证据表明,双方均采取了威胁(包括威胁杀死对方)、挑衅、辱骂、粗鲁动作等。几分钟后,被害人打破对峙开车离开,驶入便利店后面的小巷。这条小巷与附近的街道相连,被害人显然是想从小巷中进入街道,然后离开这片区域。然而,被告人也驾驶货车从反方向进入该小巷。被告人的货车与受害人的汽车在便利店后的小巷相遇,当两车行驶在并排、车窗对车窗时,枪声响起,被告人然后关闭了车前灯驾车快速离开。被害人被射击了四枪,当场死亡。辩护人在法庭上认为,立法者特意将“在车内枪击”提升定罪与量刑,适用范围应仅限于与驾驶有关的有组织犯罪枪击案件中,因此,将被告人按照该规定认定为一级谋杀是违反宪法的。*See Cal Penal Code § 190.2(a).法庭在判决中对此予以了回应——立法者虽然是为了严厉惩罚有组织犯罪中的驾驶枪击行为,但这并不是其唯一立法目的,因此,对该成文法文本进行扩大解释并不违反宪法。法庭的理由是:成文法里并没有明确规定(辩护人所理解的)唯一目的,即便立法是很容易做到这一点的。事实上,该规范的适用范围更广,目的是为了对任何故意射杀车外人的蓄意谋杀行为加重惩罚。这种开放式的刑法规范结构虽是被告方争议的地方,但同时也是证明被告方(违宪)辩护意见并不成立的重要依据。……并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说明立法者意图将规范不可以扩大到“路怒”谋杀(即使说该案比较典型)或其他向车外枪击的谋杀犯罪之中。法庭是通过判决标注形式对被告方所持的辩护立场进行回应的,认为立法者理性决定的是一项公共政策问题,是为了阻止在车辆上携带枪支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滥用枪支会导致更严重的惩罚。由于被告人Rodriguez之前曾被两次指控携带枪支故意伤害,法庭用一种斥责的口吻写道:这个实案是特别令人唾弃的典型案件,这也是立法者为什么要阻止在车上携带枪支。

法律的借鉴与移植从来都不应当是被动的,需要从纷繁的现象中拨冗出问题本质,比较不同社会背景下法律土壤的共契性,并寻求适格的立法与司法进路。“路怒”一词在我国虽仍停留在外来新生词汇当中,但未来会如何演进成为法律术语并不是一个伪命题。新闻媒体的“推波助澜”作用不容小觑,自2006年“路怒”一词通过“年度华语地区中文新词榜”第一次进入中国媒体视线[33],目前,在互联网新媒体上搜索“路怒”共可获取93,408条中文结果。*热度排在前五位的词条为:“‘路怒’男子扇女司机”“德国狠罚‘路怒’行为”“安徽‘路怒’男抓到了吗”“成都街头上演‘路怒’症”“‘路怒’男鲁莽开车撞灯柱”。搜索日期为2017年9月14日。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以下结论:第一,新闻媒体的标签化是法律规制“路怒”行为的前提与基础;第二,尽管“路怒”问题的解决与行政法最为相关,但刑事途径才是“路怒”纳入立法与司法视野最显著的进路;第三,“路怒”问题的法律化离不开其他学科作为支撑,比如心理学、社会学等。最后,还需要明确以下两点:其一,中美两国所属法系的迥异决定了司法进路的空间“口径”必然存在较大差异;其二,中美两国法律发达程度的落差也决定了我国“路怒”最终走向司法化时间上的滞后性等。

[1]Havey.Highway Driver Accused of “Road Rage”Shooting Series[N],St.Peterburg Times,April 2,1998,at B1.

[2]Beth Teitell.Road Rage Driving Motorists to Brink and Some Over the Edge[N].Boston Herald, Jan.4, 1996, at 35.

[3]Susan Dodge.Poll Suggests Courteous, Irritable Drivers Mix in Arizona[N].Ariz.Republic, Dec.26, 1997, at B1.

[4]Ron Schaffer.Don’t Tangle With Tailgaters[N].Wash.Post, June 20, 1991, at 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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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Road Rage: Causes and Dangers of Aggressive Driving; Hearings Before the Subcomm.on Surface Interpretation of the House Comm.on Transp.and Infrastructure, 105th Cong.(1997) [hereinafter Road Rage Hearings].See Robert F.Blomquist.American“Road Rage”:A Scary And Tangled Cultural-Legal Pastiche[J],Nebraska Law Review,2001(7):17-80.

[31]Westlaw“All States/All Fed”database/491 S.E.2d 747(Va.Ct.App.1997).

[32]Westlaw“All States/All Fed”database/77Cal.Rptr.2d676(Ct.App.1998).

[33]百科词条“‘路怒’症”[EB/OL].http://baike.sogou.com/v673647.最后访问日期2017-09-14.

(责任编辑:付传军)

OntheReviewoftheJudicialApproachtoRoadRageinAmerica

SHI Qiang

(Law Faculty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Fujian361005, China)

The judicial process of road rage took about ten years in America.Starting with the use of language labeling in the mass media, their attitude to Road Rage changed from goodwill to forcible intervention.The legal media has been more cautious and once questioned the tagging of road rage.It has gradually become a legal issue by rational thinking at different level about road rage.The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ve hearing on road rage has obtained the most extensive material for the lawyer’s defense and made the road rage infiltrate into the judicial trial step-by-step.

road rage; tagging; defensive matters

2017-09-20

史 强(1977— ),男,河南信阳人,厦门大学法学院2014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泰国国立法政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比较刑法。

D926

A

1008-2433(2017)06-00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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