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萍
【摘 要】本文围绕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应用型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以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案例教学为例,探索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中的应用。
【关键词】高职法律类专业 案例教学法 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12C-0137-03
案例教学法是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中重要且行之有效的教学手段,实施之初,课堂气氛生动活跃,学生积极踊跃参与,师生互动激烈。但是,近年来案例教学法在法律类专业中应用出现了各种问题,它对教师而言变成了“被动”案例教学,对于学生则是“被动”参与,其效用大大减弱。当前,改革高职法律类专业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不能一味照搬本科法律类专业案例教学法,应以高职教育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目标及教学原则等为出发点,探讨高职法律类专业案例教学法的行进路径。本文以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为例,探索高职法律类专业案例教学法的改革思路。
一、高等職业教育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定位
按照我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层次,其中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专科教育都是大专的组成部分。高等职业教育以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适应社会所需为主旨确定人才培养方案。不同于理工科类高职教育培养目标是技术型服务人才,高职教育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方向是应用型法律人才。
近年来,不断有学者提出法学教育应向“精英化”方向发展,提高法学教育层次和资格门槛。201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执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司法考试改革体现了这个发展方向。但除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法律职业外,实际上在我国司法工作中也需要大量的辅助型法律人才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他们的培养任务基本上由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完成和人才输出。基于社会的需求,契合我国高职教育目标和宗旨,高职法律类专业在人才培养上的框架设计具体表现为:
(一)学生熟练法律技能,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三年的法律理论与实训学习,高职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应能熟练掌握法律的基本技能。法律技能主要是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各种法律关系的能力和技巧,即高职法律类专业毕业生应基本能明辨各种法律关系的性质,熟悉解决其中纠纷的各种方法,能协调各方关系,制作和完成各种法律文书,法律思维基本形成,法律语言表达流畅和专业化,等等。例如,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课程刑事诉讼法学课程需具备的法律技能主要是熟悉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和阶段,并能协助办案人员完成各种辅助性法律工作,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和笔录等。
学生除了熟悉法律技能,还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熟练运用法律技能和培养法律思维的理论基础,法律的理论知识体系庞大,内容丰富而繁杂,不但有法律的释义,也集合各大学派的学说于一体。但对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的学生而言,一般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即可,无需过多关注高深的理论和晦涩的学说,这部分的知识留待学生在更深一层次的继续进修和上学时掌握。毕竟,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毕业生更多地面向基层法律服务和提供辅助性法律服务,我们应因材施教,培养与社会需求契合的复合型应用人才。在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刑事诉讼的诉讼模式、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理论性较强的只是通常成为法学本科、研究生教学中的重点内容,但并不是高职法律类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内容,高职法律类专业的学生主要掌握刑事案件诉讼的各个阶段以及各个阶段中的各种基本法律制度,比如回避制度、管辖制度、证据制度,等等。
(二)高职法律类专业毕业生的输出方向应与社会的需求保持基本一致。民主与法制的社会需要“精英化”的法律人才,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当然也必不可少。“精英化”的法律人才主要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法律顾问、法学教师等高标准要求的职业,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的职业类型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街道居委会法律类办事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执法协管人员、法律书记员、司法警察、律师助理等。我国地广人多,各类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地域性特征明显,司法实践工作量数据庞大,细小烦琐,很多工作都需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或辅助型法律人员配合协作完成。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专门开设了法律事务、司法警务、行政执行、基层法律事务、法律文秘、社区矫正等基础法律服务专业,集中培养与社会需求对口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辅助型法律服务人员,特别是面向法律资源相较而言紧张的广西、云南、贵州等少数民族、边疆的基层法律机构。
(三)“应用型”法律人才是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法学教育的特点主要集中体现在应用性、实务性和操作性,高职法律类专业应比法学本科、研究生教育更为突出法学教育的特点,把“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定位为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的核心,一切的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都应紧紧围绕着该目标开展进行。
(四)制定与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人才培养定位配套的教学原则。如上所述,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人才培养是以“应用型”人才为核心,要求毕业生熟悉运用法律基本技能,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为社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地基层法律机构输出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辅助型法律人才。据此确立的匹配教学原则则要做到:一是在教学内容比例分配上应以理论知识教学为基础,实践教学内容为重点。让学生善于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而不仅仅是纸上谈兵。二是在教学过程中更侧重于法律技能的训练,兼顾学生法律思维的形成,让学生在熟练运用法律技能处理各类细琐法律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形成法律思维。三是在教学形式上课内教学应与课外教学并重,课外教学所占份额应是重点部分。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的院校积极与相关合作单位或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联系和沟通,建设学生课外实训教学基地,学生能走出教室,在授课教师的指导下真正进入法律服务单位,事先熟悉工作的各种环境和工作内容、流程,使抽象的知识体系具体化、实体化。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在涉及刑事立案程序教学时,可以让学生基层公安机关进行短时间实习,由授课教师和值班民警在旁指导,通过对接警、审查材料、受理登记等实地观摩和学习,学生对立案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成效远远大于在课内的教学。
二、对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应用的反思
高职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定位确定了培养的目标和方向,教学方法是实现培养目标的方法和手段。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集合应用性和实用性一体的典型的程序操作法律,在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法,能大大增强知识的趣味性,提高学生的程序操作能力。但是,近年来,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中应用的价值和作用发挥有限,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即使结合了案例教学,却未能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触发学习的积极主动性。有时教师随意选材,任意编排案例设计,学生提不起学习兴趣,无心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导致案例教学演变为教师“自导自演”,学生反而成了旁观者。当前,应对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的案例教学法进行反思,探寻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案例教学的内容选材和编排与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案例教学法是否能在教学中很好地运用,发挥其应然的效用,案例的选择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案例选材的内容、范围、难易复杂程度、时间跨度以及地域性上等各方面应更多地契合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其培养模式和教学原则。
现代资讯发展迅猛,信息的获取渠道呈多样化,每天都有各种法律案件充斥着人们的视野。面对如此纷繁的信息,如何提炼精选编排教学案例考验授课教师的综合能力。案例教学的案例选择在教学实践中,现在显露的问题是教师惯于举新鲜刺激、吸引眼球、国内外轰动闻名的大案要案,或者案情比较复杂,分析难度较高,或者理论性较强,争议性过大,或者时间跨度有十年左右的,又或者在地域上多数非本土发生的案件,等等。高职法律类专业教学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案例选材上较常适用佘祥林案件、赵作海案件、杜培武案件,对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的学生而言,这些案例发生的时间过于久远,他们较难理解案件发生的时代背景和当时的法律运行状况。并且案情复杂,涉及较多的法律知识,涵盖了证据分析制度、证据证明标准、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理念、辩护制度、诉讼模式等多项内容,学生探讨的问题难度提高了,容易导致学生参与讨论分析的积极性降低。从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原则上看,我们输出的是面向基层法律机构的“应用型”基层法律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基层法律机构承载的大多是情节较轻而细节烦琐的案件,他们需要法律工作者熟悉当地民情,实际掌握和运作各项法律工作程序,厘清和解决这些细琐的法律关系,却较少运用到高深的知识和理念。因此,如何合理规划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选材非常值得商榷。
(二)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的案例教学教师教学和掌控案例能力参差不齐。合理选材的案例是进行案例教学的基础,它依赖于教师的精心构思和编写,将原来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行精简提炼,有效地引导学生适用该案例分析和说明法律中的某一个知识点,实现其教学目的。如果说适当合理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基础和来源,那么编排和讲授案例的教师则是案例教学法的驱动者和主导者。能够驾驭课堂,善于引导和概括总结,既有渊博的理论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彩流畅的语言表达,能够循循善诱,接纳各方观点,实现教学相长,这样的教师将会成为广受学生欢迎的教师。
高職法律类专业教育培养定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则传授知识的教师不仅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更要具备娴熟的司法实践能力。目前,在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中,案例教学的教师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有些老资格的法律教师,虽多年从事高职法律类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理论功底相当扎实,但本身缺乏丰富的实践经验。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是一门程序应用性非常强的操作性基本法律课程,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执行,每一个阶段程序虽然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每一个阶段仍有许多千变万化的细节性问题存在,任课教师只有既具备理论知识又拥有实战能力,才能知道刑事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之道,并在案例教学中传授给学生,增强学生的法律应变能力。如果案例教学中教师囿于个人较少甚至为零的实践经验,即使能精彩演绎案例,仍感到案例教学中说理缺少实践支撑而显得苍白空洞,未能实质上提出在实践中确实有效的解决方法,也容易造成学生对问题的理解上模棱两可。
如何提高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教师的案例分析能力,也成了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的研究课题。
(三)忽视了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主导性作用。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案例教学中,往往认为学生是案例教学的承载者,而教师是教学中的主导者,突出强调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案例教学中,通常是教师在课堂上导出刑事案例,向学生提出既定的问题,希翼学生能回答出“唯一”的答案。这种形式的案例教学特点带有单方性和强迫性。学生为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被迫”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同时担心自己的答复无法满足“唯一”的答案,从而缺乏积极参与的勇气和动力。实质上,案例教学法是一个双向性和主动性的教师与学生平等良好互动、实现教学相长的方式,不但教师是案例教学的主导者,学生同样成为推动案例教学良性运转的主导者,是直接影响案例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性角色。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案例教学如果忽视了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主导性作用,案例教学的效果将明显减弱,学生也无法通过案例教学方式真正提高个人的法律技能。
所以,重新审视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完善高职法律类专业案例教学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高职法律类专业案例教学法的改革路径
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培养应用型基层法律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高职法律类专业案例教学法的改革思路可以做以下尝试。
(一)案例选材契合高职法律类专业人才教育的培养定位和教学原则。基于高职法律类专业人才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原则,案例教学的选定案例可以在案例内容、涉及范围、难易复杂程度、时间以及地域跨度上合理选材。2013年我国实施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强调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加大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案例在选材上应紧跟时代发展趋势和国家当前的司法现状,尽可能使用最近几年发生的刑事案件。并且,案件难度适中,刑事诉讼程序较简明,要向学生生源地本土发生的刑事案件倾斜。毕竟,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的大部分毕业生会选择返回生源地基层法律机构就业。学生更加熟悉本地的风土人情和法治现状,本土案例对学生而言不但有亲切感,也能引起学生的关注、兴趣和好奇心,激发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当然,教学案例的选材也不能全部受限于以上的范围,只是相较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以应用型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在案例选材比例分配上可以考虑更多地向近年来发生的难度适中的本土案例或少数民族、边疆地区案例倾斜。
(二)逐步提高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教师的案例教学能力。优秀教师往往兼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培养教师优秀的案例教学能力不可能一蹴而就,知识和经验形成是一个日积月累、潜移默化的渐进过程。培养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师的案例教学能力,首先,应鼓励和倡导教师不断学习和进修,参加专门的案例教学法培训,争取成为“双师型”教师;其次,可以申请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律师事务所学习,实际了解刑事诉讼立案到执行五个阶段的操作程序;最后,可以让优秀的案例教学教师传授方法、经验给其他教师,也可以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事务部门聘请专家到学校给学生进行案例教学。
(三)重视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主导性作用。案例教学应是一种双向性教学相长的师生良好互动的教学。不仅教师在教学中主持并合理组织学生进行案例探讨,精确概括和提炼要点,而且学生也应在案例教学中发挥推动作用和主导作用。重视学生在高职法律类专业案例教学的主导地位,应明确教师与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平等学习、良好互动、教学相长关系。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实施案例教学法,教师应鼓励学生主动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欢迎学生提供相关案例供大家共同讨论分析。教师应善于接纳各种不同的看法和意见,鼓励学生踊跃发表个人观点,而且只要学生言之有理,教师应當给予肯定,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确定“唯一”的答案,让学生激情、热烈地讨论分析,各抒己见,把案例教学过程推向高潮。通过高质量的案例教学,不但能让学生加深对相应刑事诉讼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能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法律技能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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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13年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类专业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研究与实践”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2013JGZ198)
(责编 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