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建
基层协商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路径探析
□李 建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基层协商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吸收基层社会治理主体、丰富基层社会治理形式、拓宽基层社会治理空间和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的政治价值。然而,相对于高度发达的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在国家治理中所展现的强大治理效能,基层协商民主存在着协商主体参与意识薄弱、协商能力参差不齐、治理形式单一等问题,加之受到中国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进一步限制了其在基层社会中的发展活力。为此,必须通过培育基层群众协商治理参与精神、加强基层协商组织载体建设、强化基层协商治理技术支撑以及完善基层协商治理电子网络机制等路径加大对基层社会协商治理建设的力度,使之满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基层协商;国家治理;政治价值;多维路径
基层社会是协商民主实践深入发展的重要平台,也是协商民主发挥协调基层人民利益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等国家治理效能的根基。而基层协商民主是指协商民主在乡镇、街道、单位、企业、社区或村庄等基层社会领域实践所形成的民主形式。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重视基层协商治理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社会中的治理效能。
如何实现社会利益整合,使之适应国家现代化进程的社会一体化水平,是多年来党和政府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一直探索的重要命题。随着中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立,基层协商民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政治价值得以逐渐显现,不仅保障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从国家层面到基层治理的政治延续性,而且有效避免了社会结构多元化背景下基层群众动员型与被动式政治参与的弊端。
1.1 吸收基层社会治理主体
中国基层协商民主形式的多样化,决定了参与基层协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1999年以浙江温岭民主恳谈会为代表的基层协商治理模式的成功,为我国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总体而言,吸收多元协商治理主体是基层协商民主独特的政治优势,更是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党和政府以协商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所在。正如习近平指出:“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协商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这样做起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才能具有深厚基础,也才能凝聚起强大力量。”[1]与国家层面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等治理模式相比,基层协商治理主体不仅包含基层人大政协、政党组织等传统主体,还广泛地吸收了基层各类社会组织、基层政府机构、社区(村)自治组织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治理主体参与其中。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框架下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协同发展的现代化治理格局。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基层人大政协、政党为主体的协商治理是牵引,以基层政府为主体协商治理是核心,其他基层社会主体协商治理是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协商治理以独特的民主与参与特性把活动在社会基层各领域的多元主体吸收到社会公共治理中来,一方面为基层民主由传统的单纯依靠政府推动主导的政治协商向全民参与的现代多元协商治理模式的转变提供了新生力量,另一方面使得基层民主的成长与国家经济社会的进步发展始终保持协调一致的关系,从而达到整合基层人民利益关系、反映人民的民主诉求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等国家治理效能的目的。
1.2 丰富基层社会治理形式
作为中国政治现代化发展的逻辑指向,民主与参与构成了基层协商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逻辑。基层协商民主以其特有的民主政治参与效能赋予了协商民主形式多样、易于组织、广泛存在的比较优势,为当前激活中国存量民主和发展增量民主提供了广阔的实践空间。具体而言,基层协商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如下形式:一是针对基层公共事务决策问题,一般情况下,当地基层政府机关,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机关或村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将协商民主引入基层社会管理和政府决策中来,广泛听取专家、基层群众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从而保障基层政府作出的相关决策符合基层群众利益。二是针对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群众与组织之间或者组织各部门之间产生的矛盾与冲突,常见于基层乡镇或民办企业中的劳资矛盾之中,主要通过基层党政机关或群众组织出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协商、调节,从而使劳动恳谈会、工资集体协商会等类似协商治理形式成为深受基层民众欢迎的矛盾处理方式。三是针对基层党政机关大政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由基层党组织牵头,围绕相关问题通过居民议事会、民主恳谈会、社区论坛、民情社意直通车等方式邀请群众广泛参与、自由讨论和坦诚协商辖区内共同关心的社会事务,为今后政策制定和组织管理提供基本依据。四是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尤其是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之间存在的文化认同和资源分配方面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基层管理部门往往采取“多元主体参与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2],从而通过组织跨行业联谊会、老乡会或其他协商自治方式协调外来人口与本地人口之间因公共服务和城镇基础设施供给方面的利益冲突。
1.3 拓宽基层社会治理空间
从实践领域分析,基层协商治理容纳了基层政府协商、党际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社会协商等多个协商治理实践领域。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协调联动机制,稳步开展基层协商”[3]的政治主张,以基层组织协商为运行渠道的社会治理布局已经形成,成为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和实现基层社会有效治理的重要手段。依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制度优势,各实践领域内新型协商治理形式层出不穷,日益呈现出顶层设计和多层推进相统一的发展态势。如在基层民主工作中,依托国家层面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分别形成了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三种协商治理形式,为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了良好的政治条件。近年来人民群众充分发挥首创精神,相继创造性地发展了一系列的基层协商治理新形式,如“民主听证会”“社区议事会”“民主恳谈会”等形式的出现,为基层群众广泛参与国家和基层公共事务管理提供了重要的途径。随着基层群众民主参与意识的提高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基层协商治理以其特有的政治参与属性将微观协商与网络协商也容纳其中。如,社区绿化、摆摊、停车等社区局部微小问题都成为基层群众协商治理解决的对象。可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发展,有利于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推动基层社会多层协商治理领域的关联性、系统性和可行性,而且有利于“促使各类国家机关提高能力和效率,增进协调配合,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4],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多层面协商民主互动发展格局,提高党和国家整体协商治理能力。
1.4 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以乡镇、社区、企业、村庄等领域为代表的基层社会具有人口密集、成分复杂、易于流动等特点。所涉及的邻里关系、征地纠纷、拆迁矛盾、劳资冲突等纠纷一方面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又带有复杂性、敏感性而又易于激化等特征。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基层社会一直是党和政府大力推进和改善的重点领域。尤其是在社会主体日益多元化背景下,如何有效解决基层社会中上述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使之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是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所面临和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基层社会治理归根到底是有效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科学处理人民群众之间不同利益冲突,关键是建立平等开放的参与机制和环节完整、程序科学的协商机制,从而以其解决机制的开放性和协商性吸引人民群众参与纠纷处理过程中来,真正尊重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治的民主权利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从上述基层社会治理诉求出发,协商民主尤其是基层协商民主以其独特的民主与参与特性将多元社会利益主体容纳其中,从而使基层党政机关与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与人民群众之间互相倾听对方利益主张和诉求。这种建立在“交往”基础上的解决机制,通过赋予基层人民群众参与权利,尽可能充分地使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所涉及的利益以平等协商、开放透明的方式达成共识,在协商中“解决冲突,在行动者间恢复合作并在他们的活动中恢复协作”[5],适应了由基层权威治理与积累权力向多元民主治理与分割权力的现代治理方向发展,不仅有利于培育基层社会协商治理的能力和弥补传统行政官僚治理的效果不佳,而且有利于在纷繁复杂国内外形势下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适应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等民主优势,提升基层社会整体治理效能,从而增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基层民主是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切入点,也是党和政府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方式。相对于高度发达的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所展现的强大治理效能,基层协商民主无论从实践层面还是制度层面都显得相对滞后,难以起到改善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由于我国基层协商主体民主参与意识薄弱、协商能力参差不齐、协商治理形式较为单一,加之受到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制约,使得以新型社会组织为载体的基层协商民主所具有的政治参与、利益整合等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基层协商民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治理效能。
2.1 基层群众民主协商意识薄弱
一般而言,民主协商意识是由民主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权利意识三部分构成的,是政治主体从事政治参与协商过程中形成的思维定势和行为惯性,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治主体参与协商治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为此,西方政治学界将这种促进民主协商的社会意识和信任作为推动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资本,“充裕的社会资本储备往往会产生联系紧密的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反过来也普遍被看作是现代自由主义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6]。就中国政治发展而言,思想顺从、心理依附、意识被动是长期以来中国民主政治文化的主要特征,这一部分是来源于数千年来封建专制统治的小农社会文化意识和臣民心理,另一部分来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官本位的政治体制结构,它们共同造成了基层党政机关民主意识淡薄,广大民众参与协商意识不强,甚至有意回避政治参与等问题。加之“不少地方的乡镇政府在乡村关系上越位侵权,不但参与基层民主选举过程,而且干预基层自治组织的财务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权”[7],以致一些基层人民群众的协商治理意识遭到极大地抑制和干扰。作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协商民主在国家基层政治领域的深入发展,不仅需要基层党政机关进行协商民主精神动员和引导广大民众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中来,更需要基层民众拥有强烈的民主参与意识和自发的政治参与行为。然而,在实际过程中,基层协商主体民主参与意识薄弱是阻碍协商民主推进国家基层治理的重要因素,尤其面对社会经济转型造成的社会结构与文化多元化条件下的复杂治理环境,基层协商主体民主意识淡薄往往造成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受阻和社会矛盾的激化,削弱了协商民主在国家基层社会公共事务中的实际治理功能。
2.2 基层群众协商能力参差不齐
协商能力是影响协商质量的核心要素。“协商最终要靠个人的行为进行。因此,协商要求有迫切的愿望、充沛的创造力以及找到正确答案的期望”[8]。一般来说,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包括主动发起协商讨论的组织能力、掌握协商知识和表述个人观点的能力、说服他人的技巧以及认知协商共识的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当前,除国家层面的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协协商等高层次的协商民主主体掌握高水平的文化知识和具备高素质的政治素养外,基层协商民主领域中的协商主体协商能力普遍参差不齐,“多数情况下,协商表现为控制、预定的决策或者并不真实的一致同意”[9]。在上述情况下,基层协商会议不但无法转化为协商群众表达个人利益诉求的有效途径,反而容易异化为协商群众宣泄不满情绪的集中场所,从而失去了协商民主通过沟通、交流、对话方式协调利益关系与化解社会矛盾的治理目标。总体来看,由于受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现实中协商主体所受知识、文化、阅历等资源的限制,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社会交往与协商能力大多处于一般或较弱的状态,很难达到“每个人的文化程度、道德修养和能力,也被认为是与其他任何同胞相等的”[10]理想状况,而基层群众所具备的协商能力显然也不能满足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这直接影响着协商民主推进基层国家治理的广度和深度。面对较为复杂和难以解决的社会基层公共事务,利益需求的多元化、群体能力与素质的参差不齐,很容易使一些处于弱势的群众陷入公共治理事务的危机之中,甚至被少数社会权力精英阶层所操控,很难实现基层群众集体利益的最大化,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协商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治理主旨。
2.3 基层协商治理实践形式单一
多样化的协商治理形式是协商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载体和平台。一般而言,不同条件下社会治理需要不同的民主形式与之对应。作为与基层民众联系最紧密的协商治理领域,多样化的基层协商治理形式是人民群众最能直接参与和自我感知的实践方式与协商平台,这对于提高基层群众政治参与素养和社会治理水平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在我国农村、城市社区、企事业等基层治理领域创造性发展了民主恳谈会、社区听证会、劳资协商会等基层协商治理形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协商治理体系。但面对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庞大基层协商治理群体和日益多元化的社会结构与利益冲突,现有的协商治理实践形式难以支撑广大基层群众广泛多层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现实需求。当前,协商治理实践形式中存在的不规范运行程序机制,进一步降低了协商民主在基层民主政治中的治理效能,从而造成基层群众有事可议而无平台可依的尴尬局面。更为严重的是,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由于缺乏完备的基础设施,使得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协商实践形式在偏远地区难以普及,进一步加剧了基层社会地区与集聚程度较高的城市社区之间的协商治理差距,从而在技术层面对部分文化水平较低和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基层协商治理主体造成了技术 “排斥效应”,更加影响和制约了基层协商民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发展活力。实践证明,相对单一的协商治理实践形式往往无法保障众多社会基层群体的利益通过有序畅通的政治渠道得以表达,容易引起社会冲突与群体恶性事件的发生。
2.4 传统政治文化抑制与制约
政治文化是 “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对于政治的感受、认知和道德习俗规范的复杂综合”[11],具有相对独立性、稳定性与继承性。作为植根和成长于中国客观国情的本土化民主形式,基层组织协商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也深受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这既包括以“和合”文化为核心价值的“和而不同”“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传统政治为协商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的深厚文化底蕴和政治资源,也包括臣民思想、官本位观念和宗族观念等封建专制文化导致的民主传统缺失对协商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产生的抑制性作用。一是臣民文化抑制了基层组织协商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活力。数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造成了我国基层群众臣民思想比较严重,而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相对缺乏。因此,在协商过程中,协商民众更多会顾及领导权威与颜面而刻意隐藏自身利益诉求,进而导致思想顺从、意识被动的政治冷漠。二是“中庸”思想造成的趋同心理制约了基层组织协商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入发展。在协商实践中往往会被“中庸”思想造成的趋同心理所终结,协商主体碍于人际关系和“以大局为重”的传统思想,无法大胆表达甚至主动放弃个人利益诉求。三是官本位思想造成了协商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缺乏民众推动力。集权主义与官本位思想盛行是封建中央集权对当前中国政治发展造成的消极政治影响。尤其是以权力崇拜意识为代表的政治心理不仅造成了地方部分政府官员长期以“父母官”自居,超然于社会民众之上,而且导致了广大基层民众长期迷恋政府权力而丧失主动政治参与意识或有意规避政治行为,造成基层协商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缺乏民众推动力等问题。
基层社会作为协商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深入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发挥协商民主协调基层人民利益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等治理效能的根基。面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指向,进一步充分发挥基层协商民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治理效能,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3.1 培育基层群众协商治理参与精神
作为一种以重视对话和讨论的协商治理形式,协商民主更加强调公民政治参与在整个民主政治中的作用,而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协商参与精神。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基层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相对不高,人民群众参与民主政治仍然单一依赖于党组织和当地政府的“行政式”民主推动,成为现阶段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推进基层社会协商民主治理建设亟需破解的现实性问题。
一是提高基层群众主动协商意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基层群众主动协商意识是自主参与意识、政治责任意识和平等权利意识的集中体现,是保障基层群众基本利益诉求得以顺畅表达的前提。培育基层群众协商参与精神,首先需要提高基层群众主动协商意识。一方面,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普及人民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教育,使基层群众成为协商治理实践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从而激发其参与基层民主政治的热情与活力;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引导作用,增强基层群众政治责任意识与现代民主政治认知,为基层社会协商治理实践的深入发展提供重要的政治文化支撑。
二是提升基层群众协商政治素养。与协商意识相比,协商政治素养更加强调独立政治人格和对国家利益与自我身份的认同,而提高基层群众协商治理素养,需要在基层协商治理过程中,更加尊重基层群众参与协商治理的主体地位,不断畅通人民群众合法、有序参与协商治理的渠道,使之在协商过程中,通过倾听不同利益主体的观点和立场,使双方意见在协商过程中不断发生碰撞,促使协商主体重新审视彼此之间的原有立场和观点,从而提高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意识和独立思考的能力。此外,还需要各级基层政府加大对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与义务教育,引导群众在协商过程中始终坚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的价值导向,培养人民群众形成合作精神和大局意识。
三是营造基层社会浓厚协商氛围。培育基层群众协商参与精神,推动基层社会协商治理实践发展,需要在基层地方党政机关摒弃传统单项灌输和宣传的行政化作风,并通过各种方式大力营造浓厚的协商氛围使基层群众广泛地参与到基层公共事务协商治理中来。为此,一方面要借鉴近年来我国在地方协商治理过程中探索形成的“温岭恳谈”“成都议事会”等基层协商治理模式的成功经验,大力倡导基层党政机关与人民群众围绕基层事务展开协商治理合作;另一方面各级地方党政机关应积极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以协商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部署,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和通俗易懂的方式对党和国家的相关精神进行宣传,通过鼓励人民群众以平等、协商的形式广泛参与基层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在全社会领域营造一种协商治理文化氛围,从而在公共事务治理中提高基层群众对协商文化的价值认同。
3.2 加强基层协商组织载体建设
基层组织处于国家行政和社会基层管理体系中的中枢位置,与人民群众保持着最直接、最广泛的天然联系,是广大基层群众进行政治参与和协商实践的重要平台。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在基层治理领域创造性发展了民主恳谈会、社区听证会、劳资协商会等一系列基层协商治理形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层协商治理体系。但面对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现实需求,基层协商治理实践深入发展的组织载体建设仍显得相对薄弱,仍难以支撑广大基层民众广泛多层参与国家政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现实需要。为此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党组织是“党领导与组织国家和社会的核心组织与根本力量”[12],在基层社会协商治理过程中承担着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基层公共事务治理的职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全面承担中共中央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的新任务,必须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推进基层协商民主治理载体建设的突破口。首先,进一步发挥村党支部、社区党支部和企事业单位中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围绕国家新的战略布局合理调整基层党组织工作重心与资源配置,增强引导、组织基层群众广泛参与协商治理的内在能力。其次,发挥基层党组织整合基层团体、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协商主体的作用,以开放的理念为各单位之间的协商合作创造良好的机会,推动区域范围内协商合作治理的深入开展。最后,发挥党组织在基层协商民主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利用基层党组织内嵌于社会基层政权组织的结构体制优势,寓领导与服务于基层协商治理之中,通过优化基层协商治理体系的机制建设,自觉将基层党组织的主导作用和服务功能应用于基层协商治理实践中,不断 “提高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控制在局部的能力”[13]。
二是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基层自治组织是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方针的群众性组织团体。目前,在我国基层政权建构中,主要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会等组织,其是基层群众围绕基层公共事务展开自治性协商治理的重要运行渠道。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商载体建设。其一,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政权的框架体系,促进基层群众组织由基层政权政治统治职能向协商议事职能的转变,为基层群众在自治过程中通过对话、交流的方式参与公共事务和解决基层矛盾提供重要的协商平台,从而使基层社会中存在的一系列利益争端、社会矛盾等治理隐患得以协商化解,提高基层社会自我治理效能。其二,鼓励基层群众以自治组织为依托大胆探索协商治理新形式,围绕基层公共事务探索符合基层社会治理需求和基层群众易于操作和接受的新型地域治理模式,如乡村论坛、听证会、社区论坛等为代表的新型基层协商治理形式,以适应我国复杂多样的基层实际状况。其三,规范基层自治组织协商治理运行程序,紧紧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养老、住房等问题建立协商目的性强、治理目标精准的基层协商治理体系,防止协商治理实践与基层群众实际需求脱节而流于形式。
3.3 强化基层协商治理技术支撑
治理技术是保障协商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性因素,是保障协商民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协商治理效能的技术支撑,而治理技术的匮乏则极易使基层协商民主治理因缺乏实践技能和实际操作性而流于形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必须强化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的技术支撑。
一是明确协商治理操作环节,保障基层协商治理效能。在实际协商治理过程中,无论是国家层面协商治理还是基层协商治理的顺利展开都需要一套特定的协商治理操作程序。一般而言,由于国家层面协商治理较为成熟且大多具有完善的制度体系作为保障,协商治理操作环节相对完整,协商治理效能也相对明显。与之比较,基层协商民主治理活动大多发生在社会基层自治领域,相对而言协商制度体系发展不完善、协商治理操作环节不尽合理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基层协商治理的实际效能,是协商治理发展的薄弱环节。现阶段,明确协商治理操作环节,至少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性协商环节:确定核心议题、组织协商参与成员、安排协商程序、选择协商策略、达成协商共识、落实协商结果、反馈协商效能。上述环节是保障协商民主在基层协商治理实践中充分发挥治理效能不可或缺的关键性环节,也是将协商民主主张交流、对话方式的宏观理念转化为微观领域基层协商治理实际效能的具体操作技术,必须加以健全和完善。
二是因地制宜改进协商方式,提高基层协商治理的精准性。基层协商民主所面临的地域发展的差异性和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了基层协商治理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不断探索和创新适合特定地区发展的协商民主方式推动基层社会有效治理目标的实现。如浙江温岭“民主恳谈会”和河北“乡镇议事会”都是因地制宜协商治理的成功典范,但两者之间却存在着不同的协商方式和协商议题。具体而言,浙江温岭“民主恳谈会”是针对泽国镇存在的拆迁问题而展开的实际问题型议题协商治理方式,而河北“乡镇议事会”则是针对乡镇基层重大项目、重点问题而展开的公共政策型议题协商治理方式。因此,成功的基层协商治理需要在坚持协商治理基本操作环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协商治理议题的性质、内容和能够支配的活动经费、技术手段等一系列约束性条件,形成操作性和目的性较强的协商治理方案应用于基层协商治理实践,提高基层协商治理的精准性。
三是加强基层协商过程技术指导,提升基层协商治理品质。协商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是推动基层协商治理顺利进行和提升协商治理品质的 “外力和抽打技巧”。“民主的陀螺正常运转除了民主运转的机制和程序外,还要强调使陀螺旋转起来的外力和抽打技巧,推进民主政治也同样需要技巧,借助时势,循序渐进”[14]。在基层协商治理参与中,其主体主要是来自不同阶层的社会基层群众。囿于文化水平和政治素养的参差不齐等因素的影响,基层群众在协商治理过程中参与程度也不尽相同,经常致使部分参与者因不熟悉或不适应协商治理程序、环节、氛围而导致沟通交流受阻、协商进程中断等状况的出现。为此,必须重视在基层协商治理前和协商治理过程中对协商主体进行技术培训与指导,使其熟悉协商流程和掌握基本协商民主参与技能,以保障其在协商治理过程中充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和提出建设性的治理意见,提升基层协商治理的民主品质。
3.4 完善基层协商治理电子网络机制
以网络论坛、网络问政和网络社区为代表的协商民主新形式“绕过层层行政壁垒和人为障碍成为一个成本最低、速度最快、最为直接的民情官意的互动站”[15],已经成为基层群众参与地方公共事务协商治理的重要方式。但是,网络协商在为基层协商治理提供快速、便捷、畅通的方式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如网络信息传播失实、网民观点极端化、网络民意无序爆发以及“数字鸿沟”造成的协商治理不均衡等非常规政治因素的出现,扰乱了原有的稳定有序的基层民主秩序,更无法发挥协商民主在基层社会中的协商治理效能。解决上述问题依赖于基层网络协商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推进基层协商网络信息对话平台建设。首先,加快党政机关网站和官方微信、微博等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等特点,及时向基层群众发布公告和其他相关政务信息,使基层群众及时了解党政机关社会治理动向。其次,针对基层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和其他政策问题,党政机关相关部门应通过网络留言、网上图文直播等方式予以及时答复。尤其在基层党政机关决策前,应充分发挥网络协商平台作用积极主动向基层群众进行介绍、说明,避免信息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失实而引发民愤。最后,基层党政机关在基层治理过程中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提出的在“重大决策前和决策中”广泛协商的精神,鼓励基层群众通过网络展开参政议政活动,并搜集汇总网民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汇集多方力量实现基层社会的“善治”目标。
另一方面,完善网络协商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法治是民主的保障,网络协商赋予基层治理的自由空间并非毫无限制的法外之地。无序化和非理性政治参与从根本上背离了网络协商民主作为基层群众通过协商对话方式参与国家基层治理的本质。目前,我国网络协商的规范主要依赖于国务院和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即时通信工具公共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等少数条例和办法,尚未形成系统的保障网络协商规范有序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国家非常有必要制定一部有关互联网的专门法,以规范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保证政府快速有效地处理信息反馈和提供服务,以促进政府和公众在互联网公共论坛上的互动”[16]。与此同时,还需进一步提高基层群众网络道德建设,提高基层群众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为网络协商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顺利实施提供一个理性文明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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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继棠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09.018
D046
A
1004-0544(2017)09-0103-0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6ZZD042)。
李建(1985-),男,河北衡水人,法学博士,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