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飞,景小川
(山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临汾041000)
论依法治国、政治共识和协商民主的关系
张亚飞,景小川
(山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临汾041000)
对依法治国的特征、标准、政治共识在依法治国中有什么样的作用与地位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伴随我国“依法治国”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的推进,与之相关的政治共识的建立显得尤为迫切,应逐步构建起政治共识中个人理性选择和制度之间的关系。依法治国视野下政治共识与协商民主的关系,是现代国家治理模式转变的体现。故依法治国是协商民主和政治共识的目标,是协商民主的制度保障。政治共识是依法治国的手段。关键词:依法治国;政治共识;协商民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是党在正式报告中首次提出“协商民主”制度,在此基础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后来,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论述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会议的中心议题,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那么,什么是依法治国?或者说依法治国有什么特征、什么标准?政治共识在依法治国中有什么样的作用和地位?协商民主怎样推进依法治国相关因素的形成的?在依法治国的视野下,政治共识和协商民主又是怎样的关系?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尝试给出一些答案。
“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意味深长地强调:“这条道路来之不易,它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170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是在对中华民族5000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1]这段话,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深厚历史渊源和广泛现实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的“依法治国”有3个方面的含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2]。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的3个核心要素中,党的领导是根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指导思想与学理支持[3]。“法治中国”这一概念具有强大的凝聚力、感召力,它所表达的不仅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或定位,更是建设法治强国的梦想和愿景。
依法治国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质性步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用政治学的语言来讲就是国家治理现代化[4]。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用法治,各阶层的利益已经形成,诸多问题上都有分歧,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取得最大共识。这一切只能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首先要科学设定政府职能,依法履行政府职能。“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透明度,压缩自由裁量权。”[5]其次,要建立法治政府,建立法治化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各级政府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再次,各级政府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最后,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1 政治共识的概念及其理论价值
当前,中国社会价值观多元化,各类群体的人们不断试图发出自己的声音,争取着自己的权益。人们按照职业、宗教、教育背景、文化、民族或者出身生活着,形成了自己的政党或者行业协会、利益群体,进而影响社会的方方面面。如何才能融合这种多元文化,让社会和谐发展,这就是政治共识所能发挥的最大作用。中国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是社会纠纷和矛盾频发的时期,政治共识对于中国当前社会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十八大报告中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都提出了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政治共识更是将依法治国作为会议的主题,那么政治共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政治共识在联系个人思想与社会制度方面,形成了有机的结合。而当前政治学研究中有两种研究路径,以阿尔蒙德为代表的政治文化路径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政治正义路径[6],政治文化路径的解释过于模糊,忽略了个人选择的作用,而政治正义路径过于抽象,仅仅坚持模糊的正义观,不能有效地解释制度的运行及个人想法对制度运行的影响。这两种研究路径都倾向于强调西方哲学的普适性价值,强调各国民族传统文化,忽略了中国所特有的实际,即中国本土化的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的政治共识,故政治共识在当前政治学研究中应当引起重视。
政治文化的研究主题庞杂,过于泛滥,尚未形成系统性的研究进路。学界将“政治心理”“政治态度”“政治信任”“政治价值观”都规定在“政治文化”范畴内,无法准确地表述其内容。政治文化有各国之间的文化差异,归结于“文化传统”或“民族性格”。而政治正义过于将政治观念中的民族特性、国情集中起来,与公平、正义、自由等抽象概念联系起来。而政治共识可以将政治文化和政治正义有效地结合起来,处于二者之间的层次。政治共识融合了政治文化的各种文化因素,能够平衡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政治共识不仅包括了罗尔斯的正义观,而且强调了实质理性,而不是形式理性。
政治文化是政治关系的心理和精神的反映,它是人们在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对于政治感受、认识和道德习俗规范的复杂综合[7]。1956年,阿尔蒙德最先提出“政治文化”这一概念,在政治学界引起了反响。尤其对从事不发达国家政治问题比较研究的政治学家。政治文化研究主要集中在强调不同社会文化的差异,主要反映个人微观的行动动向,研究社会主流价值观,进而形成社会的政治制度。[6]政治文化的侧重点在于文化对制度的塑造作用,即从不同社会的政治文化来把握每个不同社会的特有制度和政治观念,突破了其他思想家关注社会的局限,将其他非西方社会的文化纳入进来,但中心内容充斥着西方中心论。政治文化对解释政治现象有模糊性的特征,将所有的文化、心理现象都纳入进来。比如政治精英的活动或者为民主争取的功能,而从政治文化角度来研究却不能给出较为满意的解释。再有,政治文化研究侧重于解释历史和传统,忽视了个人的作用。政治文化在解释个人和制度关系的时候,二者往往处于被政治文化决定的地位,而且归结为一种文化传统。到头来,政治文化仅仅是一种与个人无关的力量,能对个人塑造有用,但不能对制度形成直接的建构能力。因此,个人、制度与政治文化之间无有机的联系,仅是一种机械的联系。
在政治文化研究路径之外,还有政治正义。在罗尔斯《正义论》之后,政治学研究引入了政治正义路径,逐步与政治文化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研究路径。政治正义侧重于伦理学的分析,强调个人选择,借助契约论,以正义论作为研究路径,探究现实政治的实际运行。政治正义弥补了政治文化的部分不足,在解释个人、制度和文化三个层面的关系时,具有很精确的解释作用。政治正义研究主要面对自然状态的过度抽象,以至于对自然状态的概括不能完全反映一个具体政治共同体的实际状况,从而无法将其与其他社会区别开来。“它无法现实地描述某个具体的政治共同体如何在人们概念中建构并支持该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6]罗尔斯研究的是20世纪的美国社会,他所试图倡导的正义原则与其并不紧密,存在不协调之处。这一理论不能完全解释不发达国家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为资本主义社会做辩护。
政治正义一直将正义原则固定化,作为一种普世的价值。这种正义原则是离开某些特定历史环境下所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社会。在此种意义上,政治正义原则已经固化,试图成为永恒。但现实是,政治正义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类型中肯定有着不同的内容,这种永恒的正义是一种虚无。政治正义有着根深蒂固的个人主义,使得研究者获得了政治生活的根本问题:社会的基本目标。相比那种个人主义的自言自语,当代政治正义路径是一个重要路径,通过个人主义建构社会制度,但在政治正义的解释过程中,个人主义逐步被放大,忽略了个人主义社会制度之间的逻辑结构关系,将基本目标作为一种虚幻的目标,不能正确理解制度与个人之间的观念关系。
因此,政治共识就成为弥补政治文化和政治正义研究路径的不足,成为当前政治学研究的新路径。[6]共识是指代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某个问题相一致的看法。而政治共识是指代社会成员对政治基本目标与基本结构的一种观念。它与政治文化、政治正义有着紧密的联系。政治共识是介于政治文化与政治观念的中间词汇。政治文化包括政治活动中的习惯、规范、道德判断,及各国政治传统文化等。政治文化一直解释各国之间的文化差异,并将其轻易地归咎于传统文化,比如“和谐社会”的儒家学说。政治正义关注政治活动中正义、自由、秩序、公平等价值原则。而政治共识关注社会结构中的经济层面,并通过集体行动来代替个人行动,将各个不同阶层的意见都视为共识的一种表达,如本群体的基本权利。不能得到表达,那么引发群体性事件[7]。
综上所述,政治共识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现实操作层面,都较政治文化和政治正义有优势。政治共识在多元社会中,为其提供共同的价值基础和思想基础,也使得社会形成“法治”的默契。比如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同时还能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
2.2 协商民主的概念及理论价值
协商民主,这一概念产生于西方政治学,由美国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最早提出。协商民主在后来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在一定政治共同体中,通过对话、讨论、商谈、妥协、交易、沟通和审议等协商模式参与政治活动和政治决策的一种民主模式。协商民主有平等性、协商性、公开性、建制性等特性。
协商民主在西方政治学中仅是一种观念形态,还没有实践基础和制度建构。经过20多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学者们对西方协商民主的内涵、价值、困境和制度形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来自各方的批评进行了回应[8]。按照西方学者的研究,有3种理解:第一是将协商民主认为是一种国家治理模式,这将促进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互相提出一些议题,实现协商;第二是将协商民主看作一个共同体,认为协商可以促进形成一个共同体,成员之间互相形成社会支持;第三是将协商民主看成一种决策机制,即当决策者通过公开征集众人的意见,使得每个参与者自由发表意见,在这个基础上,听取建议,最终做出决策。而国内学者将协商民主看做治理方式或决策方式,即与国外学者后两种认识相同。
建党之初,我们就有“民主协商”。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结成抗日统一战线,我党实行“三三”制,三分之一是共产党员,三分之一是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三分之一是中间派。同时,我党在国统区和敌占区纷纷联合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听取他们在重大问题的意见。在抗战胜利之后,我党积极主张召开政治协商会议,由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组成联合政府,直到1949年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民主协商成立联合政府。换言之,民主协商制度与我国政治制度相伴而生。我国学者逐渐开始借鉴“协商民主”来表达曾经的“民主协商”,采用西方政治学意义上“协商民主”的第二层和第三层意思,即:协商民主是一种决策机制和治理方式。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观是从政治解放到人类彻底解放,最终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过程。中国的“协商民主”正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具体体现。“协商民主”是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正确领导下,积极拓宽社会管理主体的范围,强化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多元管理[9]。同时,协商民主”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最新成果。习近平同志强调:“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10]毛泽东创立了新民主主义理论;邓小平实现了从以阶段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历史性转变;“三个代表”阐述了如何发展党在协商民主中领导地位与作用问题;科学发展观回答了如何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而“协商民主”正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存在场域,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宗旨,通过多样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推进社会主义国家治理。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恢复并发展了我们党历来倡导的协商民主精神和传统,中国共产党坚持协商民主原则,对于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要事务、领导建议人选等,都要事先进行协商,充分发扬民主,就国家大事和现代化建设中所遇到的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问题,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进行充分的协商,确立了“协商于决策之前和执行过程中”的原则,极大地调动了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的积极性,使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出更大作用。由此可见,协商民主,强调的是发扬民主。就是说,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大事不是独断专行,而是坚持协商民主,让广大党外人士共同出主意、想办法,切实保障人民享有民主权利。新中国成立后,我党一直重视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形成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各民主党派在政协中,听取政府的工作报告和时政问题,在民主基础上实行协商的方式,商讨国家的大政方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这从理论上阐明了我国协商民主的社会主义特色,也是我国在党的新一届领导下所继续坚持协商民主的新解释。
当前我国的“协商民主”,主要是指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同时,拓宽立法、行政等领域的协商,把社会协商纳入到协商体系之中,某些地方政府开始了在基层试验“协商民主”制度。如乡、镇、街道常常邀请公民代表就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讨论,做出决定;还有各级政府部门同消费者协会就水、电、煤气费、取暖费等价格问题举行听证,村民恳谈会,等等。在某些地区,“协商民主”制度变为民情恳谈会、民主恳谈会、民情直通车、便民服务窗、居民论坛、乡村论坛等多种形式。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通过政治协商会议这种形式,构建较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尤其是在基层协商过程中,都需要依照法治为其保驾护航。法治为其构建起公正的程序保证,让不同群体的人们在一定基础上协商和讨论,使得个体与组织、组织与组织、组织与国家之间有了一套安全的保障体系,同时也可以确保个体在私人领域内,充分享受人权、自由和尊严,免除公权力的侵扰,安定社会秩序。
我国当前依法治国,通过社会自我治理,解决相关问题,尽可能由社会组织自我完成,通过法治来保证。另外,推进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基层群众组织章程和相应的软件建设,加强对公权力的法律监督,通过法律保障权力的有序运行。同时,针对社会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将不同人的意见汇集起来,通过集体参与活动,使得每个人、每个阶层的意见都能表达出来,形成政治共识,建立畅通有序的表达机制和调解机制,依靠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形成协商机制。
关于政治共识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待。
3.1 政治共识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
我国现在只能进行法治,方能实现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而不再依靠人治,不再靠权术,不再依靠GDP,不再依靠保财政收入,放任不管项目污染环境。而只有法治,且仅有法治,才能推动国家现代化治理。那么国家现代化治理过程中,必须有相应机制来保证国家政治的有序运行,而政治共识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手段。
政治共识是依法治国的手段,主要是从政治共识的功能来讲,政治共识优于政治文化和政治正义。政治文化过于模糊和笼统,经常利用经验性的文化方法来分析文化与政治的关系,无法摆脱对经验性研究方法的依赖,无法给予一些特定的政治现象确定性解释。如果过分强调政治文化的研究路径去分析依法治国,将无法形成确定的概念来解释依法治国,坚持从每个政治共同体区别于其他社会的特质来把握其特殊的政治观念和政治制度[6],这就使得政治文化突破了西方社会的视野,将本土化的政治文化纳入其中,来看待“依法治国”的内涵。但我们仅从这个层面看待“依法治国”政治文化的形成,要想形成法治中国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形成人人都以法律作为心中的信仰,这不是一个简单从文化到整体的推导逻辑。亚里士多德说“人天生就是一种政治动物”,作为政治共同体中人都有自己的文化选择,通过每个人的文化选择,建立“法治中国”的政治文化氛围,绝非易事。
政治文化在解释“依法治国”的现代国家治理过程中,往往解释为一种历史传统或文化,忽视个人选择的作用。很多研究相信个人行动是出于文化倾向,不是出于工具理性;或是出于规则的引导,而不是理性的选择,强调历史传统或文化对个人的影响,个人处于被决定的地位,没有个人能动性表现在其中。同时,政治文化亦无法解释个人选择与“依法治国”的联系。政治文化只能解释宏观层面的“依法治国”,比如在解释地方领导干部在针对大拆大建、污染工厂关闭等问题上,认为法治这个手段不好用,甚至不奏效,放弃法治,直接改用暴力手段拆迁;在针对污染企业问题上,地方政府为保财政收入,让污染企业积极上马,甚至为其省略环境评价机制。政治文化仅能解释为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治理传统造成的,上令下达,民众只需要遵守法则即可,不需要理性选择。但现在为什么很多民众敢于进行理性选择,不断进行上访,不依从于政府的命令?政治文化不能很好解释微观层面个人理性选择的原因,更不能解释文化倾向是不是能支配这些人的行为,使得一些人选择了上访,而不是协商解决事情。政治文化无法在个人(民众)与制度(法治)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从而解释“依法治国”。
而政治正义侧重于伦理学的分析,弥补了政治文化的不足,解释逻辑的精确性以及对于个人选择。[6]但政治正义是一种落后的正义观,或者认为永恒不变的真理。正义观世世代代都适用任何国家、任何朝代、任何政权,放之四海皆准,这就有些机械了,这就无法解释人类社会治理方式的进化。同时,社会正义忽视了政治生活中的基本目标,比如依法治国是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但这一目标必须是全国上下一致。政治正义无法纳入其逻辑解释范围,忽视了现实中政治实践与个人理性选择之间的关系,亦无法解释“依法治国”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因此,我们认为,只有政治共识可以代替政治文化和政治正义来解释“依法治国”。政治共识作为介于二者之间的层面,是以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为核心内容,即当前我国以“依法治国”作为共同目标,强调本国国情,依据本土社会经济条件,这才是构成一国之政治共识的基础和前提。同时,政治共识关注不同社会阶层,而不仅仅是个人,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民众作为政治共识的主体,把握民众基本目标——“依法治国”,确定政治实践的方向,构成“依法治国”这一现代国家治理模式的基本支撑。政治共识将更好地结合个人理性选择和制度建构,为多元社会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制度建构在政治共识基础上,使得社会有序运行。“依法治国”的现代治理模式,是建立在民众的政治共识基础之上,继而在“法治”下从事的政治实践活动。
“依法治国”很多层面的价值:保障公民权利,监督权力,维护正义等,这正是我们国家治理所追求的,也是我们当前的政治共识,是“为了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保障人的可持续发展、权利、自由、幸福,控制公权力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11]
3.2 政治共识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政治共识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其一,政治共识可以为多元化的社会达成一致的建议,即在“依法治国”的政治共识统摄下,大力发展法治政府。因为依法治国需要健全的立法机关,保障立法机关正常工作,及时向政府提供所需要的法律制度。健全的立法机关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依法治国的保证。法治政府必须是依法治理的政府,依法行政。在此基础上,由于政府是国家机关中规模最大,公务人员最多、职权最广泛的机关,同民众打交道最多的部门,民众希望公平、自由和正义的社会,希望政府能够实现这些共识。如果使得政府能够实现自己的任务,政府和民众的政治共识也达成了一致,那么依法治国的政治共识也就快实现了。
其二,政治共识有助于“依法治国”氛围的形成。首先,法治都是以法律作为国家的最高准则,任何人都必须以法律作为最高信仰,任何人不允许突破法律的底线,使得每个人的行为都有明确的指导,不能逾越法律,从而成为民众行为规范。其次,法治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每个人都可以尽情放飞自己的想法,有所作为。最后,法治可以以最小的代价保护社会持续、高效、良性的运行。因此,法治所形成的社会氛围,使得多元化的中国社会形成政治共识,继而将政治共识升华为政治认同,内化为每个民众所共有的信念、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即一切都以法律作为全社会的评价标准。
其三,政治共识统一于依法治国,有助于长期的社会稳定。多元化社会存在冲突,其根本原因是由于中国社会长期缺乏共识,尤其政治共识。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由于不同群体的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碰撞,“官二代”、“富二代”的行为深深地刺痛了中下层民众的神经,使得社会冲突不断。如何构建政治共识,建立人们心中的社会行为准则,平衡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摆在当前社会的一个严峻问题。而依法治国正是当前中国的政治共识的唯一路径。唯有采用此种路径,方能平衡各方面利益,使得各方面在追求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时,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在人与人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关系,从而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
首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才难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将协商民主充分运用到“依法治国”的现代国家治理方式中,中共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立法过程,积极开展立法协商,这是一种双向互动的结构。一方面是居于主导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另一方面是处于参政地位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强调“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党际之间处理关系的基本原则。执政党与参政党在这一原则下形成了协商合作的实践模式。不仅是立法方面,在“依法治国”其他方面亦是如此。我国协商民主推进了依法治国的实行,从施政理念层面,到政治实践层面都一以贯之。我党通过协商民主,致力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平衡各方面利益,凝聚“依法治国”这个最大的政治共识[12]。
其次,协商民主有助于政府决策的法治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这样一来,公众建议、民主党派的意见、专家的论证,都在协商中体现了民主,增加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这样一来,就会吸引社会中的法律人才,参与政府决策,深入开展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加强中国特色智库建设,建立决策的法律咨询制度,使政府决策法治化。
最后,协商民主保障了基层民主的法治化。在我国基层政权中,要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用法律保证基层民主,促进基层民众在城乡社区中的自治,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民主制度建设,由此建立长效的、法治化的管理制度,使得基层民主法治化。
正确处理政治共识与协商民主的关系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趋势,更是完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转变的需要。当前,一些人认为政治共识和协商民主只是一种手段,一种工作方法,与依法治国策略无任何关系,仅是提升地方治理水平的一个渠道而已,故他们觉得依法治国的策略有利于社会治理和提升政绩的时候,便积极使用法治手段;觉得无用时,便抛弃法治。
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视阈下,处理好政治共识与协商民主的关系,方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有力支持。
其一,“依法治国”所体现的法治,是政治共识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协商民主达到的目标。“依法治国”是国家现代化的治理模式,是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终极目标。当前我国政治共识亦是建立长期稳定的社会,民众安居乐业,保障民众权利、自由、幸福。协商民主亦是为了平衡国家中不同阶层的利益,通过积极的协商,使得每个阶层中的民众都能发出自己的声音,参与国家治理,监督公权力,使之有效运行。因此,依法治国契合了政治共识和协商民主所要达到的目标,使得我国的政治共识和协商民主统摄于依法治国之下。
其二,政治共识是依法治国的手段。一国要形成政治共识,不是易事,不仅仅是个人的理性选择,更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理性选择,构成制度建设,在政治实践中得以实施,使得个人和制度之间完美地结合。当前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社会持续、健康、有序的运行。
其三,依法治国是协商民主的制度保障。协商民主是我国特有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形式,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从各个层次扩大民众有序参与政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而依法治国的策略就是营造法治的氛围,将协商民主制度法律化,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定下来,贯穿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之中,为协商民族的构建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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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ITICAL CONSENSUS,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ZHANG Yafei,JING Xiaochuan
(School of Marxism,Shanxi Normal University,Linfen 041000,China)
With the promotion of themodern state governancemodel of"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in China,constant innovating and breakthroughs have been made in the political practice of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and it is particularly urgent to establish the relevant political consensus in order to gradually build up the relations between individual rational choices and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in political consensus.At the same time,deliberative democracy has entered a new stage of development,and the develop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multi-party cooperation system and the grass-roots democratic consultation system also put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for the innovation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ory.Therefore,how to continue to develop the current political consensus,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ory and political practice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under the vision of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Thus,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is the objectiv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political consensus,and is also the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consensus is themeans of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political consensus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D63-3
A
1673-1751(2017)05-0035-08
2017-04-01
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015CFX008);2015年山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张亚飞(1981-),男,山西临汾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律史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