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洋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2)
中国非市场经济条款到期之辩
——兼评中国诉诸WTO争端解决
杨 洋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2)
欧美各国近些年来拒绝承认《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非市场经济条款于15年后到期,继续对中国适用替代国方法。从条约解释的角度出发,无论中国是否完全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条款的到期都会直接导致替代国方法的失效。虽然中国已将该问题提交WTO争端解决,但不能完全倚仗第三方机构解决问题。中国应增强自身硬实力和软实力,谋求在国际政治和经济对话中的话语权,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中国;非市场经济条款;条约解释;WTO争端解决
在长达15年的谈判后,中国于2001年正式成为WTO成员。作为入世的谈判结果,《中国入世议定书》(以下简称为《议定书》)增加了歧视性反倾销条款,体现在《议定书》第15条(a)项和(d)项。
倾销是通过比较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来认定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被认定为倾销。而根据(a)项(ii)目的规定,各国在对中国进行倾销认定时,可以偏离《反倾销协定》中采用出口国国内价格或成本确定价格可比性的方法,而是采取一种“非严格比较方法”。在各国实践中,这种“非严格比较方法”通常指的是“替代国方法”,即采用第三国的国内价格或成本确定正常价值。这种计算方法使我国的出口产品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出口企业或行业受到独立于WTO之外的更加严格的指控和区别对待[1]。一般认为,根据(d)项第2句的规定,15年后中国将自动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方法也随之终止。而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中国不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在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仍然可以适用替代国方法。欧盟和美国也分别于2016年5月和7月明确表示不会授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西方国家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基于政治和经济博弈的综合考虑。他们之所以敢如此堂而皇之地违反《议定书》,主要是因为《议定书》第15条非市场经济条款相关表述不明确。以Bernard O’Conner[2]和Jorge Miranda[3-4]为首的学者代表了欧美国家的主要观点:认为第15条的相关规定不会导致替代国方法在15年后失效,中国也不会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下文将对二者的主要观点做出梳理和总结。
1.1 替代国方法继续对中国有效
上述两学者认为,(a)项(ii)目只是规定了一种情况下替代国方法的适用:当中国生产商无法向进口国证明存在市场经济条件。(a)项(ii)目失效的法律后果被解释为,该情况下替代国方法适用的法律依据失效,即进口国无法再因为中国生产商不能证明市场经济条件而适应替代国方法。某种适用情况的失效并不意味着替代国方法的失效。
他们进而提出,替代国方法的法律依据不在(a)项(ii)目,而是存在于整个(a)项。为得出该论断,Miranda使用了“有效解释原则”(principle of effective interpretation)。“有效解释原则”并非《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规定的条约解释方法,而是根据该公约第31(1)条衍生出来的。在美国汽油案中,上诉机构认为“有效解释原则”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1)的推论之一,即条约的解释不能使其条款处于冗余和无用的状态。上诉机构在随后的欧盟荷尔蒙案中继续肯定了这一原则,并表示,条约解释的根本规则要求条约解释者阅读和解释条约使用的文字,而不是条约解释者认为应该使用的文字。
当(a)项(ii)目失效以后,与替代国方法相关的条款就剩下(a)项引言、(a)项(i)目以及(d)项。“有效解释原则”要求条约解释严格依据文本,而非解释者的自由意愿。Miranda据此做出如下推断:第一,(a)项(ii)目失效后,(a)项的引言还存在,引言中仍旧提供了两种选择,即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或者非基于严格比较的方法,因此替代国方法的法律依据并没有失效;第二,(d)项的第一句和第三句提出,若中国能够证明市场经济地位或者某个行业存在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再适用;(c)项中“WTO进口成员应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a)项使用的方法”这一表述,也将替代国方法指向了(a)项。这说明与非市场经济相关的条款存在于(a)项,而非(a)项(ii)目。由此可以得出,(a)项(ii)目的失效并不导致非市场经济条款的失效,替代国方法仍可适用。
1.2 中国不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首先,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实际上承认了其非市场经济地位。WTO法没有明确中国的经济性质,但根据(a)项(i)目和(ii)目的规定,中国生产商承担证明市场经济条件的举证责任。(d)项第一句和第三句进一步规定,若中国能够根据进口国的国内法证明其是市场经济体或者某个产业存在市场经济条件,那么替代国方法将不再适用于整个经济或该产业。也就是说,(a)项(i)目和(ii)目以及(d)项第一句和第三句共同构建了一种“非市场经济推定”,即根据条文规定可以推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体。
其次,(a)项(ii)目的15年效力终止后并不意味着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二者认为,(a)项(ii)目的含义为,若中国生产商不能证明市场经济条件,则进口国可以使用非严格比较方法。如果将该项的失效理解为赋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无疑是超越了条约文本本身,有违条约解释方法。因而中国不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2.1 替代国方法失效
替代国方法是否存续的争论焦点在于其所依据的条款究竟是(a)项(ii)目还是(a)项。下文试图依据条约解释方法,通过证明替代国方法适用的法律依据位于(a)项(ii)目,纠正上述论断之谬误。
第一,O’Conner和Miranda认为,(a)项(ii)目只是提供了替代国方法的一种适用情况,该解读显然违背了条约解释中最基本的语义解释方法。(a)项的引言规定,“the Importing Member shall use either…or…based on the following rules”。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第八版)》,shall意为“is required to”,即表达一种命令。也就是说,进口国必须依据以下规则对两种方法择一适用。若适用替代国方法,必须要满足(ii)目中规定的情况,且该情况具有唯一性。当唯一的情况失效后,替代国方法的法律依据也不复存在。此外,“base”的名词形式为“basis”,这点也进一步证明替代国方法的法律依据(legal basis)位于(ii)目。
第二,O’Conner和Miranda错误地采用有效解释原则解读剩余条款。国际法院在1950年“保加利亚、匈牙利和罗马尼亚和平条约解释案”第二阶段的咨询意见中指出,有效解释原则不能作为法官解释条约时违背条款文字以及精神的理由[5]。有效解释必须适当,以不违背条约的文本和精神为前提。前文已经证明,替代国方法的法律依据存在于第15条(a)项(ii)目。相反,O’Conner和Miranda选择解读失效后的文本,得出替代国方法的法律依据位于第15条(a)项,这与失效前《议定书》的含义和意图背道而驰。
2.2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影响替代国方法的失效
欧美学者认为,中国仍然是非市场经济体,因而替代国方法继续有效。事实上,非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方法是两个法律层面的问题。WTO法律体系中没有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明确界定。无论各国如何界定中国的市场经济程度,都只是各国的国内法层面的问题。各国不能通过判定中国的经济地位来决定是否适用替代国方法。因此,替代国方法到期后,《议定书》中有关中国经济地位的条款也相应失效。欧美各国不能因为中国没有根据其国内法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而继续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适用替代国方法。
2.3 GATT附件对第6条第1款的注释和补充规定不适用
除《议定书》外,WTO法中与替代国方法相关的条款是GATT附件对第6条第1款作出的注释和补充规定。该规定为替代国方法的适用确立了两个极高的门槛:国家垄断贸易以及国家确定所有价格。各国依据该条款对中国适用替代国方法显然没有任何现实依据。因此,随着《议定书》中非市场经济条款的到期,WTO法上不存在任何对中国适用替代国方法的法律依据。
针对《议定书》第15条到期问题,我国于2016年12月12日向WTO提起争端解决。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
3.1 诉诸WTO争端解决的合理性
第一,WTO上诉机构在“欧盟紧固案”中的裁决表明:《议定书》第15条(a)项在中国入世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后)失效。而且,(d)项第1句和第3句规定了第15条(a)项失效的条件,所以第1句和第3句适用的时间范围也不应该超过(a)项的15年期限,这也就意味着:中国不需要再向进口国证明市场经济地位和条件以终结替代国方法的适用。原则上,在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上诉机构报告只对各争端方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为保证WTO法律解释和适用的稳定性以及可预测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常会参考已通过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在“美国—阿根廷油管类产品日落复审案(2005)”中表示,遵循上诉机构在前案中的结论不仅合适,而且是专家组所期待的,尤其是在涉及类似法律问题的情况下。若专家组所做裁决不利于中国,中国可继续将争端提交到上诉机构。若上诉机构做出不同于“欧盟紧固案”的解释,必将有损其自身的权威。
第二,主动起诉彰显我国参与WTO事物的决心以及维护国家利益的信心。中国在刚刚加入WTO时,仍然以执行“入世”承诺、加快国内改革开放、使其尽快符合WTO规则为主[6]。经过15年的发展,中国在全球贸易治理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已大大增加。作为发展中的经济大国,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国家发生贸易摩擦。然而根据WTO官方统计,截止到2017年2月,WTO争端解决机构共受理案件522件,其中中国被诉案件有39件,而中国主动起诉案件只有15件。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主动运用国际法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力度还不够,仍处于比较被动的防守局面。中国就美国和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方法向WTO提起磋商,彰显了我国坚定维护国际法权威和国家利益的决心。
3.2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尽管中国先发制人,抢夺了法律和国际舆论的制高点,但并不能完全倚仗WTO解决所有问题。
一方面,WTO争端解决的时间较长。要历经磋商程序,磋商不成会提交给专家组,对专家组报告有异议的会上诉到上诉机构。根据WTO官方统计,专家组解决的案子,从专家组建立到报告的通过,平均时间为492.09天;提交给上诉机构的案子,从专家组建立到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平均时间为668.28天。《议定书》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掺杂着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因素,诉讼阶段可能会遭遇到各类外界力量的干扰,有可能导致案件迟迟不决。中国应做好长远打算,时刻准备应对各国在判决前采取的行动。
另一方面,WTO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即使诉讼结果有利于中国,欧美各国也可能会采取消极态度,不履行判决。根据WTO规则,胜诉国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败诉国实施报复措施,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但是,报复措施本质上具有贸易破坏性,而且实施报复措施的国家也同样会受到不利影响。
面对欧盟和美国的强硬态度,中国就替代国方法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了磋商。这一举措为维护国家利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由于WTO争端解决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缺乏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中国不能将期望全部寄托于第三方机构来解决这一关乎国家经济和国民利益的大事。中国应推动经济改革和贸易自由化,不断发展自身经济和政治实力,从而在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争夺贸易和政治交流的话语权,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1] 刘学问,朱京安.国际贸易救济中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困境与突围[J].经济问题探索,2015(4):120-126.
[2] BERNARD O’CONNER.Much ado about‘nothing’:2016,china and market economy status[J].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 2015(5):176-180.
[3] JORGEM.Interpre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J].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2014(1):94-103.
[4] JORGEM.More on why Granting chinamarket economy status after december 2016 is contingent upon whether China has in fact transitioned into a market economy[J].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2016(3):244-250.
[5] Interpretation of peace treaties(second phase)[R].Advisory opinion:I.C.J.reports,1950.
[6] 屠新泉.“入世”:15年中国在全球贸易治理中的角色变迁[J].国际商务研究,2016(6):34-44.
INTERPRETATION OF THE NME PROVISIONSOF CHINA'S ACCESSION PROTOCOL&COMMENTSON CHINA’S RESORT TO WTO DISPUTE SETTLEMENT
YANG Yang
(China Research Institute of Frontier&Oceanography,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In recent years,some European and American countries have refused to admit the fact that the 15thnon-market economy provisions in China’s Accession Protocol expires in 15 years and they continue to apply surrogate price to China.View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reaty interpretation,the expiration of the non-market economy termswill directly lead to the failure of the surrogate price whether or not China has obtained a market economy status.Although the problem has been submitted to theWTO dispute settlement,China can't pin all the hopes on a thirty-party agency.China should enhance its softand hard power so as to secure a say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dialogues and better safeguard its national interests.
China;NME provisions;treaty interpretation;WTO dispute settlement
H059
A
1673-1751(2017)05-0022-04
2017-04-25
杨洋(1994-),男,安徽宣城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洋法、环境法和WTO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