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给二O一四年十一月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巴经济走廊能源项目合作的协议》提及的能源项目营造有利的融资环境,愿意缔结议定书,以修订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在伊斯兰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协定第二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二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关于第二议定书第一条,“国家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和丝路基金,但仅限于其为二O一四年十一月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巴经济走廊能源项目合作的协议》提及的能源项目在巴基斯坦提供贷款取得利息的目的。
缔约国应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已完成本第三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第三议定书应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两国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本议定书于2016年12月8日在伊斯兰堡签订,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