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承栋
黑格尔法哲学“任性”的合理内核与当代道德价值
张承栋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漯河 462002)
黑格尔的自由观念是对斯宾诺莎自由观的继承,提出任性是一种否定的自由、特殊的、矛盾的意志。任性自由深刻的体现于市民社会当中,“任性”概念引导人们应当追求真正的自由。当代道德价值在否定“任性”的基础上提倡追求真正的自由、追求理想人格与自身的统一、追求遵守义务前提下的理性自由。
黑格尔;任性;自由;道德价值
关于“任性”的概念,是随着黑格尔自由观念的三环节说而产生的。在黑格尔看来,所谓“任性”就是人们认为的自由,这种自由虽然较“绝对自由”而言有所限制,但却是一种非理性的自由,因而并不是人们真正所应当追求的自由。“任性”虽然是应当否定的,然而黑格尔的这一概念却具有其合理内核与积极价值,对“任性自由”的否定恰恰向人们指明当前树立科学的道德意识,应当引导人们追求理性的、真正的、符合道德的自由。
(一)黑格尔的自由观念三环节
在黑格尔的自由观念中,自由是三个环节的演进体,即绝对自由——任性自由——具体自由。这种自由观的形成,与其对自由本身的理解是密切相关的。在黑格尔看来,自由是一种理性自决的行为,即是由自己决定自己、而不受他人支配的一种行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与上述理性自决是相反的,那他就不是一个自由人。[1]43黑格尔的自由观念是对斯宾诺莎自由观的继承,即认为人类通过理性获得对于事物必然性的掌握,从而在对必然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理性自决行为,这就是自由。
黑格尔的自由观认为,自由是由三个环节组成的,其中绝对自由是一种片面的自由,即追求的是每个个体具有的同质性的绝对平等的自由。第二环节即任性自由,此时的自由观,从同质性的、无特殊规定的绝对自由过渡到了有差别的、有特殊规定性的任性自由,由于其价值取向具有功利主义,因而在市民社会中十分普遍。而自由的第三环节具体自由,其内含绝对自由与任性自由,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体,因而是一种理想的自由形态。[2]19
(二)关于“任性自由”
任性自由是黑格尔自由观三环节中的第二环节,它是对第一环节绝对自由的扬弃、同时也是基于第一环节发展而来的。由于第一环节的绝对自由只是一种抽象的、无特殊规定性的普遍自由,因而它是一种片面的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然而真正的自由必须是理性意志的自决,这要求意志首先要通过设定一个希求的对象来限制自己。[2]17这就形成了任性自由。
在黑格尔看来,真正的自由,首先是意志通过设立一个希求来对自身加以限制,否则就是一种自在的自由,而不是自为的自由,这就好像人与动物的区别。人和动物都有本能的冲动,但动物由于没有意志、也就是没有自我的限制,因而只能任由冲动来驱使,然而人却是具有意志、并且凌驾于冲动之上的。如果人没有意志的自我约束,追求自在的自由,那就与动物无异,这并不是真正应该追求的自由。任性自由深刻的体现于市民社会当中。市民社会在黑格尔看来,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1]168,因为市民社会是以功利主义经验为原则的,市民社会存在的目的就是个人追求私利。
(一)任性自由的内核解析
综合黑格对任性自由的论述,本文认为在黑格尔的自由观中,任性是一种否定的自由、特殊的、矛盾的意志。这是对任性的定性解析。
首先任性是对自由的否定、是抽象的自由。任性相对于绝对自由而言,虽然是意志在设立一种希求之物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对自身的一种特殊规定,然而这种规定还只是存在于意志之中,还没有形成对普遍性自由的追求,亦即任性自由只是一种经验性的特殊规定,而失去了对普遍性的追求,因而不是一种真正的自由。其次任性是一种特殊的意志。正如具体自由是对必然的一种认识所形成的理性自决一样,任性自由由于只是自由的第二环节,因而其只是一种主观偶然性的特殊意志。再次任性是一种矛盾的意志。任性所反映出的意志的自我限制,并不是合乎自在自为的真理的,而是与真理相矛盾的一种意志。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说:“既然只有自由的自我规定中的形式要素才是内在于任性的,而另一要素是给予任性的,那么,被认为是自由的那任性,的确可以叫做一种幻觉”,这也反映了黑格尔对于任性的否定态度。[3]21
(二)任性自由的内容解析
任性是黑格尔自由观中的第二环节,在黑格尔认为,任性的内容包括两个因素,其一是抽象的对自由的反思、其二是对自内或外所给予的内容和素材的依赖。这可以将任性的内容剖析为三个方面:其一,任性是自身意志的确定性。在绝对自由环节中,由于自由是一种先验的、同质性的普遍性,因而是无差别、平等的自由。正如黑格尔所说:“人是能思维的,他要在思维中寻求他的自由,即在他的概念中寻求,但是这种抽象法无论怎样崇高、怎样神圣,如果他仅仅把这个(意见)当作思维,且这种思维只有背离公认而有效的东西并且能够发明某种特殊物的时候,才觉得自己是自由的,那么这种法反而变成不法,变成任性。”[3]25其二,任性是经验性的规定与普遍性之间的矛盾。对于第一环节的绝对自由而言,由于其是同质的平等的自由,因而并不承认特殊的规定,是一种自在的自由,因而是片面的;任性自由是意志对自身的限制,是一种有差别的、承认特殊规定的自由,但却失去了自由的普遍性。因而只有具体自由才是特殊的规定性与普遍性之间的统一,才是自为的自由,对于任性来说,只是经验性规定与普遍性之间的一种矛盾。其三,任性是一种主观内部的意志的自我限制,与客观外部的行为之间存在距离。任性是一种主观偶然的意志,是意志基于某种希求的自我限制,因此与客观的外部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而且由于任性是意志的主观特殊规定,因此与客户行为之间也存在一种紧张关系。
(三)黑格尔对任性自由的否定
首先,黑格尔认为任性是一种主观上无知的冲动,是与真理相矛盾的。他认为“任性并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作为矛盾的意志”[4]35,任性的自由实际上是缺乏思想教养,对于绝对自由的意志毫无所知的表现。这虽然与其宣扬“任性的”王权的观点是相悖的,但可以肯定黑格尔对于任性自由是持否定态度的。其次,黑格尔认为任性是一种主观意志的表现,并不属于事物的客观本质,因而从法哲学角度来看,不应当将主观任性掺杂到定罪量刑之中,亦即主观任性不能解决犯罪和处罚等法律问题,这也是从法哲学的角度提出了对任性的否定。再次,黑格尔对于出于主观意志的复仇、威力等偶然性事件予以否定,认可刑罚正义具有普遍性,这就意味着否定了主观任性。黑格尔还论证了司法独立原则,这也是从法哲学的角度否定了基于主观任性所建立的组织。
(一)“任性”概念引导人们应当追求真正的自由
既然任性自由是一种片面自由、是抽象的规定性,那么人们就应该抛弃任性自由,追求更为理想的具体自由,这就是黑格尔的“任性”概念所传递给我们的重要信息。自由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生存方式,任何人都希望自己是自由的,而不是被束缚的、甚至被刑罚处罚的。但追求自由必须要符合道德基本规范,在这里“道德”就是一种具体的自由,是经验性与普遍性的一种统一,人们遵守“道德”,自然就会获得真正的自由。因此“任性自由”对当代道德价值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提倡抛弃“任性自由”,鼓励人们在遵守“道德”的前提下追求真正的自由,这才应当是当代道德价值所提倡的。
真正的自由应当是合理的、自为的自由。所谓合理,即意志在遵守普遍规律与经验规定的原则下所做出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于是在遵守道德纪律的基础上做出的,因而是一种自为的行为,是具体的自由。随心所欲的自由应当是在符合道德规律的前提下所追求的自由,这是一种将特殊规定性与普遍性相结合的自由,是真正合理的自由、符合道德规范的自由,是提倡人们应当去追求的自由。通过道德传播途径,将人们的自由观与道德的规定性结合起来,人们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二)“任性”概念提倡理想人格与自身的统一
主观任性是一种片面的自由,是主观偶然性的体现,是主观意志的反映,因而任性与现实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二者具有紧张关系。从道德意识的角度来分析,主观任性只是人们主观上对自己的一种期盼,与现实中自身的实际情况是有距离的。从主观任性来看,人们对于自身都有一种理想人格的期盼,但这种主观任性并不能使自己真的成为理想的人,因而对于任性应当否定。同时人们应当努力追求理想人格与自身真实的统一,这才能够实现科学道德意识的目的。
理想人格,是一种经验性的规定,人们受到这种经验性规定的约束,从而将理想人格作为自己的一种道德目标。然而理想人格只有与自身实现统一,才具有道德价值意义。真正能够实现与自身统一的理想人格,只能是符合道德规律的理想人格,因为道德作为一种经验规定,是符合真理的,因而是规定性与普遍性的统一,这却是任性所无法实现的。我们只有否定任性,了解到任性是一种主观意志的偶然性反映,并不能与真实现实的自我规定性相统一,才能遵从道德的要求,主动追求与自身相统一的理想人格,这是在否定任性的基础上实现的道德价值的目标。
(三)在否定“任性”的基础上实现道德理性自由
任性是一种抽象的自由,是自由的对立面。真正的自由应当是规定性与普遍性相结合的具体的自由,这种自由是符合道德规范的自由,因为道德是一种经验性的规定,并且是将规定性与普遍性相统一的。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将这种符合道德的约束也称为义务,他说:“在义务中个人毋宁说是获得了解放,义务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4]67这种义务基础上的自由才是道德理性的自由,它一方面使得人摆脱了自由冲动的支配,使人与动物区别开来;另一方面通过对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的限定,使得主观任性的规定性摆脱了困境;再一方面它也使得规定性摆脱了主观的限制,而成为了现实。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深刻剖析了义务的实质,他认为“义务仅仅限制主观性的任性,并且仅仅冲击主观性所死抱住的抽象的善”,与任性自由相比“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4]41。义务是道德的一种反映,是符合道德理性的自由的体现,人们在遵守义务的基础上才能获得真正理性的具体自由,才能实现特殊规定性与普遍性的统一,而这是任性自由所无法实现的。
道德价值是道德关心的表现和确证,它通过对特定的道德关系和道德现象的肯定和否定来体现人类价值追求的应当要求。道德价值表现着自己的相对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人的群体里,人类主题要求不同。因此,道德价值中含有客观因素。价值表达客体对主体需求的满足,同时表达主体在对象实践中对自己本质的一种实现。通过批判任性自由、提倡遵守义务,现代道德价值为人们传达了真正自由的实现方式,那就是遵守义务,只有遵守义务,人们才能获得自由,也就实现了遵守道德。违反义务的自由只能是一种任性自由,它实际上是自由的对立面,是不自由的。“德的学说不是一种单纯的义务论,它包含着以自然规定性为基础的个性的特殊方面,所以它就是一部精神自然史”[4]52,这一论述虽然说明道德并不是简单的义务规定,义务也不是道德的全部内容,但它却说明,道德实质上是一种符合义务的规定性与个人追求普遍自由的统一。
[1]Alan Patten,Hegel’s Idea of Freedom[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责任编校:张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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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219(2017)05-0050-02
2017-02-23
张承栋(1968-),男,河南罗山人,硕士,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与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