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舒柳,杨同卫
(山东大学基础医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2,1543897056@qq.com)
·器官捐献伦理·
论活体器官捐献者的自爱意识和利他精神之张力
蒙舒柳,杨同卫*
(山东大学基础医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2,1543897056@qq.com)
捐献人的完全自主、自愿是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可接受性的核心。在活体器官捐献者内心深处存在自爱意识与利他精神两种相互冲突的心理与行为倾向。正是自爱意识和利他精神之张力的存在,就使得活体器官捐献者的自主决定尤为复杂和艰难。分析了活体器官捐献者自爱意识和利他精神之张力,论述了捐献者面临的情感与道德冲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建议,以期为捐献者的理性选择和自由决策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界支持,从而保证活体器官移植的合伦理性。
活体器官移植;自主选择;自爱意识;利他精神
器官移植是治疗终末期器官衰竭的有效手段,但也面临着现实困境:一方面可用于器官移植的遗体数量甚少,另一方面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人数量不断增多,器官的需多供少成为制约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的瓶颈。在器官供需严重失衡的现实背景下,活体器官移植技术开始悄然应用于临床。活体器官移植是指在不造成供者本质健康损害和不影响供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基础前提下,已满18岁以上的健康成年人将生理及技术上可以切取的成对器官中的一个或具有良好再生能力的器官,如肾、小肠、肺、肝等移植给患者,以挽救患者生命的医疗技术。
从医学角度来看,活体器官质量要优于尸体器官——活体器官“冷缺血时间”短而极少出现移植功能延迟,术后患者的急性排斥反应发生率及失败率都较低,患者的存活率高。活体器官移植在挽救濒死患者生命的同时,也面临着更为复杂尖锐的伦理问题,譬如有学者担心:活体捐献器官一旦立法,会给亲属间造成心理阴影[1];到底是在怎样的环境下为亲人捐献器官是来自于他们个人的意愿,而不是为了迎合家庭的利益被迫作出的牺牲, 不得而知;活体器官移植是否会给患者亲属带来道德压力,从而让“分外善行”变成“分内义务”?[2]众所周知,捐献者的完全自主、自愿是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可接受性的核心。
2.1 自爱意识的人性基础——自我意识
自我意识是人超越动物界的重要标志与特征。自我意识是对自己身心活动的觉察,是自己对自己的认识。自我意识的内容包括生理自我、社会自我和心理自我。其中,生理自我是自我意识最原始、最基本的内容,是对自己躯体里的各个器官组织及其生理活动的认识,主要体现在对自己躯体的占有感、爱护感和支配感[3]。自我意识的形式包括自我认知、自我体验和自我控制。而其中,自我体验是在自我认知的伴随下而产生的某种内心体验,即主我对客我所持有的一种态度。自我体验表现出来的内容十分丰富,比如成就感与失败感、自尊心与自信心、自豪感与羞耻感等。
一个健康的人,捐出自体器官,是对生理自我的直接破坏,是极其负性的自我体验。捐献者需要极大的勇气来接受新的、残缺的生理自我,还要在此基础上重新建立起心理自我和社会自我。此外,捐献者还需要重新进行社会角色定位,重新思索和规划自己的人生,调整自己的目标与追求,重新进行自我认知和自我控制。所以,活体器官移植是对捐献者自我意识的极大挑战。
2.2 人的自爱意识及自爱伦理观
自爱意识是爱自己的感情和意识。自爱包含爱肉体生命和精神自我两个方面,前一方面是生命自保,后一方面是对自我精神生命的维护、热爱和追求。
在伦理学看来,自爱是指个人能够发挥自己智力、 情感和感官的潜能,对自己的生命、发展与自由进行深度的肯定,是在道德生活中对自己存在、权益、价值、人格的尊重与维护[4]。自爱是道德生活的源泉,它推动人们自强自立、创造价值和有所作为。
在西方文化里有贵生与自爱的传统。早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就把对生命的自爱以及理性地追求幸福、实现自我看作是人生的主要目标。培根将“自爱”视为“个人的善”,霍布斯认为“自爱”是人的“自然权利”,卢梭则认为“自爱”是人性的“首要法则”。总之,在西方文化看来,“自爱”既是自然的,更是合乎道德的,甚至可以说是一切道德发展的基础。
在中国也有贵生与自爱的文化传统。儒家强调仁爱是要从自爱开始,以自爱为起点。儒家非常重视现实的肉体生命的价值。如《礼记·祭义》说:“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行父母之遗体,敢不敬乎?”《孝经·开宗明义》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对于道家而言,贵生更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老子主张珍惜生命存在,希望生命永恒;庄子则认为名利都是身外之物,生命最珍贵,人要珍惜生命;杨朱的“贵生”思想又将老子的“贵生”观推进了一大步,他认为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吕不韦主持编撰的《吕氏春秋》则对贵生进行专章论述:“今吾生之为我有,而利我亦大矣。论其贵贱,爵为天子,不足以比焉;论其轻重,富有天下,不可以易之;论其安危,一曙失之,终身不复得。此三者,有道者之所慎也。”
健康人捐献身体器官有违自爱意识和自爱伦理观。因为活体器官捐献会给供者造成一定程度的器官缺陷,是对肉体自我的伤害,同时也是对精神自我的伤害。活体器官捐献还有可能使供者失去对本属于自己的器官的占有感、支配感与优越感,削弱进取心和成就心需求,甚至导致自卑心态。
3.1 利他行为的生物学基础
利他行为是一种无私、无偿行为。利他行为有四个特点:出于自觉自愿、以有益于他人为目的、不期望得到报酬或回报、利他者本身有所损失。至于利他者在为他人作出牺牲时,内心伴随获得的成就感、自豪感以及正义感等,都不属于外来的报酬与回报。
进化心理学在生物学层次解释了利他行为。进化心理学认为,生命的本质就是使基因存活下来。基因的自私性预示着出于亲缘保护的利他行为:帮助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个体。研究显示人们通常愿意帮助亲属多于非亲属[5], 汉密尔顿(W. D. Hamilton)提出了亲缘选择思想:利他行为存在于具有亲缘关系的个体间,并且与亲近程度成正比。这种利他行为能让亲属更好地繁殖与自己有相同基因的后代,有利于种族的繁荣和进化[6]。
之外,社会规范理论在社会学层次解释利他行为。该理论范式确认了两种驱动利他行为的社会规范:互惠规范和社会责任规范。互惠规范促进社会合作,社会责任规范使人们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和最应该帮助的人。
3.2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利他精神
墨家主张破除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之爱,追求兼爱。墨子认为,天下之乱的根源在于君臣不相爱、父子不相爱、兄弟不相爱,不相爱的最后结果必然是“强必执弱,众必劫寡,富必侮贫,贵必敖贱,诈必欺愚”(《兼爱·中》)。那么,如何才能改变这种不相爱呢?有一种信条可以改之,即“兼相爱,交相利”。这一信条要求人们,“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
儒家之仁爱不同于墨家的兼爱。仁爱是一种以血缘的亲疏为基础的“差等之爱”,是一种由“爱亲”而“爱人”的爱。在儒家看来,人类社会并非原子式的、离散的、只关心自己的个体的集合,尤其是就家庭而言,彼此间无私的关爱与扶助是其根本特征。在家庭中,亲子关系是最重要的关系,亲子之爱超出任何一种契约关系,生动展示了人性中最深刻和最高尚的一面。对“亲人”的爱是活体器官移植的原动力,是活体器官移植赖以实施的情感基础[7]。
李艳在河南省郑州、洛阳、开封、南阳等城市采取随机方式选取600名居民来进行有关健康人作为器官移植供体是否愿意为亲属捐赠以及捐赠理由的随机抽样问卷调查。调查资料结果显示,愿意为亲属捐献肾脏的有479人,比例高达84.78%,愿意捐献的主要原因:为了亲情,不能见死不救的319人,占66.60%;表示自己道德情操崇高的48人,占10.02%[8]。另外,《今日早报》记者曾就器官捐献可能带来的身体伤害问题进行访谈,受访者都表示,不能眼睁睁看着家人去世,在别的办法都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器官移植是唯一的办法的话,一定会去尝试。因为不捐,家人马上就可能离开人世,自己如果捐献了,即使有身体损害,也不是马上能看到的,救命和可能有害之间,还是救命更重要[9]。
可见,“视人之身,若视其身”的兼爱精神和“孝亲爱子”的亲亲之爱是构建我国家庭照料支持体系的文化基础。患者绝不是孤独地与病魔战斗,也并非独自承担疾病带来的相关后果,患者的家人会与之并肩作战,共同对抗疾病,分担患者的不幸和痛苦。
在活体器官移植捐献者内心深处存在自爱自保与仁爱利他两种心理与行为倾向,存在着自爱意识和利他精神之张力。正是这一张力的存在使得活体器官捐献者的自主决定尤为复杂和艰难,捐还是不捐的确是个重大的问题。
如上所述,自爱自保与仁爱利他都是人性的一部分,都是人之为人的特征和表现。简单地诉诸规范伦理很难应对这一内在的伦理难题,借助效用论似乎也是隔靴搔痒,于事无补。笔者认为,面对自爱意识和利他精神之张力,境遇伦理倒是可以借用的理论资源。境遇伦理着眼于人们生活的实际际遇,重申人不是道德的奴隶,而是道德的主人;境遇伦理主张善与恶不是任何事件外加的、根本的、不变的品质,乃是在不同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行动;与普遍的规范相比,具体情况与境遇对于我们应该做的行为具有更大的决定作用。每个潜在捐献者的成长经历、所处的家庭氛围、面临的生存环境、自身身体素质、生存与适应能力都迥然不同,一个人的决定与选择不应成为另一个人的样板或榜样,只有潜在捐献者基于亲身体验与活生生的感受所做出的具体决定才是最重要的。作为社会和公众所做的是保持开放、包容的心态,为潜在捐献者的自由决策提供足够的自由空间和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4.1 在社会层面要认识到活体器官捐献是一种分外善行,是高尚的利他主义行为,而不是家庭成员的分内责任和义务
客观地说,健康人捐献活体器官是家庭的不幸,也是社会的不幸,是一种无奈之举。几年来的临床实践令陈忠华开始反思,他逐渐从活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推动者,变成了一个沉默者,他认为活体器官移植其实并不是一件值得被大力渲染的技术。陈中华曾这样谈道:“活体移植是以鲜血、痛苦、健康甚至死亡为代价的。这种方式无论是在过去、现在,抑或将来,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不会成为移植手术的主流,只能作为无可奈何时的一种替代品。[10]”黄洁夫在接受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活体器官移植不是国家鼓励的,是不得已而为之;我们当然鼓励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这一大爱行为;活体的捐献要控制[11]。
4.2 在家庭层面,要创造宽松的氛围,一方面协调好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充分尊重每个家庭成员的自主性
本真的儒家伦理不应当理解为尊卑或权力关系,要求一方无条件地服从另一方;而是应当理解为一种互补的、统一的关系:个体必须通过这些适当的关系来生存、发展和完善[12]。孔子主张“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而不同”要求待人公正、宽和,允许家庭内有不同的声音,借用梁漱溟的话说,是“互以对方为重”, 强调家庭成员之间对等或互动的关系。
我们重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家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但又不把个人淹没于这样的关系中。身体所有权人享有分离、捐献人体器官及组织的决定权,作为自己身体的所有权人,我们所要做的,是为个体的自由选择提供充分的心理和社会空间,充分尊重供体的自主决定和自愿选择。
4.3 在医院层面,有赖于医务人员对风险的充分告知,有赖于医院伦理委员会严密细致的伦理审查
首先,医务人员必须考虑自愿捐赠器官供者自身的健康状况,不能对供者造成重大的伤害与危险;其次,医务人员必须向供受双方进行全面、细致的风险告知,必须向器官移植供者充分说明捐献器官的危险以及可能会对身体健康造成的潜在影响;最后,必须有移植器官者基于真实意愿的完全承诺,即真诚地完全自愿且无偿地同意捐献其器官。最后,伦理委员会作为独立于申请者、医疗机构的第三方,要充分审查申请者意愿的真实性、身份关系的合适性、移植技术的适宜性、捐献人身心状况的适宜性以及有无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有学者提出,伦理审视委员会受理同意后,应派心理医师及委员会成员对供受双方在伦理委员会审查和器官移植前开展1~2次的心理评估,如发现供者确实心理压力较大,应暂缓或取消移植计划[13]。 还有学者提出,可以在器官移植手术前设定这样一个程序:最后征询捐献者的意愿。捐献者可在此放弃捐献而无需做出任何的解释。至此,关于器官捐献的程序终止[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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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回日期 2016-11-04〕
〔编 辑 曹欢欢〕
Research on the Tension of Self-respect Awareness and Altruism of Living Organ Donors
MENGShuliu,YANGTongwei
(SchoolofBasicMedicine,ShandongUniversity,Ji′nan250012,China,E-mail: 1543897056@qq.com)
The donors′ complete autonomy and voluntariness for donation is the core of ethical acceptability of living organ transplantation. Deep in the donors′ heart, the awareness of self-respect and the altruism are two contradictory tendencies both in psychology and behavior. As the existence of the tension of self-respect awareness and altruism, it becomes particularly difficult and complex for the living organ donors to make autonomous decisions.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tension of self-respect awareness and altruism, discussed the emotional and ethical contradictory, and proposed some suggestions based on this, hoping to provide a good internal environment and external support for the potential donors to make reasonable free decisions and guarantee the ethics of living organ transplantation.
Living Organ Transplantation; Independent Choice; Awareness of Self-respect; Altruism
R617
A
1001-8565(2017)02-0233-04
10.12026/j.issn.1001-8565.2017.02.25
2016-09-04〕
*通信作者,E-mail:yangtw@sd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