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营改增”税负变动影响研究

2017-01-09 09:31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孙丽李绮
财会通讯 2016年35期
关键词:进项专用发票营业税

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孙丽 李绮

邮政业“营改增”税负变动影响研究

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孙丽 李绮

增值税对调整国民财政收入、引导资源有效配置、优化企业税收结构产生积极影响。本文以“营改增”实施后邮政企业税负反而增加为切入点,将改征后企业所纳税额与之前进行对比,提出改征可能出现的问题。其次,从核心影响因素角度,分析税负不减反增异常变化的原因并探索税额不增加的临界值,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以期为邮政业“营改增”高效实施提供指导思路。

邮政业 营改增 税负变动

一、引言

2016年初,我国“营改增”政策继续深化并全面推开,取得了良好效果,积极效应也逐步凸显。从税改结果来看,大部分企业总体税负呈减轻态势,不同行业减轻幅度却高低不同。就邮政业而言,因其行业特性及抵扣范围等原因,导致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这说明税改在带来总体减负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为便于研究,本文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为例,探讨邮政业试行“营改增”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从核心影响因素角度,探索“营改增”后进项抵扣减税效应与税率变动增税效应的相互关系,分析税负变化原因并探索税额不增加的临界值,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

二、邮政业“营改增”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税负可能加重实施“营改增”后,企业税率前后相差8%,导致总销售额不变的前提下,应纳税额大幅增加。邮政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力成本较高,此成本费用无法抵扣;再加上进项税可抵扣范围较小,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规范等原因,都使改征后实际增值税重于原来的营业税。显然,这有违“营改增”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基本思想。

考虑到邮政业改征政策自2014年初开始试行,因此拟以中国邮政集团2013、2014年函件业务、包裹业务为对象,探索改征前后企业应纳税额变化,分析原因并寻求促流转、调结构之法,以提高“营改增”实施的有效性。

表1 “营改增”前应纳税额的计算单位:亿元

表2 “营改增”后应纳税额的计算单位:亿元

表2的进项税额计税依据是根据人力资本占营业收入的5成来计算。由于上述两项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业务,人力成本远不止5成,实际运营中营业成本远低于营业收入,所以此计算只能减少实际应交的增值税额。若此时增值税大于原营业税,说明实际税负增加额可能远不止这些,改征会增加企业税负。从表1、表2的数据来看,“营改增”后邮政集团负担的税额为8.48亿(7.705+0.7705),而税改前其承担的营业税额仅为5.13亿(4.665+0.4665)。前后对比,发现实行“营改增”后,所承担的税额较之前有所增加,增加额为3.35亿,说明改征会增加企业税负。

通过分析可知造成邮政集团税负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其函件包裹业务所对应的成本费用主要由人力与劳务构成,且运输方式多以人力成本较高的陆路运输为主,因此除了司机外还存在搬卸、装运、包装配送等成本。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规范,“营改增”也未在全行业实施,企业无法取得完整的可抵扣发票并计算相应的进项税抵扣额,最终导致税负增加,利润降低。

(二)企业核算业务量增大在以前交营业税时,邮政业所有业务实行统一税率;改征后,由于不同业务适用税率不尽相同,此时企业需明确划分业务,区别对待并分项核算。邮政服务业务分两大块:普遍服务与快递业务。普遍服务仍享受免税政策,无需分块核算;快递业务则包括两类,纯粹运输业务和人工分派业务,并实行分段征税,税率分别为11%和6%。问题在于,针对前一业务,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难以明确划分的难题。比如运输之前和之后的搬卸、装运等费用是否应计入交通运输业,就要求邮政企业正确细分交通运输部分与收派服务部分,并进行分项核算与抵扣,这无疑会增加企业核算的业务量。

(三)收费提高可能导致税源转移研究显示,大多数航空快件公司存在以下现象:当增值税实际负担率高于原营业税负担率时,企业将采取相应措施,通过提高收费价格,转嫁部分负担。因此,“营改增”政策若不在全行业推广实施,将导致试点地区部分邮政企业收费提高而竞争力下降,最终不得不退出市场,或转移战场,到非试点地区经营。考虑到营业税由地税局征收,因此当企业经营区域转移时,税源也会相应减少或外流,最终影响地区财政收入。

(四)邮政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难度提高由于现阶段邮政业所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一些地税部门征收中放纵多开货运发票,为开具假发票提供了温床。同时在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发现相关企业在抵扣进项税额时,存在发票开具内容不规范、原始凭证缺失等问题,导致无法用发票进行抵扣。在邮政业里也存在此类问题,使得专用发票管理难度提高。

(五)中央与地方政府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地方政府作为中央在区域治理、司法、管理调控等方面的代行者,在执行中央相关政策、法规、路线的同时,也为地区经济、公共事业等发展负主要责任。这就导致部分地方政府在协调资源及财政拨款方面,只顾本地区利益最大化,而不考虑中央相关利益能否得以保证、相关政策能否得以执行。就“营改增”政策而言,改征前营业税归地税局征管,属于地方主要财政收入;改征后,一方面导致原营业税被取消,另一方面增值税又归中央政府征管,其总额的75%归中央所有,剩余部分才归地方,直接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大幅缩减。面对这种困境及利益冲突,部分地方政府为保全地区经济,可能会在政策执行力度方面有所保留。

三、邮政业“营改增”税负变动的核心影响因素分析

(一)税负变动核心影响因素分析针对“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增加现象,本文建立以下模型,通过对税率变动差额与进项税抵扣额的比较,探索二者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以识别税负增加原因。模型如下:

上式中相关变量及其含义,如表3所示。

表3 相关变量及其含义

通过分析,发现税改后影响企业税负变化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其一,税率变动差额。差额越大,改征后增值税相较原来营业税增加越多,越不利于企业成长壮大。因此制定一个合理税差,以保证税改后企业税负不增加,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二,可实现的进项税抵扣比重。合理安排该比重,理论上能够达到减税的目的。但考虑邮政业实际情况后,发现很多业务存在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困难、实际抵扣链条不完整等问题,使得该比重远小于1;此外,邮政业大部分业务涉及人力成本,不属于进项税抵扣范围、无法抵扣,也会导致企业税负不减反增。其三,外购商品占营业收入的比重。邮政业外购商品主要是货车、汽车、轮船等,使用年限长、更新折旧慢,平均下来,各年外购商品占营业收入比重较低,致使可抵扣额较少,最终使得企业税负增加。

以上分析,明确表明邮政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主要受税率变动差额与可抵扣进项税额双重影响,导致改征后企业税负存在三种可能性,如表4所示。

表4 邮政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动

(二)核心影响因素的临界值分析

(1)税率变动差额的临界值。根据邮政集团公司2012、2013、2014年连续三年的数据,其成本收入比依次为48.72%、49.65%、45.05%。这里该比率取三年数据的平均值47.81%,假定年含税营业收入为R,则营业成本为47.81%R。考虑邮政业人力成本高,抵扣范围窄等影响,在扣除取得发票难和不能取得发票的情形后,假定进项税额可抵扣比重为35%,增值税税率为t,则税改前后企业税负对比如下:

R/(1+t)×t-R×47.81%×35%×17%≤R×3%,计算得出t≤6.20%,即在上述条件下,要保证税改后企业税负不增加,“营改增”后税率应不超过6.20%。

(2)可抵扣额占营业收入比重的临界值。同上面的假定条件,并令可抵扣额为C,且取得合法凭证,折扣率为17%,则税改后企业税负不增加的临界值为:营业税≥增值税,R×3%≥R/(1+11%)×11%-C×17%,得出C/R≥40.65%,即要使改征后企业税负不增加,可抵扣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应大于等于40.65%;当小于这一比例时,企业税负加重。

四、邮政业“营改增”完善建议

(一)提高企业自身品牌在邮政业税负严重,还没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下,部分企业可能因增加收费等原因,导致客户转移、丧失部分收益。此时,有必要加强自身信誉建设,提高客户满意感与信任度。比如降低运输途中产品毁损,减少运输时间,提升服务质量等。当企业的声誉、优势展现出来后,就不用在客源方面担心,进而就能间接提高收入,提升利润。

(二)积极寻求减税渠道面对11%的增值税税率,邮政业的收入、利润将大幅下降。此时,邮政企业可要求供应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可抵扣进项,以提高自身利润。另外,对未列入“营改增”范畴的、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合理安排投资组合、优化资本结构、尽量减少成本费用等。此外,对能享受减免税和进项抵扣的项目及运输环节,也应细分业务、分项核算,以使减免作用落到实处。

(三)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后,出现了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使企业缴税方式乃至整个行业的计价方法都随之改变,将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增值税管理采用“以票控税”的方法,在实务中通常存在发票不规范或票据不足量等问题。所以,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应注意抵扣项目是否齐全,是否与实际交易相符,发票字迹是否清晰,票据证明力度是否充分等。

(四)根据行业特性制定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对试点企业应考虑其行业特性,并应根据其特性对发票开具条件和抵扣范围做相应调整。对邮政业而言,劳务派遣成本占总成本比例很高,因此可考虑放宽抵扣范围,增加抵扣项目和额度,并按一定的税率或定额进行抵扣。这样不仅能调整优化税制,还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使更多企业通过合理税务筹划,减轻税负间接提升利润,以实现改征政策的优势与价值。

(五)积极协调中央与地方利益冲突面对“营改增”造成的利益冲突,中央与地方都应积极应对,努力寻求解决之法。对中央政府而言,一方面可考虑提高地方政府在增值税分享中所占比例,另一方面也可考虑给予其他财政拨款或支持,以弥补地方在改征中的利益损失。对地方政府而言,在努力保证中央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实施的同时,也应完善税收征管、大力发展本地区经济,以缓解“营改增”对当地财政的不良影响。

[1]李兰、肖双琼:《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商业研究》2014年第3期。

[2]侯平:《邮政业“营改增”的预测分析与建议》,《中国税务报》2013年第8期。

[3]樊其国:《“营改增”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十八种情形》,《税收征纳》2013年第2期。

[4]潘文轩:《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商业研究》2013年第1期。

(编辑 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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