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 鹏
(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对《英国消费者权益法案》中不公平条款机制的剖析
齐 鹏
(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2015年《英国消费者权益法案》整合完善现有相关立法,对消费者合同中不公平条款内容进行详细补充完善,构成了调节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核心规范;设立扩大了消费者权益法案的适用范围,给予不公平条款的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扩大了“黑名单”“灰名单”的内容,对合同条款免于公平性测试的条件进行规定,并增加了法院主动参与合同条款公平性考量的权利等;同时,也存在部分规则不够完善的遗憾,甚至可能引起对部分制度有效性的质疑;基于此,对此次法案相关规定进行剖析建议,以助其更好完善,为中国相关立法积累经验。
消费者权益法案;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
英国是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立法最早的国家。在追求合同自由重大价值目标中,不公平条款制度作为弱势消费者最后一道“保护伞”,不仅有效维护了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形成消除合同磋商严重失衡的补偿机制。基于此,英国先后出台多部法律*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英国先后出台1979年《货物买卖法》等12部法规,其中《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是英国现行有关不公平合同条款的专门性成文法,主要对不合理的免责条款进行了规定;《1994年消费者不公平条件条例》则充分吸纳了1993年欧共体第93/13号指令;《1999年不公平消费者合同条款规范》根据欧共体指令与其执行中的问题对1994年条例进行了修改。规定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机制,引导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竞争。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英国消费者权益法案》(以下简称“法案”)进一步总结以往立法经验,对其现行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和改革[1],创设统一法案。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第2部分对现行消费者与销售者贸易往来的不公平条款立法进行了更为重要的修改。现主要基于与1999《不公平消费者合同条款规范》(以下简称“UTCCRs”)对比分析,梳理此次法案对不公平条款机制修改的一系列变化,从而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前就可预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并为活动开展提供相对公平的法源基础。
消费者合同法中的不公平条款问题已成为当今各国面临的前沿性重大法律课题,欲发挥不公平条款抑制阻却正义的负能量功能,并使其转化为最大化正能量,2015《英国消费者权益法案》作为近年来英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集大成者,替代了《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以下简称“UCTA”)和UTCCRs两部立法规定[2-4],着重设计阐释了不公平条款的新规定。与UCTA和UTCCRs相比较,此次法案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条款,还包括由销售者发出的消费者注意事项,并且法案将消费者注意事项与合同条款等同看待。关于消费者注意事项则定义为涉及到消费者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意图排除、限制销售者对消费者责任的注意事项。由此可见,法案明确指出注意事项不一定特意面向所适用的消费者,只要可以合理假设出旨在让消费者看到或听到的意图即可。同时,此处的注意事项的适用主体仅限于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不包括涉及雇主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的注意事项(详见表1)。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法律整合将实践中以注意事项形式形成的不公平条款纳入法案适用范围,无疑扩大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外延,更加有益于尊重消费者的意愿。但是,对于“意图排除或限制销售者对于消费者的责任”的程度尚未明确规定,对于“排除”、“限制”的界定相对模糊,必将削弱对消费者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效果。因此,在今后的法律规定中期待对此进行较为详尽的说明解释。
表1 英国消费者合同法律中不公平条款适用范围对比
此次法案设立亦对不公平条款的考量认定进行了新的细致规定。从程序性公平的角度考虑,法案对于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透明度进行界定;并从实质性公平的标准对条款内容的显著性及合同内容的诚信要求予以规范。
(一)透明度判别
在消费者合同条款设立中,准备合同条款的销售者有充分机会事先熟知合同条款内容与效力,消费者则处于严重不利位置,因此,是否符合透明度要求是衡量是否违背条款公平性的重要考量依据,显然,透明度对公平性至关重要。透明度规则要求销售者必须承担履行提高合同条款透明度的义务,即不公平条款必须使用直白明了的语言*UTCCRs第6条、第7条规定:合同相对人在可期待的范围内了解条款内容,销售者须采用清晰明确的条款。。如果一个条款对法官而言是清楚的,但对消费者而言晦涩难懂,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害,或者如果它带有误导性,则是不公平的[5]。实践中,销售者为了片面维护个人利益,往往采用各种手段故意将不公平内容条款隐藏,或采用表达模糊的条款,或以极小的文字将重要条款置于合同文件背面且不予以说明。鉴于此,法案第64条、第68条规定,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书面合同或注意事项中的条款必须易于消费者辨认理解,主要包括:(1)要求销售者必须确保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款项为书面形式;(2)书面合同或注意事项用语须直白明了、清晰可辨,避免销售者利用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的漏洞任意解释说明;(3)合同双方对条款的获知机会平等且易于获得;(4)消费者注意事项依照以上规定如果表达语言直白明了、字迹清晰可辨,也应认为是具有透明度。遗憾的是,此次法案制定对于合同中印刷字体的大小说明,特别注意事项的提醒,以及合同条款呈现的先后次序等规定尚为缺失。如果某项条款因以上理由而与消费者印象相悖,则必然使得合同条款陷入不公平的泥沼之中,不得不对该条款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二)显著性界定
鉴于交易活动中合同双方能力不平等,繁复专业的条款易误导消费者难以做出真正有利于自己的选择,法案首次设计 “显著性”标准规定予以救济,并将其与“透明度”要求相结合,旨在确保合同有关条款能够引起消费者的足够注意。
正如上述所言,“显著性”在原有的英国消费者合同法不公平条款规定中立法尚为空缺[6]。基于消费者权利因合同条款发生的减损考察,在公平性测试中,对于消费者合同条款“显著性”衡量时,采用何种方式方可取得理想效果值得斟酌。若仅审查合同一方提供的相应条款是否导致合同条款价值失衡,以此确定是否构成不公平条款,则仅限于单方主体提供的部分条款且消费者做为合同条款制定弱势方,不应对其增加更多的负担;若通过权衡整个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以确定消费者和卖方或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之间是否存在严重失衡的途径进行判定,则必然导致审核工作繁复费时,有悖合同效率目标[7]。因此,法案第64条采用目的性解释的方法,明确规定,如果一项条款能够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且以一个普通消费者能够自然便捷意识到的,则认定该条款具有显著性的特征(详见表2)。但是,此次法案对于不公平条款内容达到怎样的显著性程度方可认定为条款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尚无明确规定,就此问题,亦亟需给予补充解释。
(三)公平性测试
此外,合同格式条款一般价值中立,并无任何倾向所言,虽然不会自动引起不公平的产生,但由于可能包含不公平因素,往往会造成条款的额外审查,不利于交易的进行[8-9]。为解决这一问题,法案设立了公平性测试制度,以促进合同条款透明度的提高。对比可见,此次新设法案与UTCCRs中的内容保持较为一致,通过附表2第1部分中的“可能被视为不公平”条款类型的列举,阐明了“不公平性”的含义。列举的名单在此被称为“灰名单”,对于该名单的描述是“一个指示性和非详尽的条款列表”,因为在此名单内列举的不一定全部为不公平条款,而是处于灰色地带。依据法案第63条规定在公平性测试中,一项条款可能与名单中列出的任何条款均无类似之处,但仍可能被视为不公平条款对待。法案还规定,如果注意事项或条款本身为不公平条款,那么来自销售者的注意事项或者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合同条款将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最终,合同条款通过测试,以下情形被认为具有不公平性目标或效果:(1)在消费者终止合同的情况下,销售者收取不成比例的额外费用或要求消费者支付尚未提供的服务;(2)合同条款偙结后,由销售者单方来决定合同标的物的特性;(3)消费者受到合同约束后由销售者来自由行使商品的定价权,而且在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做出对商品价格或执行方式的约定。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评判标准
诚信原则是公平性测试的基本标准,公平性测试是对诚信原则的具体实践。UCTA首次提出“不公平条款”概念,即“当发生违反诚信原则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同时使得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时,该合同条款就应当认定为不公平条款。”[3]。UTCCRs则进一步提出了不公平条款的原则性规定*(1)一个未经单独协商的合同条款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将被视为不公平的:违反良好意愿的要求,造成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2)如果一个条款被事先草拟好,且消费者无法影响其实质,将被视为未经单独协商;(3)尽管一个特定的条款或某些特定的方面被单独协商,如果经过整体评价,认为该合同是事先制订的标准合同,本规范仍然可以适用该合同的其它部分;(4)适用于任何声明条款已经单独协商的售货者或供应者。[11]。显然,上述规定中,UCTA与UTCCRs均认为诚信作为合同条款是否构成不公平性的判定条件十分重要。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最根本的指导灵魂,是在善良思考之行为人间,相对人依公平方式所可以期待之行为[12]。“诚信”的要求体现了“公平公开交易”原则*Director General of Fair Trading v First National Bank pic [2001] UKHL 52.。这意味着条款应表达充分、清晰易读,对于消费者不利的条款且能予以突出表示。除此以外,在考量是否遵守诚信时,还应特别考虑以下各种因素:(1)合同标的物的性质;(2)双方谈判地位;(3)消费者是否因受到引诱而同意条款;(4)是否根据消费者的特殊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5)销售者公平公正地与消费者交易的程度等[5]。从而避免条款制定者利用优势侵害合同相对人的利益,违反信赖原则,不利于条款效力的公平测试。
表2 英国消费者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公平性测试规定概况
③在Parker v. South Eastern Railway 案中,确立了显著性的相应规则。
为便捷当事人及法官判定消费者合同条款是否构成不公平性,UCTA的相关规定及UTCCRs第6条在不公平因素审查外,根据不公平因素的严重程度不同,确立了“黑名单”、“灰名单”制度。其中,“黑名单”属于绝对无效,即法官对此无任何自由裁量权;如属“灰名单”,法官则可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条款是否严重不公平,进而决定是否属于不公平条款[9]。
表3 英国消费者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诚信要求立法比较
对于“黑名单”的立法,此次法案基于对UCTA中出现的规定整合,将一些消费者合同和消费者注意事项中的某些条款列入“黑名单”中,使其永远不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威胁,即归为自动不可执行类。法案第2部分也对该制度中的特殊情形进行规定,即销售者由于自身疏忽,不得依照消费者合同中的条款或对消费者的注意事项,而免除或限制导致消费者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同时,法案表示第67条列入“黑名单”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特定合同条款,但是,依据该部分,在消费者合同中的某项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合同可以继续施行。
与“黑名单”相比,“灰名单”中的条款并不需要绝对排除。UTCCRs附表中就已列出数十种可能违反消费者合同的“灰名单”条款,在其范围内不需任何理由即可认定合同条款构成不公平制度。此次法案第62条并进一步增加构成“灰名单”的情形,如允许销售者决定合同标的主要特征或价格等(详见表3)。同时,法案第63条中赋予了国务大臣通过法定文书修改“灰名单”的权力。
此次法案还规定了消费者合同中的条款可被免于公平性评估的情形,该规定下的条款豁免类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包括对明确合同标的物的条款以及涉及合同价格的条款(详见表4)。此次变化对于豁免条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UTCCRs第6项中对于合同条款透明度早已有所规定,即相对于口头上传达的条款,书面条款需语言直白明了,对于口头性的条款并没有“清晰可辨”的要求[10]。此次法案规定,在消费者合同中,如果一项条款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标的物,可以不对该条款进行公平性评估。显然,法案规定能够受益于豁免的条款,需满足透明度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法案中规定指出豁免对于合同中列入灰名单的条款并不适用。因此,立法中明确规定,列入灰名单类型的条款即使本身具备了透明度和显著性的特征也不能纳入豁免范围内。
其次,法案还增加了UTCCRs有关定价和主要标的物条款豁免的显著性要求,即如果一个相关的条款能满足以下要求即被认为是具有豁免条件下的显著性特征。第一,要求此项条款足以引起消费者的充分注意;第二,以一个普通消费者便可意识到条款的内容。在此背景下,对普通消费者的定义为“理性、信息灵通、细致、谨慎”的消费者。反之,如果一项相关条款不具有显著性,这并不自动意味着该条款不具有公平性,而只是意味着将对其公平性进行完全评估。
表4 英国消费者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黑名单”“灰名单”立法规定
同时,法案规定该豁免制度适用于所有销售者对消费者的合同条款,无论条款是否与消费者协商,均受到一定程度的豁免。但是,销售者不能依据消费者合同的一项条款或一则消费者注意事项排除或限制其由于过失行为而对消费者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责任。在某些消费者合同条款或注意事项意图排除或限制销售者的过失责任的地方,囿于该条款或注意事项已被同意或知晓,由此产生的风险也将不被认为是属于个人自愿接受的范畴。诚然,合同条款免于公平性测试的内容愈多,则主张免责的一方必须采取提醒相对人注意的程度愈高。至于怎样的程度方可使合同交易主体权益公平还需进一步具体规定。
法案最后一个重要变化则主要表现在法案第72条有关“法院考虑条款公平性的职责”中,该条继承了欧盟关于国家法院职责的决定,指出如果法院在拥有充分的法律事实前提下提出公平性问题时,基于公平责任的考量,法院必须考虑该条款是否具有公平性,即使诉讼过程中的任何一方并没有提出对条款内容公平性的质疑,或者有提出这个问题的意图。这种立法模式赋予法院主动介入案件的权利,旨在督促法院积极履行公平责任审查职责,从而弥补仅仅依靠消费者单方面注意考虑条款公平性时,由于专业知识薄弱、信息严重不对称而难以及时发觉问题条款等缺憾。但是,条文设计过于仓促,对于实施的具体步骤还需予以详细说明。
总之,为避免合同自由磋商沦为强势一方操纵维护单方利益的工具,以致戕害合同自由平等价值理念,消费者合同法设立不公平条款制度,努力平衡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实力差距,已被世界各国立法认可。2015年英国整合原有相关立法规定,颁布2015年《英国消费者权益法案》,对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进一步完善,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公众消费信心的提振,必将发挥积极的正能量功效。基于英国此次法案的立法特点及部分规则不够完善的遗憾,提出相应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合同立法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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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 蓉)
Analysis on Unfair Terms in UK Consumer Rights Act
QI Peng
(School of Law,Xi′an Jiaotong University,Xi′an 710049,China)
The UK Consumer Rights Act 2015 supplements and improves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 especially the unfair terms in the consumer contracts, constituting a core specification to regulate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sellers and consumers. The Act has expanded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detailed the unfair terms of criteria to expand the "black list", "gray list" content, specified the fairness of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from the test conditions, and increased engagement contract terms Court right to a fair consideration of the like. But it is regretable that part of the rule is not perfect, and it may even lead to questioning the validity of part of the system. Based on this,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Act of recommendations to help them better improve, and gain experience for our relevant legislation.Key words Consumer Rights Act; consumer contracts; unfair terms
10.15896/j.xjtuskxb.201602011
2015-12-13
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4JZD022)
齐鹏(1985- ),男,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D923.6
A
1008-245X(2016)02-007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