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访谈劳动保障监察

2016-11-22 06:27本刊编辑部
就业与保障 2016年10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用工仲裁

本刊编辑部

在线访谈劳动保障监察

本刊编辑部

编前语:

2016年9月22日15:30,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黄立群调研员接受福建省人社厅在线访谈栏目专访,就劳动用工维权与网民进行在线访谈。本刊摘其访谈内容,以飨读者。

主持人: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黄立群: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持人: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责是什么?

黄立群: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主持人: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事项有哪些?

黄立群: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主持人: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对象有哪些?

黄立群:(一)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二)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三)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

主持人:目前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黄立群:目前,我国在国家、省、设区市、县(市、区)四级均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些地区还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延伸到了街道、乡镇。如福建省省以下四级机构分别为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XX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XX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XX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

主持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有哪些?

黄立群: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可分为主动监察和接受举报、投诉两种,其中主动监察又可以分为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三种形式。

主持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和举报的区别是什么?

黄立群: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和举报的区别是:投诉人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举报人则非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主持人: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有何不同?

黄立群:(1)劳动保障监察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权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2)劳动保障监察是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3)劳动保障监察以查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为目的;劳动争议仲裁以解决劳动纠纷为目的。(4)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通过日常巡视主动进行检查活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只能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启动仲裁程序。(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处罚违法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案件时可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为处理依据。(6)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行政处罚权,劳动仲裁机构只有调解权和仲裁权。(7)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监察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8)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主持人:劳动者利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到哪里进行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在管辖上是如何规定的?

黄立群: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通知》(闽政文〔2005〕482号),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具体规定如下:(一)设区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设区市城区内经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市属及其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二)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本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经设区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三)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其用工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四)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与其单位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五)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行政许可审批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省级审批的机构,由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主持人:劳动者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需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黄立群: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依法理性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劳动者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需携带以下证据材料到所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1.本人身份证原件(若非本人,应当携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劳动合同书,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尽量提供工作证、服务牌、考勤记录、用工登记表、工资单、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收取押金凭据、拖欠工资结算单或欠条等,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书面材料。

网友问答——

夜如笼:请问,三年前发生的拖欠工资问题现在能处理吗?

黄立群: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劳动保障监察的查处时效问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假动作:请问投诉举报后多久能处理好呢?

黄立群:这是劳动者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实践中影响案件办理时间长短的因素有很多,如案件的复杂程度、劳动者掌握证据的充分程度、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劳动监察执法的配合程度等,都会影响到案件办理时间的长短。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最长办案时限为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于受理之日立案;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调查取证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案件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办案时限是一般案件80个工作日、复杂案件1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柠檬味妹纸:我是在校大学生,请问勤工俭学或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社会实践发生劳务纠纷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吗?

黄立群: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大学生因其学籍、学生档案均在学校,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类法律法规,建议通过民事诉讼等渠道解决纠纷。

剪刀手:退休后回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报酬纠纷,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吗?

黄立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另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工作,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报酬纠纷,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建议通过民事诉讼等渠道解决纠纷。

心凉:我已经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了,可是公司迟迟未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如何维权?

黄立群: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形,可以收集如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能够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到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青醉:辞职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吗?

黄立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履行了30日的预告期后即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无需经用人单位批准。

憨厚的小么熊:公司拖欠工资,老板逃匿,我要如何维权?

黄立群:劳动者可以携带身份证、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证、工资条等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到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院司法解释,若用人单位在欠薪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该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眼泪流不停: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予劳动者是否合法?

黄立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策马路:公司规章制度未经公示,对员工有法律约束力吗?

黄立群:《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公司规章制度未经公示也未告知员工的话,对员工没有法律约束力。

奋斗的小青年:公司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是否合法?

黄立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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