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芳菲
夜班津贴仍无全国标准有些地方标准沉睡超二十年
罗芳菲
一晚通宵做夜班,津贴4.4元,还不够吃一碗馄饨。据悉,上海目前执行的夜班津贴标准制定于1995年,至今已有20年没调整。1995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是270元,而2016年则是2190元。(据2016年9月1日《工人日报》)
21年过去,职工工资、物价水平早已今非昔比,缘何夜班津贴标准仍“屹立不动”? 4.4元的补助在如今连买个早餐都不够,让这些“城市守夜者”情何以堪?
看到“夜班津贴只有4.4元”的新闻,不少网友不无讶异地表示:“夜班还有津贴?”因为按照相关规定,诸如延长工作时间的中班、夜班,以及在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工作,职工都应获得津贴。具体到上海,《民生周刊》新媒体记者查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发现,根据1995年上海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综发〔1995〕7号),从事中班工作到22:00以后下班的,中班津贴标准为2.2元;从事夜班工作到24:00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为3.4元;从事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的,夜班津贴标准为4.4元。就是这样的明文规定,很多本身正在上着夜班的网友却表示“从未听说”。可见,夜班津贴在很大程度上成了“被遗忘的角落”。
还有人提出疑惑,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的一种工资形式,那夜班津贴是不是加夜班的加班费呢?
有关专家表示,夜班津贴是不同于夜里加班工资的补偿性劳动报酬。夜班津贴是针对上班发生在夜里所作的补偿或增益,与在夜里上班是否为加班无必然联系;如果夜里上班是加班,那么在单位内部执行夜班津贴发放制度的同时,仍应发放夜里加班的工资。职工应该当心不少企业以略为丰厚的夜班津贴发放掩盖夜里加班工资未发的真相。
关于“夜班津贴”,一直以来都是各地“各自为政”,国家并未出台过任何相关规定,目前仍然呈现参差不齐的状况。
譬如,上海、江苏、山东、福建等地执行的是20世纪90年代的标准,夜班津贴基本以个位数为主,最高不超过10元。江苏省和上海市一样,执行的是1995年的政策,根据1995年《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苏劳薪〔1995〕23号、苏财工〔1995〕112号),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00的发夜班津贴5元。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
福建、山东执行的是1997年的政策。具体看,福建根据1997年《福建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闽劳综〔1997〕2号),企业夜班津贴标准从1.5元至3.0元提高到5元至10元。
河北省执行的是2008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50号):前夜班(含20:00以前上班,20:00至 24:00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00至8:00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 元/夜。
陕西省执行的是2010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45号):在24:00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8至12元,0:00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2至16元。其中:纺织、煤炭行业在24:00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10至12元,0:00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4至16元。
与此同时,也有部分省市根据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了夜班津贴标准。如天津市政府2008年颁布的《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号)规定:企业职工中班津贴和夜班津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中班津贴按不低于5%的比例确定计发,夜班津贴按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计发,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其实,早在2012年5月8日,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夜班”,意见稿明确,是指企业在22:00至次日6:00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但是,这一意见稿尚未正式颁发。
《劳动报》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当前夜班津贴标准不合理的受访者达98%,96%的网友认为应根据物价水平或参照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合理的夜班津贴标准。参与调查的260名职工中,约有75%的网友表示有夜班津贴,但其中仅三成左右网友的夜班津贴超过本市的4.4元标准,近七成人的夜班津贴少于或等于4.4元。
在一些单位,高温津贴被煮成了一锅“绿豆汤”。难道在更多的地方,夜班津贴还要睡成一场“白日梦”吗?
2016年“两会”上,就有代表委员呼吁:职工正常福利应落实到位。夜班津贴是单位对夜班职工付出额外劳动的一种补偿,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理应受到高度关注。也有医学专家认为,夜班对人体的损害,即使睡一天也很难在白天把觉补回来,适当对夜班职工发放津贴是必须的,也是关爱职工的一种具体体现。
“夜班津贴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理应受到高度关注。”上海工会干部管理学院王仁富教授认为,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地物价指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对夜班津贴标准以及时段划分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执行依据的合理性。他还特别强调:“需要明确的是,夜班津贴属于不同于夜间加班工资的补偿性劳动报酬,不能等同于夜间加班费。夜班津贴也不属于正常劳动条件下的一般性劳动支出,不应当纳入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劳动法专家、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陆敬波表示,夜班津贴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工资范畴,是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既然夜班津贴属于工资范畴,就应综合考虑最低工资标准、社平工资等因素及时调整。
维权律师黄乐平也表示,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随着社会经济变化及时改变,否则这些规定可能会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绊脚石”。他提出,能否参照每年调整的社保缴费基数,建立一个灵活的机制,根据CPI、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等参照系数,及时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让职工及时享受属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职能部门来说,不能定一个标准就管几十年,应该类似最低工资标准那样,设计一个公式,每年浮动变化。”
飞利浦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孙舒力说,基层工会对提高夜班津贴的呼声很高,希望政府出台合理的指导性意见,“这样,工会就可以更有力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15年,上海市总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仅有少数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渠道,小幅提高了夜班津贴。绝大部分企业仍在执行1995年的中、夜班津贴标准。随着居民生活费价格上涨,该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劳动者上中、夜班时能量补充需求,补偿作用越来越小。
“今天的货币价值已根本无法等同于20年前。”社会学家夏学銮认为,夜班津贴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沿用“沉睡”多年的夜班津贴规定不符合职工需求的现状。“再小的权益也不能成为社会管理的‘真空’。”
律师韩世春则认为,“多年不变的标准,说明劳动法规的一些条款存在滞后性。市场转型过程中一些法规没有相应完善,企业就有借口用旧标准来发放过低的津贴,这应该改正。夜班津贴这样的权益不应该被遗忘。”他还表示,“在生产实践中,关于夜班津贴的内容应加入集体合同中,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办法来与企业方进行磋商。”
“蚊子再小也是肉”,夜班津贴数目虽小但关系到一线岗位职工的收入增长。20年没变的夜班津贴,其补偿作用越来越小,几近于无,这会损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会成为阻碍职工劳动幸福指数提升、阻碍社会进步的“绊脚石”。有关部门应将夜班津贴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联动调整,因为最低工资标准往往是根据物价水平作出的动态调整,以保障职工们的合法权益。
(稿件来源: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