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信箱

2016-11-22 06:27潘家永
就业与保障 2016年10期
关键词:小保曹某工伤保险

小保信箱

遭遇欠薪,如何尽快拿到工钱救急

小保:

我是一家公司的一线女工,每个月的工资本来就不高,公司还经常给我打工资欠条,不足额发放工资,公司说是为了把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增加效益,这对大家都好。我工作两年多来,被欠了1.8万元工资。最近,我父亲生重病急需花钱,我请求公司补足我的工资,但公司无动于衷,一点同情心都没有。

请问:我如何才能最快讨要到这笔工钱来救急?

方萍

方萍:

你可以到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尽快拿到工钱。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采取“劳动仲裁前置”的原则,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据此,你可以持工资欠条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讨要工钱。

你起诉时可同时申请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由于你诉求的是劳动报酬,而且又具有急需该笔钱给父亲治病的情况紧急,加之你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方也有履行能力,决定了你符合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按照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和接收你的先予执行申请后,经审查上述情况属实的,即裁定该公司先行支付你的工钱并交付执行,这样你就能够很快拿到工钱,而无需等到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后。

小保

递交辞职书的次日就不上班,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小保:

我原是某公司的职工,后来公司因产销不对路,经营困难,连续4个月拖欠职工工资。在此种情况下,我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在递交辞职书的第二天我就未去上班。公司认为,我提出辞职后仍然要继续上班,等30日后辞职才生效,刚提出辞职第二天就离开岗位属于旷工性质,遂以连续旷工为由对我作出除名决定,并拒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韩东真

韩东真: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该条规定表明,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权,即劳动者可以随时递交辞职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也无需用人单位的批准或同意。本案中,你所在公司连续4个月拖欠工资,这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因此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在你提出辞职的当天就已经解除,公司以你旷工为名对你作出除名处理,试图以此逃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是错误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公司应当向你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小保

临时工在工地受伤,可否享受工伤待遇

小保:

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个项目,在项目开工时,我丈夫经人介绍到工地临时打工。不幸的是,我丈夫在工地干活时被物件砸伤。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不为我丈夫申报工伤。等我们去申请工伤认定时,该建设项目已经完工。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丈夫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晏蓉

晏蓉:

根据人社部、住建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于2014 年12月2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项目是否完工,既不影响工伤认定,也不影响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意见》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另外,根据《意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此可见,你丈夫的情况应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小保

先行缴纳社保后,可否向单位追偿

小保:

我是一家大型餐饮公司的职工,2016年5月底,我在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餐饮公司欠缴我的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因此我的退休手续无法办理。为了能够顺利退休,我自己缴纳了2012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医疗保险费36532.7元和养老保险费27000元,包括餐饮公司和我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退休手续办下来后,我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我自行缴纳的上述社保费,公司认为这是我自愿缴纳的,公司不承担。

请问:员工自行补缴费用后,可否向单位追偿?又该走何种法律程序?

谭坤

谭坤: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显然,餐饮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保费用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你的社会保险权益。你为了迅速办理退休手续,先自行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是对自身权益进行救济而采取的措施,此举并不能免除餐饮公司依法需支出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但是,由于你自行补缴,使得餐饮公司已经不存在欠缴你社保费问题,造成劳动争议标的消灭,你们之间的纠纷已经不属于劳动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因此无法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

你替单位缴纳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后,因此蒙受了损失,而单位因此获得了利益,可是单位获得该利益并没有合法的根据,因而属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餐饮公司向你返还不当得利,即支付你所垫付的社保费。

小保

低保老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

图/俞菲

小保:

我今年62岁了,是一名享受国家低保政策的老人,也是闲不住的人,平时跟着村里人做小工。今年年初,村里的曹某办了一个木材加工厂,雇用我为其捆扎木料。不料,我在切割不平整的木材时,因未站稳摔倒,被切割机割伤右手臂后住院治疗。经过治疗,伤情稳定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劳动能力降低。我要求曹某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曹某以我是低保户且年满60周岁,不存在误工费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还说我即使有误工,损失也无法确定。

请问:曹某的说法对吗?

刘青海

刘青海:

曹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首先,60岁以上的老人同样有劳动收入和误工损失的存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也就是说,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我国同样鼓励老年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并认可其从中获得收入。你平时跟着村里人做小工获取一定收入,而在为曹某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后,这些收入因为治疗而实际失去,因此,存在相应的误工损失,曹某作为雇主应当予以赔偿。其次,低保是国家对困难户的生活补助,你享受低保并不能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曹某无权拿低保政策说事。最后,你的误工费的计算并非无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你的误工损失是能够计算出来的。

小保

规定女员工怀孕须提前申请是否违法

小保:

二孩政策放开后,一些单位担心女员工扎堆怀孕,会影响正常工作,于是出台内部规章,规定女员工要生育必须提前半年或1年向单位递交申请,由单位根据每个人实际情况和申请人数,来制定员工生育时间表;未经单位同意擅自怀孕的,按违纪予以辞退。

请问:这种规定合法吗?

方金芸

方金芸:

由于这种内部规章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因而是无效的。

首先,要求女员工生育前必须先申请,然后由单位排定生育时间,这是违法的。我国《宪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明确规定,生育权是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公民的生育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公民只要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就有权自由选择生育的时间。用人单位要求女员工必须在其安排好的时间内生育,明显限制了法律赋予女性的生育权。在女员工生育时间问题上,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员工自由选择权,虽然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但不能作类似上述的硬性规定,否则就是对员工生育权的侵犯。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其次,用人单位规定对擅自怀孕生育的女员工按违纪对待,予以辞退,这违反了我国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除严重违纪外,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以擅自怀孕生育为由辞退女员工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小保

上班时间抓歹徒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小保:

霍某是某保安公司派驻到一家商场的保安。某日夜晚,他在巡查时突然听到有人喊“救命”,遂看见距离商场50米远的地方,一名歹徒正在抢劫一名女青年。他奋不顾身驱赶劫匪,结果被劫匪捅伤。霍某为此花去近2万元的医疗费用。由于劫匪无赔偿能力,霍某只好寻求工伤保险,却被保安公司拒绝,理由是他不是在工作场所、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属于工伤范围。

请问:在上班时间见义勇为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傅强

傅强:

霍某有权主张工伤待遇,并可以同时就有关损失向侵权人或受益人请求赔偿或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即只要职工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则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因工作原因,都按工伤对待。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简称“《办法》”)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该《办法》已失效,但从中不难看出,救人也是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霍某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误工费、抚养费等项目并不包含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因此,霍某在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劫匪或被劫女青年就上述有关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也就是说,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可以兼得。

小保

图/俞菲

求职者应向用人单位披露哪些信息

小保:

我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找工作,先后参加过四五家企业的招聘面试。招聘登记表须填写的事项或者考官提出的问题,有些是很正常的,而有些让人很为难。如果不填写或不作答,又担心说态度不好。

请问:在求职面试中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哪些个人信息?如果说假话,将会产生什么后果?

宋政

宋政:

关于求职者在参加面试或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向用人单位披露哪些个人信息,法律只作了概括性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求职者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主要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信息。实践中,求职者应当如实说明的个人信息,也即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主要包括是否患有不适宜从事求职岗位的疾病;学历、职业资格、工作技能;工作经历、是否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等。至于与招聘职位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如婚姻状况、生活经历、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等,应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能强求披露。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知情权范围内的信息,如果未如实披露,就可能构成欺诈。一旦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并非所有的隐瞒真相都构成欺诈。只有对那些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主要关键信息(如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作虚假说明的,才构成欺诈。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生理缺陷、婚姻状况、家属情况等,并不构成欺诈,因为这些信息并不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

小保

注:以上稿件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潘家永解答。若有疑问,欢迎读者来信来电,以便本刊完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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