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养老保险

2016-11-19 01:24廖彦
商业经济 2016年4期
关键词:经办年限社会保险

廖彦

[摘要]养老保险骗保手段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的特点,监管难度较大,骗保方式有;家属瞒报退休人死亡信息继续领取养老金;新参保企业伪造退休人员名册骗领养老保险:篡改年龄,提前领取养老保险金;虚报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虚增视同缴费年限(工龄)。其原因主要在于制度缺陷、监管乏力以及违法成本过低。我国应完善监督审查机制,引进新技术,改进审查方式,推动地方法规建设,加大对骗保的打击力度,加强诚信建设,提升公民素质,以防范养老保险骗保行为。

[关键词]养老保险骗保行为;防范机制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依法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保障老年人口老有所养的同时,对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养老保险骗保的手段

同金额较大的商业保险骗保相比,养老保险骗保似乎显得微不足道,它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其危害也容易被忽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对养老保险骗保行为不加以警惕和控制,不仅对诚信守法的参保人不公平,更会危及养老金安全,阻碍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家属瞒报退休人死亡信息继续领取养老金

退休人员死亡后,按照规定,家属应在一定期限内向人社部门报备,人社部门同时停发其养老金。然而,有的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其家属故意隐瞒不报,继续代领养老金。

(二)新参保企业伪造退休人员名册骗领养老保险

新参保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向人社部门虚报退休人数,从而达到骗取养老金的目的。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在完善之中,难免出现制度漏洞。加之新参保的企业逐渐增多,人社部门调查的难度不断加大,这为不法企业骗保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篡改年龄,提前领取养老保险金

当前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然而,有部分人通过各种违法方式,例如托关系走后门到户口登记部门或档

(四)虚报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依照相关规定,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和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达到一定年限,可申请提前退休。一些企业及其职工为了自身利益,修改职工档案、开具虚假证明,用违规手段鼓励职工按特殊工种政策提前退休,以减少企业工资支出,降低人力成本,把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负担转嫁给社会保险系统。

(五)虚增视同缴费年限(工龄)

国家规定,对于参保职工在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而缴费年限越长,投保人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就越高。因此有的投保人千方百计地找路子虚增缴费年限,把国家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年限也计算成养老保险年限。主要方法是办理虚假证明材料和修改档案材料以蒙混过关。

二、养老保险骗保手段的特征

(一)养老保险骗保手段具有隐蔽性

同商业保险相比,养老保险骗保手段具更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不法分子往往采取冒名顶替、隐瞒误报等手段,且单次骗取的数额较小,加之经办机构受风险意识、人力、管理水平的限制,难以识破骗保伎俩。

(二)养老保险骗保手段具有长期性

养老保险骗保并非偶发短期行为,它具有长期性的特点。由于骗保手段的隐蔽性,加之监督的乏力,因此在短期内难以被外界识破,这为不法分子长期骗保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数众多的骗保者的长期蚕食,对于养老金安全的威胁是不言而喻的。

(三)时养老保险骗保行为监管难度较大

当前我国社保体制建设及其立法工作还存在一定滞后性,难以满足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需求。虽然早在2010年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由于其执行不到位,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加之经办部门在风险意识、人力、经营管理水平的限制,最终导致对养老保险骗保行为的监督乏力局面。

三、养老保险骗保产生的原因

(一)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机制不完善

大量骗保行为的存在,制度不完善是根源。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责任共担的原则,但各方具体责任上的划分并不清晰。当前,统筹层次低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缺陷,地区之间无法横向调剂,各自为政,加剧了制度碎片化程度,间接加剧了经办机构的信息不充分的劣势。

(二)审查程序不严,审查技术落后

经办机构审查不严也助长了骗保行为的发生。以新参保企业伪造退休人员名册骗领养老金为例,由于新参保企业数量较多和经办部门人力物力有限,因此无法仔细核对退休人员名册,导致一些不法企业得以蒙混过关。此外,审查技术的落后也助推了骗保案例的蔓延。一些经办部门为片面追求严格审核,制定了复杂的申报程序,不仅没有达到杜绝骗保的目标,反而给办理业务的群众造成了麻烦,也加大了自身的工作负担。

(三)执法力度不强,违法成本较低

骗保行为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在于骗保收益远高于成本。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由于配套措施及其实施细则相对滞后,对骗保行为所负的经济、政治、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对骗保的打击力度不足。有关部门在对骗保行为的处理往往只局限于批评教育,骗保人的违法成本几乎为零。

(四)诚信建设缺失,道德失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浮躁、急功近利的心态开始在社会逐渐蔓延。部分企业和个人受私利的蒙蔽,忽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采取各种欺诈手段蚕食养老保险基金,妄图转嫁个人责任和企业负担给整个社会。这些都反映了当前诚信缺失严重,重建社会诚信,提升公民素质已经刻不容缓。

四、防范我国养老保险骗保行为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监督审查机制,改进审查方式

立足基层,依托基层监管力量。当前,养老金的发放方式逐渐朝着社会化方向发展,加之人员流动性不断增强,这给经办部门管理监督养老金发放以及防骗保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度。而基层社区作为管理退休人员的一个载体,对退休人员的情况较熟悉。因此,经办部门应尝试与基层社区开展合作,共同监督防范骗保行为。

(二)引进新技术,改进审查方式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探索优化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体系。长春、深圳、郑州、重庆等城市已率先在养老金发放领域采用指纹认证技术。2015年起,我国一些地方城市开始推行电子系统“生存认证模式”:退休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在电子系统进行扫描,同时,电子系统已摄入该人头像。当与身份证头像相吻合,该人的信息才自动录入系统,否则无法通过认证。通过采用高科技手段,既能减轻经办部门的工作负担,也可以有效遏制骗保的发生。

(三)推动地方法规建设,完善惩处制度

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刑法解释,明确了欺骗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诈骗公私财务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经办部门应在遵循上述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同时,各地经办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及时交流防范骗保的动态、状况以及经验教训,共同调整和改善防范措施。

(四)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对骗保的打击力度

社保经办部门应当与行政、司法机关加强合作,对于骗保行为不构成欺诈罪的,由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骗保情节严重,已构成诈骗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一视同仁,不能选择性地执法。只有骗保行为都能被普遍追究,才能保持法律对骗保的威慑力。此外,经办部门可探索建立跨地区、跨险种的骗保黑名单系统,骗保者将一律记入黑名单系统,今后在享受待遇时将受到更严格的资格审查和重点监控,并且还要接受经办部门不定期抽查。

(五)加强诚信建设,提升公民素质

养老保险骗保的主观因素是个体受私利的蒙蔽从而抛弃了诚信这一公民基本道德,越过了法律这一基本底线。失信行为在社会上已不鲜见,逐渐成为危害社会的毒瘤。因此,加强诚信建设,提升公民个人素质是防止养老保险骗保的有效途径。要充分利用媒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主流媒体和网络平台播放反骗保宣传片,选取典型案例,现身说法,提高公众的诚信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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