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2016-11-19 00:39张宝生祁晓婷
商业经济 2016年4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利益冲突成因

张宝生 祁晓婷

[摘要]社会转型期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贫富差距过大和阶级固化、利益纠纷、官员腐败、公众表达渠道不畅、维权意识与法律素养不匹配等。群体性事件具有显著的“蝴蝶效应”,一个微小的扰动可能会引起轩然大波,政府部门要积极做好有关工作,以减轻和避免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民法治观念:健全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预警机制畅通社会公众舆情表达渠道增加政府行政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快速开展处置活动。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利益冲突 成因 对策

一、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一)概念的历史演变

按照2013年中国社科院所发布的《社会蓝皮书》中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由于冲突而引起的各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数量可达到数万乃至十余万。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仅危害到社会公众正常的生活、工作,也不利于建立良好、有公信力的政府形象,更影响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和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如何界定群体性事件对于其研究至关重要。

在我国,由于每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背景的不同,对群体性事件的称谓也不同。如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群体性事件被称之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这一时期的称谓具有很明显的政治色彩 20世纪80年代,称之为“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这类称谓主要是基于事件的处置者即公安机关;90年代,在《关于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几点意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等中,这类事件则被叫作“治安突发事件”,强调了事件的突发性和紧急性目。2005年7月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当前中国改革进入关键时期,有些矛盾集中凸显,并因此发生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相比较上述诸多的称谓,“群体性事件”的提法更科学合理,更符合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概念界定

目前,我国对于“群体性事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根据相关研究和解释,将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总结为:指由于受到特定中介性社会事项刺激而突然爆发,以寻求共同利益的人为主体,以人民内部矛盾为形式,采取自发或组织的聚众方式,与公共秩序和安全发生矛盾或对抗的行为或活动。其中,聚众方式包括群体上访、请愿、静坐、罢工、罢市、集会、游行示威、围堵冲击重要机关、打砸抢烧等。在这一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群体性事件属于由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的事件。虽然在这一过程中,有些群众也许会采取较为激进的方式,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但他们依然信任政府,并不否认社会主义制度,并不动摇党和政府的执政地位,所以,切不可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敌我矛盾,更慎用阶级斗争的思维来认识群体性事件。

2.群体性事件采取各种聚众方式。聚众有着多种表现形式,有较为缓和的群体上访,也有暴力性较强的打砸抢烧。这种聚众有的自发性强,有的是有组织的。但我们应该看到,即使是在自发性较强的事件中,也会有意见领袖谋划、组织、引导;即便是在组织性较强的事件中,人们之间也缺少正式、严密的组织隶属关系。

3.群体性事件的参与动机是为利益表达。当利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时,公众就会以聚众方式,试图引起社会和公众的关注,促使有关机关或部门满足其利益诉求。在许多情况下,即便是发泄怨恨,也是一种利益表达,也会有间接的利益诉求。

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多种多样,可以总结为社会转型期的贫富差距过大和阶级固化、利益纠纷、官员腐败、公众表达渠道不畅、维权意识与法律素养不匹配等几个方面,如下图所示:

(一)社会贫富差距拉大,阶层出现固化

改革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也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而利益分配的规则是否公平,分配结果是否公正,分配格局是否均衡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平均主义被打破,人们的收入差距被逐渐拉大。但是公众的收入差距并非因完全合理、合法的原因所致,“黑色收入”、“灰色收入”使得富人越富,穷人越穷,这使人们产生了强烈的不公平感。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占我国人口10%的富有群体掌握着社会45%的财富,而占总人口10%的最贫困群体仅掌握1.4%的社会财富。按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在0.4-0.5之间表示收入差距较大,而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约为0.47。此外,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总体性精英阶层,他们具有高学历、高学识,而且还掌握着社会财富,使他们控制着社会大部分的经济资本、政治资本和文化资本,一般社会公众想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变社会地位相对较难。然而,有些富裕群体不仅没有反哺社会,而是通过各种途径“炫富”,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公众的不公平情绪,甚至出现“仇富”心理。

(二)利益纠纷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如马克思所说,人们为之奋斗的最终目的都是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相关。下岗失业群体、房屋拆迁居民、失地农民、环境污染受害者、个体业主,以及退休职工、转业军人等都可能成为转型时期利益受损的相对弱势群体。具体表现为: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规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如取缔营运车辆、调整出租价格等;因倒闭、兼并或破产的企业职工、部队复员军人对工作安排、生活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引起群体性事件:由于征地拆迁或农用地征占,居民或农民的住房安置、征地补偿等措施落实不到位,近而损害人们的切身利益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因环境污染危害到人们的安全健康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一些企业为了谋求经济利益把未达标的废水废气排放到周边地区,严重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在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医疗纠纷、企地矛盾等也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从2000年到2013年这14年间,在我国境内发生的规模在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共计871起,其中因平等主体间的纠纷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五成以上。环境污染是导致万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在所有万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中占50%。

(三)官员腐败,官僚不作为

腐败是行政公权的异化。社会公众与国家公职人员本应该形成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但我国不少代理人为了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设租、寻租行为等腐败现象屡禁不止,钱权交易屡见不鲜,“利润至上”观念盛行。社会阶层分配的高度不均,也使社会弱势群体的“相对被剥夺感”加深。腐败分子常常独断专行,不依法办事,拿着人民的钱财寻欢作乐或者是为了凸显绩效做一些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有些地方官员官僚主义盛行,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顾,导致人民的诉求长期得不到回应,利益得不到保障,最终积累在某一节点爆发群体性事件。虽然近几年我国政府加大了打击贪污腐败的力度,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不少官员纷纷落马,但在查处腐败案件的道路上,仍然任重道远。

(四)公众的表达渠道不畅通

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受到侵害时,急需要获得维权的表达。但我国法制化建设起步晚,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公众诉求表达机制很不健全,表达渠道不畅。信访制度是我国特色的救济制度。但是信访只起到信息传递的作用,实际上信访部门并没有对业务部门的督办权利。一些信访部门形同虚设,压制上访者的利益诉求,信访领导对上访者避而不见,信访起不到所预期的作用。社会公众对许多问题高度不满,权益受到损害,但表达渠道不畅通,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只能通过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来引起政府的重视。宣泄渠道的不畅使社会稳定缺少了一个必要的“安全阀”。

(五)公众的维权意识增强,但自身法律素养不高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公民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但是,仍然有一部分人只顾维护自己的权益,不顾维权行为是否得当。当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且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时,他们就会以聚众的方式,形成集体谈判的能力,并试图以较为激进的方式,扩大社会影响,从而引起社会和舆论的关注。公众法律意识淡薄,自身情绪容易失控,使本能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最终演变为影响人们正常生活的群体性事件。

三、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由于群体性事件具有显著的“蝴蝶效应”,一个微小的扰动可能会引起轩然大波,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更容易集聚,为此政府部门要积极做好有关工作,来应对群体性事件。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民法治观念

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法律机制仍不完善,有关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及处理机制仍不规范。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群体性事件的立法进程,将预防与处理机制科学化、法制化,使群体性事件有法可依,以便提高预防处置能力,及时妥善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政府部门也要在平时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传播作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健全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预警机制

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需要政府在平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消除隐患。这就需要政府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预案的建立,必须明确回答群体性事件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项事宜,包括怎样做,何时做,由谁负责,如何调配资源等。预案要重在对应急的处置上,即职责明确,措施具体,程序分明,以统一指挥,协调有序为原则,制定出高效运转,实践性强的预警机制。只有充分的事前准备,政府才能在群体性事件突然发生时,第一时间、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力度,有条不紊地控制事态的发展,将其影响和损失限制在最小范围内。为此,政府部门也要积极做好舆情的监测、收集与分析工作,善于从舆情当中发现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并将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之中,有效抑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畅通社会公众舆情表达渠道

在这个“人人享有麦克风”的时代,公民表达的意识大大增强。政府要建立、健全与公众的协商、对话机制。特别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政府应该经常举行座谈会,经常与公众进行充分、及时的沟通,了解公众的利益需求,知民情,了民意,广纳善言,努力协调各方利益,避免决策的片面化。政府要加强对信访制度的管理。信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民意反映渠道,被称为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晴雨表”。虽然现阶段的信访制度还存在着缺陷,但不失为政府直接了解民众诉求的有效途径。对于上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地予以回应,尤其是反映较多的问题,政府更应该开展深入调查,探寻解决之道,增强政府的回应性和办事效率。

(四)增加政府行政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知情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的决策和行政必须尽可能地让公众了解,征求公众的意见,特别是与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决策及法规要及时公布。这不仅是尊重公众基本权利的体现,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因此,政府要及时向公众提供有关信息,并准确、全面地了解公民的愿望和意见,作为制定政策、改进工作的依据;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切实把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估衡量政府绩效的标尺。通过增加政府行政决策透明度,使政府的权利在阳光下行使,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五)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快速开展处置活动

在这一阶段,公众中间所集聚的不满情绪开始宣泄与释放。公众之间的各种情绪相互激荡,对社会不满的态度和言论开始不断扩散。这些信息内容混杂,真假难辨。由于事件真相不明,极易出现小道消息,流言蜚语。个别不法分子也会借机造谣蛊惑,甚至激发公众的过激行为,导致矛盾复杂化,事态更加严重化。对此,政府部门要迅速查明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并以不同的手段加以处置。对于诉求合理、手段合法的,政府应尽快解决对于诉求不合理、手段合法的,政府应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于诉求合理、手段不合法的,政府部门应在积极解决问题的同时,应威慑以法,及时制止非法行为;对于诉求不合理、手段不合法的,政府应依法惩处,并向社会公众做客观、详细的说明。事后,重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加强对舆论的正确引导。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大众媒介,都是现代社会不可忽视的利益表达中介,政府工作人员应积极通过这些媒介,向大众报告群体性事件处理的进展及结果,让民众了解事件真相,消除谣言,给予民众正确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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