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农民收入的财政政策探讨

2016-11-19 00:59邵延学
商业经济 2016年4期
关键词:农民收入财政政策

邵延学

[摘要]近年来,农民的收入情况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来源于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农民的绝对收入持续增加,但也存在着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扩大的经济难题。当前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不够,对农民创新创业的鼓励政策匮乏,对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扶持政策不完善,对农业的补贴标准和范围不能满足需要。政府应结合农民的需要,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扶持力度,扩大农机补贴范围并提高补贴标准,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惠农政策,确保农村经济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关键词]农民收入,财政政策:问题与探讨

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应时刻认识到,农业仍是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农村仍是现代化建设的落后区域,农民仍是社会阶层的弱势群体。想要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增加农民收入是根本途径。在此过程中,财政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一、我国农民收入现状分析

1.农民收入总体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绝对收入持续增加,生活水平也提高,但农民收入增速缓慢,城乡收入绝对差距不断扩大。如表1所示,给出了最近10年农村居民收入情况。从中可以看出,从2008年开始,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第一次突破万元大关,随后逐年扩大,到2014年,扩大到将近2万元。从城乡收入比来看,2006-2013年这8年都在3:1以上,只有2014年进入3:1以内,但仍然要远高于国际上2:1的最高标准。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民收入基数偏低,而且增长速度缓慢,虽然收入名义增长率较高,但实际增长率有限,以2007年为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名义增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整理,另外,由于国家统计局口径变化,2014年的数据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长15.4%,但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5%,远低于当年13%的GDP增速。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2.农民收入来源结构

伴随着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快速推进以及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农民收入结构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从收入来源看,农民收入主要由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个项目构成。在2005-2014这10年中,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两者之和从2005年的3020元增加到了2014年的8389元,年均名义增长12%,两者所占比重也一直维持在90%左右。但从这两种收入之间的关系看,虽然家庭经营性收入所占比重从2005年的56.7%下降到了2014年的40.4%,而工资性收入则从2005年的36.1%上升到了2013年的45.2%,但在绝大部分年份,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都超过了工资性收入的比重,仅在2013年出现了工资性收入超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情况。这表明来自于第一产业的收入仍然在农民收入中占有具足轻重的地位,但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背景下,想通过这部分来提高农民收入困难重重,空间相对较小。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一直很小,基本维持在3%左右:转移性收入比重也不高,但在缓慢的上升。所以在家庭经营性收入增收无望的情况下,其他三种收入具有更大的提升空间和潜力,应该作为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

3.农民收入分地区结构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收入差距的扩大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难题,而在农村的表现尤为明显。通过对2005-2014年全国以及各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在这十年中,有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国水平的省份达到20个,其余5年为19个,而且排名后十位的省份基本没有变化,主要是贵州、甘肃、云南、陕西、西藏、青海、新疆、广西、宁夏安徽等省份,而排名前五的省份也没变化,主要是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等省份,这说明不同地区间农民收入差距有固化的趋势。如果从简单平均来看,这十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国水平的省份的简单平均值和低于全国水平的省份的简单平均值的差距分别为2535元、3092元、3082元、3255元、3712元、4002元、4655元、5131元、5623元和5786元,由此可见,其绝对差距越来越大,这对于保持农村经济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极其不利的。

二、当前增加农民收入政策的不足之处

1.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政策力度不够

由于长期以来的分散经营,导致农村居民小农意识强烈而合作经营的理念极其薄弱,所以,虽然近些年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其存在着数量较少、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规模有限、合作层次较低、农民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不够突出,其地位显得有些尴尬。从政府层面来看,为了支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中央和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在财政、税收、金融扶持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很多并未真正落到实处,不少政策还只是仅仅停留在文件上。

2.对农民创新创业的鼓励政策匮乏

2005年3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文),重点强调了八项任务,即加快构建众创空间、降低创新创业门槛、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丰富创新创业活动和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可见国家对创新创业的重视。农民的创新创业更是对传统农业的一种挑战,是促进城镇化发展的源动力,是优化农村经济结构的重要手段,更是盘活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力量。但在我国,由于农村长期以来教育落后,劳动力素质较低,农民创新创业意识难以形成,其创新创业活动基本处于不成熟阶段,再加上创新的风险大以及农民创新创业资金有限等因素,导致农民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不高。要改变当前的局面,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尤其重要。然而目前有关鼓励农民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有限,而且现有的政策也是主要停留在引导农民创业的起步阶段,专门针对农民创新创业的后续支持政策更是匮乏,这就使得农民创业后也会面临着无法得到长久发展的窘境。

3.对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扶持政策不完善

家庭农场这个概念是在2008年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中首次提出的。随后,在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再次提出要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这一概念的提出为农村经济发展和你们增收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但作为一种新的尝试,家庭农场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多种问题,如家庭农场缺乏明确的定义而带来注册登记等一系列问题、融资难、土地流转不规范、发展过程中与现有农业政策的冲突等,特别是难以得到相应的扶持政策,政策性扶持力度和扶持范围有限,与家庭农场农业经营规模及生产多元化现实不相适应,家庭农场主要集中在粮油作物种植、生猪养殖等领域,而更大规模经营的蔬菜、水果、牛羊等农畜产品却得不到覆盖。

4.对农业的补贴标准和范围不能满足需要

在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机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对于农机具购置的补贴是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在大部分省份的农机具补贴补录中,大型高性能农业机械才是补贴重点,而关系到广大农户的小型农机具补贴则受到限制,补贴比例偏小、补贴标准过低、可选机型单一、补贴名额过少等问题普遍存在,很大一部分农民享受不到或者只能享受到很少的政府优惠补贴政策,这对于农民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收入显然只是杯水车薪。

三、增加农民收入的财政政策建议

1.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应在注重公平的同时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财政政策优惠。首先,对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合作社给予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补助;其次,制定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所得税等方面给予减免;最后,可以经过资格审查的担保公司为平台,由政府注入一定资金,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提供担保,解决其资金短缺的问题。当然,在提供财政支持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制定和完善支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改革资金分配方式,根据实际支出制定标准,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完全置于社会媒体大众监督之下,并建立支农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2.建立和完善鼓励农民创新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

农民创新创业的难度之大不言而喻,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政府应在以下几方面提供支持;首先政府出资成立专门的指导咨询机构,为农民创新创业提供管理、技术、信息等方面的辅导培训,培养农民创新的意识和基本能力;其次,加强有关农村农业发展的市场和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创新创业提供更好的环境,这就要求各级政府不断完善农产品交易市场、通过降低税费降低物流环节的成本、培育智能化育苗基地、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为农民创业者提供或开放现有的孵化平台等第三,为农民创新创业提供贴息贷款或者通过建立担保基金的方式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

3.建立和完善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财政政策

政府应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扫清制度障碍,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家庭农场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制定注册登记办法,出台专门的有针对性的财政税收扶持政策,以保障其顺利发展。在财政支农资金中设立家庭农场发展专项资金对家庭农场提供直补、流转土地租金补贴、贷款贴息补贴、农机补贴、农资补贴等,除此之外,政府更应该发挥中介和协调者的作用,积极协调和鼓励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支农信贷投放,拓宽家庭农场融资渠道,如此一方面可减轻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可让家庭农场主在还贷的压力和动力下加强管理、提高效益,避免政府直补带来的效率低下甚至骗补的问题。

4.扩大农机补贴范围并提高补贴标准

一方面应该扩充全国统一补贴目录,各地方政府亦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农业特色自选一定数量的其他品目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特别是一些更适合家庭农场使用的中小型化的农机具应在补贴目录中占据较大比重,而且要减少补贴的限制性规定,使更多的农民能享受到政策优惠和支持:另一方面,应在总体上提高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对不同的农机具分门别类的制定差别补贴标准,能够体现政府的政策倾向性。同时也应该变补贴方式,提高农民的话语权,把对农机具的补贴从企业转为农民,这样农民会有更多的选择权和自主权,也会激励农机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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