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怀峰 张洪斌
论人民陪审制度功能的异化与回归*1
喻怀峰张洪斌
内容提要人民陪审制度功能异化是该制度不能有效运作的首要原因。人民陪审员弥补法官知识缺陷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但必须充分认识到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民主和监督司法方面的本体性功能。在立法上理顺人民陪审制度本体性功能和工具性功能的正确定位,再通过构建公共领域与合理、自治的陪审制度等才能实现有效陪审的制度目标。
人民陪审本体性功能工具性功能功能定位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理念,保障了人民群众行使参与司法的权利。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05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13年最高法院陪审员“倍增计划”(以下简称“倍增计划”)等更是扩展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制度空间。然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功能设计上缺乏正确定位,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公共领域的构建,在制度自主性上缺乏合理、有效的自治,最终无法有效实现人民陪审的制度目标。
(一)司法民主是人民陪审制度首要的本体性功能
司法民主的本质内容就是保障普通民众能够直接参与司法裁判的过程,用普通民众的权力来限制司法精英的权力,用普通民众的判断来制约职业法官可能产生的固执和偏见。人民陪审的思想实质在于打破精英阶层对司法权的垄断,保障普通民众在司法裁决纠纷过程中表达意见的权利和机会。美国学者文森特·路易兹认为,“人民法院”的观念“或者是源于民间信仰或习俗的某种共同观念,或者是共同体的期望。”它代表了一种类似于“自己代表自己”的法院模式,“这种法院概念的基本原理似乎能够将某种有关正义应如何实施的共同概念付诸实施,包括:减少手续、尽快触及正义的内容而对程序给予最小的关注、法官成为被告的朋友或至少倾向于被告、律师的缺席、对技术程序和规则无任何了解而获成功的可能性、平民战胜法律上的公正概念。”这种法院体制下的法官,“不是手持对犯罪迅速实施惩罚的利剑,而是手持可以消除不正义的魔杖。”①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就是保障人民能够直接参与司法审判,在这些制度类型中,陪审制度正是作为由人民参与法庭审判,从而保证人民的观念与社会的良心在司法中得以实现的必要的制度设计。②
司法民主直接体现了普通民众当家作主的政治性质。“司法现象自古以来就是人类政治生活的直接表征。”③“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④公民借助陪审制参与司法过程,用自己朴素的正义感和日常生活经验与职业法官一起就法律问题进行公开的讨论与磋商,存异求同,再通过法官的司法技术转换成裁判理由。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民主。⑤
(二)制约司法是人民陪审制度重要的本体性功能
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司法裁判过程的原初意义是通过普通民众的直接参与,以制约法官滥用裁判权力。司法的官僚化、司法腐败、司法裁判的不公正,以及司法救济离普通民众渐行渐远,这些现象都说明司法活动不能变成少数人的游戏,司法改革必须面对裁判权力的制约问题。而人民陪审能够让普通民众深入到司法裁判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对司法裁判活动进行有效地全程监督。“人们对和平与安全的需要是同我们称之为司法的处理方式结合在一起的。”⑥当然,要发挥人民陪审员监督制约司法权力的作用,陪审员必须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独立进行判断,而不能受法官的约束、牵制和干扰。
(三)弥补法官知识缺陷是人民陪审制度重要的工具性功能
陪审制度的工具性功能,是指陪审制度在处理案件问题方面的有用性。“陪审制度可以弥补法官的知识缺陷和经验不足。一方面,普通民众的参与可以把社区观念和生活常识带入司法决策过程;另一方面,专家的参与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中涉及的专门问题。”⑦社会常识和社会经验并不完全由法官一人所具有。同时,由于职业上的缘故,法官误认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的合逻辑,而陪审员本身是普通人,往往更能理解普通人在许多方面可能具有的经验,从而有利于透过纷繁的表象寻得正确的案件事实。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是由随机抽取的社区居民组成。法官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在适用法律时具有优势,而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并不比陪审团具有更多的优势。美国在上世纪的改革中,对反倾销案件、反垄断案件不实行陪审制度,⑧因为一般的民众对这种技术性极强的案件,并无相应的知识去应对。对于不涉及专业领域知识的案件,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来认定案件事实。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在选用参审员的时候,特别注意参审员的职业、经历、背景。强调陪审制度解决事实问题的功能。社会保障案件(社会法院)的参审员则选用给者与给付者的代表;劳工案件(劳工法院)则选用劳资双方的代表;商事案件(商事法院)则选用商人。⑨如科隆中院参与商事审判的陪审员由工商委推荐产生,有丰富的商业知识及经验,故起到了专家的作用,科隆中院为11个商事法庭各配备了6至8名陪审员。⑩也许法官不熟悉商事交易中的各种情况,在商事案件中由商人作为陪审员,很容易识破诉讼中的谎言,寻得案件事实的真相。
(一)严重忽视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司法民主功能
这些学者的观点虽具有某种合理性,但却忽略了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人民陪审是人民当家做主在司法裁判领域中的本质体现,它表达了普通民众希望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享有表达意愿的机会和诉求。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员与作为司法精英阶层的法官代表了社会的不同分层,代表了司法体制外和司法体制内的不同观点和声音。人民陪审是司法民主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司法民主的全部,也不必然等同于司法民主,或者说就实现了司法民主。《决定》内容的出台体现了立法者面对陪审制度的急功近利的工具主义倾向。
(二)严重忽略了人民陪审制度的监督司法功能
人民陪审在制约法官方面存在的现实困境,导致很多人对陪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产生怀疑。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因为一个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哪怕是较为严重的问题就否认这个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存在的重要意义。上述问题的客观存在充分说明了该制度设计本身存在制度功能定位和制度内容导向的问题,没有实现陪审制度制约司法权力的功能目标这正是需要对陪审制度进行改革的重要原因。
(三)过分夸大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弥补法官知识缺陷的功能
(四)过度利用陪审员的补充法院劳动力的功能
补充法院劳动力,减轻法院“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成为我国目前法院频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主要目的。补充劳动力可以理解为陪审制度在我国的独有功能,其实该项功能并不能称之为人民陪审的一项功能,只是补充劳动力减轻工作压力,已经是我国法院邀请陪审员参与司法裁判过程的主要动因和主要目的,也是人民陪审员在实际陪审过程中主要的功能体现。
(五)人民陪审制度功能异化的原因分析
1.制度设计者的权力本位思想。陪审制度功能异化主要原因是制度设计者的权力本位思想作祟,从这个角度也可以佐证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种种乱象。因此,不仅审判活动需要人民陪审,而且执行活动也需要人民陪执,在普通民众直接参与司法权力运作过程中,充分发挥陪审、陪执制度的本体性功能,从而构建司法活动中的公共领域,增加法官对司法活动的说理负担。只有这样,才可以摆脱目前陪审制度面临的困境,有效实现其本体性制度功能。
3.人民陪审员公共精神有待培育。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人民陪审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其中既有陪审制度的问题,也有法院或法官的问题,陪审员自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人民陪审员应充分认识到其所肩负的公共职责,参与庭审不仅是其个人的权利,更是社会公众诉求和愿望的表达。人民陪审不是司法活动过程中可有可无的备胎,具有公共精神、肩负公共使命的人民陪审制度自有其本体性功能,人民陪审功能的正确定位是人民有效陪审的前提性和基础性保障。
(一)人民陪审制度功能回归的意义
1.陪审制度功能回归是该制度得以存在和延续的基本需要。陪审制度工具性功能的盛行说明目前陪审制度对于司法机构来说非常有用,但也面临着一个严峻的问题,即当这种用处可以被其他制度所替代的时候,陪审制度是否还有存在和延续的社会空间。正因为如此,在人民陪审制度面对困境的改革过程中,取消陪审制度的声音时有出现。
2.陪审制度功能回归是民主国家政治制度的有效体现。正如托克维尔所言,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这种论断也同样适用。国家权力与普通民众分享是民主国家的应有之义,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司法裁判的过程中,现实地行使并分享了国家的司法权力,这种参与为国家政治制度的延续提供了生生不息的民意源泉。
3.陪审制度功能回归是维护司法结构良性运行的必要条件。陪审制度的应有功能与司法结构中各个部分基于良性需要而相互协调,从而促进和保障司法结构得以良性运行。同样,陪审制度应有功能的有效体现可以形成普通民意与司法权力之间的双向互动机制,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结构的良性运行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人民陪审制度应有功能的回归
(三)人民陪审制度功能回归的现实路径
人民陪审制度之所以形成现在的状态,自有其社会内化过程。如何克服这种内化过程造成的负面作用,如何克服现有制度形成中的意识形态霸权,如何摆脱现有司法结构的惯性则是人民陪审制度应有功能回归必须面对的问题。
1.构建陪审制度的自治空间。如果说将陪审制度的实际运行纳入司法功能发挥作用的范围是有效陪审的必要条件,那么,使陪审制度在司法权力关系中成为一个自主领域,则是其应有功能发挥作用的前提。陪审领域的自治,不仅是一种包含着价值的期望,更是一种功能上的必然选择。在人民陪审制度功能从“现有”到“应有”的转换过程中,构建人民陪审制度的自治空间、自主领域是应有功能得以实现的基础性前提条件。
司法民主和制约司法是陪审制度得以存在所具有的本源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陪审制度的工具性功能比较符合司法解决纠纷的功利性需要,更能迎合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工具性需求。但是缺失具有正确意识的本体性功能的工具性制度设计,必然导致该制度的司法实践运行状态走向异化,只有回归本源,在强调陪审制度的本体性功能的同时,发挥陪审制度具有积极意义的工具性功能,如此构建的人民陪审制度才能真正有效的发挥该制度的真实效用。陪审员的类型化划分在实现陪审制度的本体性功能和工具性功能方面应该具有重要意义,既可以避免人民陪审员的“陪衬员”化,也可以避免人民陪审员的“精英化”,从而实现真正的有效陪审。
①[美]文森特·路易兹:《法律、审判和惩罚》,载[英]安东尼·弗卢等《西方哲学讲演录》,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02页。
②胡玉鸿:《“人民的法院”与陪审制度——经典作家眼中的司法民主》,《政法论坛》2005年第7期。
④[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15页。
⑦何家弘:《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法学家》2006年第1期。
⑧夏庆山:《陪审制度在美国与中国的运作》,《山东审判》2005年第4期。
⑨熊秋红:《司法公正与公民的参与》,《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⑩朱妙:《德国的陪审制度》[EB/OL],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311/20/91505.shtml.2014年7月30日访问。
〔责任编辑:程明〕
喻怀峰,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747204146@qq.com。南京,210093;张洪斌,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淮安,223300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重大课题“司法公信力研究”(项目号:CLS(2103)A08),淮阴师范学院青年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项目号:11HSQNS1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