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新
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与历史学院,内蒙古 通辽 029200
陪审员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民主。但在实践中,陪审员制度也面临着各种困境,例如陪审员选任机制不够科学、陪审员专业素质不高、陪审员裁判过程中存在压力干扰等。这些困境既会影响司法公正性,也会影响陪审员对法律的信仰和参与积极性,甚至对整个司法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民主参与司法的形式,是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不断完善和落实,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司法的形式,能够有效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力。陪审员的参与,既有助于改善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质量,又能够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已经作出重大调整,从基层人民法院牵头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选任年龄从23 周岁上升为28 周岁,学历从大专下降到高中。同时,陪审员的选任也采用了“三次随机”的方式,包括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个案。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陪审员参审的目的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扩大了陪审员的参审范围,使其尽可能参与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1]。陪审员的参审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实审和法律审两个方面。在七人合议庭中,陪审员的作用主要侧重于事实审,更利于实现司法专业判断与群众朴素认知的有机统一。法官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切实强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指引、提示义务,明确法官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的解释和说明责任。
陪审员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通过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参与司法判决,保障司法公正和民主。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单一司法机关对案件的独断和偏见,从而减少司法失误和错判,同时也可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中,陪审员的参与还可以体现出民主法治的优越性,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心和认可度[2]。因此,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民主的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系统中的一部分,旨在确保公开和公正的审判。虽然该制度可以提高司法系统的公正性,但它也存在许多实践困境。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三点:第一,陪审员的选拔方式可能存在问题。一些国家的陪审员选定方式为自愿参加或者根据选民名单随机挑选,但这种方式可能导致一些人因不想参加或者缺乏相关知识而难以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另一些国家则通过律师或法官的推荐来选拔陪审员,但这种方式可能导致陪审员过于倾向于法官或律师的观点。第二,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可能受到压力或影响。在某些情况下,陪审员可能会面临公众压力或威胁,这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决策。第三,陪审员的决策可能受到个人偏见的影响。陪审员可能会因为种族、宗教、性别等因素而产生偏见,从而影响他们对案件的决策。此外,一些陪审员可能会因为个人经验或观点而导致决策偏离法律事实。
选拔机制是陪审员公正性和专业性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实践中,陪审员选拔机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陪审员的选拔标准不够明确。目前,我国的陪审员选拔标准主要是“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这些标准比较宽泛,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容易导致选拔出来的陪审员质量不高。第二,陪审员的选拔程序不够规范。陪审员的选拔程序应该是公开、透明、公正的。但是,在实践中,陪审员的选拔程序存在不规范的现象[3]。例如,有些地方在选拔陪审员时,缺乏充分的公开程序和公开信息,容易引发质疑和争议。第三,陪审员的数量和结构不够合理。我国的陪审员制度虽然实行了“三审两审判”的模式,但是,陪审员的数量和结构并不合理。例如,有些地方的陪审员数量太少,导致审判效率低下;有些地方的陪审员结构不够科学,导致陪审员在审判中的专业性不足。
陪审员制度要求陪审员对案件进行独立思考和裁决,但是,在实践中,陪审员裁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第一,陪审员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不够。陪审员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和文化水平,但是对于复杂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其理解和掌握程度往往不够。这就容易导致陪审员在作出判决时偏离了法律事实和法律逻辑的轨道,造成误判或者不公正的判决。第二,陪审员裁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是导致实践困境的重要因素之一。陪审员由普通公民经过选拔而成,其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相对于专业法官可能存在不足。而在陪审员参与的案件审理中,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时,陪审员的理解和应用可能存在误差,甚至出现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结果。这不仅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效率的降低。
针对陪审员选拔机制的不足和陪审员裁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第一,完善陪审员选拔机制。可以通过增加选举程序和选拔标准,增加对候选人的考核和筛选,从而确保选出的陪审员具备足够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可以引入专业人士或者法律从业人员作为陪审员候选人,从而提高陪审员的专业性和全面性。第二,加强陪审员的法律培训和教育。可以通过开展法律培训课程、组织实践演练等方式,提高陪审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减少其在裁判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同时,可以增加陪审员对案件的了解和研究,使其更好地理解案情和审理过程。第三,加强法官对陪审员的指导和监督。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该对陪审员的表现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其在裁判中的偏差,保障陪审员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陪审员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渠道和形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陪审员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困境和问题[4]。
第一,陪审员参与程度不够。在某些情况下,陪审员只能对事实认定这一审判职权进行介入,而在裁判的其他环节中,法官可能独自承担了审理职责。这种情况下,陪审员的审理参与程度不足,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导致陪审员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对陪审员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陪审员只是协助法官认定事实的工具,而忽视了其在审判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官在实践中对陪审员的参与程度不够充分,存在过于依赖陪审员的事实认定结果,而忽视了他们在其他环节中的作用。针对这一问题,应当加强对陪审员角色和职责的宣传和培训,让公众更加深入地了解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同时也让法官更加注重陪审员在裁判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使得陪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第二,陪审员职责和权利不清晰。陪审员的职责范围和权利体系不够明确,容易出现理解偏差和执行困难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陪审员可能无法准确了解自己的职责和权利,从而导致他们无法充分发挥作用,也会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利比较模糊,导致陪审员在实践中容易出现迷茫和困惑。一方面,陪审员的职责只限于对事实的认定,而无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这意味着,陪审员的作用被限制在了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而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对于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都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另一方面,陪审员在审判中的权利也比较受限。例如,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陪审员无权参与对被告人的询问和审讯,这会影响到陪审员对于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和认定。此外,在庭审中,陪审员往往只是一个被动的听证者,无权提问、质疑或发表意见。这不仅降低了陪审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也不利于审判的公正性和质量。
为了解决陪审员参与程度不够和职责权利不清晰的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改革。一是应该明确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利。陪审员不仅仅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还应该参与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这样可以使陪审员在审理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同时,在庭审中,应该给予陪审员提问、质疑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以便陪审员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案件审理中。二是应该完善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机制。陪审员应该接受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了解审判程序和案件审理的具体规定。同时,也应该注重陪审员的道德素质和审判能力,选拔陪审员时要更加严格和科学,充分考虑陪审员的社会背景、职业特点和个人能力,确保选出的陪审员能够胜任其职责。三是应该加强对陪审员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加强对陪审员参与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对陪审员职责和权利的宣传和解释,提高陪审员的责任感和参与度,从而推动陪审员制度的全面改革和完善。
陪审员制度是民主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却面临着种种困境。除了法律因素和制度因素外,文化因素也是导致实践困境形成的重要原因。第一,陪审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不足是导致实践困境的一个重要因素。陪审员参与审判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但是现实中,一些陪审员缺乏足够的法律背景知识和经验,难以理解法律条文和法律逻辑。在陪审员裁判中,这种情况可能导致陪审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出现偏差,影响案件的公正和合法。另外,陪审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不足还可能导致他们对法庭程序和法庭规则的不熟悉,从而给法庭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和挑战。第二,社会公众对陪审员的认可度不高也是文化因素导致陪审员制度实践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5]。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法官被视为执法的代表和公正的化身,而陪审员则相对陌生和不被重视。这种文化传统观念对陪审员的认可度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一些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也因此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在一些案件中,被告方或其代理人会把对陪审员的质疑和攻击作为策略,试图影响陪审员的判断,导致其在裁判中感到不安和无力。综上所述,陪审员制度实践困境的形成原因不仅包括法律因素和制度因素,也包括文化因素。为了提高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效果和效率,必须解决文化因素带来的问题。这需要政府、司法机构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从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改善司法机构形象等方面入手。
为解决陪审员制度实践困境中涉及的文化因素,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陪审员和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加强对陪审员的认可度。第一,通过各种途径,如媒体、学校、社区、政府机关等,普及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提高公众和陪审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使他们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同时,还应该注重针对陪审员的专业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第二,建立陪审员制度宣传机制。政府应该加大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陪审员制度的基本知识和职责,以便公众能够充分了解陪审员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和意义,增强公众对陪审员的认可度。第三,强化陪审员职责和权利的规范。应该建立更加明确的陪审员职责和权利规范,使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更加自觉、主动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同时,也要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和判断能力,确保其在裁判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综上,针对陪审员制度实践中存在的文化因素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通过加强法治教育和宣传,建立明确的陪审员职责和权利规范等措施,来提高陪审员和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增强公众对陪审员的认可度,从而推动陪审员制度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陪审员制度实践困境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法律因素、制度因素和文化因素。在整个陪审员制度的实践中,需要不断反思和改进,以提高陪审员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