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非非
浅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文/王非非
摘要:2014年10月国税局发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之后,2015年9月为落实国务院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章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两次新政策对企业及其所得税的影响,得出企业不能盲目使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应合理进行税务筹划的结论。
关键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
2015年9月1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决定在2014年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范围,给更多的行业更大的优惠。本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是继2014年新政策之后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将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额可以在企业的税前加速抵扣或者一次性抵减,使企业在当期可以少缴所得税,所以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可以使用政府提供的这一种“无息贷款”。本文主要从2014与2015年两次新政策对企业会计处理和所得税的影响两个角度进行具体的分析,并举例说明。
相比2009年国税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规定的范围(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快的;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来说,2014年的新政策大大扩大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企业范围,其中最鲜明的特点就是明确提出六大行业中,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50%(不含)以上的企业可以使用加速折旧。
继2014年新政之后,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的决定,财税[2015]106号文件出台,又一次将我国企业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的行业扩大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同时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给出了使用加速折旧的具体优惠。
笔者通过汇总两次新政策,总结出新政策出台后我国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按照优惠政策分为两种:一次性扣除、缩短年限或者加速折旧。具体内容整理如下:①所有行业的企业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扣除。②所有行业的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入专门用于研发的机器和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选择缩短年限或者加速折旧。③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机器和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可一次性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选择缩短年限或者加速折旧。④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1月1日以后购入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机器和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可一次性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选择缩短年限或者加速折旧。⑤六大行业的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选择缩短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自2014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公布以来,很多专家学者已经针对此次新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做了相当多的研究与解释,接下来,笔者仅对在研究新政策过程中发现的以下两个问题给出自己的观点,并给出具体的案例说明,从而使企业在使用新政策进行会计处理时有一些参考。
假设某企业为汽车制造业,主要从事汽车整车制造与改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6月1日购进一款软件,电脑软件是与电脑一起购买的并且构成固定资产,价格为90万元,可使用5年,无净残值为,所得税税率为25%,以银行存款支付,资本成本率为10%。
按照现行规定,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很多,如对企业高腐蚀、强震动的固定资产允许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近年来对生物药品制造等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又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一个企业来说,可能适用多个加速折旧政策,鉴于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为此,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公告中分别明确,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该企业属于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范围,且满足了“2015年1月1日以后购入”这个时间限制,所以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同时,该企业购入软件用于生产也可以享受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可以选择的折旧方法这么多,从固定资产使用的整个周期来看,无论使用哪种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相等的,从而扣减的所得税总额也是相等的,只是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额与采取平均年限法相比前期多后期少,使得企业可以在前期少缴所得税,后期再多缴些;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考虑,加速折旧无疑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税后现金流量,进而增加企业税后现金流量现值。不同折旧方法对税后现金流量增加额和税后现金流量增加额现值的影响比较如下列表1、表2所示:
通过以上表格汇总,可以清楚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要比直线法优惠的多,但是对于本例来说,甲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所得到的利益没有享受国家给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的优惠政策所获取的利益高,所以,企业在选取折旧方法时要综合比较各种可以选择的方法的利弊,充分行使国家给予自己的权利。
表1 不同折旧方法对税后现金流量的比较 单位: 万元
表2 不同折旧方法对税后现金流量的比较 单位: 万元
财税[2014]75号文件中给出了“2014年1月1日后购进”“100万元”等明确的量化指标,提高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为了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5〕106号公告第七条明确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规定未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将前3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由于政策发布较晚,企业熟悉掌握优惠政策也有一个过程,可能存在企业在前3季度未能及时计算享受优惠的情况。为此,公告明确给出企业2015年当年所得税的预交申报问题的准则,使政策操作性更进一步加强。
假设该企业在2015年9月底之前一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在公告公布后改用缩短年限法(60%),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2015年7月计提折旧(8、9月份同):
借:制造费用15000
贷:累计折旧15000
2015年10月按照新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25000
贷:累计折旧25000
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计提折旧分录同10月 。
补提7、8、9三个月的折旧:
借:制造费用1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
如果该企业是按季度申报纳税,则可以在第四季度享受第三季度的7500(10000*3*25%)元的优惠;如果甲企业是按年申报纳税,则可直接按照新折旧方法申报。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4]75号,2014,10,20.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S].财税[2015]106号,2015,9,16.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