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辅导员法律素养的问题研究

2016-05-30 10:48欧阳林洁
科教导刊 2016年24期
关键词:法律素养辅导员高职院校

欧阳林洁

摘 要 高职院校辅導员是学校和学生之间保持沟通的重要纽带。然而由于高职院校辅导员自身法律素养的不足,使得其在工作中遭遇法律问题时难以妥当处理,并且在日常教育中也难以达到预防效果。所以,通过培养辅导员自主提升法律素养的意识、加强在职培训和搭建法律咨询平台等手段,努力提升高职院校辅导员的法律素养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高职院校 辅导员 法律素养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x.2016.08.007

Abstract The counselors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re the important link between the school and the students. However, due to the lack of legal literacy of counselors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it is difficult to deal with the legal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work, and it is difficult to achieve the prevention effect in the daily education. Therefore,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improve the legal quality of the counselors by training the awareness of the counselors to enhance the awareness of the law, strengthening the training and building the legal consulting platform.

Key words vocational college; counselor; legal quality

1 问题的提出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①可见,高校辅导员是学校和学生之间保持沟通的重要纽带,是高校学生的一线管理中坚力量。单就高职院校来说,因其具有学生年龄普遍较小,生源质量参差不齐的特点,需要对学生进行更为严格和全面的管理,所以与学生的日常接触也将更为频繁。而在与学生接触更为频繁的管理过程中,则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在应对这些问题时,高职院校辅导员法律素养的高低便成为能否妥当处理问题,甚至预防此类事件发生的关键所在。

通常而言,高职院校辅导员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的主要来源有二:一是来自学生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比如学生考试舞弊、替考等行为所导致的法律问题、学生就业时所遭遇的就业欺诈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二是来自学生日常生活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比如学生因打架而产生的故意伤害的法律问题、学生因偷盗而产生的法律问题、宿舍失火等意外事件所导致的法律问题等等。高职院校辅导员在面临这些法律问题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养不足,通常仅依赖以往经验、个人直觉以及校纪校规来加以解决,鲜有能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来处理问题的。这样便导致问题的解决要么简单粗暴,要么流于形式,且难以触及问题根本,而在教育、警示或帮助学生方面则更是力有未逮。所以,高职院校辅导员法律素养的提升,是构建新型、高效的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机制的重要推动力。

2 高职院校辅导员法律素养不足的原因分析

2.1 因辅导员的组成结构及专业背景等客观原因所导致的问题

高职院校由于起点低、起步晚,辅导员的组成结构更显复杂。首先,从年龄上看,高职院校辅导员的构成可以分为年长和年青两个年龄层次。由于受到国家政策规定模糊和学校规范化制度建设落后等历史原因的影响,高职院校中年龄较长的辅导员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而受到教育程度的限制,其法律素养也较为不足,他们在管理教育学生问题上,往往更容易忽略法制教育,导致对于学生涉法问题的教育欠缺深刻性与严肃性。②从而致使所管理的高职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突发状况也更多。其次,从教师专业背景上看,年轻的辅导员普遍受教育程度都较高,硕士研究生所占的比例也不低。但由于辅导员的专业背景往往与高职院校的专业特色相关,因此在高职院校中,毕业于思政专业和法律专业的辅导员并非主流。而由于我国高校中的普法教育水平普遍低下,使得即便是拥有较好的教育背景,非法律相关专业的辅导员们的法律素养却依旧欠缺。

2.2 高职院校辅导员的法律知识在职培训与自主学习的不足

由于高职院校的学校定位与特征决定了学校的发展,必然是立足于本校特色应用型专业发展方向上的。所以,相较于综合性本科高校而言,其学科设置以及办学理念,也倾向于专业化和应用化。除非是政法类院校,否则鲜有将法律列入学校的学科或办学发展规划中的。如果说单就高职院校的自身发展而言,如此设置并无不妥,甚至也是国家所倡导的。但这种理念也会深入到学校管理层的办学理念之中,并间接影响教师队伍,特别是辅导员队伍的建设。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高职院校普遍对于依法治校的理念重视程度不足,有关法律应用的辅导员在职培训和教育严重不足。③高职院校对新进辅导员的培训主要侧重于团队合作精神培养、校史知识学习、教育管理方法传授等方面的内容,法律方面的培训却是少之又少。而在辅导员们投入工作中后,一方面学校没有计划性的法律知识在职培训安排;另一方面辅导员们由于工作繁忙而紧张则更加没有时间进行自主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所以,辅导员的法律素养长期在低水平状态徘徊,导致辅导员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薄弱,难以满足日常工作的需求。

3 提升高职院校輔导员法律素养的对策

3.1 培养辅导员积极主动学习和提升自我法律素养的意识

教育部于2014年发布的《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中对于高校辅导员所应掌握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行了系统性的明确规定。而实际上,即便是国家未作明确规范,作为新时期的辅导员,无论从提升自我职业素养的角度,还是从科学管理学生的角度出发,提升自我的法律素养均是大有裨益的。因为,学生管理工作是一项时代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不断提升与完善自我才能紧跟时代步伐;而学生管理工作也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法律作为社会的基本规范,是辅导员本身必须具备的基础知识,也是应当在日常的学生管理中潜移默化灌输给学生的重要知识。正如大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建议》中所阐释的一样,教师教育素养与自学之间是具有莫大关联的。④所以,通过各种制度和机制促使辅导员意识到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并激励其逐步养成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习惯,是提升辅导员法律素养的基础所在,也是其职业使命感的体现。

3.2 加强辅导员的法律知识在职培训和教育

自学固然是辅导员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的基础环节,然而,囿于日常工作的纷繁复杂,以及个人惰性、重视程度等因素,完全指望所有辅导员的法律素养都能通过自我学习来提升,以满足工作需求是不现实的。此时,学校就得及时补位,通过各种入职、在职培训和教育来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学校对于教师的法律知识在职培训应当区别于普通的普法教育。因为,这种在职培训的最主要的目的是提升教师的法律意识,加强教师运用法律解决工作之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所以,不应当过多的就法学理论或者法制宣传开展学习,也无需按照部门法等法科学生的培养模式进行培训,而是应当针对辅导员日常工作中最为常见或者可能会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可操作化培训。故此,在培训前广泛收集辅导员们的意见,并聘请实务型讲师前来授课就显得尤为重要。

3.3 校律合作、校政合作搭建高职院校辅导员法律咨询平台

在高职院校中,心理咨询室已经成为了标配,无论学生还是老师均可前去一吐为快。而在教育部发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近4年后的今天,高校法律咨询室或者法律顾问室等为高校提供法律服务和咨询的机构却仍然鲜见,以至于“某某学校发布法律顾问选聘招标文件”等事件还能成为新闻而见诸报端。然而,法律作为现代社会的行为准则,也注定了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即便是通过自学以及接受过相关培训的辅导员,在面临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也难保不生疑虑。所以,学校搭建常态化的法律咨询平台,为师生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是十分必要的。而法律咨询平台按照不同的合作对象可以分为两块:校律合作和校政合作。

校律合作是指学校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学校长期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律所配备给学校部分专业律师,这些律师长期为学校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这样就能保证辅导员们在工作中遇到自身无法解决或者存在疑虑的法律问题时,有专业人员可供咨询,也便于辅导员和学校在问题发生之初就能及时掌握事态发展的主动权,以避免事件的进一步恶化,并且也有利于事件合法合规的妥善处置。校政合作则是指学校与司法机关建立合作关系。由于司法机关本身就肩负普法宣传的职责,而学校也有接受法律教育的需求,所以如如能将二者巧妙结合起来,无疑是一件一举两得的好事。由司法机关为学校提供相应的普法宣传的资料,学校则为司法机关提供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的平台,二者各取所需。同时,学校还可以与司法机关签订合作备忘录,搭建司法服务快速响应渠道,在碰到侵害学生、学校权益的涉法事件时还能及时、高效地获得来自司法机关的帮助。

在社会影响愈发深刻的当今校园之中,学生与社会的联系愈发紧密,作为学生一线管理者的辅导员们只有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素养,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辅导员,并更好地服务学生,服务学校。

注释

①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Z]. 2006.

② 梁迎春,赵爱杰,张世兵. 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存在的不足与提升路径[J].高校辅导员学刊,2015.7(3).

③ 粘怡佳. 试论我国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的培养[J]. 北京:思想教育研究,2013:5.

④ [苏]B.A.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建议[M].杜殿坤编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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